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单元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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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所、中国结算将向市场发布配套业务指南和数据接口等规范性文件,请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p align="right">深圳证券交易所<b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r>2017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实施的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br>前款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深交所对以下交易单元按类别实施资金前端控制:(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二)证券公司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三)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四)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8•【文号】保监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高保险机构自主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股票资产配置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二、强化股票池制度管理。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加强股票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

已投资股票出现《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授权及时处置,从可以投资票池中剔除。

三、建立公平交易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规范股票投资公平交易行为,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

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申报制度,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四、依规运作控制总体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总资产基数,严格控制短期融资,规范投资运作行为,防止过度利用杠杆融入资金投资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1第二节席位购买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2(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大宗交易;(三)协议转让;(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五)融资融券交易;(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相关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以来,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作为阶段性安排,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直接持有或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两所”)席位及交易单元(以下统称“交易单元”)的方式从事证券交易。

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保险机构不属于两所会员,其直接持有两所交易单元入场参与集中交易,违反了上述《证券法》的规定。

此外,保险机构通过直接持有或租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超越权限违规代理、未履行交收担保职责等一系列问题。

为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促进保险机构与会员的互利合作,规范保险机构参与两所市场交易,经认真研究,现就保险机构参与两所市场交易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一、鼓励保险机构作为两所会员的特殊机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

保险机构与两所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作为两所会员的特殊机构客户参与证券买卖并由该会员负责保险机构相关证券与资金的结算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与双方的市场角色定位一致,有利于简化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在技术实施上也无障碍。

第二条二、在保险机构作为两所会员机构客户的情况下,经向两所备案,会员向保险机构提供专用的交易单元,以方便保险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并保障其及时、安全、准确地获取交易清算数据。

第三条三、两所停止受理保险机构直接持有交易单元的申请。

第四条四、保险机构对目前已直接持有的存量交易单元,应加强清理并逐步退出。

对于暂未退出的交易单元以及向两所会员租用的交易单元,保险机构应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得超越权限违规代理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并确保不再有新增证券账户通过上述交易单元参与交易。

保险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实时监控和前端控制的有关要求,有效防范结算风险和技术风险。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改革的契机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改革的契机

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对于没有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的保险公司,可向券商租用专用席位,也可租用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的席位。
目前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基本模式
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直维持“9+1”的格局,即人保、国寿、平 安、中再、太保、新华、泰康、华泰和太平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
2012年3月5日,公司收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险机构 投资者提供综合服务的评估函》(资金部函[2012]3号),符合向保险机构 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的条件,同意公司办理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单 元等相关事宜。至此,公司各业务部室、研究所、分公司及各营业部可以 开展与168家保险公司(集团)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合作。经中国 保监会对公司业务资格申请的评估,2012年2月28日公司获得准许批复, 公司符合向保险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的条件,可以办理保险机构投资 者交易单元的相关事宜。至此,公司是2012年首批5家获批该业务资格的 券商之一。目前,共计20家券商具备该业务资格。
当直接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结算公
司”)办理。 保险机构根据选择进行合作的证券公司情况,可以为同一保险产
品按每委托一家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保险机构应当按照
新股发行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新股申购。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账户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现状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新规定
证券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泰山财险简介
总结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公布,截至2011年底,保险行业总投资资产达5.55
万亿元,证券市场险资潜在规模1.15万亿元,相当于目前公募基金规 模的55%。根据有关估算,2014年全年可用于投资股票基金的保险资

金融行业周报:防风险、促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凸显

金融行业周报:防风险、促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凸显

金融行业周报防风险、促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凸显银行2020年08月17日银行 中性(维持) 非银金融 强于大市(维持)证券分析师王维逸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1***********************.CN李冰婷 投资咨询资格编号 S1060520040002************************.CN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 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 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 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重点聚焦:规范券商第三方平台展业。

8月14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1)明确第三方平台导流的收费、合作流程及业务界限。

2)金控系券商最为受益,第三方平台短期业务空间受限。

二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发布。

1)银行业:①2020年上半年末,银行业本外币资产309万亿元(Y oY+9.7%);②银行业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41万亿元;③2020年上半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0万亿元(Y oY -9.4%);2)保险业:保险公司总资产22万亿元(较年初+6.9%),原保险保费收入2.7万亿元(Y oY+6.5%)。

7月金融数据发布,社融不及预期。

1)7月新增社融1.7万亿,同比多增4068亿元,低于预期;2)7月人民币贷款增加9927亿元,同比少增631亿元,居民贷款和企业中长期贷款为主要支撑;3)M2同比+10.7%(MoM-0.4pct ),增速拐头向下,M1同比+6.9%(MoM+0.3pct ),剪刀差3.8pct(MoM-0.8pct);4)7月,人民币存款增加803亿元,同比少增5617亿元,非银机构新增存款同比多增1.6万亿元。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1)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求是》刊文指出,坚定不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金融体系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如期实现;2)媒体访谈中,郭树清提出:上半年政策扶持实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助推GDP 二季度恢复正增长,未来金融体系继续支持实体经济,增强防范化解危机能力,深化金融改革。

金融行业周报: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规范资本市场有序发展

金融行业周报: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规范资本市场有序发展

金融行业周报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规范资本市场有序发展银行2020年08月23日银行中性(维持)非银金融强于大市(维持)证券分析师王维逸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060520040001***********************.CN李冰婷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060520040002************************.CN请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公司研究报告,如经由未经许可的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请慎重使用并注意阅读研究报告尾页的声明内容。

⏹重点聚焦:积极探索全市场注册制改革。

8月21日,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时提出:将及时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经验,统筹研究制定其他板块推行注册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全面注册制将对资本市场和券商带来双重影响。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注册制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提高资本市场效率。

注册制下企业的上市成本和门槛将会有较为显著的降低,有利于具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进行融资。

完善的交易制度也会提升市场活跃度,推动股价向价值回归。

此外,退市常态化加速市场“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同时增加市场对中长期资金的吸引力。

对券商的影响:除短期内带来的投行业务增量外,注册制下IPO定价更灵活,破发风险也随之增大,券商需具备专业、客观定价能力。

配套投融资制度安排不断完善,促使更多上市公司有意愿进行并购重组与再融资,将倒逼券商定增、财务顾问等综合服务能力提升。

券商需要提高对标的价值的甄别能力,优质项目竞争加剧,将更加考验券商定价、承做、销售、投资的综合服务能力。

银保监会规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8月19日,银保监会中介部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个人独代模式推动保险营销从现有金字塔式的组织形式向扁平化结构转变,打破多层级组织发展模式,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营销效率。

此外,将代理人精力放在提高经营展业能力而不是发展组织上,不再具有增员业绩压力,能够调动代理人积极性、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做到以服务客户为中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7•【文号】保监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7日保监发[2005]1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托管指引》)等规定,现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险、寿险资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资策略方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股票投资业务申请。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下同)的20%;(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四)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五)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六)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负债端持续向好,保险板块中长期投资价值凸显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负债端持续向好,保险板块中长期投资价值凸显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日均成交额环比下降200亿至1.12万亿,但仍保持在近期高位;两融余额(4.20)续升至1.65万亿。

年初以来权益市场企稳向好,成交额、两融余额等市场核心指标触底回升,有力提振券商业绩。

考虑到2022年一季度业绩的较低基数,行业23Q1净利润有望中两位数增长。

4月24日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正式实施,其中港股通新增两个交易日(4月27、28日),沪股通新增一个交易日(5月25日)。

交易日增加叠加交易标的的逐步扩容有望推动成交量的上升和市场人气的修复,对证券板块构成利好。

保险:上市险企3月原保费数据披露完毕,各险企3月单月同比增速虽较2月略有放缓,但考虑到基数因素,3月负债端仍呈现强势复苏态势。

人身险方面,平安寿险表现相对突出;财产险方面,太平产险以近20%的增速领跑同业。

我们认为,伴随着国内经济的企稳向好,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均有望逐步增强,保险需求有望逐步释放,疫情影响弱化令以代理人渠道为主的各渠道加速复苏。

从上市险企2022年年报中可以看到,自Q3起负债端边际改善趋势已开始形成并得以延续,2022年的低基数有望缔造2023年的高增长。

受疫情、资产配置需求、产品竞争格局、政策等因素影响,居民对能满足保障、资产保值增值等多类型需求的保险产品的认可度持续提升;同时,伴随险企对于产品定位的高度精细化和个性化,保险产品的“消费属性”有望显著增强。

而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金业务的相继落地将成为保险产品拼图的有效补充。

我们预计,伴随人身险和财产险的协同发力,2023年险企负债端有望持续复苏,进而使板块估值修复成为中期主题。

板块表现:4月17日至21日5个交易日间非银板块整体下跌1.14%,按申万一级行业分类标准,排名全部行业10/31;其中证券板块下跌2.73%,跑输沪深300指数(-1.45%);保险板块上涨3.59%,跑赢沪深300指数。

个股方面,券商涨幅前五分别为东北证券(8.14%)、申万宏源(3.77%)、中泰证券(3.66%)、长城证券(3.30%)、东吴证券(2.43%),保险公司涨跌幅分别为中国人保(7.71%)、中国太保(7.29%)、中国人寿(6.61%)、中国平安(2.75%)、新华保险(1.83%)、天茂集团(-6.1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部分机构和非法人投资产品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部分机构和非法人投资产品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部分机构及非法人投资产品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的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法人机构及非法人投资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备案通知书和相关机构的联网申请,2016年7月我中心共完成458家机构(含非法人投资产品)入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从即日起,以下机构(含非法人投资产品)可参与我中心组织的债券交易: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俄罗斯外贸银行公开股份公司国际金融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新开发银行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EfdColHQRMBBdFd三星证券株式会社-三星RQFII信托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旅银行鑫盛系列理财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农银汇理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源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腾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茂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高端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增益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甑智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尊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安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淡水泉固定收益策略单元富安达健康人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暖流高债2号基金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瑞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兴业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行人保资产汇利货币型养老金产品中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工银瑞信组合建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嘉实组合建行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嘉实组合中行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嘉实组合招商银行金色人生乐享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招商存款型组合海富通货币型养老金产品中信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华夏组合平安安康4号信托型养老金产品平安养老组合建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国寿组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南方组合启东农商银行启富东疆添盈理财1期中原银行鼎盛财富(个人封闭)系列理财产品常熟农商银行常乐宝盈系列常熟农商银行粒金理财天天利B款启东农商银行启富东疆添盈理财杭州银行幸福99丰裕盈家KF01号系列工行浙江法人理财2016第070期16ZJ070A工行同利1号140天人民币理财TL140ZHX工行全球稳健系列开放净值型理财产品QQWJ01工行理财恒盛安选2016年第3期HSAX1603工行理财恒盛安选2016年第13期HSAX1613工行理财恒盛安选2016年第5期HSAX1605工行理财恒盛安选2015年第33期HSAX1533工行理财恒盛安选2016年第1期HSAX1601工行理财恒盛安选2015年第34期HSAX1534工行理财恒盛安选2016年第4期HSAX1604华能信托悦诚5号单一资金信托华能信托汇诚28号单一资金信托云南信托-云开现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润信托安晟7号单一资金信托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E融活期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海信托-中海汇银2016-27鹿城农商银行单一开放式资金信托中海信托-中海稳健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农行国寿福寿丰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2号平安养老金通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金通1号组合平安资产众赢一号投资型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产品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农行托管专户2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能产品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农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万能(庚)保险产品泰康资产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万能产品农行托管专户2农行新华人寿新分红产品新华资产农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万能(C)保险产品泰康资产嘉实基金恒益2号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华商至惠2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商至惠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商基金保本专户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商基金-百年人寿瑞鑫3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华润元大民生证券稳固人生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银基金-广州农商行固定收益专户1号中欧基金-兴业财富2号1期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中欧盛世1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资本同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天弘-粤财信托1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锦绣1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财富6号资产管理计划民生加银资管无锡农商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平安大华玉兰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基金-招商银行-睿致友山1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上海交大基金会1号鹏扬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基金-鑫盈1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轻盐创投固收2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金睿6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广信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复熙固定收益二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长城基金保本2号资产管理计划易方达资产中投聚盈2号资产管理计划中欧盛世-华盈3号资产管理计划鑫元基金-中山证券-鑫合通18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夏基金杭州银行承德银行债券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夏基金杭州银行常赢稳健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加丰泽26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加丰泽27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民生银行-建信资本(四川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民生银行-建信资本(深圳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民生银行-建信资本(河南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民生银行-建信资本(广西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民生银行-建信资本(甘肃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民生银行-建信资本(新疆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贵阳银行1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湖银1号资产管理计划万家共赢建行纯债1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基金-华润信托2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锦绣2号资产管理计划德邦基金-欣欣向荣3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基金-龙江银行固定收益1号投资组合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鹏诚理财恒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元达信资本淮北农商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钜融安心3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钜融安心2号资产管理计划长盛基金-龙江银行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基金-招商银行-轻盐创投稳收1号资产管理计划国盛资管-景顺长城债券增强1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福州农商行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加丰泽28号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招金鑫享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招金鑫享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招金鑫享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隆平高科保本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天治添利保本1号资产管理计划易方达资产博时资本债券增强1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赣泽1号资产管理计划工行稳中求进系列之工银瑞投-双季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工行稳中求进系列之工银瑞投-双季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工行稳中求进系列之工银瑞投-双季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民生工银瑞信-鑫沅资产-信宏33号资产管理合同嘉实资本耀之强债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融资产-新源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民生加银-兴业财富2期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主动管理型产品(万能险财富管家)富国基金-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主动管理型产品(保额分红)长城基金-吉林银行增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智能领享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上海债市优选国泰君安1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邮储银行1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悦享北京3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悦享江苏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乾元-净享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华泰柏瑞基金-江苏信托步步为盈3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中信银行-伊金霍洛农商行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华溢纯债1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基金-招商银行-睿致景唐1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华融莱商2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基金西南证券固收2号资产管理计划交银施罗德山东张店农商行收益增强二期资产管理计划长城国瑞证券浙商银行瑞祥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招商基金-稳赢1号专户保本策略计划招商基金-稳赢2号专户保本策略计划国投瑞银-银华资本稳定增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浙商德清1号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博时基金-固收投资1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博时资本债券多策略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增强2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银华资本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民生银行量化1期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黄金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广州农商行博广1号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华润信托债券1号资产管理计划富国稳定增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专享11号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多策略5号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多策略4号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信达澳银基金-善水债券1号资产管理计划信达澳银基金-合晟稳盈债券1号资产管理计划易方达资产广发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汇添富-银华资本-添富专户1号资产管理计划汇添富-债添利52号资产管理计划西部利得-添丰涌铭1号资产管理计划西部利得-鑫泰涌铭1号资产管理计划兴业财富-兴富43号五期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招商银行-高明农商银行稳益2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邮储银行-长治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新沃基金光大银行三度星和纯债3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新沃基金光大银行三度星和纯债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新沃基金光大银行三度星和纯债1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嘉合基金-中航信托-纯债5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金睿32号资产管理计划工行工银瑞信投资-工行私人银行T19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基金-太原农信1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联讯惠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基金-兴业信托2号资产管理计划中融基金-现金管理8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聚鑫强债2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资本-广东建行-债券组合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工行工银瑞信投资信宏32号资产管理计划民生加银-民生银行专户3号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达仁2号资产管理计划江信基金聚合11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招商银行-国开汉富定鑫62号资产管理计划华金融汇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交银施罗德沃享系列多策略对冲三号资产管理计划汇添富-债添利专户39号资产管理计划汇添富-债添利23号资产管理计划长城国瑞证券渤海银行瑞祥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国投泰康信托-定向增发资产管理计划平安工银瑞信-齐商银行-信宏37号农行工银瑞信-三峡农商银行-信宏29号中信建投基金-中国梦3期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稳富5号资产管理计划富国资产安泰1号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富国资产-德州海通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信诚基金稳固收益8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基金-招商银行-睿致达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号泰信-合信三号资产管理计划泰信易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江信基金聚宝16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证全指组合易方达基金招行易方达资产6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基金-川信债券宝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加丰益10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北银丰业京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北银丰业京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方资本-台州银行-固收1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金华固定收益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银基金债券多策略资产管理计划华泰柏瑞基金-长青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泰柏瑞基金-民生瑞华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富兰克林国海灵活配置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基金-民生银行-建信保险资管(广东1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耀之债期1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耀之中航1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信盈1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龙江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合晟65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尊荣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合融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招商银行-昭正5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融创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科沃土-广州农商银行-沃稳债券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建行北京市分行2期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华商至惠3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华创安顺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张店新时代1号资产管理计划金鹰基金-成都农商穗蓉1号资产管理计划汇添富-稳利添富牛79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皇稳健1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茂典5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民生工银瑞信-招商财富资产管理计划长盛-长信2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国泰稳健回报3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淄川农商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千为天博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洛肯6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千为4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莱芜农信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华金1号资产管理计划泰信洛肯2号资产管理计划泰信洛肯1号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基金-广州证券大中华精选资产管理计划九泰基金-通利1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汇聚稳星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加丰泽23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加丰泽22号资产管理计划万家基金-抚顺1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资本同业浙江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民生通源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财通证券资管财臻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山西证券民生银行定向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宜春农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山东信托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金济宁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创证券金汇精选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证券资管双季赢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莞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稳债增强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稳债增强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稳债增强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博时资本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长城证券-恒丰银行-长城半年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长城证券-光大银行-长城张店农商富利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长城证券-光大银行-长城张店农商富利1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创业证券-聚金4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银证券-安阳商都1号债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银证券-偃师1号债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长江资管襄阳农商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长江资管襄阳农商行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富1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泰乐山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泰青岛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安理财智赢1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海通资管国际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申万宏源启航7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部恒通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西部鑫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新时代新财富33号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管鑫利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银证券-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第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宁波国君资管1558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宁波国君资管1472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宁波国君资管1348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兴业国君资管1296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证券徽商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申万宏源-赣州农商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齐鲁资管0178阜新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齐鲁资管0129淄川农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齐鲁资管0179营口银行理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开滦财务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北鑫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长沙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慧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慧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慧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慧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慧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慧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慧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慧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慧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慧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证券天旭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资管安赢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达证券-邮储银行-策略避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达证券-邮储银行-南商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恒泰创富5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聚金稳增南安1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聚金稳增南安2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聚金稳增运城1号龙湾农商中山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仙桃农商中山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西部证券易储通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证券资管双季赢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金中投聚金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美的集团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贵宾丰元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上饶银行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申万宏源-本溪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创业证券-聚金4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金汉敏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对冲绝对收益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安理财现金管理月月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齐鲁资管0181高青农商行理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齐鲁资管0180孝昌农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安理财智赢1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安理财智赢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创证券抚顺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宁波国君资管1476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宁波国君资管1508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宁波国君资管1416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宁波国君资管1498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融融智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州证券红棉越鑫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州证券红棉越鑫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川财稳通3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东证融汇元伯5号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新时代新财富3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证券资管双季赢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吴汇利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证券民生银行建瑞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富民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长城证券-中国银行-长城金债稳盈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苏宁云商-建设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证稳赢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椒农商中山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汉口银行中山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太平农商中山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财通证券资管双季赢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海通海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瑞盈1号分级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宏信证券尊享定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海证券全债多利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保监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本通知所称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通知所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一致行动人和一致行动关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业内机构。

本通知所称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二、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11]7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证券行为,防范交易结算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证券投资,可以采取租用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券商)交易单元模式,也可以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

本通知所称交易单元模式,是指保险机构与服务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通过自有交易系统直接向交易所发送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并由托管银行负责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进行证券与资金结算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机构客户模式,是指保险机构与服务券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作为服务券商特殊机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通过服务券商的交易系统发送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并由服务券商负责与登记公司进行证券与资金结算,托管银行与服务券商进行二次结算的行为。

二、保险机构租用交易单元,除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外,选择的服务券商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经营业务比较全面,能够覆盖证券经纪、证券研究、投资银行、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领域;(二)拥有独立的研究部门和50人以上的研究团队,研究范围覆盖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相关行业,建立完善的研究报告质量保障机制;(三)投资银行实力较强,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四)建立相关业务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完善隔离墙制度,确保研究、投行服务客观公正;(五)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机构证券交易情况的监督,并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报告义务;(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金入市将须走券商通道

保险资金入市将须走券商通道

保险资金入市将须走券商通道2011年11月14日,沪深交易所及中登公司分别向各大券商及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补充说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说明保险机构原则上应于2014年底逐步退出沪深交易单元,并向两所出具书面承诺函。

在此之前于8月11日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即说明,两所将停止受理保险机构直接持有交易单元的申请,对于保险机构目前已经直接持有的存量交易单元,应加强清理并逐步退出。

暂未退出的交易单元,需确保不再有新增证券账户通过上述交易单元参与交易保险机构不得超越权限且不得违规代理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

对于违规的保险机构,将视情况进行处罚,直至取消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或限制交易措施。

有分析人士称之前保险机构直接持有或租用席位进行交易或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越权违规代理、未履行交收担保职责等问题,因此才出台上述通知。

按照今年9月底的数据推算,多达6800亿元保险资金将在2014年前逐步离开保险公司自有席位,转投券商交易通道。

业界初步估算,这一变化将为券商带来数亿元增量佣金。

而目前资金量巨大且没有使用券商交易通道的机构只剩下保险公司。

所有此次保险公司席位清退后为市场带来的佣金增量将会为部分中小券商大幅业绩迈入一线券商队列提供良机。

目前已有8家券商在年初时获保监会批准,准许它们在业务开放后为保险公司提供交易通道的服务,由于现在相关政策及具体细则仍不明晰。

众多券商一方面争取保监会批文,另一方面也在积极与各保险公司联系,争取届时能从中分得一杯羹。

一些中小券商在争夺过程中不惜代价为保险公司报出极其低廉佣金率,这无疑会打乱当前的市场格局,也可能会为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如何能够既积极主动但又不失沉着冷静的分食保险资金这块大蛋糕,应当是证券公司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上证会字[2011]24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1.08.11
【实施日期】2011.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险机构证券
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证会字[2011]24号)
各会员单位、相关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4年以来,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作为阶段性安排,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直接持有或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两所”)席位及交易单元(以下统称“交易单元”)的方式从事证券交易。

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保险机构不属于两所会员,其直接持有两所交易单元入场参与集中交易,违反了上述《证券法》的规定。

此外,保险机构通过直接持
有或租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超越权限违规代理、未履行交收担保职责等一系列问题。

为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促进保险机构与会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6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风险,促进稳健投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债券回购管理制度(一)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基本涵盖组织架构、决策流程、权限管理、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应急机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明确回购操作、品种投资、资金管理、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职责。

(二)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在投资指引中明确债券回购的具体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审慎运作。

二、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一)加强账户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其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收付债券回购资金,切实发挥托管银行第三方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成本控制。

保险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确定融入资金利率,确保投资收益覆盖融资成本,努力将融资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明确资金用途。

保险机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四)控制融资规模。

保险机构偿付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偿付能力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高比例,须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严格比例管理。

计算各类投资资产比例,应当以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的总资产为计算基础。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一、为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证券市场,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结合证券行业现有做法,制定本操作指引。

本操作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认可,可以从事证券市场投资活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机构委托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或者证券公司代理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包括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应当直接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保险机构根据选择进行合作的证券公司情况,可以为同一保险产品按每委托一家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新股发行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新股申购。

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账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三、证券公司或托管人为保险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二)保险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保险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四)保险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托管人或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托管人或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托管人或证券公司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保险机构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七)中国结算公司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保险机构、托管人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查询保险机构证券账户证券余额和证券变更情况。

五、保险机构应当选择指定商业银行作为其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该存管银行及证券公司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按规定开立资金账户、管理账户。

保险机构所选择的存管银行可以与其托管人是同一家银行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与保险资产托管账户是同一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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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单元的新闻报道券商建议保险机构可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入市 (1)券商席位不仅仅是交易通道 (3)建立保险资金开展证券投资长效机制 (10)万亿保险资金入市跑道待变新老划断或为最佳途径 (12)券商建议保险机构可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入市2011-07-04 07:36来源:证券时报网【大中小】保监会近日召开专题会议,就保险机构改变拥有专用交易席位现状,推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交易结算模式向业界征求意见。

该事宜经中国证券报6月29日首先报道后,引起了市场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部分证券公司近日致电中国证券报记者,就保险资金入市通道一事提出建议。

他们表示,可将保险机构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向其提供证券经纪业务相关服务。

这是按照市场各方的基本功能进行定位,有利于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长效机制。

这些证券公司表示,保险机构直接拥有交易席位是特定历史阶段的遗留问题,这一做法与现行《证券法》冲突。

三方存管保证险资安全随着保险机构证券投资需求的日益增长,近期,有证券公司尝试将保险机构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向其提供证券经纪业务相关服务,积极探索按照市场各方的基本功能定位,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长效机制。

这家证券公司介绍说,其基本做法为:(一)保险机构与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签署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按规定开立资金账户、管理账户,确定保险资金托管人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并将证券账户指定或托管在相应证券公司;(二)将拟进行证券投资的保险资金,按第三方存管有关规定转账至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三)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可以为保险机构提供专用交易单元;(四)证券公司依法代为履行保险资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与交收职责,并负责将清算数据转发给保险机构和保险资金托管人,用于数据汇总、估值。

这家证券公司认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后,证券行业已经建立、健全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

通过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和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机制,可以有效保障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保险资金的安全。

保险机构用于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后,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并以保险机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通过相应机制、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安排,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不会出现被挪用的风险。

即使今后出现不可预期的原因,对保险资金的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保险机构无需担心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保险资金的安全。

与双方市场角色定位一致相关证券公司认为,与原做法相比,将保险机构定位为特殊机构客户符合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与双方的市场角色定位一致,有利于简化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证券公司与保险机构的互利合作,是目前可行的保险资金投资交易方式。

首先,维持资金托管制度不变。

将保险机构作为特殊机构客户,保持了现行的保险资金托管方式,符合保险资金实施托管制的有关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保管保险资金。

保险机构进行证券投资时,预付的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存放于商业银行。

其次,支持获取可靠安全的清算数据。

由证券公司提供专门的交易单元,可以保障保险机构、保险资金托管人和监管部门及时获取可靠的清算数据。

证券公司可以与保险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专人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相关事宜,与证券公司自身业务实行隔离,并依照《证券法》和协议约定履行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民事责任,可以有效保障保险资金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

再次,有利于双方互利合作,提高市场效率。

证券公司作为专业的证券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代理交易、结算的技术和功能优势,向保险公司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保险机构可以选择多家证券公司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满足大额保险资金分仓的现实需求,并可获得更多证券公司的研究服务支持。

此外,避免了保险机构对证券交易委托和结算系统的重复建设,进一步降低了集中清算、交收系统负荷,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直接拥有席位与《证券法》冲突接受采访的证券公司表示,保险机构直接拥有证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单元进行投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阶段性问题。

在历史上,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公司完成之前,证券行业普遍存在的违规问题未得到彻底纠正。

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确保保险机构投资资本的资金安全,作为阶段性安排,部分保险机构可以申请直接拥有证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单元进行投资。

这些证券公司进一步表示,与过去相比,目前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和证券行业的状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开始实施。

《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其他投资者则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通过证券公司代理其参与证券买卖。

保险机构不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却直接通过证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单元入场参与集中交易,已与现行《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产生冲突。

在成熟资本市场,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

在国内,除部分保险机构外,包括QFII、基金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代理进行交易。

这些证券公司认为,保险机构通过直接拥有席位及交易单位进行投资,往往容易出现问题。

例如,超越权限违规代理、未履行交收担保职责给结算体系带来风险,对于证券交易所对前端控制和技术改造有关要求落实不到位。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在有必要对这一历史遗留的阶段性安排加以调整。

券商席位不仅仅是交易通道中国证券报2011-07-22 09:51【正文】基金分仓挂钩券商研究实力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需要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为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交易佣金。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证券公司不仅仅是交易“通道”。

在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的同时,基金公司还得到了证券公司的研究咨询服务乃至券商营业网点对基金销售的支持。

券商交易席位权利法定三方存管保障资金安全券商综合服务具吸引力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开始实施。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其他投资者则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通过证券公司代理其参与证券买卖。

在成熟资本市场,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在国内,除部分保险机构外,包括QFII、基金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代理进行交易。

三方存管保障资金安全“如今租用券商席位已经没有什么挪用资金的风险了。

”上海一家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负责人表示,在第三方存管制度下,由托管银行负责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证券公司不再接触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后,证券行业已经建立健全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

通过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和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机制,可以有效保障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的安全。

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用于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后,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相应机制、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安全设置,能够保证其安全、完整,不会出现被挪用的风险。

即使今后出现不可预期的原因,对资金的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券商综合服务具吸引力基金公司不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从事证券交易需要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为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交易佣金。

“实践表明,证券研究通过卖方研究证券获得基金佣金分仓、稳定现有经纪客户和吸引经纪客户等三种方式维持券商市场份额。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表示,拥有研究品牌的证券公司不仅能取得销售研究报告的收入,而且能够依靠研究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扩大佣金份额。

根据天相投顾统计,88家证券公司去年合计获得基金分仓佣金62.40亿元,其中,研究实力较强的前20家券商合计获得46.94亿元,占比超过75%。

去年获得分仓佣金最多的是申银万国,达到4.02亿元。

共有349只基金在申银万国租用席位,平均每只基金为申银万国贡献了115万元佣金。

其中,贡献佣金最多的是上投摩根内需动力,达到1332万元。

贡献佣金超过500万元的基金共有18只。

除申银万国外,去年获得佣金金额位居前10名的券商还有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联合、安信证券、海通证券、东方证券和广发证券,均超过2亿元。

从同比增长率来看,中小型券商增长最快。

例如,东兴证券去年获得2791万元佣金收入,较上一年增长172倍。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证券公司不仅仅是交易“通道”。

在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的同时,基金公司还得到了证券公司的研究服务乃至券商营业网点对基金的销售。

业内人士表示,研究咨询、产品销售、股权关系向来是基金分仓最主要的依据,但随着基金市场的成熟发展,后两者的因素渐渐淡化,研究咨询成为基金分仓的最主要因素。

例如,华夏基金对其股东中信证券的分仓比例仅为7%左右,远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30%的上限。

嘉实、银华、融通等大基金公司也没有特意照顾其券商股东。

“我们靠完善的研究咨询服务取得市场,并不靠股权关系或其他渠道。

”安信证券一位负责人表示,安信证券三年来市场份额的快速增加得益于宏观策略研究的根基扎实,已经建立了独到的研究构架。

“博时选择券商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其提供的综合证券服务水平,包括研究支持以及投资服务等。

”博时基金人士表示,公司投研人员每季度对各券商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分散化评分,并依据最后汇总得分对相关券商进行交易量的分配。

从去年基金分仓收入最高的榜单也可以看出,前十大券商基本都是研究实力名列前茅的公司。

也就是说,实力雄厚的大券商为基金提供研究服务,其研究实力被基金公司看重,并借此获得基金分仓收入。

机构佣金费率受挑战一直以来,基金公司与券商之间的佣金费率约定俗成地定在万分之八,俗称“机构批发价”。

今年上半年,行情不佳令券商分仓收入减少,但基金租用券商席位支付的佣金占股票交易量的比例仍维持在万分之八以上,并未明显下降。

某基金公司高管表示,这个“万八定律”的前提是:当年券商给散户的平均费率在千分之二点五至千分之三之间。

但近年来,散户佣金费率的不断下滑,使得基金公司与券商约定费率的前提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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