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9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

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4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04
【实施日期】2007.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7〕4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股票投资管理,改善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调整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有关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7月25日以保监发〔2012〕59号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过学习研究,对该通知作如下解读,请领导参考。

一、《通知》中重要调整事项(一)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门槛降低。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取消了上一会计年度必须盈利的规定,且上一年度会计净资产要求统一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由原先的150%调整为120%。

此调整使更多的保险机构可以参与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同时也减轻了保险公司追加资本金的压力。

(二)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

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扩大。

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四)拓宽了自有资金的范围。

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

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五)投资股权不动产比例限制放宽:1、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2、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调整为20%。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一)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好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二)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三)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

同时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借助公开渠道查询、书面问询、大数据识别等方式方法,及时核验、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

保险资投资股票监管新规解读

保险资投资股票监管新规解读

保险资投资股票监管新规解读保险资投资股票监管新规解读监管层近日出台的险企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制度大幅修订,使得业内开始关注险企股权规范的未来走向。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提高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强化险企股东监管的政策措施,是为了防范其他资本冲击保险行业,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道路。

此举有助于推动当前市场争夺保险牌照的投资活动回归理性,也进一步约束了现有保险机构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跨界激进投资的行为。

监管强化险企股东监管近日,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

保监会表示,2016年以来,保监会对现有股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深入研究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穿透式监管等重点问题,对《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意在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强化股权结构、股东监管,加强资本真实性核查,强化审查措施和问责力度。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管层的举动,引发了业内对于险企股权规范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关注。

长江证券分析师蒲东君表示,加强股权监管,从事前事中事后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保监会的一贯态度,对于上市险企而言,征求意见稿符合其一贯经营理念,并不存在负面影响。

首创证券分析师邵帅认为,此次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是透过保险公司本身,对隐藏在保险企业背后的各路产业资本进行清查监管,是从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角度规范保险公司股东的投资性质和经营风格,以此来保障保险业回归保险本身,成为社会稳定器。

从监管意图来看,此次提高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强化险企股东监管的政策措施,是为了防范其他资本冲击保险行业,扭曲保险行业的保障本质和正常秩序,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道路。

争夺保险牌照料回归理性在加强股权管理制度建设的背后,是各路资本对于保险牌照看好并纷纷尝试获得展业资格的尝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3•【文号】保监发[2005]90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13日保监发[2005]9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改善资金管理,防范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切实加强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加快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拓展投资运营渠道,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改革深化,金融市场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资金管理面临新的市场环境、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投资渠道和新的交易对手,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资金管理制度不很完善,运作方式不够规范,难以防范资金运用的现实风险;二是投资管理经验不足,调节和控制手段不力,难以防范境内、外市场运作、多币种投资的潜在风险;三是保险资金监管体制尚未确定,监督检查措施尚未到位,难以防范投资产品增加、运营方式变化带来的道德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创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

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规范运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有利于加强监督,增加管理透明度,有利于金融行业互动,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对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开展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内容保险资金托管是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职责委托给托管银行,建立独立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机制。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效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程序审批,最终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

三、保监会基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关联关系。

(二)保险公司投资或委托投资于金融产品,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的,构成关联交易。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并向保监会及时报告关联交易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基金财产。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章制度汇编(2002-2017)

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章制度汇编(2002-2017)

目录资金运用类监管规定 (1)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05月01日起施行) (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05月04日起施行) (10)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1月24日施行) (11)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2016年6月13日起施行) (14)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通知(2016年5月4日起施行) (17)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2016年01月01日起施行) (2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2015年12月23日起施行) (43)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03日起施行) (46)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09月10日起施行) (47)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年08月25日起施行) (50)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07月09日起施行) (57)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07月08日起施行) (5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的通知(2015年04月10日施行) (59)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2015年03月27日起施行) (60)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02月25日起施行) (61)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12日起施行) (62)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05日起施行) (65)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2014年10月24日起施行) (66)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2014年10月17日起施行) (68)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17日起施行) (77)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的通知(2014年06月22日起施行) (79)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的通知(2015年05月19日起施行) (8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05月05日起施行) (86)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2014年02月28日起施行) (88)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2014年01月23日起施行) (89)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01月07日起施行) (9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03月15日起施行) (95)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3年06月24日起施行) (102)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04月17日起施行) (103)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04月09日起施行) (104)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02月04日起施行) (106)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01月24日起施行) (108)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01月24日起施行) (109)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 (110)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 (113)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 (118)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 (12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 (134)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07月16日起施行) (138)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07月16日起施行) (143)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07月16日起施行) (146)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151)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年04月07日起施行) (158)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07月31日起施行) (159)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07月31日起施行) (167)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2010年07月14日起施行) (175)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2009年08月28日起施行) (177)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2009年03月19日起施行) (179)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2009年03月18日起施行) (185)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2009年02月17日起施行) (187)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2007年05月30日起施行) (188)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03月14日起施行) (193)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04月04日起施行) (211)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2007年01月08日起施行) (21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7月26日起施行) (220)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2006年10月31日起施行) (231)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02月07日起施行) (235)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237)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4日起施行) (241)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25日起施行) (250)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01月17日起施行) (25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行为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起施行) (257)资金运用类监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3号(2014年05月0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系统梳理了现有的比例监管政策,并在整合和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具体品种详见附件)(一)流动性资产。

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权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四)不动产类资产。

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保监会就《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

保监会就《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

保监会就《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的监管,提升保险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下面我将简要回答记者们可能提出的一些问题。

保监会:《通知》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提出了七个具体要求。

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控制资金运用比例。

其次,要求加大风险意识,注重非标准化资产的风险防范。

再次,要求保险公司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降低单一资产的风险。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保监会:《通知》的发布对保险行业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加强资金运用比例监管将有助于遏制一些保险公司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为,降低行业风险。

其次,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增强市场参与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

此外,对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将有助于提升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保监会:经过近年来的监管整治,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比例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根据我们的监测数据,目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比例总体较为合理,风险控制相对较好。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保险公司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情况,对此我们将继续加强监管。

保监会:《通知》的出台并不会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向造成重大影响。

我们的目的是规范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而不是限制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向。

当然,在投资方向选择上,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资金运用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保监会: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和规则,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工作。

同时,我们也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我们还将持续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指导,提升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XXX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2012年)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展其他股权投资和规模或比例达到有关标准的不动产投资(含自用性不动产,下同),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报告事项的不合规性,不因为履行报告程序而豁免。

二、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正式合规的报告(申请)材料,并填写《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相关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3)。

三、保险公司的报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

报告(申请)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投资xxx报告(申请)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申请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予以核准;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

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基金财产。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9•【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保监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本通知所称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通知所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一致行动人和一致行动关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业内机构。

本通知所称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二、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4月20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金融业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关部署,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全面分析了保险业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保险监管、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防范行业风险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牢牢把握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脱贫攻坚战略两大主线,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

同时,保险业面临多重因素共振、多种风险交织的复杂局面。

保险监管系统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入查找和深刻反思当前保险业及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坚定不移强化监管,坚决果断治理乱象,坚持不断完善制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通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

保险监管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保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防控风险和引导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是强化监管力度,持续整治市场乱象。

始终坚持“严”字当头,严防严管严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全面清查违规资金运用、股东虚假注资、公司治理失效、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

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机构顶格处罚。

对利用保费虚假注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司法处理。

险资退出救市政策

险资退出救市政策
而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 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30%,投资单一股票的比例上限为 5%。 这一规定可以看成是 2015 年“提高蓝筹 股票投资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的退出。 目前,险企运用该政策进行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仅占险资运用总额的 1%,且政 策给予险企两年的调整期,因此对市场 影响有限,不会对市场形成资金压力。
险资监管从紧从严 《通知》依据投资比例等界定险资
股 票 投 资 行 为, 一 般 股 票 投 资( 低 于 20%)、重大股票投资(不低于 20%)和 上市公司收购(实际控制人);对不同 投资行为采取监管举措递进的办法:一 般股票投资不涉及举牌重视偿付能力充 足率要求(大于 100%),涉及举牌增加
目前,险资的股票投资余额为 1.2 万亿元,不到险资运用总额的 10%,距 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未来随着险资 运用余额的增长,权益类投资规模有望 继续提升。而保监会加强对险企股票投 资 的 监 管, 有 助 于 行 业 回 归 保 障 本 源, 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长期健 康发展。
2016 年 9 月以来,利率企稳窗口下利 好保险资金增加固收资产和非标资产配 置;但考虑收益率和到期资产占比超过 20%,加大股票市场配置依然是大势所趋, 当前保险资金权益配置比重为 14.4%,未 来上升空间依然值得期待,监管新规则更 加有助于规范险资运用市场。
为控制集中度风险,《通知》恢复保 险资金股票投资比例约束,单一股票投 资比例和蓝筹投资比例从 10%、40% 恢复 至股灾前的 5%、30%,且明确两年的调 整时限;禁止监管规避,严格约束保险 公司与非保险公司一致行动人的行为。
监管新规明晰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 使 用 权 限, 树 立 险 资“ 财 务 投 资 为 主, 战略投资为辅”的理念,加强对重大股 权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披和监管要 求,对保险资金一般股票投资影响不大, 但对重大投资和收购约束较重。考虑前 期部分重大股权投资和收购采用保险保 费账户投资及保监会对重大股权备案材 料和收购行为核准影响较大,预期重大 股权投资和收购短期影响较大;而单一 蓝筹股和投资比重超限制规模占比在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股票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7]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24
【实施日期】2017.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本通知所称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
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通知所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一致行动人和一致行动关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业内机构。

本通知所称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二、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可以使用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选择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范围,但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选择投资标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服务保险主营业务发展。

三、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