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进出口公司财务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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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进出口公司财务审计制度
第一节资金管理
第一条股份公司集中对紧密层成员(指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的资金
进行统一筹措和调配使用,根据各成员企业收、付汇考核指标和注册资本,结合上年度经营实绩确定授信额度。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具体实施。
第二条各成员企业授信额度由定额内借款、定额外借款、出口押汇(贴现)、进口开证等组成。定额内借款按上年出口收汇实绩每美元配 1.2元,按上年进口付汇实绩每美元配 2.4元周转4次,季末按考核基数完成进度进行相应
调整,年末按实际收汇、付汇实绩清算;出口押汇(贴现)按上年出口收汇实
绩每美元配0.15美元周转 4次,与各成员企业股本金折美元之和(汇率参照年初外汇中间价);进口开证每美元配0.4美元周转4次,与各成员企业股本金折美元之和(汇率参照年初外汇中间价)。各成员企业最高授信额度由定额内借款
额度与押汇(贴现)额度之和,超最高授信额度借款时,需另行办理抵押担保
手续,并以经营责任人个人财产作担保办理定额外借款。
第三条各自属生产企业定额内借款:列入考核体系的,按年初销售考核指
标每元配0.2人民币周转 4次计算,季末按考核基数完成进度进行相应调整,
年末按销售收入实绩清算。定额内最高借款额度按股本金额大小封顶。因正常
生产经营所需定额外临时借款须报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或以法人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供担保办理借款。定额外临时借款最高不得超过生产企业自有股本金,期限不超过半年。
第四条各公司每天将超10万元资金及时存入股份公司财务部帐户作为各公司存款,股份公司财务部将定期对各帐户进行抽查和公布结果。
第五条借款和存款的结息按月结算和借款到期日结清,存、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适度浮动执行。
第六条股份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不得互相借款、向外单位借款和向职工集资,若违反本规定将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各企业不得对外出借资金。确因业务需要对外出借资金的,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后,需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室审批,由股份公司统一出借,并按股份公司财务部规定的有关借款手续办理。
第八条各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授信额度,须向财务部提交申请,报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业务付款管理办法
第九条各业务公司应自觉遵守股份公司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合同的有关约束条款,按照风险控制原则、计划性原则、效益优先原则、的要求,严格业务付款审批管理,控制对各类风险业务的资金投放。
第十条自营出口业务
(一)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完成合同评审及盈亏核算,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工作,作为收汇、付款及核算的依据。
(二)货物出运后,业务员凭
1、工厂增值税发票(无发票的,凭工厂《开具发票承诺书》);
2、《验货报告单》(无验货报告单的,财务视同验货合格);
3、进仓单或提单复印件;
4.单票采购在200万元以上提供《供方质量监控意见书》;
5、公司ERP业务操作系统打印批准状态下《付款通知书》,由部经理审核,且经相应权限范围领导及其授权人审批签字后,交财务科。
(三)财务人员将增值税发票货物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计金额与已核价的内销合同核对,并严格审核所附单据,正确无误后签字支付货款。
(四)出纳员必须根据付款通知单中财务人员和公司领导签字金额支付货
款。
第十一条代理合作出口业务
(一)业务员签订代理协议后,应将一份代理合作协议交财务备案。
(二)代理货物出运结汇后,业务员凭工厂增值税发票、提单或仓单复印件、经代理合作客户确认的结算清单填写《付款通知书》,部经理审核,经相应权限范围领导及其授权人审批签字后,交财务人员。
(三)财务负责人员根据付款通知书、经代理合作客户确认的结算清单等
各类单据,依据代理合作协议书,在可付款限额内签字同意付款,代理合作业
务不垫付资金。对不完全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暂按两倍税额内的金额从可付
款限额中留抵。
(四)出纳员必须根据付款通知单中财务人员和公司分管领导签具金额支
付货款;
(五)贸易融资后所付货款,付款时应附《代理出口收汇风险责任书》和《不可撤销担保书》。
第十二条进口付汇
(一)进口开证由各公司填妥单据后统一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办理或由被授
权单位自行办理。
(二)各公司在接到进口付款通知书后,必须在付款到期三天前将款项划入股份公司帐号,远期付汇的需在提货三天前将款项划入股份公司帐号。
(三)代理合作业务必须先收款,后对外付款。
(四)进口单据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统一派员向银行提取。
(五)进口付汇额20万美元以上的,须股份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三条定金、预付款50万元以内,由各公司相应权限范围经理审批,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50万元以上由股份公司总经理室审批。未按规定操作,按违规金额10-50%,向违规公司处以罚金,并对主要责任人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国内外运杂费、其他单证杂费,业务部门确认核对后,由业务经理签字审批后交财务支付。代理合作业务在可付款限额内支付。
第十五条保险费(货运险和出口信用险)由股份公司统一对外统保支付保险费,货运保险费由股份公司年初根据商定的金额按季向各公司收取,信用保险根据实际保险额由股份公司向各公司收取。
第十六条国外佣金、理赔费,凭合同、协议、结汇水单复印件、支付佣金
申请表,由各公司财务科和部经理审核、公司经理审批(超过5%的由股份公司总经理室审批),股份公司财务部报外管局批准后支付。代理合作业务在可付款限额内支付。
第三节费用支出和预提费用规定
第十七条工资、福利费、工会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一)职工基本工资按股份公司《工资、奖金、福利的规定》按实列支。
(二)效益工资按每美元出口收汇额0.07元每月计提,年终按股份公司规定的各公司奖金发放总额调整。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控制在工资总额的
14%、2%、2.5%范围内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劳动保险费
各公司按规定提取在编人员的退休养老金、大病、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规定职工自己负担部分应向职工收取或在工
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坏帐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