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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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总第239期) 2003年10月
财经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Number10(General Seri al No 239)
October,2003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
杨晓萌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5)
摘 要:20世纪4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迅猛发展而来的是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制消耗和惊人的损失浪费,并由此带来了自然灾害频繁、生态失衡和环境恶化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均衡持续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起,日趋严重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的协调发展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
关键词:生态环境;税收制度;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10 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3)10-0077-05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一方面,经济 持续、稳定、高速 增长是我国的中心任务。另一方面,资源环境状况的形势十分严峻:人均矿产资源、耕地面积、水资源和森林蓄积量分别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1/5,1/4,1/10。世界人口第一的大国,其主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有的资源甚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10,这种极大的数字反差已经反映出我国资源严重匮乏的局面。据估计,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约4000亿元。基于以上国情,积极探索并使用税收政策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具有超乎寻常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环境保护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在许多税种的具体规定中都体现环境保护的意图或作用。
1 增值税
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如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余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再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以上货物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利用煤矸石、煤泥、游牧沿河风力生产的电力 其增值税减半征收。
2 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目分类已经充分体现出 寓禁于征 的税收目的。如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卷烟、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从消费税税率设置上也体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如对小汽车按气缸容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 内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生产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
收稿日期:2003-09-01
作者简介:杨晓萌(1981-),女,辽宁大连人。
录 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通过以上税式支出鼓励废旧物的回收再利用,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所得税的范围包括: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技术所取得的费用。
5 资源税
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征收的资源税,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的差异设置不同的税率,对调节资源的开采和合理利用、遏制资源的乱采滥挖、采富弃贫,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我国现行税制中环境保护的措施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乃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仍有不足。
1 收费仍为限制排污的主要方式,环境税收严重缺位
排污费和环境税相比,一方面没有税法作为保障,缺乏强制性,规范性。另一方面排污费的征收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征费机关,立法过于分散,使收费成本过高,通过排污费筹集的资金缺乏预算约束,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另外,收费标准过低也难于解决我国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
2 资源税尚不完善
(1)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目前资源税的税目是由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融矿原矿和盐7种产品组成,征收范围仍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矿藏品,对目前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可再生资源如森林资源、水资源等未课征环境税,其范围大大小于世界其他国家。这样会导致企业对非应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分配代际不公平,影响可持续发展。
(2)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目前我国资源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就使得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其后果是导致对资源无序开采和积压浪费。
(3)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
3 有关税收优惠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保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形式单一,主要局限于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没有充分利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灵活性。而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合作,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
针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一)完善现行环境税收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就是增值税、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中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二是针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或商品而征收的有特定目标的的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以上的税收措施奠定了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今后的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应从以上两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1 继续完善环境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
(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
78财经问题研究 2003年第10期 总第2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