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春 秋季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带题目)
刑法学 1 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 1 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精品文档刑法学 1 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989年3月出生案发时2003年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答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
、李X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1 / 6精品文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他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虽然李X小说别砸了,但危害结果已经发上他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据此李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李某父子的犯罪是共同犯罪。
王某,女,33岁。
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
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
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
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
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
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
【案情】 刘某,男,17 岁,某中学学生。 安某,男,16 岁,某中学学生。 周某,男,15 岁,某中学学生。 张某,男,15 岁,某中学学生。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 4 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刘某提议玩一次 “绑架”游戏,4 人商议后,于 2010 年 8 月 21 日上午 10 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 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某区某大厦附近一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随身携带的 400 余元 现金及一部手机。刘某觉得东西太少,便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金某家人索要 10 万元。随后, 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约定的地点去收取赎金,结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 某、张某 3 人随即也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处理原则)?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
(第二次)
分析案例(每小题 50 分)
第一题:
【案情】 赵某,男,1989 年 3 月出生,XX 学校初一学生。 2003 年 2 月 7 日晚上 7 点至 11 点短短四个小时之内,XX 市 XX 镇 XX 村先后有 5 户村 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 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 6000 余元。经 XX 市公安局侦查,这么多起放火事件均是本村的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很 好玩。 【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第二题: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形成性考核1-4参考答案题目随机,下载后利用查找功能完成学习任务一、判断题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并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也停止执行。
(×)5.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盗窃的,成立共同犯罪。
(×)6.大陆法系刑法犯罪理论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7.单行刑法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曾大量出台,1997年刑法制定后再未制定单行刑法。
(×)8.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
(√)9.对累犯不得假释。
(√)10.对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12.对于强奸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3.对正在进行抢夺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4.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其组织领导犯罪行为的情节处罚。
(×)15.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
(√)16.犯罪的定义形式分为三种: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
(√)17.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8.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9.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0.犯罪行为和结果同时姓在我国领域内的,才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1.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
(×)22.犯罪情节分为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参考答案作业一第一题: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刑法(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刑法(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1:一、名词解释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4、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1.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2.组成结构3.保护犯罪地4.1997 10 1三、1.A 2.BCD 3.A 4.ACD四、1.基本原则:罪行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取消类推制度的意义:一是实现犯罪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二是罪行法定原则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三是重申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罪名规定已详备;五是法条具有可操作性。
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采取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五、1.对刘×枝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因为其按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即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六条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刘×枝虽然具有加拿大国籍,但其在我国境内实施违反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即变造护照的行为,按上述规定应予以处罚。
并且其不具备刑法中特别管辖条件,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2.不构成犯罪。
(1)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在方家第一次相关行为,金、陈等人均是未婚青年,未发生性关系。
虽然违反男女之间保持恋爱关系,不得与他人再有类似行为社会道德规范,但并不具备刑法中规定的社会危害性。
(2)没有触犯刑法。
刑法中有规定聚众淫乱罪的条款,但在本案中的相关当事人没有发生性行为,故其不构成犯罪。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参考答案作业一第一题: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专门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觉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明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1.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定,山本××和马××的行为是不是组成犯法? 2.关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不是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置?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置(处置原那么)?答:1.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不管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惩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违背我国的出入境治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用意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组成走私行为,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组成走私毒品罪。
2.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法的,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法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以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法。
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法。
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题: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犯的是⾮法⾛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 , 适应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属地管理.⼆题1 ,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正是王某应当履⾏保护陈某的义务⽽为履⾏⽽造成陈某的希望结果.所以,从客观⽅⾯看,王某的不作为⾏为构成犯罪2,从主观⽅⾯看,王某属于疏忽⼤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个成年⼈,应当预见到如果⾃⼰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到岸边,会造成陈某溺⽔死亡的危险,然⽽他却疏忽⼤意⽽没有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意,造成了陈某溺⽔⼦结果的发⽣,所以,从主观⽅⾯来看,王某的⾏为属于疏忽⼤意的过失.作业2⼀题答:放⽕罪是指故意放⽕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为.主体要件为⼀般主体,我国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放⽕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并未满⼗四周岁所以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题1李某的⾏为构成犯罪.李某明知⾃⼰在⼭坡上往下滚⽯的⾏为会造成农民的伤亡,但执意实施,造成农民死亡的后果,使他的⽣命权受到侵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应受惩罚的⾏为.李某⾏为时的⼼理态度是为了泄愤⽽放任危害结果的发⽣,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的⾏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为⼈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李某明知⼭坡下有许多⼈,⽽与其⼦⼀道从⼭上向下滚⽯头,会导致他⼈伤亡,并对其⼦说:"砸死他们⼏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明确表明了他的这种放任⼼理.也就是对其他⼈死伤结果的放任——为了排泄⾃⼰⼼中的愤怒⽽⾃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 2李×⼩的⾏为不构成犯罪.李×⼩⾏为时的⼼理态度也属于间接故意,对间接故意⽽⾔,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也可能不发⽣,结果的发⽣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本意中,因⽽要根据主客观相统⼀的原则,仅有⾏为⽽⽆危害结果时,不能认定其构成此种犯罪(包括未遂形态),只有发⽣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李×⼩在与其⽗亲⼀起实施了滚⽯下⼭的⾏为,但未造成后果,所以他的⾏为不构成犯罪.作业3⼀题1 \是犯罪中⽌.构成故意杀⼈罪.王某主观上具有毒死丈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投毒杀害丈夫的⾏为,符合故意杀⼈罪的构成要件.但在丈夫服毒后,其后悔投毒并主动求救邻居救助丈夫,致使犯罪结果没有发⽣,所以王某的⾏为属犯罪过程中的中⽌.2 \对于犯罪中⽌,依据刑法之规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题本例应按两个案分别处理.周某,⽢某,李某犯的是侮辱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以暴⼒或者其他⽅法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孔X详,胡X瑜犯的是强*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六条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强*妇⼥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四周岁的幼⼥的,以强*论,从重处罚.强*妇⼥,**幼⼥,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妇⼥,**幼⼥情节恶劣的;(⼆)强*妇⼥,**幼⼥多⼈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妇⼥的;(四)⼆⼈以上轮*的;(五)致使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孔X详,胡X瑜属于强*罪的情节严重⾏为,按法应从重处罚作业4⼀题①李某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犯⼀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其构成要件参见教材244页).李某1998年11⽉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满时间为2000年11⽉.李某在2000年6⽉因再次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次犯罪时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不符合累犯"在刑法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的条件.不属于累犯.②对于李某的第⼆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处罚.具体做法是:撤销第⼀次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将漏判的盗窃罪和新犯的故意伤害罪分别量刑,然后采⽤限制加重原则,在三罪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刑不能超过20年⼆题①法院的判决不正确.王某的⾏为应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以当场使⽤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劫取公私财物的⾏为.依据刑法典第269条,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为⼈必须⾸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第⼆,⾏为⼈必须是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第三,⾏为⼈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后乘⽕车逃跑,在途中被乘警李某发现并进⾏审查,王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李某的抓捕对李某实施了暴⼒⾏为,并致使李某死亡.王某的主观故意并不在于伤害李某,⽽是在于急于逃脱⽽抗拒李某的抓捕,所以其⾏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②法院应当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以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因为刑法规定抢劫致⼈重伤,死亡的属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参考答案作业一第一题: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专门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觉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明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1.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定,山本××和马××的行为是不是组成犯法? 2.关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不是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置?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置(处置原那么)?答:1.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不管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惩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违背我国的出入境治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用意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组成走私行为,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组成走私毒品罪。
2.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法的,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法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以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法。
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法。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一)强调明确了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在时间效力上虽然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但是由于立法时没有明文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致使在以后补充法中出现了溯及以往以及加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现象。例如: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就规定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提高了法定刑。同时明确:“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案件,适用本决定。”上述决定在时间效力上都采取了从新原则,同我国刑法相矛盾。但这在当时不能说是错误的,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没有限制这类规定。但在修订后的刑法颁布以后,就不能再出现类似的现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确定后,即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事补充的立法,也不能同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否则,将因违反宪法而失去法律效力。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而且是刑事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参考答案
《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参考答案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10分)题目1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选择一项:a. 不得假释b. 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c. 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d. 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正确答案是: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题目2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
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选择一项:a. 立功b. 坦白c. 准自首d. 自首立功正确答案是:立功题目3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
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
"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择一项:a. 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b. 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c. 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d. 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正确答案是: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题目4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选择一项:a.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b. 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c. 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确答案是: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题目5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择一项:a. 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标准答案
参考答案作业一第一题: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刑法学(1)》作业形成性考核册-国家开放大学电大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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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1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山本XX,女,42岁,日本国籍。
马XX,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XX乘坐XXX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XX进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经审查,山本XX交代,这批货是他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XX路XX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XX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XX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2012春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带题目)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刑法学(1)作业1第一题: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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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习某不构成奸淫幼女(14岁以下),更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主观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从他手段,致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和不知抗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根据所述习某主客观都不符合强奸罪。
【问题】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第二题案情:
李某,男,45岁,农民。
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遂对李×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地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蔸
刑法学(1)作业4
第一题:案情:
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
第二题:
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
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
周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
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4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刘某提议玩一次”绑架“游戏,4人商议后,与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某区某大厦附近一处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随身携带的4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刘某觉得东西太少,便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约定地点去收取赎金,结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某,张某3人随即也被抓获。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答题时要具体叙述犯罪中止的含义及具体描述)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赵某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学(1)作业2
第一题:
赵某,男,1989年3月生,××学校初一学生。
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四个小时之内,××市××镇××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经××市公安局侦查,这些起火事件都是本村的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很好玩。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和马××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
习某,男,20岁,某县农民。
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某中学学生)与20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在一起玩耍,渐渐的两人由“友情”演变成了“恋情”。20 10年5月4日下午,习某、王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喝了不少啤酒,后又下山到一酒楼接着喝,直到次日零时左右才离开。习某让王某回家,王某说:“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打
肖某,男,3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09年12月11日起计算)。2009年12月6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8日晚,肖某违规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温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检讨。肖某回到小组后于温某发生激烈争吵。10月2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铁制条形支架偷偷带回监仓。10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机,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经法医鉴定,温某的伤情为轻伤。检方对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经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逐依法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
【问题】
1.李
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李某(不)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学(1)作业3
第一题:
王某,女,33岁。
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
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
(指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于是,习某领着王某到某招待所登记了一个房间。两依偎着看了会电视后,习某要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起初不同意,习某说:“你要连这都不同意,那咱俩就算了(指不再谈朋友)”。王某看到习某很生气,便不再坚持,与习某发生了关系。次日上午8时许,习某仍在熟睡时,王某独自离开招待所回了家。王某因夜不归宿遭到其父母痛斥,被迫说出了自己与习某之间的关系。王父遂将习某带至家中盘问,并要求习某的父母前来“谈判”。“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以习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
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绑架,他们二人属于共犯,应加重处罚。其中,刘某属主犯,安某属从犯。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答: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周某、张某未满16周岁,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年龄阶段具备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规定他们对法定的8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2)应将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判处一个刑期,然后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