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调整后项目表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严重污染界定标准为带状污染长度>100米,块状污染面积>60 m2。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赔(补)偿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
缝宽>1cm、深>1cm 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1)挖掘路基赔(补)偿标准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挖掘路肩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挖掘损坏边坡、边沟、挡土墙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4)堵塞边沟、涵洞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
时间按月数计算,不足1个月时根据占用时间按标准折算。
(2)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①、设置公益性标志,不收取费用;②、标志设置不足1年时,根据设置时间按照标准折算。
(3)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X最大高度计算。
(4)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长度按线缆、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4、桥涵(1)新泽西护栏和护栏钢管总量不足1m按1m计。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苏交港航〔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航道国有资产保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以成本补偿为原则,省厅修订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驳岸、护岸、通航水域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或占用的,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统称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按照本《标准》,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相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的,要及时通报相应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
二、本《标准》赔(补)偿范围包括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
其中,损坏航道设施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基本丧失。
按恢复重置实际费用计的项目,需要同时承担设施损坏至功能恢复期间临时设施设置的相关费用;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根据损坏程度界定。
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接受委托设置专设标志的,按照本《标准》收取设置专设标志费用。
三、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听取赔(补)偿义务人意见,明确告知赔(补)偿内容并作出处理决定。
交通局题库
我国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级A、九
A、经济社会发展和国
防建设的需要
A
(
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A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满足航道通航
( )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航道法》规定的,由( )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以下罚款。
A 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根据《航道法》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
A 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
,及时发布()并通报海事
管理机构。
A 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A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
()同意并公布。
门
在()
A 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航道管理机构发现或接到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后,应当立即。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汇总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维护类别、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装备、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养护应急预案。
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航道应急保障中心,并建立全省航道应急保障施工单位库,为航道应急抢通提供保障。
第七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科学养护,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养护范围与维护标准第八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按照航道现状等级,合理论证确定航道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苏政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
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并组织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
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五、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附表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900
胸径12cm以上
株
每增加1cm加收138元
2
灌木
高度1m以下(含1m)
株
80
高度1m以上
株
140
3
竹类、花卉
株
95
4
草皮
㎡
75
5
藤蔓
株
80
6
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
按实计算
六
安全设施
1
标志、标线
(1)
标志
已扣除残值
损坏标志牌
㎡
620
含钢管横梁,不含反光膜,按块计
损坏钢管立柱
m
300
620
710
850
总量不足1m3时按1m3计
预制混凝土
m3
1000
按损坏预制块个数折算成m3取
4
堵塞边沟、涵洞
m
50
总量不足1m时按1m计
三
公路用地
1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月
15
按月取
2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年
50
按版面面积计
3
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
m3
500
总量不足1m3时按1m3计
4
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
太阳能标志牌
套
4430
(4)
金属百米牌
块
120
(5)
水泥百米桩
块
80
(6)
公路界桩、标桩
根
140
(7)
水泥混凝土里程碑
块
190
(8)
金属里程碑
块
270
(9)
警示柱
根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航道赔补偿标准
航道赔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占用的土地进行的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计算。
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类型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农作物、树木、蔬菜等青苗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青苗的种类、生长状况、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进行计算。
四、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五、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拆迁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拆迁的规模、难度和当地的经济状况进行计算。
六、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迁移或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的补偿,包括水库、水闸、泵站等。
补偿标准根据设施的类型、规模、用途等因素进行计算。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安置的居民和农民进行的补助,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和生活问题。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租房价格和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八、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复垦的土地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土地的生产力。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和复垦的难度进行计算。
九、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恢复的植被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生态平衡。
补偿标准根据植被的类型、规模和生长周期进行计算。
十、农村道路修复费农村道路修复费是对航道建设过程中需要修复的农村道路进行的补偿,用于恢复道路的通行能力。
补偿标准根据道路的类型、规模和修复难度进行计算。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航道知识题库
航道行政执法实务试题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实施日期是2015年( C )A 1月1日B 2月1日C 3月1日D 5月1日2.下列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是( C )A某市市(郊)区航道管理站 B某船闸管理所C某县航道管理站 D某航道处航政法规科3. 为方便当事人,交通执法单位可以允许船舶驾驶人员代表船舶所有人接受行政处罚或签收有关文书。
但( B )元以上罚款、吊销有关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代表人提出作为代表的,应当出示委托人的授权证明。
A2000 B 5000 C 10000 D200004. 登记为个体运输户的运输经营者,拥有( B )总吨以上的营运船舶,交通执法单位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将其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A300 B 500 C 1000 D 20005.下列不是航道行政处罚种类的是(C )A警告 B 罚款 C扣押违法船舶 D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6. 江苏省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D )元以上的罚款A2000 B 5000 C10000 D200007.《航道法》规定航道管理机构可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B )A查封经营场所 B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C 暂扣施工工具D查封违章设施8.关于航道行政处罚中说法错误的是( A )。
A可以以“经济困难”等非法定情形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B 当事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在执行阶段,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通过签订书面执行协议,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C 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可以中止执行。
D 法院受理裁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结案证明。
9.下列属于应当收取航道赔偿费的事项是(A)A 损坏航标B 经过许可设置过河管道C 占用航道边坡堆放砂站 D占用通航水域停放加油船10. 根据《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设置跨(过)河管线的是按照( D )为收费单位的。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发布日期:2006-11-30执行日期:2007-3-1生效日期:1900-1-1《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航运事业。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五条本省航道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六条本省航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
一至七级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等外级航道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方案,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江苏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解读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解读为了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做到依法索赔,按标准收费,确保受损航道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
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于2007年3月下发了苏价服[2007]108号、苏财综[2007]20号、苏交航[2007]2号文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从2007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一、收取航道赔补偿费依据系《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航道赔补偿责任人损害的对象是航道,但损害的客体是航道所承载的公共服务职能,而公共服务是国家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障措施,航道赔补偿是针对航道这个特殊的物所具有的公共服务功能。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授权航道管理机构对违法损坏航道的责任人可以责令其改正。
对于不能自行恢复原状或者不能按照航道技术要求恢复原状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收费标准和损害程度责令其缴纳赔偿费。
对于合法申请而损害航道的,航道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损害程度与责任人约定进行补偿费金额。
二、收费标准根据相关标准科学计算得出《标准》中的具体金额系综合运用两种方法予以确定:一是套用定额计算;二是与其他类似工程标准对比分析。
对于能够用定额测算的常规性项目,根据交通部《内河航运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计算重置成本,作为对应项目的赔补偿标准,对于一些非常规项目或者定额中的缺项,采用市场调研和考察相结合的方法综合测算重置成本,以市场为依据确定重置成本。
三、不得超出《标准》规定的标准收费。
《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具体标准均为最高限额,一般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航道管理机构实际收取赔(补)偿费时,不得超过《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具体标准,可以根据损害程度等酌情下浮。
例如,当事人撞坏护栏,如果未导致护栏无法修复,航道管理机构在认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标准》中规定金额减去残存价值。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调整后项目表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调整后项目表项目单位赔(补)偿标准(元)备注一、通航水域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立方米80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立方米1753.采挖砂石、泥土立方米50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平方米·月105.设置跨(过)河管线米·根按杆塔或管道计量根数依附桥梁设置跨河管线米·根200不依附桥梁设置跨河管线米·根500设置过河管线米·根500二、航道边坡(护岸设施)1.损坏护岸混凝土压顶、角石立方米600浆砌块石墙身立方米400混凝土墙身立方米6002.损坏栏杆混凝土预制型米135实腹式砖砌型米180花岗岩型米2000铸铁型米2253.护岸滑坡倾倒、变形、沉陷米20004.取土立方米355.拆除航道护岸米15006.临时占用航道用地平方米·月10 指确权的航道土地7.临时占用护岸装卸作业米·天10指确权的航道护岸设施8.临时占用航道边坡米·月45三、航道绿化1.乔木胸径4厘米以下(含4厘米)株30胸径指距地面1米处树干直径胸径4-8厘米(含8厘米)株100胸径8-12厘米(含12厘米)株400胸径12厘米以上株每增加1厘米加收130元2.灌木高度1米以下(含1米)株20高度1米以上株603.花卉株104.草皮平方米405.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按实计取四、航标1.岸标基础按实计取2.水中灯桩基础按实计取3.标体按实计取(1)水泥标结构杆形标座6000(2)玻璃钢结构杆形标座8500(3)钢、反光膜结构杆形标h为高度h≤5.5m座15000项目单位赔(补)偿标准(元)备注h≤7.5m座20000(4)钢质镀锌框架形标h为高度h =4m 座9000h =6m 座16000h =8m 座22000(5)玻璃钢质圆形标h为高度h =7.5m 座32000h =8m 座36000h =10m 座45000(6)钢质镀锌反光膜柱型标h为高度h =6m 座36000h =8m 座45000h =10m 座540004.电池箱玻璃钢电池箱只300不锈钢电池箱只8005.太阳能电板瓦1006.灯器普通航标灯器套1500一体化式LED航标灯器套50007.碱电池安时?伏特 48.锂电池安时?伏特 6五、标志标牌1.陆上界桩根3752.水中界桩根20003.里程牌块9004.标志标牌(1)基础个1900 (2)立柱根4000 (3)面板平方米2000 5.测量标志(坐标点)处(个)5000六、船闸及附属设施1.闸门钢结构依照鉴证的受损值照价赔偿2.水工结构(1)钢筋砼墙底板立方米810(2)钢护面吨6480(3)砌石墙身立方米360(4)靠船墩立方米4953.附属设施(1)系船柱个900(2)系船钩个720(3)铁爬梯米270七、专设标志1.桥涵标(1)桥孔灯盏10000 (2)桥柱灯盏100002.桥名牌平方米32003.提示牌平方米32004.桥梁倒水尺平方米12505.管线标项目单位赔(补)偿标准(元)备注(1)边长2米套12000 (2)边长3米套20000 (3)LED灯器套120006.浮标浮标费用仅指材料费用(1)φ1.2浮鼓套10000 (2)φ1.8浮鼓套40000 (3)φ2.4浮鼓套70000 (4)φ3.0浮鼓套80000 7.遥测装置(1)定位套6500 (2)不定位套3500八、其它未列项目根据恢复重置或设置费用按双方协商或鉴证结论计收。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学习
第二部分 预算编制办法
四、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15、养护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有关规定取消,不再计取。 16、施工期港航协调、安全监督费 修订前指本项目指项目施工期间为水上(布置有跨航道桥梁, 航道养护工程施工对陆上交通产生妨碍时含陆上)交通管制与相 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安全监督所发生的费用。修订后本项费用并 入专项费用。
第一部分 概况
一、总体修订情况 此次养护定额的修订,保持了原有预算编制的体系和程序, 主要对不符合现行法规及规定的部分进行了调整、对试用期间发 现有问题的定额条目重新测定、对定额中缺漏的项目予以增补、 对取费费率重新测算调整,更贴近实际,格式按照《标准化工作 导则》重新编排,更加规范。
第一部分 概况
第二部分 预算编制办法
四、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3、人工费 人工费指列入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航道养护工程施工的生产 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 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 (1)由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在间接 费的规费中考虑,因此此次修订时人工费的组成不再包括此部分 内容。 (2)修订后的每工日人工费标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 定额站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后公布执行,取消了原 有的人工费计算公式。目前人工费标准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苏交质〔2012〕 40号)执行,其中人工费单价54.53元/工日,机械人工费单价 64.98元/工日,船员人工费单价77.98元/工日。
第二部分 预算编制办法
四、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2、费用标准概述 修订后的费用标准概述中,根据试用期反馈的实际情况增加 了如下说明: (1)“土方工程中外购填料价值不作为其他工程费和间接 费的计费基数”; (2)外购成品闸门门体、阀门门体、启闭机、运转件,按 其购置价格作为其他工程费和间接费的计费基数,其中间接费里 的规费以购置价格的20%作为计费基数; (3)其他工程费和间接费费用定额适用于编制航道养护工 程预算,航道养护招投标工程可参照使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 整;
《港口与航道工程》2024年-江苏省-一建-下半年-真题冲刺卷B卷
《港口与航道工程》2024年-江苏省-一建-下半年-真题冲刺卷B卷一、【单选题】1. 水运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 )。
A、邀请招标B、公开招标C、议标D、由招标人选择,主管部门批准正确答案: B2. 高桩码头施工时,在()中沉桩,应以标高控制为主,贯入度做为校核。
A、砂性土层B、黏性土层C、风化岩层D、淤泥层正确答案: B3. 当台风中心在48h内可能进入防台界线以内水域,此时的防台工作属于( )阶段。
A、防台戒备B、防台准备C、防台实施D、抗击台风正确答案: B4. 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前提,是依据该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和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确定。
当变化幅度达( )时可调整。
A、单项超10%且总价超2%B、单项超10%且总价超3%C、单项超20%且总价超2%D、单项超20%且总价超3%正确答案: C5. 关于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交底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在单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应进行工程技术交底B、在单位工程正式施工前应进行工程技术交底C、在分部工程正式施工前应进行工程技术交底D、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应进行工程技术交底正确答案: A6. 桩基静载荷试验前应进行的检测是( )。
A、平面位置偏差B、垂直度C、桩身强度D、桩身完整性正确答案: D7.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的标准包括( )。
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B、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C、不合格的项目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D、主要功能项目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正确答案: B8. 链斗挖泥船的运转时间小时生产率与下列参数中的( )有关。
A、重载航速B、斗桥的倾斜系数C、轻载航速D、泥驳载重量正确答案: B9. 下列挖泥船施工方法中,属于铲斗挖泥船的是( )。
A、斜向横挖法B、平行横挖法C、十字形横挖法D、纵挖法正确答案: D10. 两台起重设备的两个主吊钩起吊同一重物时,各起重设备的实际起重量,严禁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 ),且钩绳必须处于垂直状态。
江苏省内河航道分级与航道尺度表
江苏省内河航道分级与航道尺度表
一、江苏省内河航道分级与航道净空尺寸表
注:Ⅲ、Ⅳ级航道不同河流净空尺寸可能不同,表中尺寸仅作为参考,具体净空尺寸需
通过航道局发文确定。
T--船舶标准吃水 H —净高 H--水深 B--船宽 Bb--底宽 Bm--净宽b--上底宽 h :侧高 DLNWL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DHNWL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二、公路净高规定
按《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60-2004)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为5.00m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为4.50m ,人行道净高为2.5m 。
附: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构造物跨越已建高速公路有关事宜的意见》(苏交控工[2007]100号)文件规定:为满足日后养护工程实施要求,跨越结构物底面至路面(应充分考虑按规划标准扩建后的情况)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5.2米。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苏交质[2012]40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苏交质〔2012〕40号)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程实际情况,经第五十八次厅务会研究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一、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83号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实际情况,现将我省的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如下:1、人工费单价调整至73.10元/工日;机械人工费单价调整至87.07元/工日。
2、执行时间2012年12月1日起,在此之前已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
二、水运工程人工费单价的调整1、水运工程(内河航道、船闸、港口码头)人工费单价调整至54.53元/工日;机械人工费单价调整至64.98元/工日;船员人工费单价调整至77.98元/工日。
待交通部修改完善后的《内河航运定额》发布施行后,水运工程人工费单价再做新的调整。
2、执行时间2012年12月1日起,在此之前已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
三、交通养护工程的人工费单价可参照执行。
四、人工费单价仅作为估算、概、预算编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0月26日——结束——。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5号2011年8月12日)各市交通运输局、苏北航务管理处: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2013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国务院《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航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长江航道、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航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航标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苏北航务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航道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航道站)和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标管理,建立健全航标检查与考核、档案管理等航标保障制度,定期开展航标业务教育和培训,做好航标工作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经济实用的航标新技术,提高航标管理与维护技术水平。
第五条本省内河航标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航标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航道管理机构航标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省航标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考核航标维护和管理质量;(二)编制和审定全省航标建设、维护计划,提出实施措施;(三)审定全省等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的移位、拆除及设置。
第七条市航道处、苏北航务处航标管理的主要职责:(一)依据航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权限,定期检查和考核辖区内航道的航标工作;(二)编制年度航标工作计划及其航标工程建设与养护计划;(三)根据辖区内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审核县航道站报送的等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审定等外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并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设置或者调整航标,发布航道通告;(四)收集和整理航标技术资料,评定航标维护质量,建立航标工作台账和档案,及时、准确地填报航标统计报表;(五)审查许可权限范围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专设标志配布图和设置,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六)加强航标备品、备件等设备管理,完善航标管理应急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1月2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116号令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航道管理,确保航道畅通,充分发挥内河航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航道设施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航道”、“国家航道”、“地方航道”、“专用航道”,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含义。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条本省航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航道的建设发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切实搞好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通航技术标准;(二)根据航道发展需要和通航标准要求,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实施建设、养护计划;(三)审查批准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负责航道养护规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六)负责对本辖区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社会工程船舶的管理;(七)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和破坏航道设施、侵占损坏航道的行为,查处航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违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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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
h =10m
座
45000
(6)钢质镀锌反光膜柱型标
h为高度
h =6m
座
36000
h =8m
座
45000
h =10m
座
54000
4.电池箱
玻璃钢电池箱
只
300
不锈钢电池箱
只
800
5.太阳能电板
瓦
100
6.灯器
普通航标灯器
套
1500
一体化式LED航标灯器
套
5000
7.碱电池
安时•伏特
4
8.锂电池
(1)水泥标结构杆形标
座
6000
(2)玻璃钢结构杆形标
座
8500
(3)钢、反光膜结构杆形标
h为高度
h≤5.5m
座
15000
h≤7.5m
座
20000
(4)钢质镀锌框架形标
h为高度
h =4m
座
9000
h =6m
座
16000
h =8m
座
22000
(5)玻璃钢质圆形标
h为高度
h =7.5m
座
32000
h =8m
米·根
按杆塔或管道计量根数
依附桥梁设置跨河管线米·根源自200不依附桥梁设置跨河管线
米·根
500
设置过河管线
米·根
500
二、
航道边坡
(护岸设施)
1.损坏护岸
混凝土压顶、角石
立方米
600
浆砌块石墙身
立方米
400
混凝土墙身
立方米
600
2.损坏栏杆
混凝土预制型
米
135
实腹式砖砌型
米
180
花岗岩型
米
2000
铸铁型
套
12000
(2)边长3米
套
20000
(3)LED灯器
套
12000
6.浮标
浮标费用仅指材料费用
(1)φ1.2浮鼓
套
10000
(2)φ1.8浮鼓
套
40000
(3)φ2.4浮鼓
套
70000
(4)φ3.0浮鼓
套
80000
7.遥测装置
(1)定位
套
6500
(2)不定位
套
3500
八、其它未列项目
根据恢复重置或设置费用按双方协商或鉴证结论计收
安时•伏特
6
五、
标志标牌
1.陆上界桩
根
375
2.水中界桩
根
2000
3.里程牌
块
900
4.标志标牌
(1)基础
个
1900
(2)立柱
根
4000
(3)面板
平方米
2000
5.测量标志(坐标点)
处(个)
5000
六、
船闸及附属设施
1.闸门钢结构
依照鉴证的受损值照价赔偿
2.水工结构
(1)钢筋砼墙\底板
立方米
810
(2)钢护面
胸径4-8厘米(含8厘米)
株
100
胸径8-12厘米(含12厘米)
株
400
胸径12厘米以上
株
每增加1厘米加收130元
2.灌木
高度1米以下(含1米)
株
20
高度1米以上
株
60
3.花卉
株
10
4.草皮
平方米
40
5.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
按实计取
四、
航标
1.岸标基础
按实计取
2.水中灯桩基础
按实计取
3.标体
按实计取
吨
6480
(3)砌石墙身
立方米
360
(4)靠船墩
立方米
495
3.附属设施
(1)系船柱
个
900
(2)系船钩
个
720
(3)铁爬梯
米
270
七、专设标志
1.桥涵标
(1)桥孔灯
盏
10000
(2)桥柱灯
盏
10000
2.桥名牌
平方米
3200
3.提示牌
平方米
3200
4.桥梁倒水尺
平方米
1250
5.管线标
(1)边长2米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调整后项目表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
通航水域
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
立方米
80
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
立方米
175
3.采挖砂石、泥土
立方米
50
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
平方米·月
10
5.设置跨(过)河管线
米
225
3.护岸滑坡倾倒、变形、沉陷
米
2000
4.取土
立方米
35
5.拆除航道护岸
米
1500
6.临时占用航道用地
平方米·月
10
指确权的航道土地
7.临时占用护岸装卸作业
米·天
10
指确权的航道护岸设施
8.临时占用航道边坡
米·月
45
三、
航道绿化
1.乔木
胸径4厘米以下(含4厘米)
株
30
胸径指距地面1米处树干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