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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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96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苏价服〔2008〕109 号
苏财综〔2008〕25号
苏交航〔2008〕2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经一年的试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对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核定公布正式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赔(补)偿标准包括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以及占用航道、设置过河
设施的赔(补)偿标准,其中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
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
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
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三月
主题词:航道赔偿收费通知
抄送:各市、县航道管理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印发
共印500份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
通航水域
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
立方米
80
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
立方米
175
3.采挖砂石、泥土
立方米
50
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
沉箱、墩台等
平方米·月
10
5.设置过河管线、架空管道
米/根
500
二
航道边坡
︵
护岸设施
︶
1.损坏护岸
混凝土压顶、角石
立方米
600
浆砌块石墙身
立方米
400
混凝土墙身
立方米
600
勾缝
平方米
40
2.损坏栏杆
混凝土预制型
米
150
实腹式砖砌型
米
180
花岗岩型
米
2000
铸铁型
米
250
3.护岸滑坡倾倒、变形、沉陷米
2000
4.取土
立方米
35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5.拆除航道护岸
米
1500
6.占用航道用地
平方米·月
10
指确权的航道土地
7.占用护岸装卸作业(临时)米·天
10
指确权的航道护岸设施
8.占用航道边坡
米·月
45
三
航道绿化
1.乔木
胸径4厘米以下(含4厘米)株
60-120
胸径指距地面1米处树干直径胸径4-8厘米(含8厘米)
株
120-300
胸径8-12厘米(含12厘米)株
500-800
胸径12厘米以上
株
每增加1厘米加收150元
2.灌木
高度1米以下(含1米)
株
20-60
高度1米以上
株
60-120
3.竹类、花卉
株
20-90
4.草皮
平方米
50
5.藤蔓
株
30-80
6.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按实计取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四
航标
1.岸标基础
按实计取
2.水中灯桩基础
按实计取
3.标体
⑴水泥结构杆形标
座
7000
⑵玻璃钢结构杆形标
座
9600
⑶钢、反光膜结构杆形标
h为高度
h≤5.5米
座
15000
h≤7.5米
座
20000
⑷钢质镀锌框架形标h为高度
h =4米
座
10000
h =6米
座
18000
h =8米
座
25000
⑸玻璃钢质圆形标
h为高度
h =7.5米
座
35000
h =8米
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