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规图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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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预审类业务送审图纸——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1.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

2.标明建设项目的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层高、主要功能等要素,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

3.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

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

二、用地选址类业务送审图纸——总平面规划图

1.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2.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

3.附有技术经济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4.蓝图需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5.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穗开规[2004]116号》管理文件的要求。

三、规划设计方案业务送审图纸——“五图一书”+ 建筑单体 + 效果图

(一)总平面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2)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清楚标注或用图例清楚表示;

(3)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4)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5)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

(6)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

(7)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

(8)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

(9)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

(10)规划用地平衡表;

(11)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

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的规定,非居住区类型的技术经济指标类参照表1;

(12)建筑明细表应当符合表2的规定,包括建筑物编号、功能、建筑面积等;

(13)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应符合表3的规定,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等;

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6.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穗开规[2004]116号》管理文件的要求。

表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注:▲为必要指标;△为选用指标。表2:建筑明细表

表3:公建配套明细表

(二)绿地系统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各级公共绿地的布置,小游园及居住区公园的出入口、路网,行道树,园林小品的布置,地面铺装以及绿化种植示意;

(2)居住区级的绿地系统应明确、清楚地反映系统的空间关系(如点、线、面的关系);

(3)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的绿地边界用易于区别的线条表示;

(4)不同类型的绿地分类和面积要用文字或图例清楚标注;

(5)地下室上覆土形成的绿地等及其他特殊绿地的剖面,包括绿地覆土厚度、排水层和防水层的结构;

(6)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明细表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包括绿地总面积、分类绿地面积、道路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非居住区类型的绿地明细表参照表4;

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表4:绿地明细表

(三)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为1/500,制图单位为米;

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

(1)道路系统等级结构,包括城市主干道、城市干道、一般城市道路以及规划区内各级道路;

(2)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等的交通组织及交通流向、公交站点等的布置;

(3)大型公共建筑的交通组织及与城市道路系统的关系;

(4)各级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拐点和交点坐标;

(5)地下车库的位置、范围、出入口位置、宽度、长度和坡度、地面临时停车的布点;

(6)人行天桥、隧道、残疾人坡(过)道的位置及与道路系统或建筑物的衔接方式及桥面、桥底的控制标高;

(7)道路横断面比例不限,但一般不小于1/200;

(8)规划自行车、机动车车库明细表及汇总表应当符合表5-1及表5-2的要求,并应标明不同地段位置的面积、车位数;

(9)规划区内不同地面、建筑物地台、室外地坪标高,道路交叉点及其它控制点高程、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内地坪规划标高,道路坡向、坡度,地面水排水方向,标出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护坡、排水明沟等;

(10)复杂地形、典型地形剖面;

(11)用平面图不能清楚表达的建筑物纵向剖面、建筑的正负零点标高与道路标高相差1米或道路坡度大于5%的应有剖面示意图;

(12)地形较复杂时,竖向规划图应在现状地形图上画出;

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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