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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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是指农民将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恢复为森林覆盖,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的目的。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一、林地质量
1.森林覆盖率:退耕还林后森林覆盖率应达到或超过当地规定标准。

2.乔木种植密度:退耕还林后,应达到或超过当地规定的乔木种植密度。

3.林木生长状态:林木应健康、生长良好,并符合当地的林木生长标准。

二、土地质量
1.土壤肥力:退耕还林后,土壤肥力应有所提高。

2.土地水源保护情况:退耕还林后,应对土地水源进行有效保护。

三、生态保护
1.野生动植物保护:退耕还林后,应有所增加或保护当地野生动植物的数量和种类。

2.生态环境改善:退耕还林后,应使当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以上是退耕还林验收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并及时记录和反馈验收结果,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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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退耕还林验收标准及推进措施

延寿县退耕还林验收标准及推进措施

内容摘要:延寿县退耕还林验收标准及推进措施1、苗木标准:造林所用苗木符合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390—2001)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要求,工程造林苗木达到i级以上;2、造林密度:严格按退耕还林设计要求栽植,因加行加株可高于初植密度,但不能低于初植密度;3、幼林抚育:可以采取全面抚育或带状抚育,为苗木生长创造良好环境,但必须以能看清苗木趟为准;4、成活率、保存率:当年造林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保存率要达到85%以上,验收时采取随机抽查代表性标准样地或标准行的方法。

造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不含100亩),标准地面积不低于造林面积5%;造林面积在(100—150)亩时标准低面积不低于造林面积3%;造林面积在150亩以上时(不含150),标准地面积不低于造林面积2%,标准地或标准行上的成活株(穴)数成活率=────────────────×100%标准地或标准行上设计株(穴)数标准地或标准行上的保存成活株(穴)数保存率=──────────────────×100%标准地或标准行上设计株(穴)数各树种、各小班、各施工单位造林平均成活率、保存率按面积加权平均计算;5、幼林管护: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无人为损坏、无放牧、无牲畜损坏,苗木损坏率不超过5%;6、退耕还林农户档案齐全,乡镇政府法人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完备;7、面积确定:造林面积在15亩以上用gps测定,15亩以下(不含15亩)用米绳实测,当面积大于原设计面积时,仍按设计的面积兑现政策,少于设计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兑现政策。

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兑现退耕还林政策:7.1、当年退耕还林成活率达不到90%以上的、历年退耕还林保存率低于85%的(如有合同约定,按合同执行);7.2、造林苗木达不到工程造林用苗标准的;7.3、不按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的、造林初植密度未按作业设计要求造林的,株行距明显不符的;7.4、未成林造林地未进行抚育的,林地草荒的;7.5、退耕还林地块未管护、放牧、牲畜毁坏的,苗木损坏率大于5%以上的;7.6、村屯、道路绿化苗木未组织修枝定干、未抚育的;7.7、工程造林不按设计规格、密度补植,补植后成活率仍达不到90%以上的;7.8、在基本农田内退耕还林的;7.9、没有承包到户、没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的地块,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地块。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地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

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

3.管理情况。

第六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承担省级和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条件、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最终稿)

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最终稿)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

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检查验收内容(一)实绩检查验收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三)《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第八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第九条造林地区类别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林地的需求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然而,农民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受到一些问题的制约,如退耕地被非法占用、退耕还林项目进展缓慢等。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政策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标1. 确保退耕还林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退耕地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2. 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监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3. 保护退耕地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合法合规。

2. 客观公正:在验收过程中,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评估项目的质量和效果,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验收情况。

3. 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整个管理过程的严谨性和认真性。

4. 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管理措施1. 设立专门的退耕还林验收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工作。

2. 制定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细则,明确验收标准、程序和责任分工等内容,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 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立项审批,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重点关注项目的造林质量、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性。

5. 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6. 建立健全退耕还林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和归档相关项目的资料和验收情况,便于监督和管理。

7. 加强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退耕还林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8. 加大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的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维护政策的权威和严肃性。

五、管理效果评估1. 建立退耕还林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细则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细则

黑龙江省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阶段验收目的与意义为改善生态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做出了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决策。

工程自启动以来,截至2008年,我省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亿亩,其中退耕地还林???亿亩。

工程涉及??个县(市、区)、???个乡(镇)???多万户农户、???亿农民,已投入资金近????亿元,是我省迄今为止政策性最强、投资最大、涉及面最广、群众参与程度最高的生态建设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已提高我省森林覆盖率???个多百分点,对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增加林草植被,减轻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依据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还林面积进行验收,其目的是有助于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建设成果,促进我省生态建设快速发展;全面掌握退耕还林建设成效,为完善补助政策提供基础依据;确保国家财政资金有效使用,保障国家投资成效;全面总结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经验和问题,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农户的直接利益和维持社会稳定。

第二条细则制定的原则及依据一、细则制定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工程建设标准;2、满足兑现政策的要求;3、充分考虑退耕农户的利益;4、坚持为工程管理服务;5、立足实际,具有操作性。

二、细则制定依据1、《退耕还林条例》2、《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三、阶段验收与年度检查主要区别1、评价指标不同,年度检查以成活率为主,阶段验收以保存率为主;2、方式不同,年度检查采取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的方式,阶段验收采取省级全面检查验收和国家重点核查验收的方式;3、抽查比例不同,年度检查除县级自查外,均以抽查为主,省级复查抽取10%,国家核查抽取5%,阶段验收中全面检查验收100%验收,重点核查验收抽取50%,阶段验收的精度远高于年度检查;4、结果的使用不同,年度检查结果作为管理依据,阶段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依据;5、目的侧重点不同,年度检查侧重于促进造林积极性,阶段验收侧重于促进成果巩固第三条验收范围与对象1、验收范围是国家历年下达的计划任务,按计划年度进行验收,不按作业年度验收。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七)《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八)《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GB/T15776-2006)(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附件1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春季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工作方案

春季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工作方案

春季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工作方案一、技术标准的审查和验收1.xx林业局和省林业厅《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2、《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95;3.省退耕还林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区花椒、核桃、银杏、油橄榄等生态树种造林密度下限的答复》;4、《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二、审查验收范围1.完成春季退耕还林还草和荒山造林工程;2.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荒山造林保存在:3.年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补植情况;4.年退耕还林粮食现金:5.实施绿色走廊建设项目。

三.评审和验收内容(一)春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1.任务完成率、区域验证率和验证区域。

2.造林成活率、核实合格率和合格面积;3.运营设计执行率;4.综合治理:(1)农户签约率;(2)优质苗木种植率:(3)混合比例;(4)管理保护率;(5)归档率(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1.面积核实率(核实面积);2.植物数量和面积的保存率;3.每年发放给家庭的粮食。

审核xx县向乡(镇)和地区发放并分解到乡(镇)的现金凭证的相互衔接情况(现金的乡镇、现金的地区、现金的数量是否一致,现金的及时性);向家庭分发粮食;4.年退耕还林工程林木权属证书的发放。

(三)春季绿色通道建设项目:1、绿色廊道范围内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实施情况;2.在绿色走廊内种植行道树;(四)苗木管理:退耕还林工程中用于造林的苗木必须是良种壮苗,苗木采购必须实行招标制,必须具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两证一证一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苗木验收证和苗木标签)。

四.复习方法(1)被检查乡(镇)提取。

县级自查结束后,自查结果以县xx文件上报市林业局,乡级样本由市林业局随机抽取。

现场工作开展前,评审人员应当对抽样情况严格保密。

选定的乡(镇)不得擅自变更,必须按照整乡整村、逐地块的规定进行地毯式、覆盖式复检。

(2)实地考察。

严格遵守《省退耕还林(草)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并在审查验收中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正文:----------------------------------------------------------------------------------------------------------------------------------------------------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1]521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为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二)对上年度的补植情况;(三)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情况;(四)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保存情况;(五)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第六条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材料、施工设计图(表)、卡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检查验收引用的标准包括:(一)《退耕还林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99)(三)《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99)(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95)(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91)第八条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如下: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

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____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退耕还林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____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退耕还林项目的真实、有效实施,达到预期的生态恢复和社会经济效益。

二、验收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部门1. 验收管理机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相关部门)成立的退耕还林验收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范围内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工作。

2. 管理责任部门:- 地方政府:负责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组织实施项目和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资金和技术支持。

-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 农户和农民合作社:作为退耕还林项目的参与主体,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三、验收程序与方法1. 验收程序:- 项目申报和初审:农户或农民合作社向地方政府申报退耕还林项目,地方政府完成初审并报送给验收管理机构。

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核查。

- 现场踏勘和问题整改:验收管理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和随机原则进行现场踏勘,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整改。

- 终审和验收:验收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终审和验收,评估项目的技术、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指标是否达到预期要求。

- 验收报告和结果公示:验收管理机构根据验收结果编制验收报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2. 验收方法:- 实地考察与检查:验收人员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评估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实施。

- 数据和文档审核:验收人员对项目所提供的数据和文档进行审核,核实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 专家评估和意见征询:验收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意见征询,以确保退耕还林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验收标准与指标1. 生态效益方面的验收标准与指标:- 森林面积与质量:森林覆盖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并具备良好的生态功能。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退耕还林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农田进行退耕,并将退耕的土地恢复成林地,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水土保持能力。

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进行验收管理。

下面是一个退耕还林验收的管理方案。

一、确定验收标准和指标1. 验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标准,明确退耕还林区域的生态恢复要求,保障生态环境的改善。

2. 验收指标: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退耕还林验收指标体系,包括生态恢复程度、森林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指标,用于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制定验收流程和程序1. 项目申报:对符合相关政策和要求的退耕还林项目进行申报,并提交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材料。

2. 评估评审: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由相关专家和评估团队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效果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退耕还林的要求。

3. 实地考察: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检查退耕还林区域的实际情况,了解项目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4. 数据收集和分析: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项目的生态恢复程度、森林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5. 综合评估:综合考虑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的结果,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评估结论。

6. 验收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对退耕还林项目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指导项目的后期管理和改进。

三、设立验收机构和专家团队1. 设立退耕还林验收机构,负责统筹和组织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工作,制定验收标准和指标。

2. 组建退耕还林验收专家团队,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3. 建立专家库,定期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督导和监督1. 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的督导和监督,定期对项目进展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建立监测体系,通过定期监测和数据收集,对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3. 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2023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3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3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退耕还林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的生态工程,旨在恢复退耕地的生态功能,加强退耕地的生态保护和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验收管理制度。

以下是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一、建立统一的验收标准1. 制订退耕还林工程的目标与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植被恢复率、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等方面的标准。

2. 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退耕还林项目的详细验收指南,确保验收过程的标准化和公正性。

二、明确验收责任和机构1. 设立退耕还林验收机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专业机构共同参与,负责验收工作。

2. 各级政府要明确验收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验收管理制度。

三、实施全过程监测1. 确保退耕还林项目从规划、实施到验收过程的全程监测,采用遥感、无人机、摄像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及时获取项目进展情况。

2. 加强数据共享与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采取相应的调整和措施,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四、开展严格的验收程序1. 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包括田间地块的实地核查和数据的审核。

2. 由验收机构组织验收专家进行评估和打分,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 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给予整改和追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1. 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退耕还林的认识和理解。

2. 组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3. 鼓励媒体关注和报道退耕还林工程,提高社会各方面对该工程的关注度和支持力度。

通过以上方案的推行,可以有效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验收。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3、管理情况。

1第六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其中:承担省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35号); (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九)《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 (十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十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十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五)《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2009);(十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 (十七)《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 (十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范文一、引言退耕还林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效果,需加强验收管理。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科学有效的验收管理,确保完成2024年退耕还林任务,实现生态恢复与土地保护的双赢。

2. 原则:(1) 科学性原则:依据生态环境状况和退耕还林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2) 公正性原则:确保验收过程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扰和不合理评估。

(3) 系统性原则:将退耕还林工作纳入整体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与其他相关工作相衔接。

(4) 可持续性原则:注重验收结果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持续性和成效。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1. 国家级管理机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评估全国范围的退耕还林工作。

2. 地方级管理机构:各省级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省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作,建立专门的验收管理部门。

3. 职责分工:(1) 国家级管理机构:- 制定退耕还林验收管理方案和标准;- 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强科研与创新;- 对全国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地方级管理机构:- 制定本地区的退耕还林验收管理方案和标准;- 组织实施退耕还林验收工作;- 汇总和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验收标准与方法1. 验收标准:(1) 生态环境恢复:评估退耕还林面积、植被恢复程度、土壤改良等指标,要求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2) 经济收益增加:评估退耕还林项目的经济收益情况,包括农户收入、生产效益等,要求明显增加。

(3) 社会效益提升:评估退耕还林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包括就业机会增加、生活条件改善等,要求有实质性改善。

2. 验收方法:(1) 田间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在退耕还林项目现场进行详细的考察和测量。

(2) 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如气象、土壤、水资源等,以科学评估退耕还林效果。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验收标准
退耕还林是国家推行的重要生态建设工程之一,贯彻落实的验收标准如下:
一、林地功能和生态效益要达到计划要求,具备持续保持和发挥植被、土壤、水源、水土保持、气候调节、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的能力。

二、植被覆盖率要达到计划要求,生态条件较差地区应符合林木长势良好,植被覆盖率达到70%以上的要求。

三、退耕还林地不得变更土地用途,不得破坏树木、破坏林地植被、挖掘开发矿产、建立工业企业和垃圾处理场以及其他活动。

四、规划设计的技术方案应符合生态原则、技术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方案应考虑到产业发展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五、退耕还林地应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和维护管理,完善经济、政策、法律等环境治理机制,确保方案实施后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效益。

退耕还草验收标准

退耕还草验收标准

退耕还草验收标准一、背景介绍退耕还草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有计划、有组织地将部分农田还原为草地的一项生态工程。

为了确保退耕还草工程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一套标准和程序,对退耕还草的效果进行评价和验收。

二、验收主体退耕还草工程的验收主体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户。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和实施退耕还草工程,农户是退耕还草工程的执行主体。

三、验收标准1. 生态效益验收•草地覆被率:草地覆被率达到一定要求,确保退耕还草后土地能够维持一定的植被覆盖度,进一步稳定土壤、保护水源和防治水土流失。

•功能恢复:植物群落已经恢复到一定程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得到恢复。

•土壤质量:土壤肥力、水分保持能力、抗风蚀能力等指标得到改善。

2. 农户收益验收•退耕面积补偿:农户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退耕面积补偿。

•农户转产转业:农户通过退耕还草项目获得技术培训和政策支持,能够顺利转产转业,确保其经济收入得到保障。

3. 社会效益验收•美化环境:退耕还草工程能够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提升景观效果,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生态旅游发展:退耕还草工程能够为当地发展生态旅游提供基础,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

四、验收程序1. 验收准备阶段•确定验收组成员: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农户代表组成的验收组。

•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目标、方法和时间节点。

2. 验收实施阶段•数据收集:通过田间实地调查和采样,对退耕还草工程的生态效益和农户收益进行测量和评估。

•样本调查: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地,对标准指标进行测算。

•问题解决: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并与地方政府和农户一起商讨解决方案。

3. 验收报告编写阶段•验收报告:由验收组编写验收报告,明确退耕还草工程的达标情况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反馈意见:向地方政府和农户反馈验收结果和建议,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程。

五、总结退耕还草验收标准是对退耕还草工程进行评价和检验的重要依据。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

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检查验收内容(一)实绩检查验收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三)《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第八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第九条造林地区类别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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