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中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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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代中国税收

作者:伍梁京

引言: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手段,税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维持在百分之90以上,但是基于中国特定的政治法律环境,作为财产的再次分配呈现出诸多不公平的现象,凸显政府企业个人的三方博弈,在此浅析一下中国当代各大税种的现状和问题。一:增值税理应取消

增值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增值税起源于法国,当时法国财政收入流转税依赖营业税不仅课税面狭窄而且存在重复增税的问题,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财政收入并且偷漏税严重,因此在税改的基础上引入了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本质上属于财产税间接税,转嫁性强,征收与否一直是学术界的一大争议课题。我国从1979年在部分城市试点增值税,93年实行增值税全面改革,采纳消费性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额增税,消费性增值税允许扣除生产资料和用于成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也就是说这类增值税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谈到上述两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第一大税种,比例维持在60%上下,作为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增值税在分税制改革实行共享税,中央享受75%,地方享受25%】,但是随着入世以来中国企业的蓬勃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

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年增加,况且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财政收入的其他来源,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因此,对于转嫁税本应作为附加调节税却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本身的不合理性再加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更添加了不光色彩,严重损伤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以及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散,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的局面下不得不提出取消增值税的这个构想,再次我从几个方面论证我的大胆构想。第一,增值税真正的缴纳者?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基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流转税,纳税人主要是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企业是纳税人,由于普遍我们消费者的税收意识不强,我们总以为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跟我们消费者无关,可事实上并非如此,前文所述,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也就是企业将税负以成本的方式转嫁给我们消费者,我们是真正的纳税人,换句话说是一个终端产品的增值的一部分收益归企业,另一部分税收在分配的形式归国家,承担税负的就是我们消费者,前文所述我们采纳的是消费性增值税,对于企业经营的生产性资料是允许抵扣的,所以企业几乎没有增值税的负担。增值税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是我们个人税负的最大负担,而非个人所得税,下文我将探讨个税的问题。第二,发票真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吗?我想一个小学生都知道买东西索取发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开发票就会导致商家或者企业偷逃税款,可索取发票了真的可以维护我们

的税收利益吗?[在此不探讨发票其他维权,事项],事实上开不开发票,我们所承担的税额是既定的,也就是我们索取发票了是保障了国家税款不被流失,不索取也只是商家从国家理应获取的税收当中获取部分利益,对于我们消费者没有半点让利空间,从另外一个角度,我们不索取发票对于商家有一定的议价空间,从中我们有利益的补偿第三,应对经济滞涨阶段,取消增值税有效吗?自金融危机后我们国家的4万亿投资经过长时间还未消化导致产能过剩通胀持续的现状,拉动内需是其根本,现我仅从税收的角度探讨怎样拉动内需,GDP是一国的总产出,也是总收入,它将在政府、企业和居民间分割。今天,中国的GDP总量已然世界第二,具备了增加居民收入的基础。因为中国的财政收入,远远超过GDP的增速,企业所得的部分基本未变,这导致居民收入增加十分缓慢。要增加居民收入,从结构上,就要减税。这几年零星的减税也不少见,但效果几近杯水车薪。因此,现在是到了转变观念,大幅度减税的时候了。与经济结构调整一样,减税就也要实行结构性调整,减少甚至取消增值税是必要和可行的。况且,作为最终纳税人的消费者,CPI持续走高,如果能取消增值税,一方面可以税收的角度直接减缓物价,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增加收入,拉动内需。第四,取消增值税,实行税制结构优化,财政结构性转型,创立公平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性税收和所得税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诸如资源税和房产税等,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结构的作用,由于我国实行的大陆法律体系,加之法律环境不完善和特殊的政治环境,增值税存在大量灰色空间为企业和政府所利

用,侵害的确实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并不应该为他们买单。取消增值税另一意义在于实行财政结构转型,财政收入太过于依赖税收,作为全民财产的国营企业贡献甚微,降低税收贡献力度可以激发国营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完善财政结构,真正做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

二:企业所得税,税负真的降低了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我国采纳的是属人兼属地的纳税原则,对于境外的中国企业的所得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是最能体现社会再分配的精髓的,对于企业享用国家资源和公共产品创造出的财富理应按照一定比例上交给国家进行再次分配,但是本人认为只因限于生产经营所得,对于其他所得譬如利息股息和捐赠等经营外所得是基于企业的社会关系创造出的财富是否进行再次分配值得商榷。对于企业所得税在2007年之前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的是差别税率,主要是政策引导吸引外资,由于税收构成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差别税率导致内资企业竞争力下降从而于2008年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税率,内资企业税率从33%降低至25%,从税率上看税负降低了八个百分点,可是据美国媒体公布的全球企业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上中国企业高居第二,仅次于法国,也就是中国企业所得税存在大量隐性税负,税负实质上并没有因为税率的降低而减轻。第一,收入真的确认为应税收入吗?事实上会计上确认收入的部分税法上有一部分是不确认

的,比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间的利息收入【主要是避免重复征税】以及非营利组织的一系列免税收入,但是本人认为,税收基于再分配的原则只应将企业经营所得确认为收入,对于捐赠收入利息股息收入是企业基于社会关系和投资活动所创造的财富,如果予以课税应该从财产税的角度课税。第二,已经发生的费用真的扣除了吗?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各项费用支出的扣除本着权责发生制,相关性,配比性,确定性以及合理性原则扣除,而非全部发生的费用都可以扣除,即限额扣除事实上就增加了计税依据,可是笔者对于各项扣除的依据持有一些偏颇,例如工资薪金是据实扣除,而非按照计提的薪酬扣除,应计工资是基于权责发生制而实发工资是基于收付实现制,税法规定据实扣除事实上是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相悖的,对于公益性捐赠税法规定是会计利润的百分之12限额扣除,但是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捐赠,对于个人或者通过其他机构捐赠并不适合该项规定,本人认为该项规定是防止企业通过捐赠转移资产加以监管,但是也为政企之间滋生不良关系创造了机会。对于罚金和滞纳金,罚金允许扣除而滞纳金不允许扣除,同样是信用问题却基于税法和企业经营层面给予不同的对待笔者认为有失公平。第四,亏损弥补,企业创收的天堂。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该项规定本应是扶持亏损企业帮助企业扭亏为盈的税收优惠措施,却不想被大量企业所以利用故意亏损逃避税款,据统计,仅苏州市就有七成企业通过亏损逃避税款,实乃是适得其反。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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