如何理解故意犯罪的_明知_
了解并解释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概念
了解并解释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概念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在其中,故意犯罪概念是一个必须深入了解的概念。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故意,并以明知违法的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概念进行解释和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故意犯罪的基本概念。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意图,并以明知其行为违法的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
这种主观故意的存在是故意犯罪的特征之一。
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但并无明显的犯罪意图。
其次,故意犯罪还包含了两个重要的要素,即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备明知违法的意图。
明知违法是指犯罪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故意违反法律的规定,具备这种故意可以是对犯罪对象的直接推断,也可以是对犯罪对象的必然结果的蓄意预见。
在客观方面,犯罪人的行为必须真实实施,并造成或企图造成法律意义上的结果,也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实现。
进一步地,故意犯罪的界定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犯罪行为。
根据不同的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可以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多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
每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都会涉及到对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分析和判断。
同时,故意犯罪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也会有一些差异,因此在具体应用时需要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情况。
此外,故意犯罪还与刑法责任以及量刑等问题相关联。
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故意犯罪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而量刑则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犯罪人是否具有故意,以及其故意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对其刑事责任和量刑的确定。
总而言之,了解并解释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故意犯罪作为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涉及到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也直接关系到对犯罪的定性、刑事责任和量刑的判断。
因此,在刑法领域的学习和实践中,深入了解故意犯罪的概念和要素是非常必要的。
什么是故意犯罪的意思概念
什么是故意犯罪的意思概念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那么你对故意犯罪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故意犯罪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什么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的特征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
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希望”要比“放任”的主观恶性更大。
对前者的处罚也就更重。
故意犯罪的分类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
首先,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浅论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浅论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故意犯罪则是犯罪故意这种心理状态下支配的行为,要准确认定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的心态前提是明确嫌疑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中“明知”,就是本文将重点讨论的内容。
构成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应明知些什么,其次我们对于内容的明知程度该如何,最后就是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正确判断嫌疑人是否明知。
本文将从这三个角度来浅论“明知”。
1.明知的内容在高铭暄先生与马克昌先生主编的《刑法学》中,关于明知的内容给与以下的解释,⑴对于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⑵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
⑶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的事实的认识。
就其中的行为本身而言,首先要求嫌疑人对于其所做行为能够引起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的性质有足够的认识,这里对于性质的认识我认为并不是一种法律的认识,而是正常人的一种普适价值观,正如人们清楚知道杀人,抢劫,放火,叛国是不对的,也就是说主体只要在一定的道德层面或者价值层面意思到某些行为是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时候就可以了。
但是这样的推论是基于一个前提,就是人们活在同样的环境中,有几乎一样的价值观,但是事实是人文环境的不同造成的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社会评价,因此那些因为实施了意识中正确的行为的人而受到法律的约束时,我们是否因为他本身就不存在主观恶性,即所谓的反社会情绪,因此不能将之认定为明知。
就其中的对行为结果的认识而言,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内容是否包括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呢? 在刑法理论界却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歧1。
肯定说认为,行为的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是故意犯罪认识的核心内容。
根据刑法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我们能体会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强调的是判定是否明知应强调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的结果的危害性具有认识。
犯罪故意中明知内容的再认识
浅谈对犯罪故意中明知的一些认识引言:刑法的学习过程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学习属于核心的关键内容,本部分的掌握程度可以说直接关系到整个刑法的学习。
在犯罪构成中,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内容又是把握故意的关键。
在学习当中,凭兴趣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思考,也收集了一些材料,看了一些学者的论述,完成本文,希望能够系统的阐发自己的粗浅认识,同时对他人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一些抛砖引玉的线索。
故意犯罪是我国刑法的主要打击对象,而犯罪故意是故意犯罪成立的主观心理基础。
何为犯罪故意?我国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上述规定中,行为人明知内容是犯罪故意中的意识因素,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之所以会有如此重要地位,是因为从认识发展过程来看,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意志因素不过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决定行为实施的内在力量。
而且,从司法实践中看,由于认识因素的主观性,隐蔽性,依托性,因而对其认定会遇到不少困难,从而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重罪与轻罪的认定。
对于这个问题的异议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两大问题上:一是明知内容是否应当包括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明知内容是否应当包括明知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一)明知内容一:社会危害性问题社会危害性通说认为: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必须包括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正因为如此,所以这种意识是作为犯罪构成因素的罪过特征之一。
这种观点长期成为我国的主导观点。
如有学者认为在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中,社会危害结果是核心内容:“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等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都是由对危害结果有认识这一点中派生出来的,反过来,对前者的认识,又是检验、证明行为人对后者有否明确认识的重要标志。
”显然,我国的刑法亦以此观点作为立法根据。
这种观点,从层面上似乎合情合理,但从司法实践的理性角度分析,该观点依然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如因大义灭亲而杀人者;因比武订立生死状而致人死亡者;因受人之托解除他人痛苦,而实施安乐死者等等,均被定为故意犯罪,然而当他们被定罪后仍不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所在,这显然不符合明知的基本要求。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明知”概念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明知”概念分析帮信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强奸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中的“明知”概念一、关于明知的规定刑法第287条第二款是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条文。
该条文中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14条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条文。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文进行了修正。
该条文中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36条是关于强奸罪的条文。
该条文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对于该条文,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其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
其中有关于对“明知”的认定。
具体如下: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的,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虽然该刑法条文并未出现明知这个概念,但要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就需要主客观相统一,不仅有客观的奸淫行为,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侵犯幼女的犯罪故意。
而认定行为人有侵犯幼女的犯罪故意中,首先要确定的就是认识因素,也就是需要认识到对方是幼女。
而认识这个概念和司法解释中的明知概念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
刑法条文第312条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该条文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事实细节解析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事实细节解析犯罪行为是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而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法律工具,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刑法中,故意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其事实细节的解析对于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却故意进行的行为。
因此,对于故意犯罪的事实细节进行解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动机,从而更准确地进行刑法的判定。
首先,故意犯罪的事实细节解析需要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主观意图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目的和动机。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犯罪人可能有盗窃财物的目的,而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人可能有伤害他人的动机。
通过解析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行为的目的和动机,从而为刑法的判定提供参考。
其次,故意犯罪的事实细节解析需要关注犯罪人的行为动机。
行为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例如,在杀人案件中,犯罪人可能出于报复、嫉妒或者其他个人原因而实施杀人行为。
通过解析犯罪人的行为动机,可以更好地理解其犯罪行为的背后原因,为刑法的判定提供依据。
此外,故意犯罪的事实细节解析还需要关注犯罪人的行为手段和手法。
行为手段和手法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例如,在抢劫案件中,犯罪人可能使用武器或者暴力手段来实施抢劫行为。
通过解析犯罪人的行为手段和手法,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手法是否具有危险性和恶劣性,从而为刑法的判定提供依据。
最后,故意犯罪的事实细节解析还需要关注犯罪人的犯罪结果。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
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犯罪结果是被害人的死亡。
通过解析犯罪人的犯罪结果,可以更好地了解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从而为刑法的判定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事实细节的解析对于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要件:故意(讲义笔记)
一、故意的含义第 14 条[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包括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两方面的内容(一) 认识要素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一般说来,犯罪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等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全部要素都应有明确的认识。
例如,奸淫幼女行为,行为人必须对幼女的年龄有明知,否则可能就不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对客观要素的认识只需要有概括性的明知,不需要有非常具体的认识。
例如成立贩卖毒品罪,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毒品的具体种类。
无论是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还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都是认识要素中的内容。
①.对于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由于一般只涉及纯粹的事实问题,所以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时,采取的是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标准。
②.对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由于既存在事实,又存在价值判断,所以在认定故意时,应当与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有所区别。
③.要注意区分事实和评价,一个事实的规范属性,不是由行为人自己决定的,而是由规范决定的。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有社会评价要素(如淫秽物品)、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毁坏)、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 这三类。
其中都要注意区分对事实的认识和对评价的认识。
构成要件:故意2023-02-0122:16①.对事实的认识是一种事实认识,如果产生错误认识,是会影响故意成立的。
②.对评价的认识则是一种评价认识,如果产生错误认识,那就属于评价错误,一般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对于评价性内容,应当按照一般人观念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只要一般人存在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认识。
③.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可以否定故意,对评价的认识错误不能否定故意。
比较复杂的是结果加重犯在结果加重犯中,一般认为加重结果不属于需要认识的内容,具备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解释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解释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故意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等方面进行解释。
一、故意犯罪的概念故意犯罪是指犯罪时,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仍然有意进行该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故意为之或者无心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
二、故意犯罪的特征故意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 主观方面强调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即采取行为时有预谋、知情和故意等要素。
2. 故意犯罪需要明晰的犯罪主体,即犯罪人需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负有较高程度的认识和控制力。
3. 对于故意犯罪,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追究,刑罚通常较为严厉。
三、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故意犯罪,通常需要包含以下要件:1. 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有意进行该行为。
2. 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即犯罪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
3. 犯罪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犯罪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强调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而过失犯罪则强调犯罪人没有故意,但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2. 行为结果:故意犯罪是犯罪人预见并故意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则是犯罪人由于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 罪责认定:故意犯罪需要证明犯罪人有预谋、有知情和故意,刑罚通常较重;而过失犯罪只需证明犯罪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刑罚相对较轻。
总结:故意犯罪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故意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等方面进行解释,有助于准确理解和应用刑法中的相关概念,进一步提高对故意犯罪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对“明知“的理解和认定
对“明知“的理解和认定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86-03我国刑法分则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我国刑法总则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以上是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的规定。
应当指出,刑法总则在犯罪故意的概念中已经明确规定明知这一构成要件,而分则条文中之所以再对明知加以规定,既不是无谓的重复,也不是再次的强调,而是因为总则中的明知与分则中的明知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总则中的明知是故意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是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而分则条文312条中额明知对客体的某种特定情况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③事实上,特定情况下,如果没有对客体的的特定明知,也就不存在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也就不存在故意犯罪。
因此只有具备总则中的明知,才是总则中的明知,分则中的明知,是总则中的明知的前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是特定之明知,即只有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掩饰、隐瞒才构成此罪。
而明知是内在的、非表露在外的,因此如何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是判断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
论文网一、对本罪明知之涵义界定(一)事前明知、事中明知、事后明知对于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是比较好区分的。
事中明知是指行为人在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的过程中发现是赃物,而后又继续窝藏、代为销售等的,毫无疑问是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的。
事后明知是指窝藏、代为销售行为完成后才发现是赃物的,则不能认定为明知,不构成本罪。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及认定问题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及认定问题作者:陶玲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犯罪故意内涵的理解是认定犯罪故意的前提要件。
以“明知”为切入手段,从明知对象、内容、是否符合规律性的角度对犯罪故意内涵作深入了解。
但是仅仅了解涵义尚不够,因为犯罪故意作为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的困难,必须要从刑法思维模式、推定方法使用等多种角度对犯罪故意的认定寻求解决途径。
关键词犯罪故意明知认定作者简介:陶玲玲,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48-02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关于犯罪故意的法定概念,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概念的通说。
其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犯罪故意具备的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犯罪故意具备的意志因素,两者均揭示了行为人承担故意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如何理解犯罪故意的涵义一直是刑法理论界讨论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证明,也成为司法认定的一大难题。
本文拟从犯罪故意中“明知”的理解入手,具体分析犯罪故意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认定的途径。
一、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及内容要正确认识犯罪故意的前提是正确理解“明知”的含义。
目前,对于“明知”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界存在三种说法:广义说、狭义说、折衷说。
广义说(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意图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具有某种性质上的一致,就可定义为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狭义说(具体符合说),则要求行为人只有对自己具体实施的能构成犯罪所有事实具有完全正确的认识,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狭义说和广义说因对“明知”的理解过于狭隘或宽泛,因而脱离法律实际。
如何理解“明知”故犯?
如何理解“明知”故犯?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3年第1期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概括为“明知”。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明知”,对于故意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一“明知”亦可是主观过失2009年12月7日晚,湖南省湘潭市湘乡私立育才中学晚自习下课时,因一人跌倒导致拥挤,引发踩踏事件,造成8人罹难、26人受伤。
事件发生后,该校校长叶继志、政教处干事彭和良、政教处主任陈新威被检察机关批捕。
法院审理认为,叶继志作为湘乡市育才中学校长、校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彭和良、陈新威同任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明知在教学楼上课的学生严重超编,且楼梯灯光不符合相关标准,对教学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报告,导致楼梯间发生踩踏事件,3人的行为均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考虑到叶继志等3人在案发时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案发后能妥善处理伤亡学生的善后处理工作,且3人一贯表现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叶继志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新威、彭和良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说法:刑法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刑法要求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才成立该罪,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于重大伤亡事故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因此,这里的“明知”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主观方面的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二佯装不知照样认定辽宁鞍山人于某贩卖二手手机多年。
去年10月29日,他带着34部手机在一辆轿车内与一女子进行交易,被警方抓获,经核查,有19部是被盗手机。
不久前,于某先后从杨某、樊某、高某和王某手中买来这批二手手机,其中,在杨某手中买来的手机远低于市场价格,而且没有任何凭证。
警方依法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的于某和杨某处以刑事拘留。
可于某却辩称“当时,我见杨某不愿说这些手机是从哪儿弄来的,也就没深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理解与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理解与认定作者:葛为国付巍来源:《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03期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罪名来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后我国法院系统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而不仅仅局限于机动车辆。
以上是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第312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的规定。
首先应该明确,这两种明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则的“明知”是故意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第312条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312条的“明知”,才是总则中的“明知”,但是分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的“明知”的前提。
[1]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知的主观要件,是否明知应当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而明知是内在、非表露在外的,因此,如何确定本罪的明知对于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本罪中“明知”的涵义(一)本罪中明知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如何判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有两种观点。
刑法解读如何界定故意犯罪行为
刑法解读如何界定故意犯罪行为一、引言在刑法领域,界定犯罪行为的故意成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对犯罪分子主观故意的判断。
本文将就刑法解读如何界定故意犯罪行为展开探讨。
二、故意犯罪行为的概念和要素故意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有意进行或者明知会发生的行为。
故意成分主要包括两个要素:犯罪人知道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是故意地进行了这种行为。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解读故意犯罪行为时,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对其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意图。
例如,明知杀人是违法的,但仍然出于报复或其他动机而故意杀人的行为。
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意图犯罪,但在实施某些行为时,可以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犯罪后果,并且对此持默许态度。
比如,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意图危害他人,但他明知酒后驾驶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却仍然选择驾驶。
四、主观故意的证明为了界定故意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必须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在刑事审判中,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故意:1. 被告人的供述:犯罪人在审讯过程中对其犯罪行为的供述可以成为证明其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
2. 作案手段和工具:犯罪人使用的作案手段和工具可以反映其故意程度。
比如,使用暴力手段杀人的行为明显表明了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3. 犯罪人的行为表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表现,比如逃逸、掩盖证据等行为可以间接证明其主观故意。
4. 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状态和表现进行证言,可以为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提供参考。
五、举证责任和证明难题在刑法界定故意犯罪行为时,存在举证责任和证明难题。
因为故意是犯罪人内心的一种状态,无法直接观察和证明。
对于无法明确证明犯罪人故意的情况,我国刑法采用的原则是有利人证明原则,即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来解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这是为了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事惩罚滥用和冤错案件的发生。
六、刑法解读的重要性刑法解读故意犯罪行为的界定对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刑法中的一种行为形态,它涉及到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实施。
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故意犯罪的定义和特征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犯罪性,但依然有意实施该行为的一种行为形态。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相对,其主要特征包括: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犯罪主体明知所为的行为属于犯罪,并决意实施该行为;必须具备客观行为的实施,即以实际行动或者行为方式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正确理解故意犯罪的重要性1. 规范犯罪主体行为。
正确认识故意犯罪的特征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有助于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对犯罪的精准定性。
故意犯罪相对于过失犯罪,在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更为明确,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判定,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3. 制定刑罚政策和预防犯罪。
通过正确理解和适用故意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制定有针对性的刑罚政策,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故意犯罪发生的风险。
三、故意犯罪的认定要素和标准1. 主观故意的认定。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需要通过审查证据,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以从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2. 客观行为的实施。
在故意犯罪案件中,法官需要通过审理证据,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
客观行为的实施可以通过目击者证词、物证、鉴定结论等方式进行证明。
3. 验证犯罪事实的真实性。
在刑事审判中,为了保证对故意犯罪的正确认定,需要法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并依法履行举证证明的责任。
四、故意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认定在故意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犯罪故意标志着其对犯罪行为的自觉追求和认知。
根据故意犯罪的实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实现对犯罪主体的刑事惩处和社会的警示。
犯罪故意中_明知_的涵义与内容_根据罪过实质的考察_梅传强
第32卷第1期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 .32,N o .12005年1月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January ,2005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与内容———根据罪过实质的考察梅 传 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在现实中的展开。
对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应作实质理解,即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希望或者放任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特有的客观性质的明确认识”。
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意识状态中的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危害性质(包括行为对象、方法、特定的时间地点、违法性等),行为结果以及行为发展过程的明确认识。
关键词:犯罪故意;明知;犯罪行为中图分类号:D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5)01-0022-07收稿日期:2003-11-05作者简介:梅传强(1965—),男,四川邻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士。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虽然是针对故意犯罪的,但支配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即是犯罪故意。
其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犯罪故意必须具备的认识因素。
这种认识因素的存在是产生主观罪过的基础,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要素。
要正确认定犯罪故意,就必须首先正确理解这里的“明知”。
然而,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具体理解和认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拟从主观罪过的实质分析入手,具体探讨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和内容。
一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在日常生活中,明知的涵义就是“明明知道”的意思[1](890页)。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规范与制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故意犯罪则是刑法中一类重要的犯罪类型。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所为的危害性质和后果,但仍然决意进行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故意犯罪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刑罚的适用。
一、故意犯罪的概念故意犯罪是相对于过失犯罪而言的。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后果,但是由于缺乏注意或者注意程度不够而造成的犯罪行为。
而故意犯罪则是具备主观明知和决意的特点,即犯罪主体明知所为的犯罪行为的后果以及后果的危害程度,但仍然决意进行犯罪行为。
二、故意犯罪的特点故意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观上的明知和决意: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所为的危害性质和后果,并且是在此基础上决意进行犯罪行为的。
2.行为上的自由: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一定的行为自由度,他们可以选择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
3.高度的主观恶性: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表现在犯罪主体明知所为的行为会对社会秩序、他人权益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并且决意进行犯罪行为。
4.预谋性与计划性较强:故意犯罪行为往往需要犯罪主体提前进行一定的计划和预谋,以便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刑罚的适用故意犯罪的刑罚适用一般遵循着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个别化刑罚原则等。
具体适用的刑罚将根据故意犯罪所具备的危害性质、后果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决定。
根据刑法,故意犯罪的刑罚一般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
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主体判处一定刑期,期间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以达到惩罚与预防的目的。
无期徒刑则是指对犯罪主体不设具体的期限,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长期限制,主要针对特别严重的故意犯罪行为。
此外,故意犯罪的刑罚还可以根据故意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量刑的上下幅度调整。
例如,对于多次故意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后不愿意认罪悔过的情况,判处的刑罚一般会更重。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名词性质解析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名词性质解析在刑法中,故意犯罪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涉及到对他人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的严重侵害。
故意犯罪行为的性质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本文将对故意犯罪名词的性质进行解析。
首先,故意犯罪是一种主观犯罪行为。
主观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以自己的主观意识为前提,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实施犯罪。
故意犯罪需要犯罪人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
例如,故意杀人罪需要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故意杀害他人。
其次,故意犯罪是一种主观过错犯罪行为。
主观过错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违法结果,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避免。
故意犯罪的主观过错表现为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违法结果,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避免。
例如,故意伤害罪需要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避免。
再次,故意犯罪是一种有预谋的犯罪行为。
有预谋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有一定的预谋和计划。
故意犯罪的有预谋表现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经过一定的思考和计划,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
例如,故意抢劫罪需要犯罪人在实施抢劫之前有一定的预谋和计划,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被抢劫,但仍然故意实施抢劫。
此外,故意犯罪是一种主观能动犯罪行为。
主观能动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备一定的主观能动性。
故意犯罪的主观能动表现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备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即能够自主决定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盗窃罪需要犯罪人具备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即能够自主决定实施盗窃行为。
最后,故意犯罪是一种高度危险的犯罪行为。
高度危险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
故意犯罪的高度危险表现为犯罪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与内容——根据罪过实质的考察
Meaning and Content of 'Full Awareness' in
Criminal Intent
作者: 梅传强[1]
作者机构: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22-28页
主题词: 犯罪故意;明知;犯罪行为
摘要: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在现实中的展开.对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应作实质理解,即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希望或者放任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特有的客观性质的明确认识'.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意识状态中的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危害性质(包括行为对象、方法、特定的时间地点、违法性等),行为结果以及行为发展过程的明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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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27日/第011版
案例评析
如何理解故意犯罪的“明知”
冯某与李某素不相识。
一日,二人在某舞厅的二楼跳舞时因一般琐事发生口角。
二人便从舞厅走出来站在楼道口阳台的防护栏(高度为84公分,规定高度应为105公分)边继续争执。
李某背对防护栏,面向冯某。
争执中,二人相互推搡。
冯某推搡李某胸部后致其身体失去重心,从防护栏上后仰翻坠楼下,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分歧]
本案事实和证据都很清楚、充分,但在如何定性的问题上却发生了很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理由是,冯某推搡李某的动作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内容包括明知会发生李某坠下楼去而放任其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李某坠楼而亡的结果,当属间接故意犯罪。
第二种意见行为,冯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冯某用手推搡李某的动作虽然是故意的,但其主观上显然不是为了借此伤及到李某的生命或健康。
人与人之间相互推来搡去通常是口角的最一般配合动作,在一般人意识中是不会发生伤亡后果的,要求行为人承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责任是适当的,而由被告人推搡的故意直接推定他对危害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明知”,显然带有客观归罪的烙印。
第三种意见认为,冯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发生李某坠楼死亡的结果是双方都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防护栏高度不合格造成的,应当认定本案是一起意外事件。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形成本案分歧的表象是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的不同看法,但问题的实质却在于,应当如何理解故意犯罪中的“明知”,以及怎样划分过失犯罪中的“应当预见”和意外事件中的“不能预见”的界限,进而引发对本案或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的定性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故意犯罪由人的认识因素和结果因素组成。
而在人的认识因素——也就是我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规定的“明知”当中,其既包括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本身的明知,也包括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引起什么样的社会危害结果的明知两个方面内容的。
如果不是这样认识问题,就会产生在实际处理案件时,把故意犯罪的“明知”内容不当地缩限为“只有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会发生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的行为才成立故意犯罪”。
这显然是排除了行为人主观罪过中的认识因素后单纯地对结果内容的抽取,是不科学、不符合刑法对于“明知”规定的全部内容的。
实际上,行为人只有同时明知自己的行为的内容和危害性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什么性质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故意犯罪。
而且,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并不要求有十分具体的危害社会结果作为认识因素的内容。
但是具体到个案、个罪中,就不能不结合具体案件、具体罪名的不同构成要件来具体判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
否则,就很难跳出以客观事实推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的判案思维模式。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冯某用手推搡被害人李某的动作是故意而为之的行为,但是能不能以此就说明他明知会发生被害人坠楼的结果呢?笔者认为,这二者之间是并不能简单等同的。
因为被害人所处的位置、防护栏不足应有高度、双方相互推搡等条件都不是被告人一方选择而是双方自然就势形成的,这其中不存在任何一方有危害另一方的认识因素和行为因素。
如果那样的话,作为被害人就是一种选择自杀的行为,作为被告人就应当成立直接故意杀人罪了。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推来搡去是人们最一般、最通常的争辩表现形式,甚至连轻伤害的故意都不存在,如何能构得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呢?当然也没有理由将本案看作是一起意外事件,因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这显然与本案情况不相符合。
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只能作为无认识过失犯罪中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待。
因为过失犯罪均以发生某一刑法预先规定的特定危害社会结果为构成要件,不同的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内容——危害社会的结果和应当具有的预见能力是不一样的。
在一般情况下一般人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反之,也就没有理由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
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内容总是具体的、特定的。
离开了这一点而空谈行为人应当还是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社会的危害结果,不会产生任何审判意义。
仍然回到本案,要求被告人冯某在知道被害人李某身处二楼,向后推搡其上身有可能发生某种不测是一般人应当预见的,仅此而已。
而要认定他与对方互相推搡就是“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只是站在了结果责任的立场上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了形式上的评断。
基于同样的道理,如果仅就客观条件(防护栏不够高度)而将本案作为意外事件对待,则无异于又回到了认定过失犯罪中的“主观说”原点,亦是不足取的。
另外,某舞厅作为向社会开放的营业性公众场所,楼梯口的防护栏设置未达到应有的高度,留有安全隐患,又未采取任何提示性告知措施加以防范,固然是造成本案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条件之一。
但是如果没有人的因素的介入,即没有被告人冯某的有意识的向后推搡李某行为的作用,就不会发生被害人李某在此时此地坠楼身亡的结果。
对此,那种只强调客观条件形成的一面和只强调被告人主观故意的一面的认识都是有失偏颇的。
因此,被告人冯某在本案中存在应当预见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