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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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其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结合——互联网金融快速兴起,越来越获得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发挥出了其特有的优势,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身缺乏规则指引和监管约束,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相关纠纷也已进入司法领域。本文对有关互联网金融纠纷进行了概论分析,并给出建议。
标签: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研究分析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概念开始广泛出现在国内有关研究报告中。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出现“互联网金融”,正式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官方认可。基于互联网模式的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和第三方支付等已经对已有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产生了全方位的冲击,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风险是金融的核心,金融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互联网金融在缺少相关规则和监管的情况下,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现象,发生相关诉讼的几率较高。
(一)融资成本高
为了尽早抢占市场,获取利润,P2P平台以高利率借款标来吸引出借人投资,这已经与互联网金融压降融资成本的初衷相背离,甚至远超过了正常借款人的承受能力,极大的提高了金融风险。
(二)平台违规担保
去中介化是P2P网络借贷与生俱来的特点,缺少了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组织承担的信用转化和增信功能,在当前征信体系及诚信惩戒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P2P借贷平台就充当了借贷增信功能。除此之外,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担保人、保理、货押等也是P2P平台进行担保的方式,在配套管理不够完善的状况之下,极易引发纠纷。
(三)平台自融及违规设立资金池
设立资金池指的是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未按照合法流程进入第三方托管,而是处于平台实际控制之下,作为平台的自我融资,去投资房地产、股票等,极易引起流动性风险,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四)居间责任问题
中介平台作为借款关系中的居间人,需要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但是有些平台对于投融资主体双方的信息披露不够详细,例如,仅简单表述为“借款信息已经通过平台审查通过”,没有将借款人及借款标的具体信息展示。借款逾期后,由于平台未尽如实报告义务,投资人大多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争取赔偿。
(五)虚拟环境引发的问题
在虚拟的线上网络借贷中,互联网是投融资主体开展交易的主要媒介,这也就导致交易双方身份确认及电子化合同文本真实性认定的争议。同时,虚拟环境也引发了信息安全问题,目前情况下,国内尚未对P2P平台的技术安全设定统一指标,平台信息安全程度还有待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特点
(一)涉众案件多
传统的金融机构主要以大中型企业为代表的优质客户为服务对象,这样就导致了难以充分满足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和普通大众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实现了对这一“盲区”的覆盖,给社会绝大多数人提供了金融服务的途径。互联网金融能够取得“长尾利益”,但随之而来的也必然包含“长尾风险”,表现在诉讼上即为涉众案件多。
(二)送达周期长
传统的金融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往往住所地呈现相对集中的特点,而传统金融在搭上互联网高新技术的快车后,互联网的开放性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无比广泛的服务对象,在当前的P2P借贷总体情况下进行推测,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当事人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将来还会演变为三四线城市、乡镇以及农村分布居多的常态。另外,服务对象以自然人、小微企业居多的特征,也必然会大幅增加公告送达,从而拉长审理周期,甚至缺席判决也会占多数。
(三)担保效力弱
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不规范不标准,阻碍了司法对担保效力、担保责任的正常審查,另外又大大增加了借款信用风险。举例来说,有些网络借贷以提供第三人信用担保作名义,但其所谓的第三人主要指的是借款人的亲友,甚至有的形成了“担保圈”担保,不具备金融担保效力。
(四)保全执行难
相比传统的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纠纷保全工作量更大。第一,原告在起诉时往往申请财产保全。第二,由于被告多为小微企业及自然人,财产线索大多比较零散。第三,因为被告分散具有广泛性,造成极大的保全工作量。第四,互联网金融纠纷审理周期长,还会存在续保问题,使保全工作量进一步放大。同时,
也出现了高执行成本、低执行到位率等问题。
三、结语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建设,已经成为了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途径。学习总结发达国家针对传统金融企业而实施的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我国应加快建立并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形成处理纠纷的一整套制度。设立专门处理该类纠纷的机构,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来处理相应纠纷。其次,应该大力健全投诉处理程序,包括流程处理、调查程序、问题处理程序、客户反馈等。最后,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点,尽量去缩短纠纷处理的时间,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02):57~61.
[2]徐海宁.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与商事仲裁的运用[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14(06):158~162.
作者简介:吴璐璐(1983—),女,安徽界首人,研究生,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