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单元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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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单元的新闻报道
券商建议保险机构可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入市 (1)
券商席位不仅仅是交易通道 (3)
建立保险资金开展证券投资长效机制 (10)
万亿保险资金入市跑道待变新老划断或为最佳途径 (12)
券商建议保险机构可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入市
2011-07-04 07:36来源:证券时报网【大中小】
保监会近日召开专题会议,就保险机构改变拥有专用交易席位现状,推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交易结算模式向业界征求意见。该事宜经中国证券报6月29日首先报道后,引起了市场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部分证券公司近日致电中国证券报记者,就保险资金入市通道一事提出建议。他们表示,可将保险机构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向其提供证券经纪业务相关服务。这是按照市场各方的基本功能进行定位,有利于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长效机制。这些证券公司表示,保险机构直接拥有交易席位是特定历史阶段的遗留问题,这一做法与现行《证券法》冲突。
三方存管保证险资安全
随着保险机构证券投资需求的日益增长,近期,有证券公司尝试将保险机构作为特殊机构客户,向其提供证券经纪业务相关服务,积极探索按照市场各方的基本功能定位,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长效机制。
这家证券公司介绍说,其基本做法为:(一)保险机构与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签署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按规定开立资金账户、管理账户,确定保险资金托管人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并将证券账户指定或托管在相应证券公司;(二)将拟进行证券投资的保险资金,按第三方存管有关规定转账至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三)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可以为保险机构提供专用
交易单元;(四)证券公司依法代为履行保险资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与交收职责,并负责将清算数据转发给保险机构和保险资金托管人,用于数据汇总、估值。
这家证券公司认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后,证券行业已经建立、健全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通过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和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机制,可以有效保障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机构用于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后,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并以保险机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通过相应机制、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安排,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不会出现被挪用的风险。即使今后出现不可预期的原因,对保险资金的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可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保险机构无需担心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保险资金的安全。
与双方市场角色定位一致
相关证券公司认为,与原做法相比,将保险机构定位为特殊机构客户符合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与双方的市场角色定位一致,有利于简化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证券公司与保险机构的互利合作,是目前可行的保险资金投资交易方式。
首先,维持资金托管制度不变。将保险机构作为特殊机构客户,保持了现行的保险资金托管方式,符合保险资金实施托管制的有关监管要求。保险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保管保险资金。保险机构进行证券投资时,预付的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存放于商业银行。
其次,支持获取可靠安全的清算数据。由证券公司提供专门的交易单元,可以保障保险机构、保险资金托管人和监管部门及时获取可靠的清算数据。证券公司可以与保险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专人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相关事宜,与证券公司自身业务实行隔离,并依照《证券法》和协议约定履行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民事责任,可以有效保障保险资金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
再次,有利于双方互利合作,提高市场效率。证券公司作为专业的证券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代理交易、结算的技术和功能优势,向保险公司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保险机构可以选择多家证券公司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满足大额保险资金分仓的现实需求,并可获得更多证券公司的研究服务支持。此外,避免了保险机构对证券交易委托和结算系统的重复建设,进一步降低了集中清算、交收系统负荷,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直接拥有席位与《证券法》冲突
接受采访的证券公司表示,保险机构直接拥有证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单元进行投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阶段性问题。在历史上,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公司完成之前,证券行业普遍存在的违规问题未得到彻底纠正。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确保保险机构投
资资本的资金安全,作为阶段性安排,部分保险机构可以申请直接拥有证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单元进行投资。
这些证券公司进一步表示,与过去相比,目前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和证券行业的状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开始实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其他投资者则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通过证券公司代理其参与证券买卖。保险机构不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却直接通过证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单元入场参与集中交易,已与现行《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产生冲突。在成熟资本市场,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在国内,除部分保险机构外,包括QFII、基金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都是通过证券公司代理进行交易。
这些证券公司认为,保险机构通过直接拥有席位及交易单位进行投资,往往容易出现问题。例如,超越权限违规代理、未履行交收担保职责给结算体系带来风险,对于证券交易所对前端控制和技术改造有关要求落实不到位。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在有必要对这一历史遗留的阶段性安排加以调整。
券商席位不仅仅是交易通道
中国证券报2011-07-22 09:51
【正文】
基金分仓挂钩券商研究实力
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需要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为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交易佣金。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证券公司不仅仅是交易“通道”。在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的同时,基金公司还得到了证券公司的研究咨询服务乃至券商营业网点对基金销售的支持。
券商交易席位权利法定
三方存管保障资金安全券商综合服务具吸引力
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开始实施。新《证券法》明确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