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收制度论文环境税收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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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收制度论文环境税收实践论文

浅析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实践及其完善

摘要:针对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并不健全的现状以及环境在未来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本文从我国环境税收的实际情况出发,介绍了在没有完整、独立的环境税的前提下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实践,指出了其所存在的缺陷,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收实践完善

一、环境税收的概念及其实践

(一)环境税收的概念

环境税从名称上看主要有三种表述方法,即环境税、环境保护税、生态税。它是指一国或国与国之间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自然资源枯竭,保持生态平衡,而对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再生以及生态平衡的行为征收一定数量的税收,以及配合其他税收手段来达到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政策措施。但目前对于环境税的概念还没有公认的统一定义。环境税概念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作为理念层面的环境税概念,主要是指税制的绿色化,即税收制度应该朝着有于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进行发展和改进。二是作为制度层面的环境税概念,主要针对具体的以保护环境为导向的具体税收客体。

(二)环境税收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尚未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税种,现行税制下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与环保密切相关的

排污收费政策中。

1.资源税。我国资源税是一种级差资源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征税范围仅包括初级矿产资源和盐等。其在我国开征于1984年,开征的目的是调节资源开发者之间的级差收益,促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税的开征实现了资源的有偿开采和使用,总体来说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能源和环境压力。

2.消费税。消费税在我国开征于1994年,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财政或调节目的对一些特定产品征收的税种,当时主要选择了小汽车、摩托车、香烟、轮胎等11类应税产品。以此为基础,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环保消费税政策。其中有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从而调高含铅汽油税率;对低污染机动车减税,并逐步提高其征收标准。

3. 增值税。增值税其实是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的出台主要是在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生产、促进废旧物资回收,以及鼓励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实施的优惠方式有免征、减半征收、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抵扣等。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生产性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由生产性增值税改为消费性增值税,即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排污收费政策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向生态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而征收费用。从理论上说,排污收费政策对促使排污者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现行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环境税收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差

我国现有的环境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诸多税种,由于这些政策规定相对零散,难以形成一套完整的、专门以保护生态为目标的以及各税种要素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税制体系,在一些领域上述税种甚至还间接地产生一些冲突,比如为了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而对农药化肥等污染行业实施一些优惠政策实际上很不利于环境保护。其次由于环境费的大量存在,各地实际情况不一样,收费标准不同,既不利于同意实行也因为是规章制度的形式出台导致约束力不强。

(二)相关税制的功能不全

1.资源税税制不合理。对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和降低污染的功能考虑不充分,不利于将资源开采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对资源浪费的遏制力度不大;除了主要矿产品和盐,大部分非矿产品如森林、草原、海洋、水资源以及名贵中药材等领域又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反而促进了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不能充分发挥其对自然资源和生态

环境应有的保护作用;资源税征收定额偏低使得其所起到制约作用大打折扣;其次税负偏轻,差别定额税率的实行,与资源的市场价格脱钩,在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今天,使得纳税人的税负与收益不平衡,结果就是资源税对财政的贡献有限。

2.消费税对环境污染型消费的抑制作用不强。相比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汽油和柴油的税率仍然较低,比如私家车得大量普及就说明消费税对小汽车的消费抑制作用很弱。以2006消费税改革后纳入征税范围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来看,当时的消费税税率仅为5%,若以每双1元的价格计算,则平均每双筷子的税额才5分钱,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产生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实际上也未能成功抑制消费者对一次性木筷的消费。

3.增值税减免易形成征管漏洞。我国现行与环保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有免征、减半征收、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抵扣等多种方式。不同的减免方式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制定相应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无形中增加了征纳成本,同时,多种增值税减免方式使得征税同时要加大审核与操作力度,易形成征管漏洞从而导致税收流失。

4.排污收费的标准导致政策失灵。目前我国排污收费标准仅为实际排污治理费用的一半,使排污收费政策对促使排污者削减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有限。因为排污费标准偏低造成私人成本远小于社会成本,实际形成“谁污染,谁受益”这样的一个政策悖论,所以排污者宁可支付排污费也不愿进行污染治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对排污者征收的排

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消除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排污者在排放标准之内,是选择削减排放污染物还是缴纳排污费,很大程度取决于收费标准的高低。虽然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使排污费的标准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排放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的收费标准提高幅度较大、排放污水的收费标准有所提高,但由于难以准确衡量排污的社会成本,再加上地方保护,排污费仍然偏低。这说明政策制定者在排污收费政策的设计上存在着重大缺陷,所以其不可避免地使政策结果与目标发生严重的背离而最终导致政策失灵。

三、完善环境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环境税收制度的外部环境

1.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不断发育和完善阶段,企业的环境行为还没有走向市场化。环境税的实施需要企业的环境行为完全市场化,并且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参与市场竞争,对其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污染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2.政府较少的介入具体的经济活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府的职能也在发生变化,要体现环境税收的公平性以及充分发挥环境税收的作用就要求政府以宏观调控为主,相对较少地介入各项具体的经济活动,这也是实行环境税所必需的。

3.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污染控制机制。交纳环境税并不等于免除纳税人保护环境的责任。实施环境税的社会基础就是每个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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