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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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部署要求,我局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处室单位应当抓紧时间进行修改,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实施。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冀财农[2012]257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2】257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驻石外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农[2010]5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将参照中央财政的办法,提前对下通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指标,层层落实到县级,并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原补助政策到期验收合格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六条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根据国家林业部门组织验收的结果,逐年核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2008年3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工程质量和成效明显提高,全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促进工程区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突出坝上地区、太行山区、燕山地区、黑龙港流域等重点治理地区;坚持国家扶持为主,地方配套为辅。
二、落实补助政策(一)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生活补助费20元。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农户,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二)明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际,中央设立的巩固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区与退耕农户相关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
巩固成果专项资金按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包干到县,逐年下达。
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与中央和省原有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按《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93号)执行。
张家口市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间作管理办法 - 张家口市林业局
张家口市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间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市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间作活动,促进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维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范围内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工程退耕地间作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三)退耕还林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第四条退耕地间作活动坚持以下原则:(一)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意愿相结合;(三)适度间作,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第五条退耕地间作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坡度25度以上的退耕地,禁止间作;(二)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退耕地块,要先行补植补造。
(三)耕作区与林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六条在不破坏林木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进行间作,间作可采用点种、穴种、条播等方式。
间作活动中不得使用大型农机具,不得因间作活动对林木造成损害。
第七条退耕地允许间作豆类等矮杆农作物;禁止间作玉米、高梁、葵花、油菜籽等高杆农作物。
提倡在退耕地的林间空地上间作矮杆的优质牧草、非根用性中药材、花卉等。
第八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之规定进行间作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并扣减相应的国家退耕补助。
对造成林木损毁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作用,加强退耕地间作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加大相关政策和典型事例宣传,推动退耕间作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条各县、区(管理区)可以在本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退耕地间作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张家口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技术规范
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技术规范2006-03-31河北省地方标准前言生态建设和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对于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全面启动为标志,我国林业进入了一个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全面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
加强生态建设成为林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天然林资源受到严格保护,木材生产逐步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转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大规模的退耕还林渐次展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实施,全社会办林业形成气候,林业正在经历着一场由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的极其深刻的历史性变革。
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国林业建设有史以来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工序最复杂、群众参与度最高的一项生态建设系统工程。
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区位条件,使得河北省成为该工程的重要建设区域。
为使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指导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特制定《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技术规范》。
本标准由河北省林业局提出并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河北省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河北省林业局防沙治沙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省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河北省林业局防沙治沙工程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选瑞、姚清亮、鲁少波、张进献、王泽民、李宗领、赵亚辉、赵淑琴、贡克奇、任保俊、魏红侠。
1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本标准明确了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分区及其相应的退耕还林建设方向;规定了退耕地选择标准、作业设计要求、退耕还林营造林技术标准和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方法和标准。
并以附录的形式提出推荐的退耕还林营造林模式。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冀政[2002]55号【发布日期】2002-12-06【生效日期】2002-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2]5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切实抓好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退耕还林范围(一)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省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
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退耕还林。
(二)突出重点区域。
要优先安排库区周围、风沙前沿、通道两侧、河流两岸、城镇周围、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实施退耕还林,坚持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确保实现退耕还林的总体目标。
二、科学编制规划(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市、县要依据《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规划》和《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程规划》,认真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明确任务目标、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
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努力争取最大经济效益,切实解决好农民退耕后吃饭、增收及地方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
(四)科学选择治理模式。
在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坚持乔、灌、草合理搭配,林、牧、水有机结合。
坝上地区实行灌、草、乔结合,大力发展耐旱灌木、牧草,恢复原生植被、山区实行乔、灌、草结合,大力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平原地区要充分利用地理和自然优势,发展高效林业。
所有模式都严禁林粮间作。
(五)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20日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转进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的耕地永久淹没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需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条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严管严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进行监管和统筹调剂。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冀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1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第四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第五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第六章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其他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第四条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 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
沙河市退耕还林后续管理问题及对策
沙河市退耕还林后续管理问题及对策沙河市是河北省的一个县级市,地处华北平原腹地,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是农业大县。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土壤侵蚀,提高生态效益,沙河市开展了大规模的退耕还林工作。
退耕还林后续管理问题却备受关注,亟待有效的对策来解决。
一、退耕还林后续管理问题1. 林地保护管理不到位:退耕还林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经常出现非法采伐、乱堆乱放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2. 生态环境恢复缓慢:退耕还林后,部分退耕地已经成为了林地,但由于种植树木的品种选择不合理,土地抗灾能力弱,降雨冲刷等因素影响,导致生态环境恢复缓慢,不能有效地保护水土。
3. 资金保障不足:管理退耕还林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包括苗木购置、管理维护、保护设施建设等等,但由于资金保障不足,导致管理维护不到位,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对策建议1. 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林地的巡查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伐和破坏行为,提高林地保护管理水平。
2. 科学合理的种植方式: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树种进行种植,提高树木的抗灾能力,同时加强护林员的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推动生态环境的快速恢复。
3. 提高资金投入: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退耕还林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相关机构和个人开展退耕还林后续管理工作,推动林地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工作。
4. 积极引入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地管理,建立健全的林地管理合作机制,提高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共建共享的管理格局。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退耕还林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农民对林地保护的主体性和责任感。
三、结语退耕还林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工程,对于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退耕还林后续管理问题的存在,使得这项工程的效果受到了一定影响。
需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对策,解决退耕还林后续管理问题,促进林地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退耕还林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农田进行退耕,并将退耕的土地恢复成林地,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水土保持能力。
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进行验收管理。
下面是一个退耕还林验收的管理方案。
一、确定验收标准和指标1. 验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标准,明确退耕还林区域的生态恢复要求,保障生态环境的改善。
2. 验收指标: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退耕还林验收指标体系,包括生态恢复程度、森林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指标,用于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制定验收流程和程序1. 项目申报:对符合相关政策和要求的退耕还林项目进行申报,并提交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材料。
2. 评估评审: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由相关专家和评估团队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效果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退耕还林的要求。
3. 实地考察: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检查退耕还林区域的实际情况,了解项目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4. 数据收集和分析: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项目的生态恢复程度、森林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5. 综合评估:综合考虑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的结果,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评估结论。
6. 验收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对退耕还林项目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指导项目的后期管理和改进。
三、设立验收机构和专家团队1. 设立退耕还林验收机构,负责统筹和组织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工作,制定验收标准和指标。
2. 组建退耕还林验收专家团队,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3. 建立专家库,定期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退耕还林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督导和监督1. 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的督导和监督,定期对项目进展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建立监测体系,通过定期监测和数据收集,对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3. 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从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实践看森林的经营与管理
部地 区退耕 地还林 1 9万 h 2其 中生态林 1 . h "占 m, 79万 m , 总 面积 的 9 . 42 %;经 济林 面积 11 h . 万 m ,占总 面积 的
58 . %。在生 态林 中 , 兼用林面积 61 h z占生态林面积 .万 m , 的 3. 41 %。生态林树种 主要包括杨树 ( 4 .%) , 占 07 等 兼用 树种 以核桃 ( 1%)枣 ( 84 、 占 4 、 占 . %)板栗 ( 44 、 占 .%)山杏
3 1 经 营 目标 .
工程效益受造林树种 、 建设模式 、 栽植年限 、 经营水平
等多种因素影响 , 各有差异 。在南部地 区已完成 的退耕地 造 林 中 ,杨树 为 7 . 7万 h1 占退 耕 地 造 林 总 面 积 的 n, 2
森林经 营是退耕还林后加速 培育林木资源 、 尽快发挥 工程效益 、 固退耕还林成果 的重要措施 。由于退耕地立 巩 地条件优越 、 交通方便 、 经营管理 便利 , 相对于其它林地而 言有 较大 的优越 性 , 因此 , 退耕地还 林和立地条 件较好 的
还林森林经 营的 目 和任务 , 出了提高退耕还林森林经营水平 的具体建议 。 标 提
关键 词 : 退耕还林; 森林经营; 建议
中图分 类号 :36 3 F2.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235(000—030 1 —3621)402-3 0
益 80 4 0元 。按 l a 个轮伐期 ,平均每公 顷预期收益 8 O1 . 4 万元 ; 兼用树种核桃 、 、 枣 板栗 等种植 面积 48万 h 占退 . m, 耕地造林总面积 的 2 .%, 53 已见效 面积 23 h 经 营模 .万 m ,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 10]17号-2010.5.3实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7-21 15:49:25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遵循规范、便捷、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本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为总量平衡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为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总量平衡项目第一节立项第四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条项目应当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应当适中。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
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涉及村庄合并或者整体搬迁的项目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设计书或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三)项目单体工程图;(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 10]17号-2010.5.3实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7-21 15:49:25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遵循规范、便捷、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本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为总量平衡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为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总量平衡项目第一节立项第四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条项目应当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应当适中。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
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涉及村庄合并或者整体搬迁的项目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设计书或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三)项目单体工程图;(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市政[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市政[2002]27号2002年3月25日)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行唐县、井陉县、元氏县、鹿泉市、矿区、正定县、深泽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2年,省政府确定我市平山、灵寿、赞皇、行唐、井陉、元氏、鹿泉、矿区和正定、深泽10个县(市)区为退耕还林项目县。
下达我市退耕还林任务21万亩,匹配荒山荒地造林21万亩,共计造林42万亩。
为确保按时完成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是一条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的“双赢”之路,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我市作为首都的南大门,是京津地区的生态屏障,生态环境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京津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关系到首都的国际形象,关系到我国政府绿色奥运的承诺能否实现。
近年来,我市虽然在造林绿化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生态环境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我市虽地处暖温带,属半湿润、半干旱季风型气候,但由于境内缺少河湖水面,植被稀疏,加上西部太行山造成的焚风效应,致使气候干旱少雨,增加了造林绿化难度,加剧了西部丘陵区和北部滹沱河沙区的土地荒漠化。
旱涝风雹等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使相当数量的贫困群众因灾返贫。
因此,我市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是一项生态工程,更是有利于人民实现小康和子孙后代繁荣富足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退耕还林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退耕还林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冀林退字[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退耕还林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冀林退字〔2012〕3号)各有关设区市林业局:近年来,全省各级纪检、审计和林业稽核部门加大了对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和作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力度,检查和审计结果表明,我省退耕还林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退耕农户收入稳步增长,资金管理情况良好。
但一些县(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滞留退耕还林资金等问题,个别基层干部还因此受到了党纪、政纪的处罚,给工程建设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为了落实好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强化对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退耕还林项目资金管理2012全国检察长会议明确指出:今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积极研究新形势下“三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涉农资金的检察。
退耕还林资金是林业部门分管的主要涉农资金,必将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的重点。
各级林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
一是提高认识,严肃对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退耕还林资金作用管理作为落实惠民政策的一件大事来抓,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注重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努力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二是认真履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确保领导到位,职责到位,切实管理好、使用好退耕还林资金,真正把政策补助落实到户。
三是切实搞好退耕还林工程和巩固成果林业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督促乡村两级政府及时将粮食、现金补助的兑现情况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河北休耕实施方案
河北休耕实施方案河北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业是河北省的支柱产业,也是农民的重要生计来源。
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外流,农田面积逐渐减少,农业生产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为了保护农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河北省提出了休耕实施方案。
一、休耕范围。
休耕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地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保护耕地资源。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休耕范围,并逐步扩大休耕面积。
二、休耕补偿政策。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出台了休耕补偿政策。
对于自愿休耕的农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提供相关的就业培训和转岗安置服务,帮助农民实现就业增收。
三、休耕后的土地保护和管理。
休耕后的土地需要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避免土地荒漠化和退化。
采取合理的土地轮作和绿色种植方式,保持土壤肥力和水分平衡,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休耕的环保效益。
休耕可以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通过休耕,可以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五、休耕的社会效益。
休耕可以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机会的增加,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
六、休耕的政策宣传和落实。
为了确保休耕政策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了解休耕政策的意义和好处,积极参与到休耕工作中来。
同时,加强对休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效果。
七、休耕的前景展望。
休耕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休耕,可以保护农田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的高质量发展。
同时,也可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河北休耕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对于保护农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农民能够积极支持和参与休耕工作,共同推动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振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进度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冀发改农经[2011]1790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进度的通知(冀发改农经〔2011〕1790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的实施,改善了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农民增收,工程建设初显成效。
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建设进展缓慢,影响了国家投资效益的发挥。
截止8月上旬,全省2008年度任务完成93%,农村新能源只完成75%,食用菌只完成85%;2009年度任务完成80%,农村新能源仅完成40%;2010年度任务只完成23%。
为切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进度,迅速掀起秋季施工高潮。
各地要抢抓今秋施工有利时机,掀起施工高潮,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施工进度表,采取倒排工期的办法,签订施工合同,将建设进度、质量落实到实施单位,分解到人。
到今年年底,2008-2010年度建设任务全部完成,2011年度建设任务完成70%以上。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相应调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加强报告制度。
各市县发改、林业、农业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进度统计工作。
从九月到年底,每月3日、18日将上半个月工程进度上报市发改、林业、农业部门,市发改委、林业局、农业局汇总后分别于每月5日、20日上报省发改委、林业局、农业厅。
三、强化督导检查。
省直部门将派出督导组,督促检查市县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人员深入一线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河北轮作休耕实施方案
河北轮作休耕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河北省制定了轮作休耕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合理安排农作物种植结构,科学利用耕地资源,实现土地的休养生息,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质量。
一、方案背景。
河北省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大省,但由于长期的过度耕作和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土地资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土地肥力下降,土地退化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改善这一现状,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河北省决定实施轮作休耕政策。
二、方案内容。
1. 轮作休耕的范围和对象。
轮作休耕政策将在河北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所有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轮作休耕。
2. 轮作休耕的时间安排。
根据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和土地的肥力恢复情况,河北省将制定具体的轮作休耕时间表,确保土地得到充分的休养生息。
3. 轮作休耕的实施方式。
轮作休耕政策将采取多种方式,包括轮作种植、休耕轮作、轮作休耕轮作等,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实施方式。
4. 轮作休耕的政策支持。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轮作休耕,河北省将出台相关政策,包括补贴政策、技术支持、市场保障等,确保农民的收益不受影响。
5. 轮作休耕的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轮作休耕政策的有效实施,河北省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轮作休耕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三、方案效果。
实施轮作休耕政策将有助于提高土地的肥力和质量,减少土地的退化现象,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
河北轮作休耕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土地资源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
希望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能够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认真执行轮作休耕政策,共同努力,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就是河北轮作休耕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河北,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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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 ]10号)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要全面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等重要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
(二)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注重实效;
(四)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品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
相结合;
(五)坚持生态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由主管副秘书长、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林业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划、财政、林业、畜牧、粮食、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工程区各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的退耕还林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是退耕还林工程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工程管理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国家确定到省的退耕还林工程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逐级分解到市、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干部和班子进行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严格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级政府职责分工:省政府对退耕还林负总责,负责全省退耕还林任务的组织落实,研究制定全省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和办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负责本市退耕还林工程的安排落实、督导检查等工作,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适合本地的政策和办法等。
县政府负责将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乡、村、农户,组织工程实施、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
第八条各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工程管理费、钱粮兑现证印制费和粮食调运费等相关费用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粮食招标采购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和林权证的发放,主管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工作,并负责其规划、计划的编制、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水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地区所涉及的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招标采购、调运供应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退耕还林土地地类变更的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其职责分工,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九条全省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将工程建设任务、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落实到市、县。
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工程市、县要根据省退
耕还林规划,编制本级退耕还林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退耕还林规划应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规划及其它林业工程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退耕还林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范围、布局和治理重点;
(二)建设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根据生态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工程布局要优先安排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库区周围、风沙前沿、河流两岸、风景旅游区、城镇周围、通道两侧、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的坡次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