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法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
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
法院在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刘兰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法院在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实录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上传时间:2009-1-3演讲人: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主持人:刘俊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时间:1月11日晚6:30至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教室刘俊海:欢迎大家出席系列商法前沿论坛第十次讲座,这也是2007年春节前的最后一次讲座,而且是商法前沿论坛开辟以来邀请的第一位女专家——刘兰芳女士!刘兰芳庭长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担任重要的领导工作,过去曾经在海淀法院任副院长,后来高升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任民二庭庭长。
刘庭长是专家型法官,这个专家型不是简单的拥有几个大学颁发的兼任大学教授,而是有着丰富的理论和严谨的思维的法官。
在过去十几年的审判工作中,高院的商事审判工作和两个中院的工作和基层的工作是走在前头的,包括股东代表诉讼案件都是刘兰芳女士在海淀法院当副院长的时候受理的,经办法官叫张刚成,也是人民大学毕业的博士,但是新类型案件的最后拍板的都是坐在我右边的刘兰芳庭长。
她今天带给我们的题目是北京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今天晚上她还要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起商量下一步民商事审判的会议,晚上还要加班加点,今天只讲一个小时,最后只有十分钟时间给大家答疑,下面我把宝贵的时间给刘庭长,欢迎她给我们做讲座。
刘兰芳:没有刘老师说得那么好,严格来说还是刘老师的学生,在办案时候遇到难题——法官办案子经常用成文法,经常大家就走到死胡同出不来了——这个时候就把刘老师请来,只要一点拨大家就找到思路了,从死胡同里出来,那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刘老师。
俊海老师和我是多年的朋友了,那时候是小不点,现在成了大树栋梁之材了,小股东保护刘老师最早是同情弱者站在法律角度上给予支持。
刘老师给我的任务,我也诚惶诚恐,为什么呢?我讲公司法是班门弄斧,很多东西都是从刘老师那里学来的。
后来想以公司法实务为主线,大家可以随便提问题,我们可以随便讨论。
民商事调解调研报告

民商事调解调研报告一、背景在我国,民商事纠纷频繁发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民商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国逐渐推行了民商事调解机制。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帮助纠纷双方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
为了进一步提高调解效果和保障当事人权益,本次调研主要研究了民商事调解的实施情况和调解机构的运作方式。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一般民众的了解和参与情况,深度访谈则主要针对从事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调解员、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等。
三、调研结果1.民众对民商事调解的知晓度普遍较低,甚至有人认为调解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过程,对纠纷解决效果持怀疑态度。
2.调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地方设立了封闭式调解机构,有的地方则将调解工作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
3.在调解机构中,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参差不齐。
有的调解员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也有的调解员只是充当一个"传话员",并未发挥真正的调解作用。
4.调解过程中的程序和保密性问题引起了一定的关注。
调解程序不够规范,很多当事人对整个调解过程不够了解,容易导致不信任。
同时,目前对调解结果的公开度较低,这对于监督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5.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满意度有所差异。
有的当事人认为调解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成本相对较低;而有的当事人则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认为他们在调解过程中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四、建议1.加强对民商事调解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社会媒体、电视广播等途径,向公众普及民商事调解的概念、效果等。
2.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的调解制度和配备专业的调解员。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
3.规范调解程序,加强调解结果的监督和公开。
网络借贷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网络借贷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研究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迅猛发展,“网络借贷”也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的欢迎。
但随之而来的也是网络借贷纠纷愈加频繁,许多借款人和投资人在网络借贷交易中遭遇诈骗、催收等问题,这给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若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网络借贷纠纷,不仅会影响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影响社会公信力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网络借贷纠纷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违约、资金流转不清、保障措施不力、信息披露不全面、诈骗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有效的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
在我国,网络借贷纠纷主要以民事纠纷方式解决,因此,建立有效的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健全网络借贷纠纷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对于网络借贷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网络借贷主要以《民法典》和《合同法》为基础处理。
未来,需要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网络借贷纠纷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从而保障网络借贷活动的正常运作。
2. 建立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要解决网络借贷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较完善的普惠金融法律服务体系,涵盖了法律援助、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
特别是建立网上调解等新型纠纷处理机制,有助于快速、高效解决网络借贷纠纷,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投保相关险种等方式规避风险,增强自身保障能力。
3. 加强监管和服务环节加强监管和服务环节是保障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顺畅运行的基础。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各平台的运营,降低风险。
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技能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有助于减少网络借贷纠纷的发生。
总的来说,建立有效的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政府、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共同努力,只有各方合作,才能保证网络借贷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防范化解涉众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市/县防范化解涉众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近年来,受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影响,非法集资案件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暴雷频发,从而引发的涉众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如何科学处置涉众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是维护我县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涉众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一)涉众型金融涉及人数众多、年龄偏大从其他地区的发生的涉众型金融案例中分析,受害群体非常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成百上千人,多则上万甚至几十万人。
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
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
(二)涉众型金融涉及金额大、地域广涉众型金融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百万几千万元,多则上亿元。
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全国各省市。
(三)涉众型金融案件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从目前其他地区办理的案件情况看,涉众型金融类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
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
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涉众型金融犯罪手段多样化、形式网络化当前涉众型金融犯罪正不断变换名目繁多的外衣,以项目投资、理财产品、高息分红等形式活跃于线上线下,其表现形式日新月异、多样化、互联网化,具有极强的隐匿性,在涉众型金融事件浮出水面之前,通常较难掌握到相关线索。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状况、发展趋势及对策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状况、发展趋势及对策陈多文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更,社会生活的变革前进,人民观念的不断革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我县民商事审判工作在顺利、稳步的发展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展现出比较鲜明的发展趋势。
本文从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基本情况、民商事审判的共性、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探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更,社会生活的变革前进,人民观念的不断革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我县民商事审判工作在顺利、稳步的发展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展现出比较鲜明的发展趋势。
一、三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基本情况从2006年1月到2008年12月(以下简称3年来),山丹县法院受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
一方面,民商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相当高。
3年来民商事案件平均占收案总量(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 66%。
另一方面,这些案件数量多,每年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总计都在1000件以上,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趋势。
结合三年来的司法统计报表,透过数据可以发现民商事案件的如下特点:(一) 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以离婚纠纷为主,3年来的基本特点如下:1、收案量逐年上升。
06年至08年我院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数量呈上升状态。
06、07、08年我院的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分别为 207件、232件、238 件 ; 总体而言比前些年有所增长。
2、诉讼标的增长迅速。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以离婚诉讼数量最多,也以离婚诉讼标的上升势头最明显。
2006年~2008年离婚诉讼的平均诉讼标的分别为:1.5万元、2万元、4.5万元,上升势头非常明显。
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近些年我县人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家庭财产,特别是房产价值上升。
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不断扩大,大力推动离婚诉讼标的的攀升。
民商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公司纠纷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商事案件为例,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付款时间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如果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则甲公司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如果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策略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3300字》

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策略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目录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策略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1)1 国内研究发展现状 (1)(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1)(2)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 (1)(3)商业银行面对冲击的应对策略 (2)(4)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 (2)2 国外研究发展现状 (2)参考文献 (4)1 国内研究发展现状与国外网上银行的研究相比,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始于2013年,但作为后来者,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世界刮目相看,并在该领域掀起了热潮,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相关理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战略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早在2012年初,谢平教授就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名词,他解释这是一种以互联网为主的现代信息技术,特别在社交网络、移动支付、搜素引擎和网络计算等领域都会有很大的应用,同时也会猛烈冲击从前传统的金融模式。
到了2014年,谢教授对这个名词给出了更为详细的定义:他指出互联网金融不单是代表某种业务,而是一种多维度多种类的存在,是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上的多种金融业务的结合。
在2020年的时候,赵元有了另一种新的解释: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业务上做出了新的改变,是时代技术飞速发展所产生的一种创新,它使用网络技术和计算大数据,并以此来开展金融业务。
(2)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传统商业银行毋庸置疑受到了巨大的挑战,曾经一直以“高姿态”面对客户的银行第一次真真正正感受到威胁。
因此,有许多国内的研究人员从不同方面深入研究了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之间产生的相互影响。
2013年,梁璋、沈凡利用主要成分分析计算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有一种“长期结构性效应”,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在短时间内会使银行的系统风险变大,而国内银行的中长期系统性风险所受的影响不大。
相反,它们可以相互促进,实现共同进步。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网上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上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因此全球范围内的跨境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加。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因此诉讼成本高、审判周期长成为诉讼过程中普遍的问题。
这也促使企业们更倾向于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方式。
在网络环境下,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涉及到互联网交易和金融的纠纷也开始增加,因此如何在互联网环境下开展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二、选题意义本次研究旨在深入探讨网络环境下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环境下如何确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法;2.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认定、采纳和证明;3.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当事人权利;4.网络环境下如何实现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5.如何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仲裁流程的智能化和信息化。
这些问题不仅是法律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而且对于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高效化、信息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意义,对于完善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也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经验调查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评估不同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制度、探讨网络案件的主要特点,分析一般互联网纠纷中引发的国际商事纠纷,提出智能化和信息化的解决方案并进一步分析这些方案的实际效果,以期对互联网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做出更全面、更深入的剖析。
四、预期结果本次研究预期将得出以下结论:1.技术创新将对解决网络纠纷产生重大影响,智能化和信息化将为仲裁流程的发展带来巨大机遇;2.随着数字化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争端的仲裁程序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解决,仲裁的主要目的仍然是减少争端的解决成本和时间,维护头等资源运输、中小型企业、跨境贸易等领域的秩序和稳定性;3.尽管互联网技术和电子证据技术的发展为仲裁寻求更多的公正和公平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使用这些新技术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特别是与证明这些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4.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当事人权利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制定新的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法规、规定和条款。
浅谈在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在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作者: 颜柏龄来源: 《文存阅刊》2020年第15期摘要:随着一场疫情的袭来, 全国人民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疫情期间全国人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不到人群密集的场所去。
然而各类法律纠纷并不会因为疫情的来临而减少, 同样司法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为疫情的来临而停下, 出于对疫情的防控这一特殊需求, 司法机关的许多工作由线下转为了线上, 诉讼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业务, 也再次聚焦了众多法律人的目光。
而我国的在线诉讼发展已经具有一定规模, 并且已有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 近年来最高院也发布了许多在线诉讼相关规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到最高院倡议推动的《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 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 我们不难看到, 互联网诉讼发展的趋势是从使用大的在线平台进行统一接收管理, 在向更加便民的移动端在线诉讼进行转变。
本文旨在通过对在线诉讼进行研究, 了解其缺点与不足, 从而提出建议, 完善在线诉讼。
关键词: 诉讼;体系构建;在线诉讼一、立案及其他诉讼服务为了控制人员聚集, 上海各级法院在年初关闭了诉讼服务中心, 将立案活动全程转移到线上进行, 律师及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注册并登录自己的账号, 通过扫描或者拍照将立案材料进行上传, 申请及材料将会通过内外网交互导入法院内部平台, 由立案法官在内网中对材料进行审核, 如果材料审核通过, 法官将会在网上对案件进行立案, 并且通过12368短信发送诉讼费缴费短信息给当事人在申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 当事人将通过短信收到立案通知以及案件号, 并且可以通过短信链接直接在线进行缴费。
如果审核未通过, 当事人也会收到12368短信通知, 并且可以通过移动端查看案件未被审核通过的原因或者是需要补充的材料, 并可以进一步通过移动端扫描后续补充的材料, 供立案法官进一步进行审核。
2020年3月底, 疫情防控取得初步成效, 上海也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 为了便利立案及诉讼服务工作, 立案庭及诉讼服务中心的现场服务也开始有序开放, 出于疫情防控防止人员聚集需要, 线下立案及诉讼服务的开放采取预约制, 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登录进行预约日期, 并且在预约的时间段凭借预约凭证以及健康码到法院进行现场立案及其他诉讼活动。
关于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选编

关于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选编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那有点神秘又超级重要的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选编。
这东西就像是一本魔法书,里面藏着无数法官大人的“智慧咒语”。
你想啊,民商事案件就像一场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原告和被告在法庭这个战场上你来我往,而裁判观点选编呢,就像是双方都想抢到手的“秘籍”。
这个秘籍里的裁判观点,每一个都像是一个武功招式,有的像太极拳,柔中带刚,能巧妙地化解矛盾;有的则像降龙十八掌,刚猛无比,直接给争议一个“致命一击”。
比如说在合同纠纷里,那些裁判观点就像是一把把精确的手术刀。
对于那些复杂得像一团乱麻的合同条款,它能准确地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就如同医生能一下子找出病根一样。
再看看侵权纠纷,裁判观点又像是一面镜子,把是非对错照得清清楚楚,不管是像变色龙一样狡猾的侵权方,还是老实巴交的被侵权者,在这面镜子面前都得现原形。
这选编里的裁判观点还特别像交通信号灯。
红灯停,绿灯行,哪些行为在民商事的大道上是被允许的,哪些是被禁止的,都明明白白地给你指出来。
有时候当事人就像那些调皮的小孩,总想在马路上乱闯,可裁判观点这个信号灯一立在那,就得乖乖听话。
而且啊,这些裁判观点就像时尚潮流一样,也是不断更新变化的。
今天流行这个解释,明天可能就有了更与时俱进的看法。
就像流行音乐,前几年还在唱着民谣风,过几年就变成嘻哈风了。
这也反映出社会在不断发展,民商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多样。
要是把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比作一座大厦,那裁判观点选编就是大厦里的各种装饰和布局。
它让这座大厦既坚固又美观,让每一个进入这座大厦的人,也就是涉及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都能清楚地找到自己的方向。
不过呢,对于普通人来说,这裁判观点选编可能就像一本天书。
那些专业的法律术语就像一串串神秘的符文,让人看得眼花缭乱。
但只要你静下心来,就像破解密码一样去解读它,你会发现里面充满了逻辑的美感和公平正义的力量。
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选编虽然看起来有点严肃,但要是用一种幽默风趣的眼光去看,就像一场精彩的魔术表演,那些看似复杂的争议,在裁判观点的神奇“魔法”下,都能得到合理的解决。
网络借贷中的债权转让模式浅析——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民商事审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8月(下)网络借贷中的债权转让模式浅析———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徐若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201100摘要: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蓬勃发展,但由于P2P网络借贷野蛮生长,行业急需刑法和行政法稳定秩序,但民商事审判研究不足。
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P2P网贷平台认定为中介结构,债权转让的模式被相关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债权转让模式的网络借贷案件却日益增加,本文立足于民商事审判实务对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判断,并对实务中该类案件审理思路进行简要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债权转让模式;民商事审判实务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4-0073-02作者简介:徐若瑶(1989-),女,浙江衢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P2P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资金融通方式,传统上,P2P民间借贷行为完全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然而受到范围、信息匹配等因素的限制,P2P只是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服务之外发挥补充作用。
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基于互联网思维的P2P民间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逐渐兴起,网络借贷平台也应运而生,网络借贷领域乱象频生。
债权转让模式是P2P网络贷款的典型模式,且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该模式运作流程也在不断变化。
由于债权转让模式的网贷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且在司法实务中极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因此,本文立足于如何在民商事审判实务中的处理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问题。
一、“P2P网贷债权转让”合法性判断(一)纯中介性平台的合法性判断传统上,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按照经营模式的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中介性平台”,即平台对出借人(投资人)和借款人在平台上登记的投资额度、期限和预期收益予以匹配,匹配成功后由双方或单方向平台支付佣金[1]。
工商纠纷解决总结: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思考与改进方向

工商纠纷解决总结: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思考与改进方向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思考与改进方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繁荣,工商纠纷的频发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然而,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常常耗时费力,解决效率低下。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工商纠纷,提高纠纷调解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们需要关注并改进现有的调解机制。
本篇文章将围绕2023年的背景,就如何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展开思考与讨论。
一、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是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重要方向之一。
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商事纠纷的调解有一定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革,新的商业模式和纠纷类型不断涌现,很多纠纷仍然无法得到准确有效的解决。
因此,政府应该制定更新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事纠纷调解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为纠纷调解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此外,加强对于商事纠纷预防以及解决方案的研究,形成全面的调解理论体系,并将其体现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可以更好地引导和指导纠纷调解的实践,提高纠纷调解服务的质量。
二、培养专业人才培养专业人才也是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重要方向之一。
目前,虽然调解员和仲裁员等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有所开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专业人才的数量和水平还不足以满足纠纷调解的需求。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训体系,提高专业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还可以积极引入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和行业专家,为纠纷调解提供专业性支持和指导,增加纠纷调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另外,推动信息化建设也是提升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的重要方向。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已经成为趋势。
而在商事纠纷调解中,信息化的应用也能够带来巨大的改变。
通过建立调解平台,实现纠纷调解的线上化处理,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并且可以提高纠纷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信息化平台还可以实现多方协同办公,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准确度,促进各方在纠纷调解中的积极参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元化和综合化的手段。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投诉与维权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投诉与维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消费者投诉与维权问题的不断增多。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消费者投诉的原因与维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消费者投诉的原因1.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消费者常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推广宣传普遍存在吹嘘和夸大的情况,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情况难以获知;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缺乏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充分了解,容易被不规范的操作方式所误导,造成投诉的发生。
2.合同条款不清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同条款往往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或技术术语,使得消费者在阅读合同过程中难以理解其中的内容。
此外,一些平台在合同中设置了一些隐藏性条款,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和困扰,进而引发投诉。
3.风险意识薄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性和高收益性往往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往往对投资风险的认知不足,盲目追求高收益。
当投资遇到风险或者出现亏损时,消费者往往会产生不满和投诉的情绪。
二、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性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消费者的维权不仅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整个行业发展的需要。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维权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有助于迫使互联网金融平台依法经营,提高合同条款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形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和信任。
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能够迫使不良平台退出市场,维护了整个行业的形象,增强了公众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心。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消费者维权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可以推动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力度的加强,加强合规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为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一、背景和目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解决速度快、成本低、效果好等优点。
为了了解当前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本调研报告旨在全面分析该领域的情况,并提供相关建议。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访谈、资料搜集等多种方法,范围包括法院、仲裁机构等相关机构以及从事该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现状1.调解机构设置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设立了民商事案件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机构,但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内,调解机构的设置不够完善,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案件需求。
2.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目前从事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人员多为兼职或无相关培训经验,知识结构和技能水平相对较低。
对于一些特定领域,如金融、知识产权等,调解专业人才相对稀缺。
3.调解方式不灵活多样:目前,我国调解案件主要采用传统的面谈调解方式,对一些特殊案件可能不够适用,需要进一步探索新的调解方式和手段。
4.调解结果的强制力不够:调解后达成的协议缺乏强制执行的机制,一些案件调解结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使一些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效果产生怀疑,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推广和发展。
四、问题分析1.机构设置问题:一些地区和领域内缺乏调解机构的设立,使得调解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下。
2.人员培训问题:从事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人员素质不高,需要加强培训和提升专业技能,特别是对特定领域的专业人才。
3.调解方式问题:目前采用的调解方式过于单一,无法满足不同案件的需求,需要灵活多样化的调解方式。
4.协议执行问题:调解结果的强制力不够,对当事人来说,达成协议后无法强制执行显然会减弱对调解工作的信心和积极性。
五、改进措施1.完善机构设置:相关地区和领域应设立更多的调解机构,保证案件调解的全面覆盖。
2.加强人员培训:对从事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问答正文涉外诉讼程序指引01.互联网企业如何判断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涉外因素将可能使纠纷的法律适用更加复杂,需要企业予以准确识别和判断。
案件主体涉外,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以及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系争标的物涉外,即标的物位于我国领域外;案件法律关系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规范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02.除诉讼外,互联网企业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救济途径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企业应当结合纠纷性质、执行便利性、维权成本、审理公开性、合同有无仲裁协议等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涉外仲裁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需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仲裁案件通常不会公开审理且审理周期较短,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可以不受地域限制。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可以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范围内申请承认与执行。
涉外调解的适用较为宽泛,调解通常建立在纠纷主体合意基础上,以沟通、协调等方式促成企业解决纠纷,调解过程并不必然适用法律。
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考虑依托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委托具有丰富国际法律经验、熟悉跨文化沟通技巧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规范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03.互联网企业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能否书面协议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由人民法院管辖,不要求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对于消除管辖权冲突、增强诉讼可预见性有着重要意义。
商事调解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商事调解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商事调解的经验。
商事调解面临的问题可真不少啊。
首先呢,在信息获取这一块就特别头疼。
我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双方企业都遮遮掩掩的,不愿意把全部信息透露出来。
我觉得这就像玩猜谜游戏一样,可商事调解哪里是玩游戏的事呢。
你想啊,不了解全部情况,就像医生看病只看个大概,能开对药方吗?这里我能给的建议就是,调解人得和双方建立起信任关系。
我通常会和他们说,就像两口子过日子,啥事儿都得摊开来讲,不说清楚矛盾怎么解决呢。
不过我得承认,这个建立信任不是那么容易的,有时候谈了好几轮都不见效。
哦对了还有,利益平衡也是个大难题。
有一次两家企业打官司争一个小项目的归属,各自都有自己的小算盘。
他们的主张有些特别矛盾,根本没有个明显的妥协空间。
感觉就像是两头牛互不相让,都觉得自己才是草地的主人。
我觉得调解方这时候就得更加灵活,从一些别的角度去考虑,比如说各方在这个项目之外可能存在的合作机会啥的。
但是我也得说,这做法有时候是有点冒险,万一人家不买账呢。
我的一个替代方案就是先分别做双方的工作,了解他们的底线到底在哪。
但这个也不是每次都好用,有的企业连底线都不愿意透露,那可真叫人头疼。
再有,法律相关的问题也不好弄。
我有时候感觉自己的法律知识不够用。
遇到那种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商事纠纷,就像走进了大迷宫一样,晕头转向的。
后来我就开始一边调解一边恶补相关知识。
我觉得呢,要是干商事调解,最好身边有个懂法律的朋友或者顾问随时能请教。
但这毕竟不是个特别靠谱的办法,最好还是自己能对相关法律有比较深入的理解。
这就要求调解人不断学习法律。
像我现在几乎每周都会抽出时间看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案例啥的,虽然累点,但能避免在调解中犯低级错误。
咱们说到证据这块。
说实话,很多时候证据不全或者证据难以辨认。
比如说有的企业拿出手写的、模模糊糊的单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这可太难办了。
我觉得调解人得有点像调查员一样,想办法去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比如找第三方见证机构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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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其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结合——互联网金融快速兴起,越来越获得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互联网金融发挥出了其特有的优势,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身缺乏规则指引和监管约束,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相关纠纷也已进入司法领域。
本文对有关互联网金融纠纷进行了概论分析,并给出建议。
标签: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研究分析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概念开始广泛出现在国内有关研究报告中。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出现“互联网金融”,正式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官方认可。
基于互联网模式的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和第三方支付等已经对已有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产生了全方位的冲击,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
风险是金融的核心,金融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互联网金融在缺少相关规则和监管的情况下,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现象,发生相关诉讼的几率较高。
(一)融资成本高
为了尽早抢占市场,获取利润,P2P平台以高利率借款标来吸引出借人投资,这已经与互联网金融压降融资成本的初衷相背离,甚至远超过了正常借款人的承受能力,极大的提高了金融风险。
(二)平台违规担保
去中介化是P2P网络借贷与生俱来的特点,缺少了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组织承担的信用转化和增信功能,在当前征信体系及诚信惩戒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P2P借贷平台就充当了借贷增信功能。
除此之外,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担保人、保理、货押等也是P2P平台进行担保的方式,在配套管理不够完善的状况之下,极易引发纠纷。
(三)平台自融及违规设立资金池
设立资金池指的是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未按照合法流程进入第三方托管,而是处于平台实际控制之下,作为平台的自我融资,去投资房地产、股票等,极易引起流动性风险,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四)居间责任问题
中介平台作为借款关系中的居间人,需要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
但是有些平台对于投融资主体双方的信息披露不够详细,例如,仅简单表述为“借款信息已经通过平台审查通过”,没有将借款人及借款标的具体信息展示。
借款逾期后,由于平台未尽如实报告义务,投资人大多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争取赔偿。
(五)虚拟环境引发的问题
在虚拟的线上网络借贷中,互联网是投融资主体开展交易的主要媒介,这也就导致交易双方身份确认及电子化合同文本真实性认定的争议。
同时,虚拟环境也引发了信息安全问题,目前情况下,国内尚未对P2P平台的技术安全设定统一指标,平台信息安全程度还有待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特点
(一)涉众案件多
传统的金融机构主要以大中型企业为代表的优质客户为服务对象,这样就导致了难以充分满足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和普通大众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实现了对这一“盲区”的覆盖,给社会绝大多数人提供了金融服务的途径。
互联网金融能够取得“长尾利益”,但随之而来的也必然包含“长尾风险”,表现在诉讼上即为涉众案件多。
(二)送达周期长
传统的金融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往往住所地呈现相对集中的特点,而传统金融在搭上互联网高新技术的快车后,互联网的开放性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无比广泛的服务对象,在当前的P2P借贷总体情况下进行推测,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当事人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将来还会演变为三四线城市、乡镇以及农村分布居多的常态。
另外,服务对象以自然人、小微企业居多的特征,也必然会大幅增加公告送达,从而拉长审理周期,甚至缺席判决也会占多数。
(三)担保效力弱
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不规范不标准,阻碍了司法对担保效力、担保责任的正常審查,另外又大大增加了借款信用风险。
举例来说,有些网络借贷以提供第三人信用担保作名义,但其所谓的第三人主要指的是借款人的亲友,甚至有的形成了“担保圈”担保,不具备金融担保效力。
(四)保全执行难
相比传统的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纠纷保全工作量更大。
第一,原告在起诉时往往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由于被告多为小微企业及自然人,财产线索大多比较零散。
第三,因为被告分散具有广泛性,造成极大的保全工作量。
第四,互联网金融纠纷审理周期长,还会存在续保问题,使保全工作量进一步放大。
同时,
也出现了高执行成本、低执行到位率等问题。
三、结语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建设,已经成为了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途径。
学习总结发达国家针对传统金融企业而实施的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我国应加快建立并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形成处理纠纷的一整套制度。
设立专门处理该类纠纷的机构,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来处理相应纠纷。
其次,应该大力健全投诉处理程序,包括流程处理、调查程序、问题处理程序、客户反馈等。
最后,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点,尽量去缩短纠纷处理的时间,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02):57~61.
[2]徐海宁.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与商事仲裁的运用[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14(06):158~162.
作者简介:吴璐璐(1983—),女,安徽界首人,研究生,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