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火灾事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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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火灾事件

案例背景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据附近居民介绍公寓内住着不少退休教师,起火点位于10-12层之间,整栋楼都被大火包围着,楼内还有不少居民没有撤离。截至11月19日10时20分,大火已导致58人遇难,另有70余人正在接受治疗。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还因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明显抢工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以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等问题。

事故暴露5大问题

1 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

2 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

3 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

行为

4 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

5 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

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

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

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六班:朱亚州2011050302016

马正杰2011050306013

张瑞奇2011050306044

赵赢2011050306047

郭凯2011050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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