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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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

在面
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采取的措施可能被认定为免责事由,即紧急避险,那么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怎样的?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小编将向您
介绍关于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紧急避让行为。

紧急避险的对象就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包括一切危险,如: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动物侵害等等)。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
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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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紧急避险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紧急避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一起火灾,火势迅速蔓延。

在火灾现场,某小区居民李某发现邻居张某家中冒出浓烟。

李某立即报警,同时想方设法救助张某。

在救助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家中的煤气罐已经泄漏,如不及时处理,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李某不顾个人安危,用尽全身力气将煤气罐搬离张某家,避免了一场更大的灾难。

三、案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危险正在发生:在本案中,火灾已经发生,煤气罐泄漏,危险正在发生。

(2)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李某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不得已采取搬离煤气罐的行为。

(3)损害另一较小权益:李某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张某家中的财产权益,但相较于避免煤气罐爆炸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李某的行为属于损害较小权益。

(4)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因为如果不搬离煤气罐,后果不堪设想。

2. 紧急避险的免责问题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因此,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张某,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应当承担因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

对于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存在紧急情况:紧急避险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项措施,因此必须有紧急情况的存在,如天气恶劣、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

2. 危险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紧急避险的原因是危险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来避免或减轻危险。

3. 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避险: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必须有有效的措施可以采取,否则紧急避险就没有意义。

4. 采取紧急避险不会对他人造成危险: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周围的人员和环境,不能采取会对他人造成危险的措施,否则就会造成更大的风险。

总之,紧急避险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项措施,必须有危险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并且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避险,同时不能对他人造成危险。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紧急避险才是必要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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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Success is no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admire and praise you, bu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need you and cannot do without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导读: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3、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同正当防卫一样,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一个行为主要是从构成要件上判断,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这些条件是:避险意图避险刑法案例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正当防卫。

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紧急避避险。

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范文最新推荐------------------------------------------------------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的来源:大自然的自发力量造成的危险;动物的袭击造成的危险;疾病、饥饿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等。

注意: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警察、消防人员。

这些人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

也即,对这类人员而言,基于其特定的职务、业务要求,其面临的危险不能认为是紧急避免的起因条件中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适用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

一、活动主题:同窗数载,温馨如昨,依然常驻心头!青春岁月,依稀如梦,但愿常忆你我!二、同学聚会宗旨:共叙同学情谊,深化和拓展同学之间的友谊为第一宗旨,以提高同学之凝聚力为第一目标,以促进大家之间人生体验的经验交流与沟通为第一目的。

三、同学聚会原则:1 / 61、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勾引,不威胁,不逼迫)。

2、聚会费用aa制原则。

(大家量力而为)3、坚持财务公开原则(清晰记录每笔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坚持一切从俭原则(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四、同学会活动实施办法:1、调查了解。

先期对全班同学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分别与本班同学取得联系,征求本班同学意见和建议,了解对这次聚会的支持率和参与度,进一步确认这次同学聚会参加人数和同学心态。

(务必请大家相互转告,因为如果人数过少的话,本次同学会就没有效果了)2、根据情况按步实施:就餐地点及娱乐地点等,最后由大家讨论决定。

3、成立组织,明确责任。

为保证这次聚会完成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立如下组织。

a 成立00级8班同学聚会筹备组。

04.27职测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04.27职测知识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课外补充资料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2.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采取紧急避险是惟一的途径。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

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

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一、任务背景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

其中,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是我国刑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它涉及到特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免除。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展开讨论,探究其具体内容、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二、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规定:在紧急避险情况下,为了防止现行犯罪或者故意追求公共利益所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紧急避险情况和不负刑事责任。

1.紧急避险情况:指在面临即将发生严重危害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

紧急避险情况要满足以下条件:–临时性:紧急避险情况是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即时产生的,不能提前预见;–不得已性:没有其他合理的手段可以采取,只能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防止危害;–合理性: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必要、适度的。

2.不负刑事责任:在满足紧急避险情况条件下,为了防止现行犯罪或追求公共利益而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免除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于紧急避险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

三、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适用范围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仅在特定情况下适用。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1.防止现行犯罪:当个人或群体目击到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犯罪行为,并且无法及时向执法机关求助或等待执法机关到达现场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阻止。

例如,目击到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2.故意追求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群体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行动。

例如,消防员在扑灭火灾时可能需要破坏他人财产或者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四、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段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小偷被捉住 A先生在家中发现有人闯入,并正在搜寻贵重物品。

A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但警察还未到达现场。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家人的安全,A先生采取了必要措施将小偷制服并交给警方。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摘要:一、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1.紧急避险的定义2.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二、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为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2.案例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3.案例三:防卫过度导致他人伤害三、结论1.紧急避险的合理运用2.避免滥用紧急避险权利正文:紧急避险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即在面临突发危险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损害他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例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本文将分析三个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案例一:为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

某居民家中的宠物猫被困在树上,该居民为了救猫,使用邻居的梯子,结果在取下猫的过程中,不慎将邻居的窗户砸坏。

在这个案例中,该居民为了救宠物而损害他人财产,虽然是在紧急情况下所为,但这种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

某商贩为了保护自己非法占有的摊位,与前来执法的城管发生冲突,导致城管受伤。

在这个案例中,商贩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三:防卫过度导致他人伤害。

某居民在家中遭到窃贼入室抢劫,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该居民持刀刺伤了窃贼。

然而,在搏斗过程中,该居民并未受到实际威胁,却过度防卫导致窃贼重伤。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居民是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但防卫行为过度,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紧急避险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但并非所有损害他人财产或权益的行为都可以享有紧急避险的豁免。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情况主要有哪些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特别例外限制。

我们知道,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紧急避险。

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有人咨询:紧急避险不适用的情况主要有哪些?文章会在下面为您详细叙述。

一、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 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 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 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摘要:一、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1.紧急避险的定义2.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二、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事故2.案例二:未能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的事故3.案例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导致的损害三、对不符合紧急避险案例的反思与启示1.对案例的反思2.提高自我安全意识3.遵守法律法规正文: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突发危险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或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的超出正常限度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例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反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以下分析三个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案例一: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事故。

在繁忙的城市道路上,一名司机因急于赶时间,在红灯亮起时仍然闯入路口,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

这种情况下,闯红灯的司机并未面临突发危险,其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二:未能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的事故。

一家化工厂的员工在处理易燃易爆物品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导致火灾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并未面临突发危险,其行为同样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案例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导致的损害。

一名游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的危险区域,不幸遭遇山洪。

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并未面临突发危险,其行为同样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通过对以上三个不符合紧急避险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首先,要正确理解紧急避险的定义和适用条件,避免误判形势,盲目采取行动。

其次,要提高自我安全意识,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有哪些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有哪些

一、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有哪些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治疗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

由于他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斗争的法律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

如果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遇到危险时,不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临阵脱逃,不履行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自然灾害。

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

(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

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等等。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如饥饿疾病等。

比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

(4)动物的侵袭。

如野兽追扑、恶犬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条件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避险人假想的、推测的。

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

如果避险人对于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实行所谓紧急避险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避险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认识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所以,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尚未结束。

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危险的结束,是指危险已经过去,给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也无法避免和挽回,或者因为避险人的救济措施或其他主客观原因而使得危险已经消失而不复存在。

如果危险已经结束,则紧急避险就不存在其时间条件,此时损害已经造成,实行所谓紧急避险已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目的了。

假如避险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危险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避险不适时。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 1.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 2.陈某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和存单据为已有的
行为构成侵占罪。
• 3.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 坏财物罪。
思考题:
• 1.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何异同?
参考书目
• (五)避险限度 •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六)避险限制 • 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 (七)避险禁止
•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 • “第一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分析:李巧莲先后实施了几个行为?分别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应否承担本案危害后果的刑事责任? • 李巧莲,女,32岁,东北ⅹ省ⅹ县宣传部干事。 • 某年初冬的一天,李巧莲下屯子办事,事毕骑车回县城, 时间已晚,天色将黑。当她走到屯子外树林旁时,遇到李 某(男33岁,当地农民)欲抢她的自行车。李巧莲对李某 讲,自行车可以给,但车上的气筒是向别人借的,不能给 。李某答应了。就在李某蹲下身查看自行车时候,李巧莲 用气筒将李某打昏,后李巧莲慌忙骑车逃向附近屯子。
分析:
• (1)用气筒将李某打昏,李巧莲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责任。而李某是抢劫未遂。

(2)对于李某的妹妹的死,李巧莲是间接故意杀人(放 任结果的发生)。
• (3)李某是直接故意杀人(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李 母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 (一)概念和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行为。
• 此时已是入夜时分,李巧莲就敲开了村口一家人的门,开 门的是一个老大娘。李巧莲向她叙述了被抢的经过,老大 娘同情李巧莲,让李巧莲当晚就与其女儿一起住下,天亮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

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实用版)目录一、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条件二、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1.案例一:张某的行为2.案例二:李某的行为3.案例三:王某的行为三、紧急避险与违法行为的区别四、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正文一、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条件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突发事件、危险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他人的权利和财产,或者为了避免本人权利和财产受到侵害,采取的超出通常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面临突发事件或危险情况,即危险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2.为了保护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他人的权利和财产,或者为了避免本人权利和财产受到侵害;3.采取的行为超出通常限度,即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采取的行为。

二、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案例1.案例一:张某的行为张某在回家的路上,看到前方有一名女子被抢劫。

他为了保护女子的财产,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棒冲上去将抢劫犯打伤。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虽然保护了他人的财产,但他的行为超出了通常限度,并且并未面临突发事件或危险情况,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2.案例二:李某的行为李某发现自己的邻居家着火,他为了保护邻居家的财产,冲进火场试图救出被困的人。

然而,由于火势太大,李某不仅未能救出被困的人,还导致自己受伤。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同样超出了通常限度,但他面临的是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因此他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3.案例三:王某的行为王某驾车行驶在一条窄路上,突然发现前方有一名小孩跑向马路。

为了保护小孩的生命安全,他猛打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树木。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行为虽然保护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但他的行为超出了通常限度,并未面临突发事件或危险情况,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三、紧急避险与违法行为的区别紧急避险与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紧急避险是在面临突发事件或危险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他人的权利和财产,或者为了避免本人权利和财产受到侵害而采取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保证自身安全。

任何时候避险行为都应该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为首要考虑。

2.尽量减少危害。

在避险行为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减少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危害,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3.合法合规。

在紧急避险行为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4.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避险行为应该控制距离和速度,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5.不损害公共利益。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比如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

6.迅速有效。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迅速有效,以尽快脱离危险,避免后续危险性发生。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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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的大自然的自发力量造成的危险;动物的袭击造成的危险;疾病、饥饿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等。

注意: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警察、消防人员。

这些人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

也即,对这类人员而言,基于其特定的职务、业务要求,其面临的危险不能认为是紧急避免的起因条件中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适用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

内容仅供参考。

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

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

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度。

本文从紧急避险的概念、特征、条件、限度、过当和辨析等方面,对紧急避险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紧急避险制度。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合法行为,也是一种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紧急避险是一种主体自救或他救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

紧急避险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前提是没有其他合理有效的方法排除危险。

紧急避险是一种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手段是以牺牲较小法益保全较大法益。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结果是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特征紧急避险与其他免责事由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紧急避险是正对正的行为。

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对象不是危险来源者,而是无辜第三者。

这与正当防卫所针对不法侵害者(正对不正)有明显区别。

紧急避险是综合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紧急避险所保护和损害的都是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比较和衡量,选择损害较小而保全较大的法益。

紧急避险是有限度条件限制的行为。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就属于过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起因条件起因条件是指必须存在现实危险。

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危险可以来自自然灾害、动物侵袭、非法侵害或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等。

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

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却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这属于假想避险,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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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参见刑法第21条第3款)。

例如,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这样要求是因为,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允许以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的重要区别。

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险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例如,在受到野兽袭击时,闯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属于紧急避险。

(四)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

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

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

根本没有避险意识,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巧合紧急避险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

根据通说,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因为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
责任,就在于该行为保护了更大的利益。

至于如何权衡权益的大小,则应当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多少为标准来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质来衡量。

由此可见,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也不允许损害他人重大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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