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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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总则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综合事故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种类和限额由江苏省交通厅规定。

2.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是指因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司机或行车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

3.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除外受害人本人罪恶成因以外 , 无论是肇事者或没有违法违规的受害人, 或者因肇事者所在单位掌握不完整及无法确定的因害责任人而未得到赔偿的人员。

4. 本规定所称的受害人的索赔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伤亡赔偿1. 死亡社会救助费:死亡社会救助费的计算基数是按照江苏省的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

按照当地县(市)规定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8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计算比例给予。

2. 伤残赔偿:本省依据《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对交通事故死亡伤残受害人的伤残程度采用全国《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分级,责任人的伤残赔偿金额由江苏省规定三、医疗费用赔偿1. 医疗费用赔偿由受害人本人所支付的实际医疗及疗养费用计算。

2. 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义务性人保档次发放。

3. 手术、住院和康复期间的费用应当根据责任人的性质、能力所限, 按照当地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支付。

四、财产损失赔偿1. 财产损失指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及其附属设备的财产损失。

2. 维修费用:责任人应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上应当采用厂家销售的零件。

3. 抢修费用:抢修费用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现行本省收费标准及行业收费准则发放。

4. 补偿残值: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当地车型新车补偿残值计算。

五、特殊情况赔偿1. 对于交通事故受有严重精神或身体损害的受害人,特殊生活费用赔偿应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2.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向责任人申请殡葬费用的赔偿按照当地实际支出的费用发放。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交航航政…2010‟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
收取工作的通知
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
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实施以来,对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将航道赔(补)偿费收取管理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监督,层层落实问责制,并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和规范实施。

二、各航道管理处(站)和船闸管理所不得对过往船舶以“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的名义进行处罚或收取赔(补)偿费用。

三、对超过船闸设计通过能力严重超宽超高超吃水、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过闸的的船舶,在确保过闸安全的情况下,经“一事一议”,船闸管理所可与当事人协商后按实收取补偿费,为其提供过闸服务。

已经按照《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加收过闸费的,不得再次收取补偿费。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采用全省航道联网收费系统收取航道赔(补)偿费,统一使用电脑票据。

在停电、系统发生故障等不能使用电脑票据的情况下,可以先使用手工票据收费,然后在系统恢复使用的当日及时录入收费信息,以便统计查阅全面数据。

以上通知,希严格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航道规范赔补偿费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日印发。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3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3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
知苏交规〔2024〕3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标准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进一步推动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

【总页数】9页(P29-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
【相关文献】
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2.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优先过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0〕1号)
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1]4号
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1号)5.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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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严重污染界定标准为带状污染长度>100米,块状污染面积>60 m2。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赔(补)偿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

缝宽>1cm、深>1cm 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1)挖掘路基赔(补)偿标准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挖掘路肩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挖掘损坏边坡、边沟、挡土墙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4)堵塞边沟、涵洞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

时间按月数计算,不足1个月时根据占用时间按标准折算。

(2)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①、设置公益性标志,不收取费用;②、标志设置不足1年时,根据设置时间按照标准折算。

(3)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X最大高度计算。

(4)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长度按线缆、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4、桥涵(1)新泽西护栏和护栏钢管总量不足1m按1m计。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苏交港航〔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航道国有资产保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以成本补偿为原则,省厅修订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驳岸、护岸、通航水域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或占用的,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统称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按照本《标准》,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相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的,要及时通报相应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

二、本《标准》赔(补)偿范围包括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

其中,损坏航道设施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基本丧失。

按恢复重置实际费用计的项目,需要同时承担设施损坏至功能恢复期间临时设施设置的相关费用;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根据损坏程度界定。

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接受委托设置专设标志的,按照本《标准》收取设置专设标志费用。

三、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听取赔(补)偿义务人意见,明确告知赔(补)偿内容并作出处理决定。

航道赔补偿标准

航道赔补偿标准

航道赔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占用的土地进行的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计算。

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农作物、树木、蔬菜等青苗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青苗的种类、生长状况、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进行计算。

四、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五、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拆迁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拆迁的规模、难度和当地的经济状况进行计算。

六、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迁移或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的补偿,包括水库、水闸、泵站等。

补偿标准根据设施的类型、规模、用途等因素进行计算。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安置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租房价格和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八、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复垦的土地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土地的生产力。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和复垦的难度进行计算。

九、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恢复的植被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生态平衡。

补偿标准根据植被的类型、规模和生长周期进行计算。

十、农村道路修复费农村道路修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修复的农村道路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道路的通行能力。

补偿标准根据道路的类型、规模和修复难度进行计算。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铁路联防护路费7.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8.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三)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4.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7.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8.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新兽药审批费10.农业部门收取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农业部门收取的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15.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16.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17.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29.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3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1.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3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行政保护费3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中药品种保护费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审批费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开发评审费40.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旅游部门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旅游部门收取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3.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确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单位: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代理刑事案件(一)简单案件1、侦查阶段1000-8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出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为规范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措施的落实,省厅组织研究编制了《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内河航道工程招标工作中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办)。

联系人:秦小云,电话:************,传真:************。

附件:1.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2.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0月15日附件1: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子目编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102-3安全生产费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安全防护设施1-1临时用电保护闸具隔离开关个500 漏电保护器个800 1-2配电箱分配电箱个1000 开关箱个150 1-3电焊机二次侧保护装置个600 1-4现场照明灯具高压镝灯个1800 铝压铸投光灯个100 安全电压照明灯具个100 临时道路路灯个3000 1-5警示灯具夜间警示灯(太阳能导向箭头)个2500 夜间警示灯(太阳能爆闪灯)组1600 夜间警示灯(太阳能黄闪灯)组15000 警示红(黄)闪灯个100 LED警示灯带m 8 1-6中小型用电设备防雨防潮设施处500 1-7变压器围护处3000 1-8高压安全用具高压绝缘钳个400 令克棒根150 登高脚扣副100 绝缘垫m2 180 2洞口、临边、基坑边坡安全防护设施2-1洞口防护木质盖板m3 2000 钢质盖板t 6000 钢筋网片m2 100 2-2临边防护标准建筑钢管栏杆m 80 2-3 基坑边坡防护木桩m3 1500 水泥桩m3 2000 钢板桩t 3000 型钢t 2500 彩条布m2 1.5 土工布m2 4 油布m2 25 井点降水设施套天600 3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3-1完善、更新、维修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总额4高处作业防护安全防护设施4-1施工斜道、水平通道m 300 4-2自制钢质爬梯m 400 4-3装配式爬梯m 1200 4-4深基坑人员上下通道m 320 4-5安全网密目安全网张50 尼龙平网张200 4-6脚手板m3 2000 4-7移动式作业平台m 100 5交叉作业安全防护设施5-1下侧人行通道或作业面防护棚m2 500 5-2阻燃安全网张100 5-3门洞顶板竹胶板m2 30 竹篱笆m2 10 木板m3 2000 5-4橡胶减速带m 150 5-5限高限宽门架处100005-6 交通维护海事维护总额陆上交通维护总额6防汛、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安全防护设施6-1防汛设施木桩m3 1500 水泥桩m3 2000 钢板桩t 3000 型钢t 2500 6-2消防器材2kgABC只80 4kgABC只150 灭火器箱(中号)只100 25kg推车台800 30kg推车台1000 消防砂池(含铁锹)处600 6-3柴油、氧气、乙炔库房处500 6-4洒水车使用费月6000 6-5防雷设施处20000 6-6钢丝缆风绳m 3 6-7车辆清洗设施套3000 6-8值班棚m23507有毒有害气体及地下管线监测,通风安全防护设施7-1鼓风机台300 7-2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仪台5000 7-3管线探测仪台5000 8其他安全措施8-1标志标牌铝合金板标志标牌m2 1500 薄钢板标志标牌m2 2000 合成树脂板标志标牌m2 800 8-2施工围挡警戒带m 50 彩钢板m 150 隔离栅(钢丝网)m 150 防护栏杆(标准)m 150 8-3水上及陆上交通安全设施水马只400 椎桶只50 隔离墩只100 橡胶端头只50 航标只20000 浮标只1500 8-4监控设施套10000 b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1 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配备救生圈个100 救生衣件90 应急灯个100 急救箱(含常规急救药品、用品)个300 担架付300 编织袋个 1 手电筒个20 铁锹把30 木桩m3 1500水泥桩m3 2000 彩条布m2 1.5 土工布m2 4 油布m2 25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维护、保养总额3应急演练总额c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1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总额2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控总额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总额d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1安全生产检查总额2安全评价总额3安全生产咨询总额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总额e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1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总额f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额g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1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总额h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施工船舶检测检验1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安全带根150安全网张300压力表个50 2施工船舶、特种设备、潜水设备检测检验总额3钢管、扣件检测组3000 i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安全管理档案总额2办公用品费总额3雇工费工日120 4其它总额附件2: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一、总则1.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等安全法规,并参照《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9)等标准编制。

苏价服【2005】72号文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苏价服【2005】72号文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首页→行业管理→质量监督→重点报道打 印关闭窗口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交通厅联合发布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2003年2月18日,省物价局与省交通厅联合发布了《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自2003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

自此,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项目有了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规范了试验检测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了试验检测水平的提高,推动了我省试验检测事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此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一些兄弟省份已考虑予以借鉴。

为使《标准》更科学合理,省交通厅质监站向各市交通局、有关市港口管理局,省交通厅公路局、航道局,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省苏通大桥建设指挥部、南京第三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各市质监站、有关港口质监站,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江苏省交通厅质监站检测中心、江苏省交通厅质监站钢结构试验室、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共41家相关单位,印发了《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邀请了省内交通系统的有关建设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共15家单位,召开了座谈会,对《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最终由江苏省物价局和交通厅联合发布。

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一、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项目 (单价:元)序号检测项目试验规程单位单价备注1沥青密度与相对密度试验T0603-1993样100每样脱水过滤另加80元2沥青针入度试验T0604-2000项150 3沥青延度试验T0605-1993项200 4沥青软化点试验T0606-2000项110 5沥青溶解度试验T0607-1993项200 6沥青蒸发损失试验T0608-1993项200 7沥青薄膜加热试验T0609-1993项200 8沥青旋转薄膜加热试验T0610-1993项200 9沥青闪点试验T0611-1993项200 10沥青含水量试验T0612-1993项100 11沥青脆点试验T0613-1993项150 12沥青灰分含量试验T0614-1993项200 13沥青含蜡量试验T0615-2000项200014沥青与矿料粘附性试验T0616-1993项100 15改性沥青针入度试验T0604-2000项250 16改性沥青针入度指数JTJ052-2000项1000 17改性沥青软化点试验T0606-2000项150 18改性沥青延度试验T0605-1993项200 19改性沥青运动粘度试验T0619-1993项1300 20改性沥青闪点试验T0611-1993项400 21改性沥青溶解度试验T0607-1993项300 22改性沥青离析、软化点差试验T0661-2000项600 23改性沥青弹性恢复试验T0662-2000项30024改性沥青旋转薄膜加热试验(含质量损失)JTJ0610-1993项20025改性沥青低温延度试验JTJ052-2000项30026改性沥青燃点T0611-1993项15027改性沥青脆点试验T0613-1993项30028改性沥青化学组分试验T0618-1993项150029改性沥青动力粘度T0620-2000项110030沥青标准稠度试验T0621-1993项40031液化石油沥青蒸馏试验T0632-1993项30032液体石油沥青闪点试验T0633-1993项20033煤沥青蒸馏试验T0641-1993项30034乳化沥青蒸发残留物含量试验T0651-1993项20035乳化沥青筛上剩余量试验T0652-1993项10036乳化沥青微粒离子电荷试验T0653-1993项20037乳化沥青与矿料粘附性试验T0654-1993项100续表序号检测项目试验规程单位单价备注38乳化沥青储存稳定性试验T0655-1993项20039乳化沥青水泥拌和试验T0657-1993项20040乳化沥青破乳速度试验T0658-1993项20041乳化沥青与矿料的拌和试验T0659-1993样20042沥青混合料试件密度试验T0705-2000个5043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验T0709-2000组80制件另加50元/个44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T0710-2000个5045路面沥青混合料最大相对密度T0711-1993组15046沥青混合料单轴压缩试验T0714-1993个10047沥青混合料弯曲试验T0715-1993个10048沥青混合料劈裂试验T0716-1993个10049沥青混合料冻融劈裂试验T0729-2000组1840含制件50沥青混合料饱水率试验T0717-1993个15051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T0719-1993块1800含制件52沥青混合料中沥青含量试验T0721-1993项60053沥青混合料的矿料级配试验T0725-2000项70054沥青集料理论级配设计项20055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JTJ052-2000项3200不含原材料试验56沥青混凝土抗压强度组10057沥青混凝土抗弯拉强度组20058沥青混凝土抗压模量组55059沥青混凝土抗弯拉模量组60060沥青含量测定(离心分离法)T0722-1993组60061最大理论密度测试JTJ052-2000组30062浸水马歇尔试验JTJ052-2000组300含制件63真空饱水马歇尔试验JTJ052-2000组350064T283试验组5800含制件65小梁低温弯曲试验组10000含制件二、集料试验项目序号检测项目试验规程单位单价备注66碎石容重样5067粗集料筛分试验T0302-2000组12068粗集料表观密度试验GB/T14685-2001组8069粗集料视密度试验T0304-2000组8070粗集料含水率试验T0305-1994组5071粗集料含泥量试验GB/T14685-2001组8072粗集料有机物试验GB/T14685-2001组8073粗集料坚固性试验GB/T14685-2001组28074粗集料压碎值试验GB/T14685-2001组120水泥砼T0316-2000沥青路面续表序号检测项目试验规程单位单价备注75高温压碎值T0316-2000组20076粗集料磨耗试验T0317-2000项20077粗集料软弱颗粒含量试验T0320-2000项10078粗集料磨光值试验T0321-1994项150079粗集料冲击值试验T0322-2000项12080粗集料吸水率及表面含水率试验T0307-1994组16081粗集料针片状含量GB/T14685-2001组80水泥砼T0312-2000沥青路面82细集料筛分试验GB/T14684-2001组80 83细集料密度试验T0328-2000组80 84细集料吸水试验T0330-2000组50 85堆积密度GB/T14685-2001项40 86细集料含水率试验T0332-1994组50 87细集料含泥量试验T0333-2000组80 88细集料砂当量试验T0334-1994组200 89细集料有机质含量试验GB/T14685-2001组80 90细集料云母含量试验T0337-1994组80 91细集料中轻物质含量试验T0338-1994组80 92细集料膨胀率试验T0339-1994项10093细集料坚固性试验GB/T14685-2001组28094细集料SO3含量试验GB/T14685-2001组130三、水质分析试验项目序号检测项目试验规程单位单价备注95水质分析JTJ056-84项13096总固体JTJ056-84-09项10097PH值JTJ056-84-12项5098游离二氧化碳JTJ056-84-14项10099侵蚀性二氧化碳JTJ056-84-17项100100总碱度JTJ056-84-18项100101氯离子JTJ056-84-23项100102硫酸根JTJ056-84-25项100103总硬度JTJ056-84-34项100104钙离子JTJ056-84-39项100四、岩石试验项目序号检测项目试验规程单位单价备注105含水率试验T0202-1994项50106密度试验T0203-1994项50107吸水率试验T0208-1994组45108饱水率试验T0209-1994项100109抗冻性试验(硫酸钠法)T0211-1994项200110坚固性试验GB/T14685-2001组300111单轴抗压强度试验GB/T14685-2001组140加工费每件60元112间接抗拉强度试验(劈裂法)T0214-1994组400113抗折强试验T0216-1994组1500114抗剪强度试验T0215-94组1500115抗压静弹性模量试验T0217-1994组1500116磨耗试验T0221-1994组200五、水泥及粉煤灰试验项目序号检测项目试验规程单位单价备注117水泥全套物理试验GB1345-91GB/T1346-2001GB/T17671-1999样600包括细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比重、比表面积、化学分析7项。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交法[2007]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7.08.18【实施日期】2007.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7]58号2007年8月18日)各市交通局:为加强本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规范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并自下发之日起在我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工程中执行。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规范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本省内河干线航道(以下简称内河干线航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按照本省航道基本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四条江苏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厅)为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以下简称省厅航道局)具体负责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由省建设的重大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设区的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除省建设的重大航道建设项目以外的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依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应当加强廉政建设,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设备材料采供与验收、施工质量与安全、设计变更、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管理第七条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由省负责建安费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厅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厅航道局组织编制。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标体水泥标结构杆形标座7000玻璃钢结构杆形标座9600钢反光膜结构杆形标h为高度h55米座15000h75米座20000钢质镀锌框架形标h为高度h4米座10000h6米座18000h8米座25000玻璃钢质圆形标h为高度h75米座35000h8米座40000h10米座50000钢质镀锌反光膜柱型标h为高度h6米座40000h8米座50000h10米座60000电池箱项目单位赔补偿标准元备注玻璃钢电池箱只300不锈钢电池箱只800太阳能电板瓦100灯器套15003000碱电池容量22安时只550容量45安时只1120容量75安时只1875锌空电池只120五标志标牌1
h=10米

50000
⑹钢质镀锌反光膜柱型标
h为高度
h=6米

40000
h=8米

50000
h=10米

60000
⒋电池箱
项 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 注
玻璃钢电池箱

300
不锈钢电池箱

800
⒌太阳能电板

100
⒍灯器

1500-3000
⒎碱电池
容量22安时

550
容量45安时

1120
容量75安时
米/根
500

航道边坡

护岸设施

1.损坏护岸
混凝土压顶、角石
立方米
600
浆砌块石墙身
立方米
400
混凝土墙身
立方米
600
勾缝
平方米
40
2.损坏栏杆
混凝土预制型

150
实腹式砖砌型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各市交通局,省高指、苏通大桥指,省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

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理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苏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8日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精神,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交通强国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交通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政策引导、市场驱动,重点突破、系统推进的工作思路,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及集装箱多式联运为主攻方向,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和水路运输量,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增加,港口铁路和水路集疏运量、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内河集装箱运输量大幅增长,运输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打造长江经济带运输结构调整样板。

与2017年相比,2020年全省铁路货物发送量增长1945万吨,增长34.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省铁路办公室负责全省铁路建设筹资职责划给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职责。

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

加强全省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机场等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2011年8月12日)各市交通运输局、苏北航务管理处: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1.18•【字号】苏交规〔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交规〔2015〕3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为了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和《内河通航标准》、《运河通航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及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定》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水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而相应的我省航道等级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导致超长、超宽、超吃水等超限船舶进入低等级航道航行的现象已趋常态化,船舶搁浅、碰撞、堵档等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既制约了水运经济的发展,也加大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压力。

《规定》充分考虑我省航道实际情况和水运发展需求,对超限船舶主尺度界定和安全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它的施行既是服务水运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提升我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效率和保障通航安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强化宣贯,共同营造良好的通航安全环境。

各市交通运输局要认真抓好交通系统内部的宣传贯彻,使各级地方海事、航道、港口等职能部门及行政管理人员全面了解掌握船舶在干线航道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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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
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苏交航[200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

(苏价服〔2008〕109 号苏财综〔2008〕25号苏交航〔2008〕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经一年的试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对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核定公布正式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
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赔(补)偿标准包括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以及占用航道、设置过河设施的赔(补)偿标准,其中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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