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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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围包括科技研发计划和科技平台计划及其所属专项,主要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专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专业资料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一)市财政局职责1.核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2.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3.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市科委职责1.依据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2.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会同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计划;3.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4.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5.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清算;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部控制和监督制—2 —约机制;3.编审项目预算,并在规定权限围调整预算;4.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5.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6.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表和决算报告;7.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精神,现将《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基础、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资助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级财政予以资金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科技项目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专款专用,尊重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的使用方向、方式和年度使用方案,办理并督促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再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式,编制年度使用方案;负责科技项目受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和规律,建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方式、支持方式和组织实施机制;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用于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资金.第三条鼓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项目,并按上级规定予以适度配套支持。

鼓励各行政区、开发区为市级立项项目提供资金配套。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五条市科技局的职责:(一)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建议;(二)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三)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意见.(四)下达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文件.(五)监督项目实施,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六)实施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估;组织对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的职责:(一)负责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预算;(二)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进行合规性审核,与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手续;(四)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体绩效评估,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单位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单位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科技项目资金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可控。

第五条所有涉及项目资金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且严禁擅自挪用、私分、私存项目资金。

第二章资金保管和使用第六条科技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科技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拨付。

第七条负责资金保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保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八条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拨款合同和预算使用资金,并且及时、合理、合法地使用。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包括预算编制、经费拨付、支出等环节。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不得超出预算,并且要做到合理使用。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和结算合法、准确。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要实行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科技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可信。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部门要建立科技项目的账务系统,确保资金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的结余或者剩余必须按照项目合同和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八条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中的纠纷和投诉。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自评,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XX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XX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XX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XX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有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下列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与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能够委托有关机构(下列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意市科技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与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

3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与公布的年度《XX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下列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与科技进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七条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

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有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二)咨询专家的回避。

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托机构的回避。

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者监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者被__________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

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

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是确保科技投入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以下是市级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要求:一、项目资金的申请与审批1. 项目负责人应在市级科技局规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时限内,向科技局递交正式的项目资金申请书。

2. 项目资金申请书必须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科研目标与内容、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内容。

具体申报细则将由市级科技局另行明确。

3. 项目资金的审批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市级科技局应建立科学的评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分配符合规定和科研需要。

二、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1.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合理、规范地使用项目资金,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2.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科技局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和政策法规,不得违规挪用、浪费或私分项目资金。

3. 项目资金的管理应建立科学的账务制度,健全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三、项目资金的结算与报账1.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市级科技局规定的结算时限,及时将项目资金的结算报告和相关凭证提交科技局。

2. 结算报告应包括项目实际使用资金的明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相关凭证应真实、完整且符合法规要求。

3. 科技局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结算报告和凭证,及时退还未使用的项目资金,或要求项目负责人补缴超支部分的资金。

四、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惩处1. 市级科技局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2. 对于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市级科技局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等。

3. 项目负责人应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市级科技局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宣传与知识普及1. 市级科技局应积极宣传和普及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要求,加强科技人员的法规意识和合规意识。

科技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专款专用原则:科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绩效导向原则: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以提高科技创新绩效为目标,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四)分级管理原则: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第四条科技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五条科技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重点任务;(二)公平公正,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基础研究;(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三)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四)科技人才培养;(五)其他符合科技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七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超范围使用资金;(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以下监督检查:(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科技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提高使用效能, 规范管理行为, 优化科技经费使用绩效,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由国家、地方、行业等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科研经费以及肥城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公开透明制度。

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向社会提供项目申报咨询。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 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

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于每半年以及年终向高创中心管理人员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

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县科技行政部门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该单位申报的下一个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以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为导向, 具有技术创新性和经济、社会意义。

第七条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2、具有实施项目必备的工作基础和条件;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4、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5、申请者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项目经费的拨付。

一般项目在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即予全额拨付。

重点和重大项目在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先拨付一部分, 余款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另行拨付, 项目实施不力、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要求的,余款不再拨付。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高创中心负责解释, 并应根据情况变化和上级有关精神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475。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XX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科技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科技资金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等。

2. 地方科技计划资金:地方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等。

3. 科研项目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

4. 其他:政府拨款、社会资金等。

三、资金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经费使用效益原则:严格控制和管理经费使用,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了正确的地方,取得了预期的效益。

3.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4. 资金安全原则: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资金流失和滥用。

四、资金管理程序1. 资金申请:根据科技项目的具体需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申请。

2. 资金审批:资金申请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保资金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资金发放:经批准的经费发放给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4. 资金使用: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经费使用计划和科研方案,使用资金进行科研活动。

5. 资金监督:设置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6. 资金结算:项目结束时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将剩余经费返还。

五、资金使用范围1. 科研活动:包括实验设备采购、试剂购置、研发人员工资等。

2. 软件购置:购置研发所需软件、科研管理软件等。

3. 会议经费:组织科研讨论会、学术交流等所需经费。

4. 出版发行费:发表科研成果所需费用。

5. 知识产权费用:申请专利、商标的费用。

6. 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

7. 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和其他非科研活动。

六、资金管理责任1. 主管单位:负责建立科技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工作,对下级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2. 项目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用于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鼓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项目,并按上级规定予以适度配套支持。

鼓励各行政区、开发区为市级立项项目提供资金配套。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科技局的职责:(一)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建议;(二)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三)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意见。

(四)下达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文件。

(五)监督项目实施,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六)实施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估;组织对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的职责:(一)负责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预算;(二)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进行合规性审核,与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手续;(四)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体绩效评估,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监督效果,保障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包括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等单位所承担的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三、资金使用范围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和更新、人员招聘、科技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和出版等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四、资金来源科技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政府专项资金、企业委托资金、自筹资金、科技基金等。

五、资金管理单位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资金管理原则1.财务管理原则: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合实”的财务管理原则,确保科技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经济原则:科技项目资金投入应当具有可行性和经济效益,避免浪费和低效。

3.透明原则:科技项目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和审计。

4.风险原则:科技项目资金使用不得有违法风险和违规风险,确保科技项目资金的安全。

七、资金管理程序1.资金申请:项目负责人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资金需求申请。

2.资金预算:资金管理部门依据项目需求,制定科技项目资金使用预算。

3.资金审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预算需报相关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4.资金拨付:资金管理部门按照科技项目资金使用预算进行资金拨付。

5.资金使用: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科技项目资金。

6.资金监管:资金管理部门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和透明。

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7.资金结算: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或资金使用完毕后,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进行资金结算,并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

八、资金管理措施1.资金专用账户:科技项目资金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资金的拨付和支出,严格按照拨付和支出预算进行。

2.资金监督:建立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12月28日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范围包括科技研发计划和科技平台计划及其所属专项,主要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专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科技项目指以科技研究、技术开发为目标的一类计划,包括横向科技项目和纵向科技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勤俭节约、公平公正、货真价实、依法依规。

第四条本制度的主管单位是本单位科技部门,具体执行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是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报科技部门备案;2. 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防止资金浪费;3. 监督和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运行状况;4. 负责解释本制度,并积极宣传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科技项目资金需经科技部门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资金申请。

第七条资金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资金的用途和具体需求;2. 资金使用的时间节点;3. 预测的资金规模和分配方式;4. 预计的效益和评估指标;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资金申请应当经科技部门确认并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工作。

第九条资金申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合法。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部门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计的效益,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和分配方式。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金申请的用途和需求,合理使用资金,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符合科技项目的实际需要,不得擅自调整用途。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违规超额使用或滞留。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进行记录和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科技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

自贡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贡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自贡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自府发〔2017〕31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46号)、《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研活动、科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根据省和市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和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上年度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自贡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科技推广应用能力的单位,以及申请资助的专利权人.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二)落实项目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三)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项目到期后申请进行项目验收,提供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五)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估,并撰写自评报告。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始创新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二)重点研发计划。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管理规定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管理规定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管理规定Learn standards and apply them. June 22, 202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主任办公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与发展;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每年从财政预算的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本办法主要针对其中纳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支持作相应规定;经开区引导实施的其它创新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由相应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实施的科技项目;第二章配套的范围、条件和标准第四条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原则上由经开区推荐申报,并在所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中作为项目实施的监管单位;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未明确项目监管单位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重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第六条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以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重点,注重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基础研究项目和软课题研究项目不予配套;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原则上要有明确的经济指标要求;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为主要内容的项目除外;第七条以同一技术方案及其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报立项的多个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只配套其中一个;第八条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经开区内登记注册和纳税;仅国税或地税关系在经开区的企业或单位,将视其在经开区的税收贡献,酌情予以考虑;二具备一定的科技基础条件和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研发人员队伍稳定,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三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能力较强;软件类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其它企业年销售额在200万以上;四注重创新文化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第九条同一企业企业集团承担多个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只进行一次匹配;第十条配套资金不高于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所获扶持经费的50%,且不低于5万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予以重点倾斜并优先支持;一产业带动性强,对延伸产业链、发展产业集群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二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有较强促进作用的项目;三对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四拥有发明专利或者项目实施中能够产生重大发明创造,且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项目;五专家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或者达到国内领先且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项目;第十一条与其它企业单位合作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已明确各方所获扶持经费的,以其中企业所得扶持部分为基数,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未明确各方所获扶持经费,企业作为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比例的50%执行;与其它企业单位合作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其它情况不予配套;第三章申报资料、程序和资金配套方式第十二条符合资金配套范围条件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向经济发展局报送以下材料:一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二项目下达单位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部门立项的主要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经开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四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三条经济发展局根据上一年度受理申请和推荐申报的情况,提出资金配套方案,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并通过财政经费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第十四条所确定的配套资金安排计划在经开区网站上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未获配套资金的单位要告知原因;获得配套资金的单位根据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分局开具的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领取通知,到经开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五条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配套资金采取事中或事后补贴的方式;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配套资金;配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可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分期拨付;第十六条对企业开展工作得力、项目实施情况较好、能够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信誉良好的企业,可采取事中拨付方式;第四章项目管理和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第十七条获得经开区资金配套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和权限:一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进度和要求开展工作,并完成既定任务目标;二项目执行期间,如发生公司更名、股权变更、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项目负责人调整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项目合同任务目标变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经济发展局和其它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三配合经开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计划项目下达部门填报的资料应抄报经济发展;四项目完成后,应按照科技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申请项目验收,并及时将项目验收的情况及验收资料报送经济发展局;同时,按要求向经开区科技和财政部门报送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有权且应当对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六不得向经开区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赠送钱物,有权拒绝、监督、举报经开区项目管理人员的不正当要求;第十八条对资金配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一应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和协调服务;二根据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由经济发展局提出,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对已拨付配套资金不按要求实施项目的,管委会有权追回配套资金;对采取事后补贴方式配套的项目,管委会有权进行配套金额的调整;属下列情形的,适当降低直至取消配套资金:1、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关键性指标更变的;2、企业组织项目实施不到位,未实现预期目标的;3、未通过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单位项目验收的;4、项目未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超过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规定实施年限两年以上的;三应对资金配套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应对给予配套资金的项目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存档;四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索要或收取钱物;五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单位委托管理的其它事项;第十九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预算报告,经财政分局审核、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年度配套资金计划;第二十条配套资金安排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引领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第二十一条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项目的研发,包括设备、仪器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图书资料、原材料的购置等方面;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及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管委会将资助资金,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规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管理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字: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配套资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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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xx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资金,是指xx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xx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

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

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部分使用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可以采取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部分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的部门预算。

第七条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科技项目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严格实行科技项目资金验收制度。

第八条市科委要按照财政科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九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一)市财政局1. 负责核批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2. 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3. 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4. 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 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委1. 负责提出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建议;2. 负责组织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3. 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4. 负责安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5. 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及受托管理部门1. 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2. 组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3. 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4. 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科技项目承担单位1. 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2. 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3. 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市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十条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以及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指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和期初运行费。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数)一致。

科技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科技项目资金所购置和试制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

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由市科委批准。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下列支。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或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租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信息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检索费、论文版面费、数据调查费和上机费等。

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而进行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列支。

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市科委列入科技计划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的费用。

贷款贴息费,指市科委给予使用银行贷款的计划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补助资金。

管理费,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为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科技项目财政拨款额的5%。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期初运行费,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常启动运行所需的人员费、办公设备费、专利技术引进费等相关一次性费用。

此费用仅限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费,指市科委为组织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论证、招投标、预算评估、科技项目管理、审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每年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三条有关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分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组织申报是指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招标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科技项目;自由申报是指申报单位每年根据市科委发布的下一年度选题指南申报的科技项目。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审核确定立项的科技项目,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

第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市科委每年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组织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验收,并在每年末,根据当年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的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xx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或编写《xx市科技计划项目投标书》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要求同时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科技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同时须按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具体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

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及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按市科委科技计划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根据论证及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经批准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原则直接拨付到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指定账户,并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关于科技项目资金结算的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并按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金。

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因故中止未完成的,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后,将剩余科技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决算的编制和验收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须按以下规定编报科技项目资金决算。

对于一个年度内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只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直接报送市科委。

对于分年度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应当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并于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向市科委报送上一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

同时,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结题验收前,市科委,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审计。

并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科技项目资金验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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