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项目销项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销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工程项目投资风险,规范项目销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销项是指已完成立项批复、但未完成交付验收(以项目中第一家电信企业签署《交付验收单》为标志)的项目因故需终止执行。
项目销项的范围包括:(一)因电信企业需求发生变化或取消而不能继续建设的;(二)因市政迁改、施工受阻等原因导致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在建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第三条仅对项目建设方案和设计预算进行编辑修改、不涉及项目终止执行的,纳入项目变更管理,不属于工程项目销项范围。
项目完成交付验收后,发生站址停止运营并拆除的,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要求(拟下发),履行站址拆除审批手续,不纳入工程项目销项范围。
一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塔各级分公司。
第二章项目产出管理原则第五条销项管理的原则(一)专业审批和分级审批:参与核销的各部门按职责进行专业审批,总部、省分行、地市按实际亏损规模进行分级审批。
(二)单站核算:严格执行单站核算,严禁将销项项目的损失计列在其他项目中。
(三)收入和支出两条线:即已确认的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损失,从政府或其他单位获得的补偿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条根据是否发生建设成本确认销项审批流程,建设成本包括工程物资采购成本、施工及设备安装成本、设计及监理等工程服务成本、外电报装费、选址费用、场地租金等。
第七条工程造价的发生以合同/订单及相应经济事件的发生为基础。
申请项目核销时,如有工程材料或服务合同/订单已签订、工程造价已列明、工程款已支付等情况,视为已发生费用。
第三章项目销项流程第八条区域经理填写《项目销售申请表》,发起销售申请。
项目核销申请表包括:项目核销原因、项目2设计预算和估计损失的总额。
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订单清单、材料和服务采购明细和当前绩效状态、工程成本核算明细和资金支付明细等。
对电信企业取消需求导致需销项的,客户经理要及时通知区域经理暂时停工,待客户经理与电信企业签署《需求变更确认表》后,由区域经理负责提出销项申请。
工程项目管理导则(试行)[管理资料]
目录一、总则 (7)1.编写本导则的目的和依据 (7)2.工程项目概念和分类 (7)3.共性项目管理含义和任务 (7)4.工程项目管理基本原则 (7)5.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和层次 (8)6.本导则适用范围 (8)二、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程序管理 (9)7.工程项目周期与阶段 (9)8.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程序 (9)9.项目分类管理程序 (10)10.审批制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0)11.桉准制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1)12.备案制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1)13.外商投资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2)14.境外投资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2)1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3)1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14)三、工程项目外部约束条件管理 (15)17.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的外部条件 (15)18.发展规划引导和约束 (15)19.产业政策引导和约束 (16)20.技术政策引导和约束 (17)21.自然资源条件约束 (17)22.生态环境条件约束 (18)23.土地条件约束 (18)24.水资源条件约束 (19)25.能源条件约束 (19)26.社会条件约束 (19)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管理 (20) (20)28.工程项目投资机会研究的功能和内容 (20)29.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功能、内容和深度 (21)30.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功能、内容和深度 (21)3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写要求 (22)3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特殊编写要求 (22)五、项目建设方案优化管理 (23)33.工程项目场址方案选择 (23)34.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选择 (24)35.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和工程方案选择 (24)36.工程项目投融资方案选择 (25)37.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6)38.工程项目经济评价 (26)39.工程项目社会评价 (27)40.工程项目风险分析与防范 (28)六、工程项目前期咨询评估管理 (28)41.工程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功能和类型 (28)42.工程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原则和要求 (29)43.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要求 (29)44.企业发展规划咨询评估 (30)45.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 (30)46.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评估要求 (30)47.工程咨询评估约束机制 (31)七、工程项目决策管理 (31)48.工程项目决策的概念与功能 (31)49.工程项目决策的原则 (32)50.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33)51.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决策 (33)52.企业投资项目决策 (33)53.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34)八、工程项目投融资管理 (34)54.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及构成 (34)55.投资主体分类与资金投入方式 (35)56.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与管理 (36)57.工程项目融资方式与资金筹措 (36)58.工程项目资本金制度 (37)59.工程项目债务融资 (38)60.工程项目资本市场融资 (38)61.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方式融资 (39)62.工程项目投资动态管理 (39)63.工程项目投资“四算”管理制度 (40)6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40)九、工程项目管理组织 (41)65.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41)66.自行管理模式 (41)67.分项委托管理模式 (42)68.专业机构管理模式 (42) (42)70.工程建设发承包制 (43)71.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 (43)72.工程项目经理责任制 (44)十、工程项目勘察管理 (45)73.工程项目勘察的任务 (45)74.矿产资源勘察的任务和要求 (45)75.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和要求 (45)76.水文地质勘察的任务和要求 (46)十一、工程项目设计管理 (46)77.工程项目设计的功能和原则 (46)78.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46)79.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的任务 (47)80.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功能 (48)81.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48)82.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 (49)83.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49)84.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 (50)85.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50)86.工程建设标准分类管理 (51)十二、工程项目采购管理 (51)87.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内容 (51)88.工程项目采购方式选择 (52)89.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与规模标准 (52)90.工程项目招标 (53)91.工程项目投标 (54)92.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 (54)93.工程项目货物采购 (55)94.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采购 (56)95.工程项目采购制衡机制 (57)十三、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57)96.工程项目合同类型 (57)97.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内容 (58)98.工程项目合同履约与监督 (58)十四、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59)99.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任务 (59)100.工程项目施工准备 (59)101.施工外部条件协调‘ (60)102.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查 (60)103.工程分包单位选择 (61)104.工程项目开工管理 (61)105.建设工期管理 (62)106.施工工序管理 (62)107.施工现场管理 (63)108.施工进度管理 (63)109.施工质量管理 (64)110.施工费用管理 (64)111.工程变更管理 (65)112.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管理 (65)十五、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66)113.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作用和任务 (66)114.监理投资控制 (66)115.监理进度控制 (67)116.监理质量控制 (67)十六、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68)117.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 (68)118.工程项鹾质量评定 (69)119.项目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0)120.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0)12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1)122.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2)十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72)12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任务 (72)124.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72)125.试车与试生产考核要求 (73)126.工程项目全面竣工验收的条件 (74)127.工程项目全面竣工验收的依据 (74)128.工程项目全面竣工验收的步骤 (75)129.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76)130.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 (76)13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77)132.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77)十八、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 (78)133.工程项目后评价的含义 (78)134.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作用 (79)135.工程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 (79)136.工程项目后评价酌原则 (80)137.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81)138.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81)139.后评价工程项目选择 (82)十九、工程项目管理参与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 (83)140.工程项目管理参与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制度 (83)141.工程项目管理参与单位市场准入资格管理 (83)142.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执业管理 (84)143.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准入资格管理 (85)144.工程项目管理参与单位和人员资质证书管理 (86)145.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水准和培训教育 (87)二十、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87)146.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87)147.工程项目稽查 (88)148.工程项目审计 (88)149.工程项目公示和听证 (89)150.社会舆论监督 (90)附录:《工程项目管理导则》主要政策文件索引 (91)一、总则1.编写本导则的目的和依据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物质基础的活动。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5-12-02【发布单位】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文号】湘建[2005]337号【发布时间】2005-12-02【生效时间】2006-03-0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加快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接轨,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承担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决策、实施、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承担条件和能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四)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的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40人,且相关专业配套。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相应资质的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工程建设EPC总承包项目试运行与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EPC总承包项目试运行与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运行与竣工验收是总承包项目实施目标的检验阶段,是项目转入投产使用阶段的必备程序。
1.1工程总承包项目试运行1.1.1工程总承包项目试运行概述试运行始于机械竣工,包括预试运行和投料试运行两个阶段。
为了缩短试运行周期,试运行工作可以在部分单元或系统的试运行准备工作完成,且已经达到机械竣工标准后立即开始。
其中,机械竣工是EPC总承包商向业主转移项目管理权的交接点。
此外,在签订机械竣工证书前,业主和EPC 总承包商可就部分先行试运行的工程进行交接,即进行中间交接,其目的是为了解决EPC总承包商尚未将工程整体移交之前业主有权对部分工程进行试运行的问题。
并不解除EPC 总承包商的质量责任,遗留的施工问题仍由EPC总承包商负责。
在工程中间交接前EPC总承包商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单机试车。
总承包项目试运行服务的范围和深度由业主决定,并在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中载明,一般包括编制试运行计划、协助业主编制试运行方案、试运行培训、试运行准备、试运行过程指导和服务等。
试运行工作由业主组织、指挥,由EPC 总承包商进行指导,试运行资源由业主提供,同时,为了组织好试运行工作,业主、专利商、EPC总承包商、供应商应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并进行密切协调配合。
1.1.2试运行部的岗位设置与职责范围项目试运行部的岗位设置如图1.1所示。
(1)项目试运行经理项目试运行经理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项目试运行的指导服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和任务如下:>编制项目试运行计划,明确试运行指导服务内容、工作原则和程序等.>组织试运行服务人员参加项目设计方案的研究,对设计中有关试运行操作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根据项目的工艺技术情况向业主建议试运行的委托形式,例如是否聘请试运行队等。
>协助业主编制试运行方案,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操作手册。
>根据合同要求组织培训服务,提出培训计划,推荐和联系培训单位,协助业主组织培训。
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医院零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水市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的相关规定,参照医院实际情况,我院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施工)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咨询、工程咨询、评审评估单项收费在10万元以下的纳入本管理办法。
1、项目立项决策:1.1、扩建或改造项目,由需求科室人员填报《零星工程(改建、扩建)项目审批表》交基建项目办公室确认,交分管院长审核,由院班子讨论项目实施与否。
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充分听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详细的项目技术、经济方案论证,确保项目决策的可行性,形成会议纪要,避免决策失误。
1.2、零星维修项目,由职能需求科室通过以下三个程序报修:1)医院OA填报;2)纸质报修单填报;3)电话报修。
2、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确定:2.1、改造扩建项目立项并确定实施后,由基建项目办公室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落实设计、造价、审批、招标、建设实施、竣工备案等流程的办理。
2.2、基建项目办公室将确认后的工程报修单交施工单位签收,并组织实施。
基建项目办公室在工程过程中负责与施工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并如实记录工程质量情况、维修响应速度和竣工相关情况,结合以上服务情况每月填报施工单位服务质量考核表。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基建项目办公室上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可以终止其合同并取消其参与医院零星工程施工的权利,取消的施工单位名额通过招标的形式重新进行补充入围招标。
2.3、医院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3.1、招标及采购方式:3.1.1、预算在20万(含)-50万之间的工程:凡预算金额在此区间的零星基建工程,由需求科室填报《丽水市人民医院自行招标项目申请表》并经过院班子讨论同意后,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基建项目办公室组织医院自行招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建市[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三)“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
模式的区别
•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 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 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 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总承包企业 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 、造价全面等向业主负责。
• (一)“代建制”的概念;
• (二) 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的区别;
• (三)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模式 的区别;
• (四)各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 建制”的做法;
• (五)实施 “代建制”需要探讨的问 题。
(一)“代建制”的概念;
•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第三部分就政府 投资项目明确了“代建制”概念:对非经营 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即通 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 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帝皇时代没有时间和费用的约束如长城金字塔等工程范围范围工程项目管理要求的变化趋势官僚控制时代仅有时间和范围范围范围工业时代至20世纪70年代范围时间和费用范围范围竞争时代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范围时间费用和质量范围范围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满意满意利益相关者更满意范围全球化时代自90中期以后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包括业主承包商包括设计施工供货等项目管理单位包括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都有自己的项目管理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承包商的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受业主委托进行的管理应该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围
•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 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 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 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 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和合法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和相关规范、标准、法规等资料。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范、标准、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设计文件的编号。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施工记录,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情况。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编制验收计划,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定建议,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等。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组成,建设单位应当担任组织者。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组织机构成员进行论证;(三)组织撰写竣工验收方案,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四)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编制验收报告;(五)组织验收报告评审,对工程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制定。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要求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要求。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资【1983】116号)为加强建设前期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内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拟订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发给试行。
可行性研究在国内开展的时间不长,经验还不多,各级计划部门要关心这项工作并加强领导。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告知,以便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补充、修订。
国家计委1983年2月2日附: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列入中长期计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 引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和方法。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桥梁、道路、水污水处理、能源及环境保护等。
2. 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透明公开:项目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信息的互通有无,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全过程控制:项目管理应从项目前期策划开始,贯穿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
•综合协调:项目管理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各个环节和相关利益方的需求,通过协调解决问题。
•风险控制:项目管理应对可能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资源优化:项目管理应充分利用资源,并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3.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建设工程管理的起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选址等环节。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进行项目的控制和监督,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约束条件,并制定项目计划。
3.2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项目需求分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设计阶段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技术论证和设计,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3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项目管理的执行阶段,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监督和施工质量控制等。
在施工阶段,需要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3.4 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是项目管理的最后阶段,包括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在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规定标准,并进行交付使用。
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1 项目管理软件项目管理软件可以帮助项目经理进行项目计划、任务分配、资源管理等工作。
常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包括Microsoft Project、ProjectLibre等。
4.2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规划和控制。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22•【字号】云政发[1999]123号•【施行日期】1999.06.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1999〕123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控制投资概算,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中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以及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三)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需实施技术改造的重大项目;(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项目;(五)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六)扶贫攻坚对促进民族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七)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八)建在本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编制一次计划,分投产项目、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投产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后,其未完投资和收尾工程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续建项目自动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新开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列为重点建设预备开工项目,待项目获得批准开工后,正式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五条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每年10月向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工程招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晋升等级等进行初审;(三)负责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四)调解工程招标代理争议;(五)负责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六)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的初审。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 《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二) 单位章程;(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文件、简历;(五) 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六) 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七) 办公及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约有效证明材料;(八) 由审计单位出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九) 有关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新中办机构可不提供);(十)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经与省发改委会商,现予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等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设区市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所承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承包行为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1、8《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列入中长期计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和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各级计划部门对提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平衡,按照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分别纳入各级的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各项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与方。
第三章企业资质要求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企业资质应与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第四章专业人员资格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专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项目管理体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体系应包括项目管理计划、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业务开展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业务开展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资源需求。
第十三条业务开展计划应经过审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七章工程项目业主方选择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工程项目业主方,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业主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能够承担工程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法与各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应规范、严谨,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第九章监督与后评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津政务函〔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务函〔20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4日(联系人:万昕;联系电话:24538485)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及《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程序,减少政务服务环节,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并联办理,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并行办理的原则,将每个阶段内可以同时办理事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一次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同步办结、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的方式,由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政务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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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合同文件发放。合同签定后,由市场开发部将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问题、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公司经营部、项目部各一份。
3.2中标后,公司领导、市场开发部及经营科与业主进行合同谈判,签定合同。
3.3中标后,组建的项目部项目经理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公司总经理聘任,项目经理负责组建项目部。
3.4公司经营科根据合同文件、工程特性与项目经理协商拟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是公司根据施工合同和经营要求与项目经理协商,就项目管理目标和项目经理的责、权、利等达成协议的文件。公司总经理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部应承担的责任目标和各项管理任务。
2.3.4合同管理。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履行施工合同和其他施工项目有关的合同作为管理手段。
2.3.5信息管理,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计算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和使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3.6施工现场管理。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以达到文明施工、树造良好企业形象、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之目的。
3.8公司组织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兑现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奖惩承诺。
3.9项目部解体后,公司经营科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做好回访保修工作中的管理,直至保修期满为止。
4项目经理责任制
4.1项目经理
4.1.1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项目自开工准备至交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的管理。
4.1.2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和《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才能在项目经理岗位上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4.1.3项目经理应自觉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接受企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监督。
4.1.4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如无重大过错,企业不得随意撤换,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亏损或违法违纪行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工作需要及时予以撤换。
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本公司工程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建和新建工程项目管理。
1.3本办法是规范本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明确企业各管理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与评价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的基本依据。
1.4本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1.5公司决策层、项目管理层、劳务作业层三层分离,公司是利润中心,项目是成本中心。
1.6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后,双方按项目需求计划从事劳务作业活动。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应签定劳动合同。
1.7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资源的合理分布和有序的流动,为项目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2.4项目完工阶段
2.4.1项目部应加强交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做好竣工结算,清理各类债权债务,移交资料和工程,进行经济分析,作出项目管理总结报告,报送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
2.4.2项目部解散后,公司经营部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做好回访保修工作中的管理,直至保修期满为止。
3项目管理程序
3.1公司在作出投标决策后,市场开发部负责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
1.8公司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1.9项目部应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执行和服从公司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宏观调控。
2项目管理内容
2.1项目管理的内容是指自投标开始至回访保修为止全过程的管理内容。
2.2投标阶段
2.2.1编制投标文件。由公司自行投标的工程,在作出投标决策后,由市场开发部组织相关人员考察现场,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编标与投标。
4.2项目经理的聘任
4.2.1公司组建的项目部项目经理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公司总经理聘任;副经理、总工程师、由项目经理提名,公司总经理聘任。
4.2.2项目经理聘任期不再担任其他职务,原有职务予以免除。
4.3项目经理的职责与权限
4.3.1项目经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1)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在管理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标准,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经济效益。
2.3项目实施阶段
2.3.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由项目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项目管理从开工至交工验收进行指导。
2.3.2目标控制。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对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目标进行控制,以实现项目的各项约束条件。
2.3.3生产要素管理。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对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与动态管理,为项目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
(2)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全面履行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项目经理与企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合同条款,处理合同纠纷。
(3)主持组建项目经理部和组织编制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5)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5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管理工作,创造项目早日开工的各项条件。
3.6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进行各项目目标控制、各项管理和组织协调。
3.7项目部应加强交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做好竣工结算,清理各类债权债务,移交资料和工程,进行经济分析,作出项目管理总结报告,竣工资料移交公司归档保存。
4.1.5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经理进行选拔、培养与继续教育工作,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素质:
(1)具有中专以上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专业学历;
(2)具有可以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工程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3)有组织领导才能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事业心强;
(4)具备资质管理规定的工程实践经历、经验和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