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船闸基本运行维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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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施工水平,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根据《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养护工程监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养护工程是指《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定义的船闸大修、航道养护改善、船闸中小修、航道日常维护和航道应急抢通等工程.第四条从事内河航道养护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 接受航道管理机构和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理组织第六条内河航道养护工程应当建立监理组织机构,监理组织方式可以根据单项总投资额、监理费用综合确定。

第七条列入全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单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项监理服务费合同估算价高于3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招标,并且签订养护工程监理标准合同。

第八条列入全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单项工程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并且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的养护工程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监理组织:(一)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将各单项工程实行全部或者部分捆绑招标;(二)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建监理组织,其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专业的监理资格证书、《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者具有相应专业的工作经验,具有监理资格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监理组成员总数的50%;组建的监理组织应当向上一级航道管理机构报备。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九条养护工程实行监理工程师制,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在养护工程实施期间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做好安全、合同管理以及协调等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3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3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
知苏交规〔2024〕3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标准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进一步推动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

【总页数】9页(P29-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
【相关文献】
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2.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0〕1号)
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1]4号
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1号)5.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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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22-02-03访问次数: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闸管理、养护,保证讨闸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布的《船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及与通航有关的过船设施等。

第三条船闸是过船设施,是航道的咽喉。

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执行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使船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二章船闸保护第四条船闸建筑物、挡水结构、机电设备以及助航设施等,都属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五条船闸的管理区域,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标定界,其文件应存档备案。

管理区域内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水域,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条未经主管机关或船闸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船闸设立的助航标志。

船闸助航标志如有移动或损坏,船闸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恢复。

第七条禁止在船闸引航道水域内停放排筏,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和捞砂等妨碍船舶通航;禁止在引航道两侧岸坡上取土、堆放和装卸物资,破坏植被和护坡建筑物;禁止向引航道内倾倒废渣、废物、废油,砂石、泥土、垃圾等。

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部门不得进入闸区内设点查船、征费或从事经营;在主要的船闸可设立公安派出所(或驻闸民瞥)、港航监督站,以加强船闸的安全保卫和船闸的安全监督。

在船闸管理区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进行危及船闸安全生产和扰乱管理的一切活动;严禁船闸给外单位和个人接线带电,以免影响船闸正常用电和安全。

第九条船闸闸区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植树造林,栽花种草保持水土。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汇总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汇总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维护类别、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装备、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养护应急预案。

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航道应急保障中心,并建立全省航道应急保障施工单位库,为航道应急抢通提供保障。

第七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科学养护,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养护范围与维护标准第八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按照航道现状等级,合理论证确定航道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苏财建〔2023〕203号
•【施行日期】2023.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
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加强交通养护资金保障,经研究,现将2024年部分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具体地区、金额、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见附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提前下达的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航道养护。

二、请你们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工作,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及时按程序拨付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和滞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养护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开展普通国省道和航道船闸养护。

三、请你们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绩效目标另行下达。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2日。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测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测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测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省内河航道养护测量管理,充分发挥测绘的基础性作用,定期更新航道基础数据,及时了解船闸主体的安全运行状况,掌握航道疏浚、护岸和船闸大中修等养护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和《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25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六级以上航道养护测量管理。

第三条航道养护测量遵循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航道养护测量分为航道基础数据更新测量、整治建筑物观测、航道养护工程测量和特殊航段的水文测验等四类。

第五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以测绘技术为支撑,积极研究推广应用测量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方法,不断提高航道养护测量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测量管理第六条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航道养护测量监督管理,负责建立航道基础数据中心数据库,在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检查时对测量实施情况予以抽查。

第七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辖区内航道养护测量的计划以及航道基础数据的更新工作,负责对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以及测量实施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测量成果的验收和分析工作。

第八条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组织和落实测量计划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负责测量现场管理、过程监督,收集整理测量资料,编写测量工作总结等。

第九条航道养护测量可以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或者受其委托的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船闸应急保障中心)自行组织承担;航道养护工程测量和特殊航段水文测验也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勘测单位承担。

第十条航道养护测量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测量工作经验,并且接受水运工程勘测专业培训或者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江苏省信息化维护经费测算标准

江苏省信息化维护经费测算标准

江苏省信息化维护经费测算标准
根据《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7号)要求,现将2022年度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省直单位增列2022年度“信息化维护”预算支出指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70899),市县增列“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预算支出指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7),本次下达的预算经费主要包括:
1、省级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1692万元。

参照中央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运行维护经费测算标准,依据发射机功率及承担的任务进行测算分配,其中,专项购置覆盖网优化升级设备1107、7万元。

2、应急广播省级平台运行维护经费52万元。

3、经济薄弱地区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助经费1206万元。

对县级财政保障能力3—6类的地区,按照上一年实际收看有线电视的农村低保户数,以每户每年48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全省中波发射台运行维护经费1250万元。

按照中波发射台考核管理办法,依据发射机功率、数量、承担的实验工作任务及2021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测算分配。

5、全省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经费500万元。

根据各县级广播电视机构2021年节目报送所获得积分情况,按照标准测算下达资金。

6、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建设奖励经费800万元。

按照“智慧广电乡村工程达标乡镇(街道)”每个奖励4万元标准拨付。

请有关单位在收到省财政预算指标后30日内将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V1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V1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V1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解析近年来,随着江苏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江苏省交通运输事业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

在江苏省交通运输体系中,船舶也占据了很重要的一席之地。

随着航道建设和港口建设的不断完善,江苏省的货物运输量也在逐年攀升。

而作为船舶运输过程中的必要费用之一——船舶过闸费,也成为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本文将着重探讨江苏省船舶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

一、江苏省船舶过闸费的征收江苏省船舶过闸费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并征收的。

其征收的标准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过闸费的计算方案江苏省船舶过闸费的计算方案主要是根据船舶的净载吨位,“按照每过一次所应缴纳的过闸费”进行计算的。

同时,根据船舶的不同类型以及所处的不同水域,船舶过闸费也具有了更为细致的计算方案。

其中,船舶的类型主要指的是货物船、油船、客船等;而所处的不同水域主要分为正常水位、枯水期、大水期等,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2. 船舶过闸费的征收范围江苏省船舶过闸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分为内河和海洋两个部分。

其中,在江苏省内河船舶过闸时,征收的过闸费会比在江苏省海洋地区的过闸费更为便宜。

3. 船舶过闸费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按照政策规定,江苏省船舶过闸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船舶所属单位,征收方式则是通过在过闸处收取现金的形式进行。

二、江苏省船舶过闸费的使用江苏省船舶过闸费的使用主要涉及到了如下几个方面:1. 船闸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船闸设施是进行船舶过闸的必要条件,而江苏省船舶过闸费的收入主要是用于船闸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保障过闸设备的运转和安全。

2. 环境保护和治理江苏省船舶过闸费的收入还可以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业。

其主要用途包括:对污水进行处理,确保江河湖泊水质的安全以及维护水域的生态平衡。

3. 航道建设和维护江苏省船舶过闸费的收入也可以用于航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这将为船舶的行驶提供更为优秀的航道环境,同时,也将增强江苏省整体船舶运输的竞争力。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五条本省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六条本省航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

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三)奖优罚劣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异者,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丁坝、顺坝、沉排、护岸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河势监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苏财农[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农[2006]30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水利(务)局: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附件: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

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船闸中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船闸中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船闸中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闸中修工程的管理,改善船闸各项设施,确保船闸技术状况良好,使船闸的中修经费使用合理,根据《江苏省船闸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闸中修工程的安排和实施应贯彻“养护为主、适当改善、量力而行、当年见效”的原则,确保船闸基础设施的完好。

第三条船闸中修工程是指船闸某些部位的单项修理或改善工程,其单项工程经费规定在Ⅰ类船闸二万元,Ⅱ、Ⅲ类船闸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内的养护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部门管理的船闸。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各处中修经费,根据船闸类别由省航道局通过年度计划下达。

第六条船闸因防洪、防汛需要,设立专项基金,由省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各船闸管理所每年于10月底前,根据本单位的中、长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下年度的中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及概算,上报给各处。

各处综合平衡后制定中修工程计划,下达给船闸管理所负责实施,并报省航道局船闸科备案。

第八条中修经费由各处统一管理,上半年应安排年度计划的85%,预留部分经费作为下半年度调整使用,用于船闸突发性故障的抢修。

年终节余经费可移作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中修经费各处安排用于生产设施修理、维护应占70%以上。

第十条对确实需要在枯水季节施工的工程项目,年初各处可先安排实施。

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十一条船闸中修工程项目应立项合理,其使用范围如下:一、土建工程:闸首、闸室、翼墙、护坦、挡浪板、栏杆、导航墙、护岸(坡)、靠船墩、工作桥(人行天桥)、系船柱(钩)、铁爬梯、水尺、标牌、闸区道路、排水沟、电缆沟(架)、给排水设备、船闸的防汛设施及生产、办公、生活用房等;二、闸阀门:门体、止水、运转件、支承构件以及工作桥的修理或更换;三、电气设备:船闸范围内生产、生活的供配电、发电、动力照明、控制系统、计算机系统,以及通讯设备和设施等的修理更新;四、机械设备:船闸启闭机械、润滑系统、生产辅助机械、生活和消防设备的修理或更换;汽车、排档艇的修理等。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2011年8月12日)各市交通运输局、苏北航务管理处: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学习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学习
(1)由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在间接 费的规费中考虑,因此此次修订时人工费的组成不再包括此部分 内容。
(2)修订后的每工日人工费标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 定额站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后公布执行,取消了原 有的人工费计算公式。目前人工费标准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苏交质〔2012〕 40号)执行,其中人工费单价54.53元/工日,机械人工费单价 64.98元/工日,船员人工费单价77.98元/工日。
第二部分 预算编制办法
一、构成的变化 修订后的编制办法由: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4)总则 (5)预算编制 (6)预算费用标准和计算办法 (7)附录
共7个部分组成,较修订前增加了(1)范围 (2)规范性引 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明确了定额的适用 性,对相关名词做了必要的定义;另一方面也是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对地方标准编 制的要求。
考虑到航道养护工程资金来源的特点,本次修订时取消了该 项费用。 21、预备费
预备费系指在施工图设计中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本次修 订将费率由5%调整为3%。
第三部分 预算定额
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日常维护,包括船闸日常维护定额和航道日常维护 目定额两部分; 第二部分航道养护工程,包括土方工程、拆除工程、基础工 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船闸闸门及辅助导航 设施修理工程、零星及辅助工程、启闭机工程和临时工程共9章 内容。
主要对不符合现行法规及规定的部分进行了调整、对试用期间发 现有问题的定额条目重新测定、对定额中缺漏的项目予以增补、 对取费费率重新测算调整,更贴近实际,格式按照《标准化工作 导则》重新编排,更加规范。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正文:----------------------------------------------------------------------------------------------------------------------------------------------------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船闸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船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通航船闸。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过船建筑物的过闸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船闸的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凡过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第五条规定免征者(不包括改变使用性质的船舶)外,均应按规定缴纳过闸费。

第五条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一)执行公安、消防、救生、港航监督、水政监察和运输管理任务的各种专用船艇;(二)持有县以上防汛指挥部证明,参加防汛抢险抗旱、运输救灾物资的船舶;(三)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并持有军队驻省航务军代处证明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不包括其所属企业和有收入的船舶);(四)本省航道管理机构专门在航道上从事航道管理和工程的各类专用船舶以及水利部门从事水利工程施测的专用船舶。

(五)农船及在内河从事捕捞的渔船(仅限3总吨位以下者);第六条过闸费征收标准分两类:一类为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收费标准;一类为除京杭运河苏北段以外的船闸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应按本条规定征收过闸费:(一)除客运及参加防汛抢险救灾的船舶外,按规定准予优先放行的船舶由船方或货主提出申请,经船闸管理机构查验后可准预提放,其过闸费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征。

附表 水路建设中央资金投资补助标准

附表 水路建设中央资金投资补助标准

附表:水路建设中央资金投资补助标准
附表:水路建设中央资金投资补助标准
本附表旨在列出水路建设中央资金对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和船闸工程的投资补助标准。

1.航道工程
航道工程是水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资金对航道工程的投资补助标准如下:
2.港口工程
港口工程是水路运输的重要基础设施,中央资金对港口工程的投资补助标准如下:
3.船闸工程
船闸工程是保障船舶安全通航的重要设施,中央资金对船闸工程的投资补助标准如下:
以上投资补助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补助金额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地区差异和年度政策进行调整。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1月2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116号令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航道管理,确保航道畅通,充分发挥内河航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航道设施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航道”、“国家航道”、“地方航道”、“专用航道”,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含义。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条本省航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航道的建设发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切实搞好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通航技术标准;(二)根据航道发展需要和通航标准要求,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实施建设、养护计划;(三)审查批准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负责航道养护规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六)负责对本辖区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社会工程船舶的管理;(七)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和破坏航道设施、侵占损坏航道的行为,查处航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违章设施。

《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船闸中小修管理,提高船闸养护质量,保持船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船闸安全运行和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船闸。

第三条船闸中小修是指对船闸及其基本设备、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船闸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船闸中小修分为船闸中修、船闸小修,其中船闸小修分为例行保养、定期保养、专业保养、专业检测和二类小修等。

第五条船闸中修应当贯彻“养护为主、适当改善、确保安全”的原则,船闸小修应当实行“预防为主、勤查勤养、主动维修”的原则,保证船闸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六条船闸中小修鼓励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方法,积极改善船闸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延长其使用寿命以及船闸大修周期。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船闸中小修实行分级管理: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交通船闸中小修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对辖区内船闸管理单位中修项目的审批和小修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船闸管理单位负责船闸中小修项目实施。

第八条省航道管理机构根据船闸养护类别、《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有关规定编制船闸中小修经费预算,并且通过年度养护计划下达至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年度养护实施计划下达至船闸管理单位。

船闸管理单位根据船闸设施、设备保养要求,结合船闸技术状况,分别编制船闸中修工程和小修保养项目计划。

中修项目计划经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立项后按照相关程序批复实施;船闸小修年度(季度)计划应当结合核定的计划经费编制,并且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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