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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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8•【文号】保监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高保险机构自主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股票资产配置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二、强化股票池制度管理。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加强股票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

已投资股票出现《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授权及时处置,从可以投资票池中剔除。

三、建立公平交易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规范股票投资公平交易行为,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

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申报制度,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四、依规运作控制总体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总资产基数,严格控制短期融资,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止过度利用杠杆融入资金投资股票。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一、引言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和股票投资者之一,其股票资产的托管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票资产的托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护保险资金安全,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

本文旨在对这一指引进行解读和总结,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概述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将其股票投资交由托管银行或其他托管机构管理和保管。

托管机构负责保管股票资产、办理结算、履行权益等相关事务,保险公司则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和投资收益。

三、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合规要求1. 托管机构选择保险公司应根据托管机构的资质、信誉、服务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选择托管机构。

托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稳定的经营状况,能够提供安全、高效的托管和服务。

2. 资产划拨和登记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票资产划拨并完成登记手续,确保所有权的变更得到合法和及时反映。

同时,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股票登记证书和托管协议等相关文件,防止损失和滥用。

3. 资产保管和监督托管机构应妥善保管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并将其与自有资产进行明确区分。

托管机构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产安全,并定期向保险公司提供资产托管报告。

4. 投票和行使权益保险公司作为股东,享有一定的股东权益。

托管机构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履行相应的投票和行使权益职责。

保险公司应与托管机构明确约定权益行使的方式和权限,并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监督与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并定期对其业务、内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政策,确保投资活动得到合理规范和控制。

四、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意义和影响1. 提高投资效益通过委托专业的托管机构管理和保管股票资产,保险公司能够充分利用托管机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同时,托管机构能够提供及时的投资建议和市场信息,帮助保险公司把握投资机会,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作为一种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规定非常重要,旨在确保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运营的稳定。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规定,包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机制、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一、股东权益保护1. 股东权益确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权股东的权益,包括股东的资金投入、股权比例和享有的权益等。

2. 股东会议: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并保障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议应当公正透明,确保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股东收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分配利润给股东,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红利等形式。

4. 股权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并充分保障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治理机制1. 董事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确定董事的选举、任期和权益。

董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监督。

2. 监事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受其他利益主体的控制。

3. 高级管理层: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理的高级管理层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高级管理层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确保公司的有效运营和决策。

4. 决策程序: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决策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任何决策都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并做出合理决策,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1. 投资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投资知识和技能,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2. 投资组合: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多样化的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组合应当兼顾收益和风险,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 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监测和防范等措施。

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并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其股权的投资、转让、限制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保证股东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1. 股权投资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于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设置限制,例如限制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对于特定行业的投资比例等。

2. 股权转让审批: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于股权转让设立审批制度,要求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备并获得批准。

3. 股权投资限期: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于股权投资设定限期,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清算或者上市公司股权。

4. 股东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于新股东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要求新股东满足一定的资本实力、经营能力和合规要求。

5. 股权处置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于股东的股权处置设置一定的限制,例如限制在短时间内大量减持、禁止违法违规操作等。

这些规定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安全,避免出现股权集中、大量减持等潜在风险,同时也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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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0号-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2009-40号-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和《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

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应对金融危机,维护资产安全,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基础。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大力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二、《标准1》是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标准2》是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两个标准是监管机构评估保险机构有关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制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防范风险。

三、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全面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制定股票投资策略,科学测算市场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确保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四、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把握市场变化趋势,改进技术支持系统,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投资管理能力,确保风险可控和投资收益稳定。

五、保险机构应当对照有关标准,自行评估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我会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投资备案。

公司法人代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六、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使之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

管理能力下降或不符合标准的,我会将按规定限制有关投资,控制投资风险。

我会将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标准,持续评估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及相关能力,督促保险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运营质量。

保险资投资股票监管新规解读

保险资投资股票监管新规解读

保险资投资股票监管新规解读保险资投资股票监管新规解读监管层近日出台的险企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制度大幅修订,使得业内开始关注险企股权规范的未来走向。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提高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强化险企股东监管的政策措施,是为了防范其他资本冲击保险行业,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道路。

此举有助于推动当前市场争夺保险牌照的投资活动回归理性,也进一步约束了现有保险机构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跨界激进投资的行为。

监管强化险企股东监管近日,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

保监会表示,2016年以来,保监会对现有股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深入研究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穿透式监管等重点问题,对《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意在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强化股权结构、股东监管,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强化审查措施和问责力度。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管层的举动,引发了业内对于险企股权规范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关注。

长江证券分析师蒲东君表示,加强股权监管,从事前事中事后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保监会的一贯态度,对于上市险企而言,征求意见稿符合其一贯经营理念,并不存在负面影响。

首创证券分析师邵帅认为,此次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是透过保险公司本身,对隐藏在保险企业背后的各路产业资本进行清查监管,是从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角度规范保险公司股东的投资性质和经营风格,以此来保障保险业回归保险本身,成为社会稳定器。

从监管意图来看,此次提高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强化险企股东监管的政策措施,是为了防范其他资本冲击保险行业,扭曲保险行业的保障本质和正常秩序,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道路。

争夺保险牌照料回归理性在加强股权管理制度建设的背后,是各路资本对于保险牌照看好并纷纷尝试获得展业资格的尝试。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办法在金融市场中,保险机构是重要的投资者之一。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中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保险机构在股票投资领域的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保险机构的特殊性质以及股票市场的波动性,保险机构的股票投资也面临一些风险。

为了保护保险机构的利益,提高投资的效益,制定一套专门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主要内容1. 投资范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机构可以投资的股票种类和比例,以降低风险。

保险机构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应注重公司的盈利能力、估值水平以及行业前景等因素。

2. 投资限制:为了控制风险,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在股票投资中的一些限制。

比如,保险机构的股票市值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不能追求短期高收益而忽视风险等。

3. 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在股票投资中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例如,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并定期进行投资风险评估。

4. 维权机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在投资过程中的维权机制。

一旦投资出现争议,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意义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保险机构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明确的投资范围和限制可以帮助保险机构更加理性地进行股票投资,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

其次,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维权机制,保险机构在投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并避免出现投资纠纷。

最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有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合理规范保险机构的股票投资行为可以减少市场波动性,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与目的】为做好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原则与宗旨】保险公司自行或受托开展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均应以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为前提和基础,并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指导下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律管理并制定本准则,以配合银保监会做好投资管理能力监管为目的,以助力保险公司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规范投资行为为初衷,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第四条【能力类别】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第五条【自律管理的内涵】本准则所称的“自律管理”是指协会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在协会职责范围内,为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和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投资管理能力而实施的管理与服务行为的总称。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保监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本通知所称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通知所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一致行动人和一致行动关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业内机构。

本通知所称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二、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股票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公司股票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公司股票管理能力标准》保监发〔2009〕4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和《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

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应对金融危机,维护资产安全,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基础。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大力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二、《标准1》是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标准2》是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两个标准是监管机构评估保险机构有关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制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防范风险。

三、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全面分析经济金融形势,制定股票投资策略,科学测算市场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确保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

四、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把握市场变化趋势,改进技术支持系统,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投资管理能力,确保风险可控和投资收益稳定。

五、保险机构应当对照有关标准,自行评估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我会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投资备案。

公司法人代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六、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使之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

管理能力下降或不符合标准的,我会将按规定限制有关投资,控制投资风险。

我会将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标准,持续评估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及相关能力,督促保险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运营质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4•【文号】保监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投资能力建设,是保险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监管和市场效率,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类: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

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其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整合内部资源,构建统一专业平台,以集团(控股)公司或其接受中国保监会监管的子公司作为备案主体,在全集团范围内统一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建设及相关投资业务。

三、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的现场评估,调整为现场评估与面谈专业团队相结合,重点考察人员资质合规性。

符合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按程序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已经获得能力备案的保险公司,将相关业务整体转移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经授权并自我评估符合相关规定后,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直接换发相关能力备案表。

中国保监会不再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的该项能力。

四、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办法》为有源头活⽔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办法》解析黄华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证监会于近⽇正式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办法》,保险资⾦直接⼊市的闸门正式开启,前期有关保险资⾦直接⼊市的种种猜测总算尘埃落定。

在保险资⾦获准直接⼊市之前,保险资⾦已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的⽅式间接进⼊股市,截⽌2004年8⽉底,保险公司共购买了683亿元的基⾦份额,占保险公司同期总资产的6.15%,分别⽐2003年末增加了220亿元和1.07%,由此可见,保险资⾦间接进⼊股票市场的步伐正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此我国保险资⾦的投资范围和投资⽐例已基本框定:证券投资基⾦(15%)、AA级以上企业债券、商业银⾏次级债务和债券、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可转换债券(合计20%)、股票(暂定5%)、境外存款和债券(限定于保险外汇资⾦)。

表1 保险资⾦资产配置的监管要求(截⽌2004年10⽉)2004.10.24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办法》股票投资限于⼈民币普通股票(境内发⾏上市流通以⼈民币认购和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总⽐例⽬前暂定,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民币普通股票的30%;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例可以为100%;为万能寿险设⽴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例不得超过80%。

2004.9.29《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办法》(2004第10号令)具有合格投资者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的⽐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004.8.9 《保险外汇资⾦境外运⽤管理暂⾏法》投资范围包括银⾏存款(同⼀银⾏投资付汇额度的30%)、外国政府债券、国际⾦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A级30%,AA级以下70%,)、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的债券(100%)、银⾏票据、⼤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具;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余额的80%;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投资同⼀公司或者企业发⾏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

保险公司的投资标准

保险公司的投资标准

保险公司的投资标准保险公司的投资标准是保险业务运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在保险业务中,投资是一项重要的运营手段,通过对资金进行有效配置和运作,可以实现风险分散和利润增长。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投资标准来指导其投资决策和操作。

一、背景介绍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保险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投资机会和风险挑战。

因此,在制定投资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法律法规、经济形势等多个因素。

二、科学合理的投资目标科学合理的投资目标是指根据保险公司自身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确定其在特定时期内所追求的收益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投资目标应该是保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同时追求一定的投资收益。

具体来说,投资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持资产安全性: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投资标准首先应该是确保资产的安全性。

这意味着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仔细评估各项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2.追求一定收益:作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需要通过有效配置和运作资金来获取一定的收益。

在确定投资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利率、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并根据自身经营策略确定相应的收益目标。

3.合理分散风险:分散风险是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现代金融理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采取分散化原则,即通过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资产类别之间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三、投资标准的制定原则制定投资标准时,保险公司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风险与收益是投资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保险公司需要在追求一定收益的同时,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25日保监发[2005]1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名称为准。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

(一)独立席位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专门用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

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

(二)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

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研究能力、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席位确认函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

证券经营机构进入风险处置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该机构专用席位的全部业务,可整体转托管到新的专用席位,不因证券经营机构的关闭、清算受到影响。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应当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见附件),开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账户管理、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的投资行为,保护保险资金安全,促进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的股票投资活动管理。

第三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应当遵循稳健、审慎的原则,合理配置投资组合,维护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四条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票、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等。

第五条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长期投资收益水平,合理确定股票投资比例。

第六条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股票投资交易。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七条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对于股票市场出现的重大利空消息或风险事件,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减少风险敞口。

第四章报告与监督第九条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股票投资情况报告。

第十条主管部门有权对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方案。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在股票市场取得良好投资业绩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主管部门将给予奖励鼓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为三年,到期前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对于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结束语本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市场稳定。

希望各保险机构投资者严格遵守,做到稳健投资,共同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1号)及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

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

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二是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三是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

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

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

保险公司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

作为投资者,如果想要投资保险公司的股票,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标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

一、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其投资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保险业务利润和投资收益。

保险业务利润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减去赔付、管理费用等成本后的净利润。

投资收益是指保险公司对投资组合所获得的收益。

例如,中国平安是一家盈利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2019年,中国平安的净利润达到了人民币1499.05亿元,同比增长39.1%;投资收益达到了人民币510.58亿元,同比增长20.6%。

这表明中国平安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能力,是一家值得投资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是衡量其投资能力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债券、银行存款等,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基金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主要体现在其不良资产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上。

不良资产率是指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保险公司净利润与净资产之比。

例如,中国太保是一家资产质量较好的保险公司。

2019年,中国太保的不良资产率为0.61 %,净资产收益率为9.5%。

这表明中国太保的资产质量较好,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

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是衡量其投资能力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保险公司需要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来降低风险,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例如,中国人寿是一家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采取了多种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政策、加强风险监测和控制等。

20 19年,中国人寿的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其股票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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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直接投资股票,其组织架构、专业队伍、投资制度、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等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架构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股票投资组织架构。

(一)股票投资部门(团队)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有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并在资产管理部门内设置独立的股票投资部门或团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股票投资部门。

保险机构应当下发正式文件设立股票投资部门(团队),并在发文中明确部门(团队)职责、岗位职责、部门(团队)负责人及人员配置情况等。

前述部门或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置股票投资的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绩效评估、清算、核算以及系统支持等岗位;
2.研究、投资、交易岗位实行专人专岗,与其他投资业务严格分离。

(二)投资经理
应根据账户/组合性质、管理资金规模等,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

(三)防火墙机制
股票投资人员之间,应当建立防火墙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股票投资经理与基金投资经理之间;
2.投资经理与交易人员之间;
3.投资管理人员与风险控制、绩效评估人员之间;
4.清算人员与核算人员之间。

(四)投资场所
拥有足够的股票投资场所,确保集中交易办公区域完全隔离。

二、专业队伍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熟悉股票投资业务、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专业人员。

(一)专业人员数量
1.股票投资规模不超过10亿元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投资经理不少于3人,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交易人员不少于2人,风控人员不少于1人,清算人员不少于1人;
2.股票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应当根据股票投资规模情况合理增加投资经理、研究和交易、风控和清算等业务人员配置。

其中,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和交易人员等主要业务人员不少于12人,并须明确主要研究人员。

(二)专业人员从业经历
1.股票投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票投资管理经验
或者8年以上金融证券从业经历及相关专业资质;
2.投资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股票投资管理经验或者5年以上金融证券投资从业经验,有良好的过往业绩表现;
3.主要研究人员应当从事行业研究3年以上。

三、投资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股票投资管理制度,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一)基本制度
股票投资基本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股票投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操作规程、会议制度、文档管理、绩效考核、清算与核算、信息系统管理、保密及危机处理等内容。

(二)决策管理制度
股票投资决策权限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投资决策体系、授权管理、实施与控制等内容。

(三)研究管理制度
股票研究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1.研究管理办法,包括投资策略、行业和个股研究、投资报告制度、调研管理制度等内容;
2.股票池管理办法,包括股票池产生、调整与维护、对投资决策的实质影响以及对投资操作的制约作用等内容;
3.交易单元管理办法,包括选择标准、研究服务质量评价等内容。

(四)交易管理制度
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集中交易、公平交易、交易权限管理和交易监控等内容。

四、系统建设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技术系统,且能对投资管理产生实质影响:
(一)研究分析系统应当至少包括资产配置模型、行业配置模型、个股估值模型、内部研究报告系统等。

(二)信息资讯系统应当至少包括2种研究资讯系统,获得多家券商研究服务支持等。

(三)交易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授权管理、合规控制和交易功能等。

(四)资产估值和核算系统应当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财务核算系统,能够每日进行清算和估值,实现报表自动生成等。

五、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覆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独立于投资管理的报告制度,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管理原则、风险计量、风险点与控制手段、责任追究机制及绩效评估等。

(二)风险管理系统应当至少包括风险预警与合规管理系统、绩效评估系统等。

(三)压力测试系统应当至少对股票仓位、行业集中度、个股集中度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投资组合产生的影响,并以
此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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