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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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意定监护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意定监护制度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无法完全自理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然而,意定监护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监护人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意定监护监督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制度框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二是规定了监护人的选任程序和条件;三是设立了监督机构,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四是建立了救济机制,为被监护人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监督措施和手段,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主体不明确当前,意定监护监督的主体包括法院、民政部门、社区等,但各主体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不够明确,导致出现互相推诿、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二)监督措施不完善现有的监督措施主要依赖于定期报告、实地调查等方式,但这些措施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导致执行难度大、效果不显著。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发现和处理问题方面存在不足,如对监护人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处理流程不透明等。

四、改进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措施(一)明确监督主体及其职责应明确法院、民政部门、社区等在意定监护监督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确保各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同时,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督主体进行追责。

(二)完善监督措施和手段应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明确监督措施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例如,可以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健全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发现问题的渠道、处理问题的流程、惩戒措施等。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 法定监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例如,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其人身、财 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 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无法确定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例 如,在孤儿、弃儿或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能由国家或相关组织担任指定监护人。
在我国,监护制度最早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之后在《中华民国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都有所体现。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和家庭结 构的变化,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监护制度的重要性
监护制度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 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01
02
03
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 洞和不足,如法定监护人 的确定、监护人权责不明 确等。
执行难度大
由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不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法律漏洞侵犯被监护 人的权益。
社会认知不足对监护职责缺乏认识和履 行。
监护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协调家庭、社会
和国家的关系。
完善监护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增强家庭功 能,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 家庭和谐。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推动社会治 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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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我国,由于法律的滞后和社会观念的保守,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尚未得到有效的推广和实施。

许多人在疾病困扰或意外发生时面临着缺乏自主意识和决策能力的困境,他们的权益和尊严常常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健全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势在必行。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旨在探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旨在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探讨如何尊重并保障成年人意志的实施路径,为社会各界提供更专业的监护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内容结束】1.2 问题意义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这一制度不仅能够保障成年人在意外情况下的权益和利益,还可以有效规范监护行为,防止滥用监护权问题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如监护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监护人权利义务不清晰等。

研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问题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当前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完善监护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通过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内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为我国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问题意义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健康发展,保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1.3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深入探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在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通过对制度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分析,寻找改进的空间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我们希望通过本研究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我们将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成年人的意志自主和个人权利,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本研究,我们期望为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指导,为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完善研究以三个意定监护典型案例为视角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完善研究以三个意定监护典型案例为视角

1、调整对象、规范内容和法律特征的比较
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最后,经济法的法律特征表现为强制性、政策性 和程序性,而民法的法律特征则表现为任意性、平等性和自愿性。
2、经济法与民法相互作用、相 互融合的体现
2、经济法与民法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体现
尽管经济法和民法存在上述区别,但它们在实际运用中却常常相互、相互作 用。首先,民法为经济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为经济法的制定和 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经济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法的实现,为民 法主体之间的交易和交往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可以在自己尚有行为能力时,通过书面协议或公证程序 指定未来可能需要的监护人,对自己在丧失行为能力时进行照顾和管理。意定监 护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 会公德等。
二、意定监护制度分析
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具有自主性、私 法性等特点。与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更能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满足其个性化需求。此外,意定监护还可以避免在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出现不 必要的纷争和纠纷,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总之,意定监护制度是一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法律制度,我们 应该加强对它的研究和实践。在未来的法律改革中,应该充分考虑意定监护制度 的优缺点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无行为 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参考内容三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在探讨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时,首先需要对两者的概念和主要内容有清晰的 认识。经济法是一系列用于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市场 调节、国家干预和市场监管等方面。而民法则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继承权等领域。

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267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黄曼作者简介:黄曼(1996-),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法学硕士,湖南工业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0)摘要:在国际人权保障强化及老龄化进程发展快速的背景下,老年人的数量会逐渐增多,老年人面临着诸多养老困境,为应对这一现实需求成年监护制度应运而生,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当中,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形态虽然十分丰富,但立法趋势却相对一致,即基本都是以意定监护为主要模式,法定监护为辅助模式。

我国监护制度的体系虽不够完善,但也在逐步发展,本文分析了意定监护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解读当前意定监护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剖析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提出相关能够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及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意定监护制度;发展历程;必要性;监护监督制度在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33条就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旧采纳了该条文。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这一块也是十分关注,对通过监护手段来进行养老保障也是立场坚定的。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发展及其解读(一)立法发展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虽然确立了我国的监护制度,但其规定的范围很局限,监护对象仅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提及其他意定监护的内容。

2002年12月立法机关在审核《民法(草案)》时,也没有规定比较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

2010年初,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先实现对老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向意定监护制度的全面改革迈进一大步。

2012年12月28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其第26条第1款主要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亟需进行改革完善。

建议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立监护监督、惩戒制度,完善监护的设立、变更、撤销、恢复制度等。

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以保障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及实施效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及文化知识的获得,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及未来。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于国外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

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家出走、辍学、流浪乞讨现象的增多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本文试图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进行剖析,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现实危害。

我国监护制度固有的缺陷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出现的不适应,在现实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利实现及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

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过分倚重亲属监护。

我国自古就有很强大宗族思想和传统,这也深深地影响到我国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试论监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监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监护制度的完善CATALOGUE目录•监护制度概述•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完善监护制度的建议与措施•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监护制度概述CATALOGUE 01监护制度的定义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监护制度的定义与历史沿革监护制度的类型与特点监护制度的类型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监护制度可分为未成年人监护、精神病人监护、老年人监护等。

其中,未成年人监护又可分为父母监护、祖父母监护、外祖父母监护、兄姐监护等。

监护制度的特点监护制度具有强制性、补充性、法定性和保护性的特点。

强制性是指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补充性是指监护人只有在其他措施无法保障被监护人权益时才承担责任;法定性是指监护人的确定和职责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性是指监护制度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的重要性与作用监护制度的重要性监护制度的作用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CATALOGUE02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030201监护制度面临的挑战法律制度不健全执行难度大社会变迁带来的挑战监护制度需要改进的方面应加强监护制度的法律保障,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加强法律保障完善监护人制度增强社会支持强化执行力度应完善监护人制度,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监护人的管理和监督。

应增强社会支持,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给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帮助他们更好地生活。

应强化执行力度,确保监护制度的执行到位,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完善监护制度的建议与措施CATALOGUE03完善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制定《监护法》01确立全面监护制度02设立专门机构03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严格执法和监督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强化监护制度的执行力度1提高监护制度的透明度与公信力23政府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和信息,增加公众对监护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对监护工作的监督,发现和反映问题,推动监护制度的不断完善。

加强社会监督政府应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涉及监护制度的纠纷和争议。

《2024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意定监护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基于自身意愿,选择并确定监护人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对监督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

二、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发展现状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的过程。

当前,我国在实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手段单一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亟需完善和改进。

三、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机构不健全当前,我国的意定监护监督机构多为临时设立,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和专职的监督人员。

这使得监督工作的实施往往面临人员配备不足、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监督手段单一目前的意定监护监督手段多以形式审查为主,缺乏实质性的审查和调查。

这使得一些违规行为和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意定监护的规范还不够完善,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

这导致一些人在选择和确定监护人时存在侥幸心理,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实施。

四、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策略(一)建立健全的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意定监护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监督人员。

同时,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丰富监督手段除了形式审查外,还应加强实质性审查和调查,包括对监护人的资格、能力、品行等方面的调查。

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提高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意定监护的规范和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和了解。

五、结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是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老年人监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问题探究

老年人监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问题探究

老年人监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问题探究【摘要】根据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已于1999年步入了老年型社会。

随着高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财产管理、人身照顾等成为综合性社会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不断得到世界各国重视,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监护;老年人监护制度一、引言根据联合国1982年举行的“世界高龄问题会议”的定义,凡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7%以上的,称为“高龄化社会”,超过14%以上的,则为“高龄社会”。

而目前我国拥有13亿人口,根据此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在200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8639万人口,到2020年将达到1亿5700万。

据此计算,我国已经步入老年型社会。

二、老年人监护概述(一)老年人监护的含义老年人监护的重点在“监护”这两个字,监护是一种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公元前450年古罗马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中就确立了监护制度,现代监护制度也是由此发展而来,而这也是第一次提到“监护”一词。

我国学者对于监护有不同的见解,本人认为监护是法律上对于那些由于年龄或者精神方面及身体健康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和管理自身事务的人为其设定专人给予其人身照护、财产管理及维护其他合法权益,以使其能正常的生活的一种民事法律手段和方法。

因此,老年人监护是指为了使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体和生活得到照顾,从而可以健康幸福的安度晚年而根据法律为其设定监护人,对其进行照管,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现代民法中,监护制度具有偏重于保护弱者的功能,并且被监护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这是智识上的弱者。

这其中并没有包含老年人,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历史中,监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并且被看做是亲权的延伸,而老年人作为一种新的特殊的分类,需要对监护制度加以修改,以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探析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探析

盾 突 出 。在 市场 经济 飞速 发展 的大 环境 中 , 为 了生存 , 大量 的农 母或 者外祖 父 母监护 , 从 而形 成爷孙 两代 共 同生 活的状 态 。 这 种 村 剩余 劳动 力开 始涌 入城 市寻 找就业 机会 , 而 由于户 籍制 度 、 经 类 型 的监护 在农村 留守儿童 监护 中是最 为普遍 的 , 同时也是不 利 济 等方面 的原 因 , 己为人父母 且 子女 尚未成年 的农村 进城务 工人 因素 最多 的 。一方 面 , 一般 情况 下祖 父母 、 外祖父 母大 都年事 已 员 不得不 丢下 子女长 期在城 市艰难 地打 拼着 , 他 们 的孩 子们 组成 高, 有 的还体 弱多病 , 造成祖 辈 的负担过 重 , 这 样对儿 童 的监护 也
导致不 能行 使监护 权 , 因此 在法 律意 义上 留守儿童 的法 定监护人 已成 年 的兄 或姐 身体有 残疾 不宜外 出打 工 , 比如聋 、 哑, 或者肢 体
依 然是 他们 的父母 , 但是 实际上 具体履 行监 护职责 的却大 多是 留 虽有 残疾 , 但经 过长 期训 练能 的祖 父母 、 外祖 父母 或者其 他 的亲戚 朋 友 , 甚至 还存 在 少 数 留 守儿童 完 全没有 人 监护 的情 况 。对于 接 受委 托对 留守 儿童 以担 任未 成年 留 守儿童 的监 护人 。
殊, 原 因在 于 留守儿童 的父母 既没有 死亡 , 也不 是没有 监护 能 力
4 . 同代监 护 。父母 双方 均 外出务 工 , 由已经成年 的兄 、 姐 来
而 无法 履行 监护职 责 , 而只 是 由于他们 的父 母长期 不在身边 从而 照顾 尚未 成年 的 弟、 妹 。这种 监护方 式可 以说几 乎没有 , 但如 果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研究⽬的与意义 监护制度是民法的⼀项基本制度,是指对于⽆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监督、保护。

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为能⼒⼈的监督和照顾制度。

监护设⽴的⽬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的合法权益,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未成年⼈是指不满⼗⼋周岁的中国公民。

未成年⼈作为⾃然⼈,从胎⼉开始就具备民事权利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如继承、⼈⾝⾃由、⼈格、⾝⼼健康发展、受教育等权利。

但由于未成年⼈智⼒和情感以及道德观念尚发育不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的⾏为,是⽆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

所以,未成年⼈的各种民事、刑事、⾏政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实现、保护和救济完全或者部分依赖于其监护⼈代其⾏使。

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发展较晚,⽬前有关⽴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章第⼀、⼆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的资格、监护的设⽴、监护⼈的职责等规定,虽然初步形成了⼀定的特⾊和制度涵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的未成年⼈监护制度从⽴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均存在不少⽴法缺陷。

随着社会的变⾰,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趋复杂,更⽇益凸显出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滞后于⼉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

例如;在对于未成年⼈的监护⽅⾯: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这种未成年⼈监护制度的设计表明我国⽴法者对于未成年⼈监护的认识,还停留在私域化、亲属化、⾃治化观念中;未成年⼈“国家⼈”、“社会⼈”的现代⾝份境界未获确认,因此产⽣了我国未成年⼈监护存在过分倚重亲属以及相关规定却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专门机构从事这公⼒介⼊有限并缺少可操作性的问题;我国⽬前虽已有专门的未成年⼈保护⽴法,但在家庭保护这⼀环节上的⽅⾯的监督⼯作,因此也难以约束监护⼈的⾏为。

浅析我国的监护制度

浅析我国的监护制度

浅析我国的监护制度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关系着对未成年人和处于特殊情况下的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得到不断发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有关监护的规定有点显得与社会现状脱节。

本文拟从社会现实出发,结合国外监护制度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监护制度进行阐释,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监护亲权保佐未成年人监护是指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制度是指一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许多国家采用了这一立法体例。

关于监护的性质,学理上认识不一。

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权利说,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

它主要是指监护人有权支配被监护人的某些人身和财产上的权益。

(2)职责说,此种观点认为:监护制度下,监护人负有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相关权益的职责。

笔者认为,职责说更为合理。

因为若将监护理解为一种权利,则等于说监护人可以通过监护他人而获得利益,显然不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而且《民法通则》第18条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至于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所享有的这样或那样的权利严格意义上只能将这样规定理解为权限。

一、问题: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有关监护制度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中,《民法通则》第2章第2节第16-19条以4条的篇幅对监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若干与监护相关的较具体的规定。

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分析,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发现我国监护制度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亲权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实践探索及其完善路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实践探索及其完善路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实践探索及其完善路径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1.4 论文结构安排 (5)二、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6)2.1 意定监护的概念界定 (7)2.2 意定监护的法律特征分析 (8)2.3 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探讨 (9)三、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探索 (11)3.1 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进展 (12)3.2 意定监护的实践案例分析 (13)3.3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4)四、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5)4.1 监督主体的确定 (16)4.2 监督方式的完善 (18)4.3 监督程序的规范 (19)4.4 监督机制的有效性保障 (19)五、完善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政策建议 (21)5.1 完善立法层面 (22)5.2 加强执法力度 (23)5.3 提升公众认知度与参与度 (25)5.4 建立多元协同监督机制 (26)六、结论与展望 (28)6.1 研究结论总结 (29)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意定监护作为一种新型的监护方式,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个性化的监护服务。

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通过对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实践的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本文从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阐述了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背景和意义。

通过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实践的现状进行概述,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从立法、执行、监督等环节入手,探讨了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根据前述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路径建议,包括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执行机制、强化监督措施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的进程,监护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他们的监护和教育,有必要对我国的监护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护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模糊和笼统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以及互动方式。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关于监护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如监护人应该如何行使监护权利、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等。

其次,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需要对监护人资格的认定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监护人的资格认定主要是以法定关系为依据,如父母、祖父母等。

然而,现实情况却并非全部监护人都具备法定关系,例如,未婚妈妈等。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监护人资格的认定,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资格审查,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和权益。

再次,监护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不仅要履行照顾和监督被监护人的责任,还应该为其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条件。

在制度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教育、医疗等事项应当享有决策权,并且能够获得合法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监护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监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监护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合法行使监护权,并且及时纠正监护人行为中的不当行为。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新形势下的监护难题的研究和解决,确保制度的精细化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加强监护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升我国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思考摘要:本文从涉及我国监护制度的几个案例出发,分析了我国目前有关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从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以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结合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在相关立法方面的发展趋势,去其糟泊取其精华,对如何完善我国监护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监护;监护人;监督一、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进行分析,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我国对被监护人范围规定不够完善根据《民法通则》,我国给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设立监护人。

我国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了个限定即只能是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才可以设立监护人。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水平逐渐先进,我国植物人的数量日益上升,虽然在执行中我们也会为植物人设立监护人,但就一部法律而言,要符合最底道德标准、严谨、合理、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由此,我国法律中关于监护的规定不够严谨,会将植物人等新出现的人群排除在外是不合理的。

2、监护种类的规定不合理我国《民法通则》中将监护分为3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并且在法律中将监护人的范围、顺序都做了强制性规定。

但是,纵贯各国有关监护种类的改革趋势都十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同程度的都承认遗嘱监护、任意监护的效力。

遗嘱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用遗嘱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这种指定优于法定监护的效力,如指定不一的以后一个的遗嘱中指定的为主。

任意监护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以防日后自己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提前用合同的方式为自己指定监护人,指定的效力同时也大于法定监护的效力。

俗话说得好”虎毒不食子”任何一个父母都会为自己的子女做打算,并且任何人肯定会为自己考虑,最有可能选出适合照顾子女、照顾自己的监护人。

3、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关于监护人的资格的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1条仅仅是要求监护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以及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这几个方面,并未考虑到监护人的品行与被监护人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等因素,未规定缺格事由,这样的规定难以确保监护人适当的履行职责以及预防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

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

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

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
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过程。

以下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1. 1950年代至197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建立监护制度,并将其纳入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

此时期主要侧重于监护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对监护对象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少。

2. 1980年代至199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逐步完善监护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权益保护。

3. 2000年代至今:我国继续完善监护制度并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加强家庭监护。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监护工作。

例如,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孤儿、失踪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监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监护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
谐稳定。

未来,我国监护制度还将继续适应社会需求和法律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健康医疗监护制度

健康医疗监护制度

药品管理
严格药品采购、储存、使用流 程,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03
健康医疗监护制度的保障 措施与政策支持
法律法规与政策保障
制定和完善健康医疗监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健康医疗监护的权利和义务,为健康医疗监护制度的 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并实施有关健康医疗监护的政策和规范,指导和管理健康医疗监护工作的开展。
02
健康咨询
提供健康生活方式、疾病预防等方面 的咨询,帮助个体改善生活习惯。
01
护理服务
为疾病患者提供专业护理,包括长期 护理、康复护理、重症护理等。
05
03
预防保健
针对不同年龄段和群体,提供疫苗接 种、口腔保健、心理健康等预防保健 服务。
04
疾病治疗
根据疾病种类和病情,提供专业诊断 和治疗服务,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 疗、手术治疗等。
得到有效管理和更新。
评估指标二
医疗服务满意度。通过调查问卷 、电话访问等方式,了解居民对 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反馈意见, 以便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评估指标三
慢性病管理效果。评估慢性病患 者的病情控制情况、药物治疗效果 以及生活质量等方面,反映健康医 疗监护制度的实际效果。
评估结果分析与解读
数据分析一
通过对比实践前后的健康档案 建档率,可以发现制度的实施 是否提高了居民的健康信息管
健康医疗监护制度的服务 对象与内容
服务对象及适用范围
01
02
03
健康人群
为健康人群提供定期健康 检查、健康咨询、预防保 健等服务。
亚健康人群
针对亚健康人群,提供健 康评估、干预措施、心理 咨询等全面健康管理。
疾病人群
为疾病人群提供专业诊断 、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 。

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监护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我国该制度的规定却显得粗糙简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立法技术的进步逐渐不能适应需要。

时下正值民法典制定契机,有必要对其进行发展完善。

在未来的监护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处理。

一、监护与亲权的分立我国监护制度最遭学者们非议的莫过于监护与亲权混沌一体。

该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的第二节,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父母只是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

这种未将监护与亲权加与区别而普遍适用于亲子与非亲子的大监护体制受到了激烈的批评。

学者们认为亲权与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亲权定义为:“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1]”;其要点为:其一亲权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其二亲权权利两端对象分别为父母和子女;其三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其四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许滥用[2]”。

而监护是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义务。

其要点为:第一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的制度,目的在于弥补其行为能力之不足;第二监护亦可分为身体上之监护与财产上之监护。

这样看来,针对未成年子女亲权和监护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作用颇为相似,然细分析之则不尽然,两者有诸多差别。

比如亲权是基于亲子血缘关系产生,法律对其限制较少,而监护则在亲权之外,因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亲疏远近受国家的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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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监护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我国该制度的规定却显得粗糙简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立法技术的进步逐渐不能适应需要。

时下正值民法典制定契机,有必要对其进行发展完善。

在未来的监护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处理。

一、监护与亲权的分立我国监护制度最遭学者们非议的莫过于监护与亲权混沌一体。

该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的第二节,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父母只是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

这种未将监护与亲权加与区别而普遍适用于亲子与非亲子的大监护体制受到了激烈的批评。

学者们认为亲权与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亲权定义为:“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1]”;其要点为:其一亲权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其二亲权权利两端对象分别为父母和子女;其三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其四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许滥用[2]”。

而监护是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义务。

其要点为:第一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的制度,目的在于弥补其行为能力之不足;第二监护亦可分为身体上之监护与财产上之监护。

这样看来,针对未成年子女亲权和监护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作用颇为相似,然细分析之则不尽然,两者有诸多差别。

比如亲权是基于亲子血缘关系产生,法律对其限制较少,而监护则在亲权之外,因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亲疏远近受国家的严格控制。

再如在权利义务内容上,亲权人享受比监护人更为广泛的权利,如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有无偿用益权和处分权,而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使用其财产等等。

可见,父母作为亲权人与作为监护人存在很大不同,其权利义务内容相差甚远,人为地消灭亲权制度,将父母由自由的亲权人降为受限制的监护人地位,是将基于亲子关系生而享有的亲权的立法剥夺。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来,亲权与监护打破彼此独立的制度外延,以相向延伸的方式在权能层次上互相进入。

许多学者由此提倡在未来的民法典以监护制度囊括亲权制度。

本人认为这种提议值得商榷。

诚然在亲权近代化的过程中,监护制度的许多要素被引入亲权,“在现代各国亲权立法中,亲权已由原来父母对子女的控制\统治关系转成为父母照顾监护子女为主的法律关系,亲权一词具有了浓厚的义务色彩。

”[4]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是亲权现代化下由古罗马的权力式亲权向义务式亲权转变的必然结果。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制度采纳了另一个制度的某些要素就否定该制度存在的独立性(毕竟它的精神内核并没有改变)。

如前所述,亲权与监护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将两者揉杂在一起只会产生各种弊端,徒增麻烦。

时下正值民法典制定之机,更应该去陈布新,大刀阔斧改变这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混乱局面。

在体例上实行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

一方面建立亲权制度。

亲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权利,也是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我国民法草案第三稿曾单独规定亲权,现行《婚姻法》23条实际就是亲权内容。

只是当时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强行将亲权与监护制度合并,牺牲了立法的科学性。

如今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时机和条件均更为成熟,我们应重新整合现有的立法体例,回复其科学性。

因此,有必要重新设立亲权制度,详尽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与此相应,改造现行监护制度的内容,将其从现有的亲权、监护揉杂合体中剥离出来,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监护作为亲权的补充制度而存在,此外,监护还发挥着对其他行为能力欠缺与不足者弥补的功能。

对于亲权与监护制度的去向安排,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民法典中设立亲属编,以其统帅包括亲权、监护在内的各项具体亲属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九编亲权、第十编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德国民法典第四编家庭法,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监护;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人与家庭、第九章亲权、第十章监护与解除亲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第三章父母子女、第四章监护等。

目前我国关于亲属法的内容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中,如今乘着民法典编纂的东风,改变这种零散的体例,建立统一、完整、相互补充的亲属制度,完成各亲属制度向民法典的回归。

鉴于亲权与监护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因而在内容设计上应注意两者的衔接。

在亲权章节详尽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之余,监护制度紧接其后,以类似台湾民法中“除另有规定外,监护人于保护增进受监护人利益之范围内,行使负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5]的规定以示衔接。

如此,两种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在各自的范围内达到对子女、家庭保护的目的。

二、构建成年人监护制度“成年人监护制度和诸多社会现象一样,根植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深嵌在社会文化的母体之中,受制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社会因素,关联着家庭、亲属等社会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因而必然带有鲜明的地域性和历史阶段性,于个性之中折射出共同性来,于普遍性之中映照出共同性。

”[6]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范围太窄,监护层次也过于单一而且十几年未曾有过变化。

反观国外,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纷纷改革成年人监护法,使得该制度从理念到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因而当务之急应积极反思并重新构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的背景我国社会老龄化加剧。

据联合国的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550万,在这庞大基数上几乎每隔二十年呈几何级数增加。

到2020年将达到1亿5647万,到2030年将达到2亿1596万。

按联合国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然变成老年型人口的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

高龄人口的急剧上升使得因年老而患上老年痴呆性疾病或其他身心障碍的高龄人得到照护的需求大大增加,尤其是患有老年痴呆病的患者和因其他疾病脑部受损者更需要有人加以照料。

然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出生率大幅下降,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社会少子化,家庭结构随之转变为以核心家庭为主。

这样的小家庭实在难以负荷四位老人的看护与照料,对上述老人的监管也日益疏怠。

老年人因体力和脑力随年龄增长而逐渐衰退,被欺骗、伤害和侮辱的例子层出不穷,。

而立法却没有为上述老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2)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历史上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一直处于缺失或极不发达阶段。

封建时代宗主意识浓厚,家族中若有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设置监护人,一切统属于家长,没有形成监护制度,更逞论成年人监护制度。

[8]该制度的缺失状态直至清末法制改革方才有所变化。

《大清民律草案》第四篇亲属部分第一次规定相关成年人监护的内容,如“受准禁治产宣告者,须置保佐人。

”“成年人受禁治产之宣告时,须置监护人”,并规定以亲属会议对监护人、保佐人的监护行为进行协助、监督等等。

后南京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也对亲属规定了监护制度,与台湾现行的监护制度无甚大区别。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六法全书,这些制度并未得以继承和扬弃。

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没有提及成年人监护之名,对成年人监护立法只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作了原则规定。

监护对象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监护层次上也没有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层次加以区别对待,只是笼统地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人加以监护。

可见我国民法有关成年人监护的规定笼统抽象,可操作性差。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家庭结构的变化,修改原有民法规定,建立健全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以切实保障因年老而丧失或减弱判断能力的老年人之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日益凸现出来。

(二)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构想(1)树立“保护成年人本人意愿,尊重本人决定的权利”思想“民法是权利的宣言,它肯定人的尊严与价值,肯定人的主体地位,肯定人与人的自由与平等,这种人文精神是民法文明内在深层的精神与内核,是现代民法文明的终极价值追求。

对这一原则的民法回答就是对主体制度如何设计”[9]反映在监护制度上,即成年人监护制度设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保障其残存的行为能力,体现“尊重人权,尊重受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和维持其生活正常化,以人为本”[10]的思想。

这也是现代民法国极化发展的趋势。

晚近,西方许多国家纷纷改革旧有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废除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粗暴剥夺或限制的制度,在立法中更多的尊重本人的现存判断能力及对本人基本生活的自主决定权,使成年人监护制度更多体现出对人性、人权和个人尊严的尊重。

(2)对具体制度的改革建议。

1、突破原有的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护的局限,扩大被监护对象的范围,将因高龄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列为需要保护的对象。

对这部分老人的保护以辅助他们进行身体照料和财产管理为限,老年人不因此而丧失行为能力。

保护人应尽力尊重老人的意愿及他们对自己生活的自由决断,使他们能够“假监护人之手,依本人意思融入普通人的正常社会”[11]“过普通的生活,参加常人的活动”。

[12]2、在监护层次上,改变原有的单一局面,借鉴日本改革后的新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做法,突破传统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界限,而是按被监护对象的具体判断能力程度而设立监护、保佐、辅助三种的等级的监护制度。

如对精神处于严重丧失状态者可实行监护,对严重心神耗弱者实行保佐,对老年痴呆症、身体障碍者实行辅助。

其中监护的职责最重,保佐其次,辅助更次。

3、承认意定监护的效力。

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

成人意定监护的效力,正是“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

引进意定监护制度,丰富了我国监护类型的种类,它与现有的法定监护一起,共同发挥着对被监护对象的人身与财产之监管功能,“真正实现了监护的主动与被动保护的统一”这样使得监护制度从整体上更多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人的需求,为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与常人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三。

增加监护人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监护人一直处于义务多权利少的不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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