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村民委员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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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无删减范文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1. 引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政策和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问题一直存在困扰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和程序。
2. 身份确认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2.1 资格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合法的农村户口;-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继承人;-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超过一定年限;- 具有土地经营规模和收入的要求。
2.2 权益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以下权益和承担以下义务:- 参与和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 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和分红;- 承担适当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2.3 合法合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禁止。
3. 身份确认程序为了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程序,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审核材料相关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联系、户口本、土地经营证、劳动合同等。
3.3 组织调查相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包括核实申请人的农村户口信息、土地经营情况、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情况等。
3.4 复核审核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5 发放证明审核通过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发放身份确认证明,明确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4.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会取消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会取消资格?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存在政策法规未明确、认定标准不统⼀等问题。
具体来看有以下4点:⼀、政策法规未明确⽬前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其他规范性⽂件来明确,⽽⼀些“三农”政策法规⼜以其为区分、为对象、为条件,影响到农村的法治建设。
⼆、认定标准不统⼀各地探索实⾏的认定标准有户籍、居住等模式,有些还实⾏村民⾃治原则。
它们既与⼈⼝⼤规模流动不相适应,也与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不相符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制度设计不科学各地的资格认定办法与群众意愿不相符,成员权益享受与义务履⾏不相当,对谁来务农等问题没多加考虑,影响到城乡⼀体化发展。
四、配套改⾰没跟进成员资格认定与农村⼟地、公共服务、惠农政策等权益享受紧密相关,⽽相关政策未随发展形势调整,影响到全⾯深化农村改⾰。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前关于改⾰⽅案还在讨论当中,有专家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
3、对政策性迁⼊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亲或者法定⾎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随即被取消或丧失。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改⾰的前提,要坚守农村⼟地集体所有制,在符合国情国策、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意愿、节约⽤地、公正合理原则,按照兼顾⼟地承包历史与未来、权益享受与义务履⾏相当等思维⽅向。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一、户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因这是一个复合的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则较难把握。
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甲乙原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甲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户籍并未迁入,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甲乙婚后,甲户口迁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因乙长年外出务工,甲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甲乙均长年外出务工,几乎不在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以上情况,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复合标准,由几个部分组成,该“成员”不仅应当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且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的常住户口登记,这几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两种情况中,甲均不应认定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该“成员”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不论是否取得户籍,均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应认定甲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分配;而第二种情况则要具体分析甲婚后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以确定其为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
如难以确定甲在哪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则应认定其为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成员”只要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取得该地常住人口登记,则均应确认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故上述二种情况甲均应获得分配。
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为什么要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一)立法空白、司法标准不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后补偿款分配、安置房分配等密切相关,甚至在国家正在实施的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等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也是一个关键的课题。
但关于此问题,立法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国家层面的立法没有、河南省的没有、88市的也没有。
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没有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二)工作中涉及到的该问题的案件多具体到我们88,行政诉讼案件中有95%以上都是因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引起的纠纷,这其中,又有绝大部分的案件是因为安置房分配争议引起的案件,而安置房分配争议,归根结底又是对是否享受村民待遇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
因此,研究一下该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为我们今后的应诉工作提供一个参考。
从案件情况来看,正常的一个村庄的原著居民,符合农村传统观念的男婚女嫁家庭,出现矛盾问题引发诉讼的基本没有。
凡是有问题的,都是有特殊情形的,这些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1.本村闺女外嫁后但户口没有随之迁出,甚至后来生育的子女也落户到女方原村庄;比如88;2.男到女方家落户,俗称的上门女婿,实际中的案件多是女方家庭有儿招婿。
该类案件占比最大,仅88;3.非农户口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人员;比如88;4.市外人员因特殊原因迁入本村居住并落户的家庭,比如88,二审开庭时,省高院法官反复调查的事实一是是否分了耕地、宅基地,有没有签承包协议,发承包证等,二是在原籍88是否还享受村民待遇,三是主要收入来源是什么。
后来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5.原是本村居民,因各种原因将户口迁出又迁回的人员,比如88;6.户口在本村,但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有稳定工作,不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比如88。
7.超生儿,比如最近收到88 请求履行职责申请。
目前88实际遇到的案件大致有这几种,理论上还有其他更多的情形。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讨论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具有成员资格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成员资格的保留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三、成员资格的丧失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6.初级士官转为中级以上士官及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7.因婚姻关系,户籍虽未迁出,但已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分配资格的人员;8.大中专毕业,已纳入机关事业、城镇企业职工及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9.自户口迁入起,未在户口迁入地生产、生活,或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10.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1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注:以上认定办法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坚持的一般原则。
同时,应当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处理,并辅之以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等原则。
简言之,也就是在确定特定农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作为整体来系统地把握,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不但是关系到政治权利的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性权利问题。
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此,目前不能在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中找到答案。
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
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笔者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即使没有在本地登记户口,但只要其未在其它地方登记户口,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成员资格的界定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享有该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人员的资格。
要想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农业劳动者,有依法获得的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该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这就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有劳动能力、拥有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
二、会员资格的审批和批准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经过审批和批准程序确定的。
这一程序一般包括递交入会申请、审核入会资格、公示、批准等环节。
在入会申请时,应具备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资格条件。
审核入会资格时,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公示环节是为了让其他组织成员对入会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由组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审批和批准,确定其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权利和义务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包括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分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组织经济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而义务则包括遵守组织章程和决策、积极参与组织经济活动、合理利用集体经济资源、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四、参与程度和贡献成员的参与程度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也是界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事务。
同时,为了促进成员的积极性和贡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对于成员的贡献进行评判,制定相应的贡献量化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2 1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或者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31、户籍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2、户籍+权利义务标准该标准认为,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是户口保留在本集体,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
3、户籍+实际生产生活+权利义务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该集体土地为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乃至城市也逐渐兴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对于组织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成员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概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审核结果的确认的过程。
成员认定主要依据成员的身份背景、工作经历、个人素质、经济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程序1. 提交申请:个人或单位需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入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简历、经济证明等。
2. 资格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将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入会条件、是否具备经济实力、是否有社会信誉等。
3. 面试评估:针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者,集体经济组织将进行面试和评估。
面试一般由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通过面试,可以更好地了解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经历。
4. 决定成员认定:根据资格审核和面试评估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将最终确定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组织成员。
对于未通过成员认定的人员,应当告知理由并且可以提出申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条件1. 具备合法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符合入会条件: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成员的入会条件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要求申请者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经济支持能力,并且符合组织内部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等。
3. 有稳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
4. 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例如通过投入资金、提供技术或者劳动力等,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依据法律法规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农业产业化与信息化依据法律法规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李月峰(山东省平度市农业农村局,山东平度266700)摘要:本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确定基准日以及工作要求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可以引起重视,尽快立法,从而有效、全面、系统地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1认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要以是否具有本村(居)户籍为基础,应当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二是权利义务对等;三是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依法依规,村规民约必须与我国法律法规相符,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村规民约,避免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四是程序公开,群众认可。
成员资格认定要按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合法规范,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是群众的满意和认可,农民群众最清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动情况,最具发言权,故应将成员资格认定的决定权交给农民群众,让公路工程施工之后,我们也需要对周围的环境进行部分修复,在公路施工设计当中一定要考虑好绿化带以及隔离带的设计,这一方面可以提升公路行程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能够扩大现有的生态效益。
另外,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要有所限制,不能够随意地破坏周边的环境,需要控制好围栏,用以隔离施工的用地,减少对于周围地形地貌的影响,减少挖开的面积,尽量保持周围的生物多样性。
公路工程的建设对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有了非常大的帮助,但是同样公路工程的施工也会影响生态环境,导致我们生活的环境受到一定的污染。
所以,在施工建设当中必须要提高对于周边环境的保护意识,施工时要采取相关的减少环境污染的措施。
4结语综上所述,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废水、废渣、废弃物,如果对其处理不当,则会对周围的水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和破坏。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征收拆迁活动中,有些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得到确认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更不属于通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事项。
那应该如何认定是或不是呢?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进行分析。
1三种资格取得的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方式大致有三种:一、原始取得,即初始认定取得。
1.本村出生且不存在户籍迁移记录的常住乡村人口。
主要是第一轮承包时就已经取得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享有固定生产、生活资料,按政策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履行了相关义务。
二、法定取得。
1.出生。
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婚迁。
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并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但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收养。
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可申请新增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程序取得。
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申请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同意,可依法申请新增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关于程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在各个地方规定不一致,造成了实务中很多认识的偏差,这也是需要中央或者立法来确定的。
2确认成员身份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表述来看,主要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上,仍是一个空白点,在法学界上也是一个争论已久却未解决的问题。
随着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引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增多,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就成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下面笔者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谈几点看法:一、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二、特殊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与城市、农村与农村之间流动的机会和数量增大,完全按上述判断标准来确定某个人的成员资格标准,难免有些不合理,故我们应对在实践中遇到的下列特殊情形区别处理:1、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
①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夫或妻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不论结婚后其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②对“农嫁非”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从保障入嫁女或入赘婿最基本生活权利与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
但其如果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2、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
这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也不在集体经济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以后最基本的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故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出务工、经商人员。
这类人员如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断标准。
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则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4、出于个人原因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
这类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其迁出户口即丧失原成员资格。
5、回乡退养人员。
这类人员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即使其将户口迁回农村也在该土地生产、生活,但其仍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对于农村事务以及相关纠纷有着⾮常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这个事说到底,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份认定问题,同时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确权登记⼯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
⽬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不具体和不可执⾏。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在某些特殊⼈群⾝份认定上有较⼤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作的顺利推进。
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进⾏界定:⼀是出台地⽅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是制定地⽅指导性意见,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民主决策。
下⾯就简单梳理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规则,各地稍有区别。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确认以⾏政村为单位。
3、毫⽆意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的:⼀轮⼟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的农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4、按照政策进⾏异地搬迁⼈员,强泥⽯流易发区、⽣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原村已撤制,整村或⼏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劳动⼯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
(⼆)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搬迁⼈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劳动⼯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解决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征收补偿费、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总体认定: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要考虑户口户籍因素;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要考虑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俗,还要结合现实生活实际。
户口户籍所在地在农村,具有农村户口,是衡量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简单的要素。
要考虑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不违背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俗,结合现实生活实际来判断集体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恪,真正落实集体成员的诉权。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关键在于确定集体成员权。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权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承包地被征收,即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
因此,是否是集体组织成员,关乎能否有权享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涉及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
溧阳集体经济人员的资格认定
溧阳集体经济人员的资格认定溧阳集体经济是指由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参与者共同组成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溧阳市,对于集体经济人员的资格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溧阳集体经济人员的资格认定进行探讨。
一、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资格认定在溧阳市,集体经济人员的资格认定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其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例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合法的身份和资格,并且符合相关的入会条件。
只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才能被认定为集体经济人员。
二、根据经济贡献进行资格认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一定的经济贡献。
这包括资金投入、劳动力贡献、技术支持等方面。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可以根据其经济贡献的大小进行评估和认定。
经济贡献较大的人员可以被视为重要的集体经济人员,享受更多的权益和福利。
三、根据社会责任进行资格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他们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利益,还应当关注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对于集体经济人员的资格认定,可以考察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集体经济人员。
四、根据团队合作能力进行资格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团队,需要成员之间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
在资格认定中,可以考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团队合作能力。
他们是否能够与其他成员协作,共同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和任务。
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集体经济人员。
溧阳集体经济人员的资格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从法律法规、经济贡献、社会责任和团队合作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资格认定,才能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并为集体经济人员提供相应的权益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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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是否有权参与诉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可以作出特别处理,不宜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的单一标准。
由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在非设区市城镇尚未普遍建立,取得非农业户口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
虽然取得了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但并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也未脱离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故不应认定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有权参与诉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边郊大片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组织与其成员就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
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双方的矛盾激烈且难于化解,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而目前法律法规仅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对其成员资格的认定却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正确处理这类纠纷,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的依据。
我们认为,户籍登记是行政管理层面的问题,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基本上是要解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事权利方面的问题;过分强调户籍的意义,不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势,也不符合我国农村现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及户籍登记为一般原则,对特殊情形采取灵活处理,考虑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判断,应当遵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穷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由于我国目前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在非设区市以及城镇尚未普遍建立,取得非农业户口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
因“农转非”但并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
仍需以原承包地作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因此,不宜认定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拆迁律师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尚未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