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19年。
作为全球推动和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组织,ILO通过通过制定和推动执行劳工标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改善工作条件以及加强对劳资关系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致力于实现全球劳工的公正与尊严。
为了确保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遵守劳工标准,ILO制定了一系列公约,以下将重点介绍其中几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公约。
一、《工时公约》《工时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制定的第一项公约,也是ILO建立的第一个劳工标准。
该公约规定了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以及为超时工作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确保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无工时限制公约》《无工时限制公约》是于1935年通过的,旨在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该公约鼓励国家确立正常工作时数,并提倡为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提供适当的补偿。
三、《强迫劳动公约》《强迫劳动公约》于1930年通过,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它规定了强迫劳动的定义,并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国内法律以防止和惩治强迫劳动的发生。
四、《最低工资公约》《最低工资公约》是1936年通过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劳动力获得足够的报酬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
该公约要求各国制定并实施最低工资政策,并确保该政策覆盖所有行业和工种。
五、《集体谈判公约》《集体谈判公约》于1949年通过,旨在保护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利,并推动劳资双方的和谐合作。
该公约鼓励雇主与工会就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进行谈判,并提供行业协商机构的设立。
六、《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是1958年通过,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就业和职业机会方面的歧视。
公约重点关注对待男女劳动者的平等原则,以及对待各个群体之间的平等原则。
七、《童工公约》《童工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消除童工问题。
SA8000标准主要内容
安全健康公司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或健康伤害的发生;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包括干净的浴室、洁净安全的宿舍,卫生的食品存储设备等。
工会的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尊重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法律限制时,应提供类似方法,不歧视工会代表。
歧视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惩戒性措施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工作时间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及短期业务需要时不得要求加班;且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
工作报酬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对工资的除不能是惩罚性的;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管理体系要求1)政策2)管理审核3)公司代表4)计划与实施5)对供货商的控制6)处理疑虑和采取纠正行动7)对外沟通8)核实渠道9)记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和105条 (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条 (组织工会的自由)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和111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条规 (工人代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条和建议条款第164条(职业安全和健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条(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条 (家庭工作)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条 (最恶劣儿童)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4、如何导入SA8000与IS09000标准的异同1)都是通用性的标准,适用于各种规模和行业的组织2)都要求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工会权益和集体谈判
工会权益和集体谈判协议书协议书编号:XXXXX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甲方:工会名称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号电话:XXXXXXXXX乙方:公司名称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号电话:XXXXXXXXX鉴于甲方为乙方公司员工的合法代表,为了维护员工的权益和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工会权益保障1. 甲方将全力维护乙方公司的员工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时、休假、福利、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方面的权益。
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公司解决员工之间或员工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和争议。
2. 甲方将协助乙方公司建立和完善员工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员工投诉渠道、组织培训、制定相关政策等,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二条集体谈判1. 双方承认集体谈判是解决劳资关系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
乙方公司将充分尊重甲方作为员工合法代表的地位和权力,与甲方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
甲方将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和数据,以便乙方公司进行谈判决策。
2. 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集体谈判的时间、地点、议题和代表等相关事宜,并确保双方代表的能力和权威性。
3. 双方将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平、公正、善意的原则进行集体谈判,并努力达成公平合理的谈判结果。
第三条合作机制1. 甲方与乙方公司将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会代表会议,交流工会工作的进展和问题,共同探讨解决劳资关系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2. 双方将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交流信息,建立联络人员制度,解决双方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 双方将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推动劳资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
第四条保密条款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应对协议内容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相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外集体谈判与工会的作用
国外集体谈判与工会的作用国外集体谈判制度与工会的作用时间:2008-10-19 04:42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佚名点击:1270次企业主本人或其代理人、主管劳动工资的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工会的谈判班子通常由主要工会领导人或几个工会推举的领导人、工会谈判部门的干部、工人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有时上级产业或地方工会也会派代表给予指导。
工会谈判班子成员应该熟悉企业情况,与群众有广泛联系,并且公正廉洁,有谈判才能。
工会和企业主都依法有权建议举行谈判,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在一方提出谈判建议后,另一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7日〜15 B)接受该建议并开始谈判。
如果无故拒绝、拖延或逃避谈判,将受到法律处罚。
如俄罗斯的《集体合同与协议法》就规定,如企业主逃避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日期谈判,将受到高额罚款处罚,而且受处罚后仍需接受谈判建议。
谈判的倡议方要提出举行谈判的理由、内容、要求和议案,包括对原有集体合同修改的建议等。
如果工会方主动提出谈判建议,其代表应事先调査了解国内和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企业的经营状况、福利保障和劳动保护状况以及职工的要求等,还要研究原合同的执行情况。
同时要准备谈判需要的统计数字和资料等。
许多国家工会的实践表明,其谈判代表掌握的信息和情况越具体、准确,就越能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提出的要求也越有说服力。
为了防止企业主阻挠工会获得必要的信息,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企业主不得以“商业秘密”等为借口拒绝向工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否则属违法行为。
当然工会也有责任保守企业秘密并对扩散承担责任。
有些上级工会为了帮助企业工会开展谈判活动,出版和提供一些与谈判有关的资料等,包括谈判的参考方案与合同的框架内容等。
有些国家的企业在谈判前要组建筹备委员会,由企业主和工会双方对等的代表组成,负责谈判的具体筹备工作,包括确定谈判的主要内容、日期和地点等。
在谈判正式开始后,筹备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结束。
同时按照对等的原则由双方谈判班子的代表组成谈判委员会,双方邀请的专家也可参加。
劳动关系学之集体谈判复习资料
集体谈判的地位集体谈判是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管理中最重要的制度。
也是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参与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透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与,而谈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集体谈判的主体管理层:为股东利益说话工会:代表组织起来的工人(前提:深入了解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政府:试图在两者之间代表“共同利益”寻找平衡集体谈判的实施企业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主或企业主组织与工会双方。
他们都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
如果企业里有多个工会,则由影响大并且会员多的工会代表工人参加谈判。
如果企业里没有工会或会员只占少数时,则由工人选举产生谈判代表。
为了开展谈判活动,企业主和工会要各自成立谈判班子,分为临时性和常设性两种情况,具体成立什么谈判机构由各方自定。
企业主的谈判班子一般由企业主本人或其代理人、主管劳动工资的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工会的谈判班子通常由主要工会领导人或几个工会推举的领导人、工会谈判部门的干部、工人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有时上级产业或地方工会也会派代表给予指导。
工会谈判班子成员应该熟悉企业情况,与群众有广泛联系,并且公正廉洁,有谈判才能。
工会和企业主都依法有权建议举行谈判,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在一方提出谈判建议后,另一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7日~15日)接受该建议并开始谈判。
如果无故拒绝、拖延或逃避谈判,将受到法律处罚。
如俄罗斯的《集体合同与协议法》就规定,如企业主逃避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日期谈判,将受到高额罚款处罚,而且受处罚后仍需接受谈判建议。
谈判的倡议方要提出举行谈判的理由、内容、要求和议案,包括对原有集体合同修改的建议等。
如果工会方主动提出谈判建议,其代表应事先调查了解国内和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企业的经营状况、福利保障和劳动保护状况以及职工的要求等,还要研究原合同的执行情况。
同时要准备谈判需要的统计数字和资料等。
许多国家工会的实践表明,其谈判代表掌握的信息和情况越具体、准确,就越能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提出的要求也越有说服力。
组织工会的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加强社会责任,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达到员工集体谈判的目的。
2 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4 程序
4.1员工可以自由组织或参加工会并拥有集体谈判的权力,或以书面形式打报告或写投诉书、建议书、意见书等方法来达到集体谈判之目的;
4.2公司管理层代表及行政协助各部门民主选举员工代表,员工代表选举方式参照《员工代表选举办法》,管理者代表与员工代表需要定期(最少每3个月一次)召开会议,时刻掌握员工的意见/建议;
4.6公司为集体谈判的员工代表或员工提供场地和时间上的方便;
4.7严禁歧视组织或参加合法组织或其他合法结社和集体谈判的员工;
4.8严禁歧视不加入或退出工会组织或其他合法结社和谈判的员工;
4.9严禁歧视曾经组织或参加工会组织或其他合法结社和集体谈判的员工应聘。
5 相关文件
5.1《员工反映意见表》
4.3员工代表或员工所投送的报告、投诉、建议及意见书等由管理层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意见在15天内(最多不超过30天)对所有的报告、投诉书、建议及意见书等以书面的形式当面作出回答或公布于众;
4.4尊重员工代表和提出;
4.5保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工人并让他们对谈判的内容能相互沟通;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际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劳工福祉、确保公平就业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对于保障全球劳工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际劳工公约》中的一些重要公约,比如第1号公约是关于工作时间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每周工作的最大小时数以及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安排。
第2号公约是关于工资的公约,规定了工人应当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工资,保障他们的经济权益。
第5号公约是关于工会组织和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保障他们的集体权益。
另外,还有一些公约涉及到了特定的工作领域,比如第87号公约是关于自由组织和保护权利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自由组织工会,保护他们的工会权利。
第98号公约是关于集体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进行集体谈判,协商工资和工作条件。
第155号公约是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规定了雇主有责任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除了以上几个公约,国际劳工公约还涵盖了工妇、童工、强迫劳工等方面的问题,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工权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促进了国际劳工的权益保护,也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劳工关系,推动了全球劳工条件的改善和工作环境的提升。
总的来说,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是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工具。
各国应当认真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保障劳工的权益,创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为劳工的权益和福祉做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98号公约)
第 13 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 102 条规定,将其按照以上 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宣言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 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 10 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35 条第 4 或第 5 款送交国际劳工局 局长的宣言应声明本公约规定是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于有关领土;当
宣言声明本公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时,应给出该修改的详细情况。 2.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
部分放弃以前任何宣言中声明的任何修改。 3.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根据第 11 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生效。
第9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送交国际劳工局局 长的宣言应声明: (a)对于哪些领土,有关会员国承诺无需修改便可适用本公约 条款; (b)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承诺经修改适用本公约条款,并 提交修改的详细情况; (c)对于哪些领土,本公约不适用及不适用的理由; (d)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在进一步审议其立场之前保留其 决定。 2.本条第 1 款(a)和(b)项所述承诺应被视为该批准书的组成 部分并具有批准书的效力。 3.任何会员国可以在任何时间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取消依 照本条第 1 款(b)、(c)或(d)在其原宣言中所做的任何保留。 4.任何会员国,在根据第 11 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 间,可以向局长送交一份宣言,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 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目前对这种领土的立场。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RBA-L-018RBA(原EICC)组织工会的自由、和平集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程序A7
5.6公司为集体谈判的员工代表或员工提供场地和时间上的方便。
5.7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和平集会的条件,同时应正确地引导员工使用和平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
意见.公司对员工表达的所有观点和意见应积极面对并做出改善对策,并需要持续跟进对策的有
5.2公司管理层代表及管理部协助各部门民主选举员工代表,员工代表选举方式参照『员工代表选举管理程序』。
5.3员工代表或员工所投送的报告、投诉、建议及意见书等由管理层代表根据厂区经理人的意见在15天内(最多不超过30天)对所有的报告、投诉书、建议及意见书等以书面的形式当面作出回答或公布于众。
5.4尊重员工代表和提出报告、投诉、建议及意见书的员工,绝不执行打击报复及歧视的政策。
2.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3.定义
3.1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透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与,而谈判
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3.2和平集会:公民所享有由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起讨论、研究问题,开展某种活动或表达意愿的自
由。集会一般分为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政治集会与非政治集会,私人集会与公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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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会的自由、和平集会
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RBA-L-018
制订部门:管理部
文件版本: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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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修 订 历 史
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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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日期
制修订人
A
-
新发行
2016.11.10
A1
-
升级为RBA6.0.1.1
2019.7.1
1.目的
加强社会责任,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达到员工集体谈判的目的
SA8000标准主要内容
SA8000标准主要内容1.有关核心劳工标准 (1)童工。
公司不应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应与其他人员或利益团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和应受当地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下。
(2)强迫性劳动。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3)自由权。
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4)歧视。
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5)惩戒性措施。
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2.工时与工资 (1)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及短期业务需要时不得要求加班;且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
(2)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对工资的扣除不能是惩罚性的;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3.健康与安全:公司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或健康伤害的发生;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包括干净的浴室、洁净安全的宿舍、卫生的食品存储设备等。
4.管理系统:公司高管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并对此定期审核;委派专职的资深管理代表具体负责,同时让非管理阶层自选一名代表与其沟通;建立适当的程序,证明所选择的供应商与分包商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SA8000于1997年8月出台。
国际劳工公约2024集体合同
国际劳工公约2024集体合同
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劳工权
利和劳工保护的国际公约。
然而,截至目前为止,国际劳工公约
2024并没有特别关于集体合同的公约。
然而,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讨论集体合同在国际劳工公约框
架下的相关内容。
首先,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关于集体谈判和集体
协议的权利是与集体合同相关的。
该公约确立了工人和雇主组织的
权利,包括建立和加入工会以及进行集体谈判。
这些权利是保护工
人利益和促进劳资双方平等谈判的重要保障。
其次,国际劳工公约第154号关于谈判机构的公约也涉及到集
体合同的相关内容。
该公约规定了雇主和工会之间建立谈判机构的
必要性,以便就劳工条件和就业关系进行谈判,并达成集体协议。
此外,国际劳工公约第155号关于集体谈判的公约也强调了集
体谈判的重要性,鼓励各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雇主和工会能够在
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谈判,达成集体协议,包括集体合同。
总的来说,国际劳工公约在多个公约中都涉及了集体谈判和集
体协议的权利和保护,这些内容与集体合同有着密切的关联。
国际劳工公约的宗旨是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谈判,确保劳动条件的公正和合理,进而促进全球劳工的福祉和社会公正。
集体谈判协议书
集体谈判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工会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乙方作为工会组织,双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的和原则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1.2 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集体谈判达成共识。
第二条劳动条件2.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2.2 乙方应协助甲方维护劳动场所的秩序,确保员工遵守劳动纪律。
第三条劳动报酬3.1 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
3.2 乙方有权代表员工就工资问题与甲方进行谈判,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1 甲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4.2 甲方应保证员工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带薪年假。
第五条劳动安全卫生5.1 甲方应定期对劳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2 乙方应协助甲方开展劳动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保险福利6.1 甲方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6.2 乙方有权就保险福利问题与甲方进行协商,争取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7.1 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7.2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或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修改或解除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9.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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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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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公司承诺:
1、公司应该充分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公司不得因工作参加工会组织而处罚或歧视他们,如威胁、开除、限制职务晋升、加薪等;
2、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
第07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第7章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第一节:理解要点第二节:实施要点第三节:法律要求第四节:典型案例SA8000标准条款4.1 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4.2 当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到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向所有员工提供类似渠道以获得独立而自由的结社和谈判权。
4.3 公司应确保上述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成员保持接触。
第一节:理解要点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属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
结社自由最典型的就是组建和参与工会组织的自由,其中组织工会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
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工集体订立劳动契约的权利,广义上说也包括积极推动此项制度的权利、罢工的权利,以及采取和平方式集体行动的权利。
集体谈判在我国又称集体协商,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谈判,订立集体协议,确立集体劳动关系,缓和劳资矛盾;同时还可以代表工人参与劳资纠纷的调节、仲裁甚至诉讼活动,表达和实现工人的意见和主张。
《工会法》(2001年)规定,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我国职工享有广泛的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自由,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群众性和自愿性是工会的典型特征。
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在阶级范围内最为广泛的组织,只要是工人阶级的一员,都可以组织和参加工会。
自愿性是指在参加工会方面不受任何压迫,是否参加工会,取决于每个人的意志,是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根据《工会法》,自由结社在某些方面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工人不得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之外另外组织一个独立的工会,成立工会需要事先审批。
国内一些专家建议改革现行的工会制度,简化设立程序,降低设立成本。
他们建议废除事前审批的制度,代之以事后登记的制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I. 目的和原则1. 《国际劳工组织宪章》(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onstitution):确定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包括促进社会正义、防止和解决工作场所问题、提供平等机会和待遇等。
II. 劳动标准2. 《工会自由和工团权利公约》(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确保工人享有自由组织工会并加入工会的权利,以进行集体谈判和维护劳动者权益。
3. 《集体谈判公约》(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保障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利,和雇主协商就工资、工时、福利等条件,并为达成协议提供妥善机制。
4. 《儿童工作公约》(Minimum Age Convention):禁止使用年龄不符合国际标准的儿童从事任何有害、危险或剥削性质的工作,并确保以适合年龄和能力的劳动方式提供教育和培训。
5. 《强制劳动公约》(Forced Labour Convention):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包括奴役、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以及设计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6. 《歧视就业和职业法公约》(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制止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
7. 《工时和休息时间公约》(Hours of Work and Rest Periods Convention):确保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的工时和适当的休息时间,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III. 福利8. 《工资法公约》(Wages Convention):要求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公正、及时和足够的工资,以满足其基本需求,并确保工资与生活成本相符。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一、定义:
结社自由及谈判权利:工厂不干涉工人下班后的任何结社自由权和集体谈判权
二、权责:
1、集体谈判:对本厂有关管理制度,及时向工人解释宣传,并将工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工厂高层管理者。
2、高层管理者权责:定期组织召开与雇员代表进行沟通的会议,并妥善处理员工的来信来访等。
三、雇员代本厂全体员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有雇员代表必须是自愿为员工服务。
2、雇员代表由员工自己投票产生,不得由管理人员指定,根据选票得票数的多少,决定具体人员。
3、为确保雇员代表的全面性,能真正代表全体员工的心声,以部门为单位,选举产生雇员代表候选人,再民主选举雇员代表。
12、雇员代表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与其它员工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搞特殊化。雇员代表所针对的任何问题及提出的任何事项,工厂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工厂也不应当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贿赂雇员代表。
13、表离职按上述程序重新选举或在选举时,增加几名候补人员,以便日后当职雇员代表离职后,方便继任。
14、员工可自由成立、加入或退出工会组织或类似合法组织。
8、本厂有关的员工生活环境卫生、员工福利待遇、生产工作条件等各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均可提出。
9、对好的意见及建议均会接受和采纳,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议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10、对有任何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现象,也不能接受囚犯进厂工作,经查出不予录用,并接受全体员工和雇员代表的监督。
11、不定期举办雇员代表培训,让其明白工厂所推行或制定新的相关政策法规、新标准、新工艺等,让雇员代表及时向全体员工进行解释宣传,并有记录。
4、雇员代表可直接将员工的任何意见(书面形式、投意见箱、当面沟通等)反映给工厂高层管理者。
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标准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作为联合国下属专门机构之一,致力于促进全球劳工权益的保护与发展。
在ILO 的工作中,核心标准是重中之重,它包括了八项核心公约和相关推荐。
本文将着重介绍这些核心标准的内容和意义。
一、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它是 ILO 中第一个核心标准,规定了工人有权自由组织和加入工会以及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该公约的意义在于保障劳工人权,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确保合法权益。
二、禁止强迫劳动公约该公约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并且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并实施监测制度,预防和制止强迫劳动的存在。
它的意义在于维护人权和尊严,创造公正就业环境。
三、儿童劳工公约和最低工作年龄公约这两项公约共同关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和限制最低工作年龄,创造未来的劳动力基础。
四、不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该公约规定了不在就业和职业上因人们的性别、种族、国籍等进行歧视。
它是保障平等的一项基本公约,通过限制雇用、培训和接受升迁等方面的歧视,建立了公正的劳动力市场。
五、工作时间公约和最低工资公约工作时间公约规定了工人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长和休息权;最低工资公约则要求国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工人的最基本收入和生计的保障。
六、安全卫生和劳工保护公约该公约要求国家制定相关的安全卫生和劳工保护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防止劳工受到伤害和疾病的侵害。
它是保障劳工的生命和健康,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的一项公约。
通过介绍这些核心标准,我们可以了解到 ILO 基于人权原则的工作理念,以及其所倡导的保护劳工权益的宗旨。
这些公约的实施,不仅仅是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更是确保公平、公正劳动环境的必要条件。
在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核心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
第98号公约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国际劳动组织大会经在日内瓦召开的商标国际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且符合其第三十二届Sessionon 1949年6月8日,和经后,有关的权利的组织和bargaincollectively,这是对会议议程的第四个项目,受理申请的原则,决定采纳某些建议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aninternational公约的方式,采用这种在今年7月的第一天onethousand 949以下公约,这可能援引该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第1条1。
工人对其在就业、在抵抗反工会歧视行为方面应享受适当的保护。
2。
这种保护应特别适用于抵抗企图产生下述情况的行为:-(一)使工人就业受条件约束,即他不得加入工会或放弃工会成员资格;(二)由于其为工会会员或在工作时间之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之内参加工会活动的原因,解雇工人或侵害其利益。
第2条1。
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在其设立、行驶职责和管理方面,应享受适当保护,以致抵抗相互间或各自代理或成员的任何干预行为。
2。
尤其是那些企图设立受雇主组织支配的工人组织的行为,或为了使雇主组织达到控制工人组织的目的而通过财政或其它方式资助工人组织的行为,此应被视为构成本条所称的干预行为。
第三条必要时应设立适合国家条件的机构,旨在确保尊重上述各条规定的组织权利。
第四条必要时应采取适合国家条件的措施,鼓励和促进充分开发和利用供雇主或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自愿谈判的机构,以便通过集体协议调整雇佣关系。
第五条1。
本公约规定的保证在何等程度上适用于军队和警察,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加以确定。
2。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第8款规定原则,任何会员国对本公约的批准均不得被视为影响那些使武装部队或警察成员享受本公约保证的任何现有法律,裁决书,惯例或协议。
第六条本公约不涉及受雇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职位,也不得被解释为任何侵害他们的权利或地位。
第七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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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于1951年7月18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四项所列关于应用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9年7月1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1条
1.本公约规定的保证在何等程度上应适用于武装部队和警察,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加以确定。
2.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第8款规定的原则,任何会员国对本公约的批准均不得被视为影响那些使武装部队或警察成员享受本公约保证的任何权利的任何现有法律、裁决书、惯例或协议。第6条
本公约不涉及受雇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职位,也不得被解释为任何方式侵害他们的权利或地位。第7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将其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宣言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第14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第15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的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3.任何会员国可以在任何时间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取消依照本条第1款(b)、(c)或(d)在其原宣言中所做的任何保留。
4.任何会员国,在根据第11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间,可以向局长送交一份宣言,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目前对这种领土的立场。第10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第4或第5款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宣言应声明本公约规定是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于有关领土;当宣言声明本公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时,应给出该修改的详细情况。
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劳工组织
1.工人对于其就业、在抵抗反工会歧视行为方面应享受适当的保护。
2.这种保护应特别适用于抵抗企图产生下述情况的行为:
(a)使工人就业受条件约束,即他不得参加工会或放弃工会会员资格;
(b)由于其为工会会员或在工作时间之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之内参加工会活动
的原因,解雇工人或侵害其利益。第2条
1.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在其设立、行使职责和管理方面,应享受适当保护,以抵抗相互间或各自代理或成员的任何干预行为。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第8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第9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第2款规定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宣言应声明: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如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第12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声明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第13条
2.尤其那些企图设立受雇主组织支配的工人组织的行为,或为了使雇主或雇主组织达到控制工人组织的目的而通过财政或其他方式资助工人组织的行为,此应被视为构成本条所称的干预行为。第3条
必要时应设立适合国家条件的机构,旨在确保尊重上述各条规定的组织权利。第4条
必要时应采取适合国家条件的措施,鼓励和促进充分开发和利用供雇主或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自愿谈判的机构,以便通过集体协议调整雇用条件。第5条
(a)对于哪些领土,有关会员国承诺无需修改便可适用本公约条款;
(b)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承诺经修改适用本公约条款,并提交修改的详细情况;
(c)对于哪些领土,本公约不适用及不适用的理由;
(d)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在进一步审议其立场之前保留其决定。
2.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述承诺应被视为该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批准书的效力。
2.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放弃以前任何宣言中声明的任何修改。
3.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根据第11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候,向局长送交一份宣言,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目前对实施本公约的立场。第11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11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
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各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第16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