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附件1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是指农民将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恢复为森林覆盖,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的目的。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一、林地质量
1.森林覆盖率:退耕还林后森林覆盖率应达到或超过当地规定标准。
2.乔木种植密度:退耕还林后,应达到或超过当地规定的乔木种植密度。
3.林木生长状态:林木应健康、生长良好,并符合当地的林木生长标准。
二、土地质量
1.土壤肥力:退耕还林后,土壤肥力应有所提高。
2.土地水源保护情况:退耕还林后,应对土地水源进行有效保护。
三、生态保护
1.野生动植物保护:退耕还林后,应有所增加或保护当地野生动植物的数量和种类。
2.生态环境改善:退耕还林后,应使当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以上是退耕还林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并及时记录和反馈验收结果,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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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四篇)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方案一:退耕还林基础管理】1. 制定细化政策:明确退耕还林的目标、范围、标准,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中,明确退耕还林的时间表和责任主体。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退耕还林的意识和认同度。
利用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退耕还林的理解和支持。
3. 建立监督机制:成立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技术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退耕还林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培训相关从业人员,推广合理的耕地改造和造林技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进行。
5.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退耕还林的相关数据。
建立退耕还林档案,记录每个区域的退耕还林情况和成效,为未来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
【方案二:退耕还林财政支持管理】1. 设立专项资金:建立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农民和推动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
政府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民相应的退耕还林补偿金。
2. 提供贷款支持:设立退耕还林贷款专项,为退耕还林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帮助农民进行退耕还林活动。
同时,优化贷款政策,为农民提供更加便利和灵活的贷款方式。
3. 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评估制度,确保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使用。
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浪费。
4.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退耕还林项目,并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提高退耕还林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方案三:退耕还林环境保护管理】1. 加强生态修复:在退耕还林的过程中,注重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采取科学的种植方案,选择适宜的树种,加强土地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止水土流失和生境破坏。
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最终稿)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
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检查验收内容(一)实绩检查验收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三)《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第八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第九条造林地区类别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细则
黑龙江省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阶段验收目的与意义为改善生态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做出了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决策。
工程自启动以来,截至2008年,我省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亿亩,其中退耕地还林???亿亩。
工程涉及??个县(市、区)、???个乡(镇)???多万户农户、???亿农民,已投入资金近????亿元,是我省迄今为止政策性最强、投资最大、涉及面最广、群众参与程度最高的生态建设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已提高我省森林覆盖率???个多百分点,对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增加林草植被,减轻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依据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还林面积进行验收,其目的是有助于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建设成果,促进我省生态建设快速发展;全面掌握退耕还林建设成效,为完善补助政策提供基础依据;确保国家财政资金有效使用,保障国家投资成效;全面总结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经验和问题,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农户的直接利益和维持社会稳定。
第二条细则制定的原则及依据一、细则制定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工程建设标准;2、满足兑现政策的要求;3、充分考虑退耕农户的利益;4、坚持为工程管理服务;5、立足实际,具有操作性。
二、细则制定依据1、《退耕还林条例》2、《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三、阶段验收与年度检查主要区别1、评价指标不同,年度检查以成活率为主,阶段验收以保存率为主;2、方式不同,年度检查采取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的方式,阶段验收采取省级全面检查验收和国家重点核查验收的方式;3、抽查比例不同,年度检查除县级自查外,均以抽查为主,省级复查抽取10%,国家核查抽取5%,阶段验收中全面检查验收100%验收,重点核查验收抽取50%,阶段验收的精度远高于年度检查;4、结果的使用不同,年度检查结果作为管理依据,阶段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依据;5、目的侧重点不同,年度检查侧重于促进造林积极性,阶段验收侧重于促进成果巩固第三条验收范围与对象1、验收范围是国家历年下达的计划任务,按计划年度进行验收,不按作业年度验收。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七)《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八)《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GB/T15776-2006)(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附件1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浅谈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验收
树种 ,还 可 以两种 或 者两 种 以上树 种 进行 配置 。栽 植 时间分 树种 进行 ,落 叶松 、柠条 、沙棘 等树 种在 春秋 两季 进行 栽植 ,苹果 、杏 扁等 经 济林树 种 一般
选择在 春 季进 行栽 植 ,容器 苗 可在 春 雨秋三 个 季节
浅
者参考 。
淡
退
耕
还
杯
荒
山
荒 地
验
收
笔者 在退 耕还 林 办 公室 工作 多年 ,对 于退 耕 还 林检 查工 作有 一些 认 识与 经验 ,现 总 结 如下 ,供 读 退耕 还林 分 为县 级 自查 、省级 复 查 、 国家 核 查 三 级检 查 验收 方式 ,涉 及 到退 耕还 林 办公 室 的为 县
级 自查 。县 级 自查 是 基础 ,是 工 程和 验 收 的关 键 , 如 果工 程 不能 经过 县级 自查 ,是不 能 列入 工程 结算
的、合 格 面积 、不 合格
面积 、是 否与 原设 计 方案 的树 种 、林种 、面积 、密
度 等 等一 致 , 以及 与 设计方 案 的整 地方 式 一致 。 围 场县整地方式一般分大穴整地 ,规格 为 8 0 c m X 8 0 c m
l m, 并 且 每 穴 双 株 ;纯 樟 子 松 、油 松 为 1 1 1株 /
固林营 造 模 式 ,现 将 这种 营 造 方 式 总结 如下 :
1 适 宜的 土地类 型 沙化 半沙 化 土地 ,特 别 是御 道 口乡 的沙 化 半 沙化 土 地 ,这 种 土地 的特 点 是
2 造 林树 种 的选 择
×3 0 c m ×2 0 c m 的鱼鳞 坑 为 整 地 样 板 , 这种 坑 为 半 圆形 , 同时破 土面积 大 大缩 小 ,防止 造成 人 为水
春季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工作方案
春季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工作方案一、技术标准的审查和验收1.xx林业局和省林业厅《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2、《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95;3.省退耕还林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花椒、核桃、银杏、油橄榄等生态树种造林密度下限的答复》;4、《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二、审查验收范围1.完成春季退耕还林还草和荒山造林工程;2.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荒山造林保存在:3.年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补植情况;4.年退耕还林粮食现金:5.实施绿色走廊建设项目。
三.评审和验收内容(一)春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1.任务完成率、区域验证率和验证区域。
2.造林成活率、核实合格率和合格面积;3.运营设计执行率;4.综合治理:(1)农户签约率;(2)优质苗木种植率:(3)混合比例;(4)管理保护率;(5)归档率(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1.面积核实率(核实面积);2.植物数量和面积的保存率;3.每年发放给家庭的粮食。
审核xx县向乡(镇)和地区发放并分解到乡(镇)的现金凭证的相互衔接情况(现金的乡镇、现金的地区、现金的数量是否一致,现金的及时性);向家庭分发粮食;4.年退耕还林工程林木权属证书的发放。
(三)春季绿色通道建设项目:1、绿色廊道范围内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实施情况;2.在绿色走廊内种植行道树;(四)苗木管理:退耕还林工程中用于造林的苗木必须是良种壮苗,苗木采购必须实行招标制,必须具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两证一证一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苗木验收证和苗木标签)。
四.复习方法(1)被检查乡(镇)提取。
县级自查结束后,自查结果以县xx文件上报市林业局,乡级样本由市林业局随机抽取。
现场工作开展前,评审人员应当对抽样情况严格保密。
选定的乡(镇)不得擅自变更,必须按照整乡整村、逐地块的规定进行地毯式、覆盖式复检。
(2)实地考察。
严格遵守《省退耕还林(草)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并在审查验收中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正文:----------------------------------------------------------------------------------------------------------------------------------------------------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1]521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为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二)对上年度的补植情况;(三)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情况;(四)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保存情况;(五)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第六条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材料、施工设计图(表)、卡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检查验收引用的标准包括:(一)《退耕还林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99)(三)《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99)(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95)(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91)第八条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如下: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
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退耕还林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农田进行退耕,并将退耕的土地恢复成林地,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水土保持能力。
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进行验收管理。
下面是一个退耕还林验收的管理方案。
一、确定验收标准和指标1. 验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标准,明确退耕还林区域的生态恢复要求,保障生态环境的改善。
2. 验收指标: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退耕还林验收指标体系,包括生态恢复程度、森林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指标,用于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制定验收流程和程序1. 项目申报:对符合相关政策和要求的退耕还林项目进行申报,并提交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材料。
2. 评估评审: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由相关专家和评估团队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效果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退耕还林的要求。
3. 实地考察: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检查退耕还林区域的实际情况,了解项目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4. 数据收集和分析: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项目的生态恢复程度、森林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5. 综合评估:综合考虑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的结果,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评估结论。
6. 验收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对退耕还林项目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指导项目的后期管理和改进。
三、设立验收机构和专家团队1. 设立退耕还林验收机构,负责统筹和组织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工作,制定验收标准和指标。
2. 组建退耕还林验收专家团队,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3. 建立专家库,定期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督导和监督1. 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的督导和监督,定期对项目进展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建立监测体系,通过定期监测和数据收集,对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3. 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3、管理情况。
1第六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其中:承担省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35号); (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九)《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 (十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十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十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五)《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2009);(十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 (十七)《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 (十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范文一、引言退耕还林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效果,需加强验收管理。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科学有效的验收管理,确保完成2024年退耕还林任务,实现生态恢复与土地保护的双赢。
2. 原则:(1) 科学性原则:依据生态环境状况和退耕还林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2) 公正性原则:确保验收过程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扰和不合理评估。
(3) 系统性原则:将退耕还林工作纳入整体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与其他相关工作相衔接。
(4) 可持续性原则:注重验收结果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持续性和成效。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1. 国家级管理机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评估全国范围的退耕还林工作。
2. 地方级管理机构:各省级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省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作,建立专门的验收管理部门。
3. 职责分工:(1) 国家级管理机构:- 制定退耕还林验收管理方案和标准;- 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强科研与创新;- 对全国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地方级管理机构:- 制定本地区的退耕还林验收管理方案和标准;- 组织实施退耕还林验收工作;- 汇总和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验收标准与方法1. 验收标准:(1) 生态环境恢复:评估退耕还林面积、植被恢复程度、土壤改良等指标,要求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2) 经济收益增加:评估退耕还林项目的经济收益情况,包括农户收入、生产效益等,要求明显增加。
(3) 社会效益提升:评估退耕还林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包括就业机会增加、生活条件改善等,要求有实质性改善。
2. 验收方法:(1) 田间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在退耕还林项目现场进行详细的考察和测量。
(2) 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如气象、土壤、水资源等,以科学评估退耕还林效果。
退耕还林造林及历年退耕地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退耕还林造林及历年退耕地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但是,在发展农业的过程中,过度的耕地占用和过度的农业生产方式也给我们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退耕还林、造林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是指对农业生产中质量低、效益差、生态环境恶劣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有组织地调整,把这些土地退役还林或还草。
造林工程是指通过改善或重建地表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达到水土保持、防风固沙、保持生物多样性和供应木材等多种重要目标。
为了监督和检查退耕还林、造林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有序、高效、规范的完成,本方案制订。
二、工作目标1. 有效开展退耕还林和造林工程,加快生态治理和经济发展。
2. 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平衡。
3. 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确保退耕还林和造林工程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
三、任务及流程任务:1. 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和造林工程,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 对历年已开展的退耕还林和造林工程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流程:1. 退耕还林及造林项目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本辖区内金融年度退耕还林和造林项目分别进行征集、评审和协调,组织实施该省的退耕还林和造林工作。
2. 退耕还林及造林项目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进行该省的退耕还林和造林工作实施,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成。
3. 阶段性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退耕还林及造林工作实施一定时间后进行阶段性检查,了解工程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情况。
4. 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退耕还林及造林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评估、现场查看和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是国家推行的重要生态建设工程之一,贯彻落实的验收标准如下:
一、林地功能和生态效益要达到计划要求,具备持续保持和发挥植被、土壤、水源、水土保持、气候调节、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的能力。
二、植被覆盖率要达到计划要求,生态条件较差地区应符合林木长势良好,植被覆盖率达到70%以上的要求。
三、退耕还林地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不得破坏树木、破坏林地植被、挖掘开发矿产、建立工业企业和垃圾处理场以及其他活动。
四、规划设计的技术方案应符合生态原则、技术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方案应考虑到产业发展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五、退耕还林地应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和维护管理,完善经济、政策、法律等环境治理机制,确保方案实施后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效益。
退耕还林造林及历年退耕地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退耕还林造林及历年退耕地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退耕还林造林及历年退耕地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林业局《关于下达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xx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通知》(琼发改农经[xx]1374号)文和12月4日在海口召开的全省退耕还林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了搞好我市xx年度的退耕还林造林及历年退耕还林地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造林面积的落实及为下一步政策资金兑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办法按照《海南省人工、更新造林检查验收办法》、《海南省xx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操作细则》规定,要求深入造林地块逐个小班都要用GPS测量面积,检查造林成活率、苗木生长状况和抚育管护情况,登记好外业小班调查表,数据交内业组完成图、表、文等处理。
检查验收工作要做到不重不漏、不弄虚作假,检查数据真实可靠,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验收。
二、检查验收对象1、xx年度荒山地造林项目验收检查验收对象为列入本项目造林任务的荒山荒地造林地块,面积为13000亩。
2、历年退耕还林地阶段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对象为xx年列入退耕地还林的5800亩(其中生态林4815亩、经济林985亩)退耕地和xx年列入退耕地还林经济林2245亩退耕地。
合计8045亩。
三、人员安排市农委成立xx年退耕还林造林和历年退耕还林地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工作组,陈木兴副主任任组长,周诗萍任副组长。
验收工作由陈木兴副主任亲自抓,周诗萍具体分管。
验收工作小组由营林科人员组成,各林业工作站配合验收小组的外业验收工作。
具体安排是:第一组:周诗萍、江荣、黎丽霞。
主要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及图表内业数据处理、统计、编写验收报告以及资料建档工作。
第二组:陈兆德、孙精光。
负责王五站、雅星站、海头站、宝岛站、那大站、松鸣站辖区镇、场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组:谢青、陈之宁。
负责和庆站、兰洋站、南丰站、北部站、光村站、东成站辖区镇、场的检查验收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各组间人员的协调互助由周诗萍安排。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范文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范文____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土地资源的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恶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中国政府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通过停止耕地,恢复退耕地的自然生态,保护水源、防止土壤退化,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在____年,中国将进行一次全面的退耕还林验收管理,以评估政策实施的效果和问题。
本方案旨在明确____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目标、内容、流程和措施,确保验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设定1.评估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效果,了解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2.发现和解决退耕还林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政策措施;3.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政策的顺利推进。
三、验收内容1.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对各省、市、县的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包括耕地面积的减少、退耕面积的恢复、耕地质量的改善等数据。
2.生态环境质量评估:通过对退耕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植被恢复情况、水源保护情况、土壤质量改善情况等,以了解政策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社会经济效益评估:对退耕还林政策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农民收入的改善、生态旅游和林下养殖等产业的发展情况,以评估政策对社会经济的贡献。
4.政策问题和困难分析: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综合分析,包括政策执行力度、政策配套措施不足、相关部门协同不力等。
四、验收流程1.前期准备:制定验收管理计划,明确各方责任和任务,组织建立专门的验收管理小组。
2.数据收集:收集评估所需的各类数据,包括土地利用、植被恢复、水源保护、农民收入等。
3.现场调研:组织专家对各地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实际情况,深入了解问题和困难所在。
4.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评估报告,客观反映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情况。
5.问题解决和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推动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方案(最终稿)
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二条 封山育林对象、类型和方式
3
封育对象:封育前地类为符合封育条件的无林地或疏林地。 封育类型:指通过封育措施,封育区预期能形成的森林植被类型,按照培养目的 和目的树种比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和竹林型五个封育类型。 封育方式:分为全封、半封和轮封。全封是在封育期间,禁止除实施育林措施以 外的一切人为活动的封育方式;半封是在封育期间,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全封,其 他季节按作业设计进行椎采、割草等生产活动的方式;轮封是在封育期间,根据封育 区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半封的封育方式。 第十三条 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上年度封山育林小班为合格小班: 1、符合下列封育条件之一 (1)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 2 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 4 株以 上;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每亩针叶母树/2+每亩阔叶母树/4)≥1 则 符合条件; (2)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 60 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 40 株以上;如 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苗/60+每亩阔叶幼苗/40)≥1 则 符合条件;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 40 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 30 株以上;如 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树/40+每亩阔叶幼树/30)≥1 则 符合条件; (4)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 40 个以上或灌木丛每亩 50(沙 区 10)个以上; (5)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 6.7 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 6.7 丛以上或杂竹覆 盖度在 10%以上; (6)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 沙地、海岛、沿海泥质滩涂等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 I、II 级树种或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8)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针阔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 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1 时,符合条件。 乔木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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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检查验收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切实把项目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13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7号)、《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安排的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中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农民培训和补植补造项目。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检查验收负全责,按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农民培训和补植补造项目分类。
按各行业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实施,以县(市、区)的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为各类项目的基本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以建设项目为验收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管理、任务计划完成、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和总结,是安排调整后续年度项目建设任务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检查验收依据与技术标准第五条检查验收的依据。
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任务计划文件;经省、市评审批复的各县(市、区)年度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包括方案说明、投资概算;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施工图(作业设计)和图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协议。
第六条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
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国家和省颁布实施的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获得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作业设计)中的技术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检查验收的条件和内容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已完成了相关部门下达和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建设内容;项目各单项工程(单元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二)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备案。
(三)建设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竣工预决算书,并经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或审计部门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总结,项目所有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了系统整理归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施工技术、基建财务会计等文件资料齐全完整。
第八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情况。
建设项目履行各种前期工作审批手续证件是否完整合规,项目建设管理中项目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情况。
(二)项目建设任务计划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是否按照任务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的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的设计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及有关财务制度,专项资金是否进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建设资金支出执行报帐制等财务制度情况,各项建设资金支付履行入帐手续及凭证完整性和合理性;项目竣工预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预决算书;审计机关审计情况等。
(四)工程建设质量效果情况。
项目建设的施工质量;工程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标准,项目建成后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目标要求。
(五)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是否建立了工程后期管护制度,是否按要求落实了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后期管护的责任。
(六)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归档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按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分类归档。
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图片、统计数据资料及材料设备采购检验合格证书、施工资料、签订的各类合同文件、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质量监督检查验收文件资料、监理资料及报告、工程检查验收文件资料,资金审批拨付文件和会计账簿、支付凭证、审计报告,后期管护制度等文件资料。
(七)分类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第四章检查验收的组织、程序与实施第九条检查验收的组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两部分进行,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县(市、区)自查验收、市级复查验收、省级抽查验收,再由同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综合抽查检查验收。
第十条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建设项目在检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整理相关施工文件和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二)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报告要依据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和工程竣工预决算审计报告。
(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年度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可进行集中检查验收,也可按行业项目性质分批验收。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分别在实施方案批复一年后第一个月内将上年度项目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因客观原因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出具专项报告,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验收准备工作。
(四)市级复查验收及省级抽查验收在县(市、区)自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市级复查验收范围应覆盖所有项目县(市、区)和专项工程,复查验收项目投资额应占该县(市、区)年度国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各市在收到县(市、区)项目验收报告两个月内将复查验收情况分别上报省级对口部门。
(五)省级抽查验收的形式与比例,由省级主管部门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复查验收的情况确定。
(六)各级综合抽查检查验收在行业分类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各级各行业分类检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综合抽查验收请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抽查验收。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的实施(一)在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复查验收、抽查验收前,验收工作组织部门应当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组建验收工作组,培训验收工作人员。
验收工作组组成:由检查验收组织单位、相关行业部门和工程技术、工程设计、基建财会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各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检查验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对各单元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通过查阅工程建设档案、财务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情况,检查验收组成员对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情况充分研究讨论,作出全面评价,在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并填写检查验收登记表,由检查验收组成员签字,形成验收评价结果意见,报送项目验收组织部门确认。
(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检查验收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对项目检查验收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后及时返馈建设单位。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将检查验收工作审核结果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复核。
建设项目通过县级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抽查检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建立后期管护制度,落实项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对检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投资并对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四)年度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复查、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省联席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并向相关部门、市、县(市、区)通报检查验收情况。
第五章检查验收的评价第十二条由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根据“第八条”检查验收内容分别制订生态移民项目、农村能源项目、补植补造项目、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农民技术培训项目、基本口粮田项目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细则。
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分类检查验收评价细则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执行。
综合抽查检查验收评价由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依据分类检查验收结果,并结合总体任务完成、效益发挥、成果巩固水平等,形成综合检查验收评价意见。
综合抽查检查验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第六章检查验收奖惩与纪律第十三条对项目任务计划和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好的市、县(市、区),省上给予通报表扬。
对在检查验收中评定为优秀、良好等级项目,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核实后,可给予调增后续年度任务计划与相应资金的奖励。
对检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及方案,近按期完成整改。
对于不能按期整改的项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收回投资,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复查验收报告的市,省发改委等部门不予审核下达该市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财政厅不予下达该市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数额指标。
第十五条对不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审核下达的任务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的项目,市复查验收、省抽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审计、稽察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核实后,按照违规项目涉及专项资金额,同比例调减该市、县下年度任务计划;财政厅按照调减的任务计划,相应核减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资金。
核减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
对存在特别严重问题的项目,暂停下达该市、县下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计划。
第十六条各级检查验收组在检查验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检查验收组对所检查验收项目结果负全责,检查验收应实事求是,验收结果应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各级检查验收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接受被验收单位的礼物、礼金和安排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