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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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

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苏交航[200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

(苏价服〔2008〕109 号苏财综〔2008〕25号苏交航〔2008〕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经一年的试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对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核定公布正式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

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赔(补)偿标准包括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以及占用航道、设置过河设施的赔(补)偿标准,其中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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