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与风险、重要性水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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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一、重要性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
重要性与审计证据之间成反向关系。
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表使用者的判定或决策。”实际上,重要性可以解释为可容忍错或漏报的最高界限,重要性是影响审计证据充分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在审计过程中,编制审计计划时,要对重要性的水平做出初步评估,以确定拟执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借以提高审计效率,因而影响到审计证据的多少:假如重要性水平定得越低,说明可容忍的错或漏程度越小,就要求执行越充分的审计程序,从而获取越多的审计证据;反之,假如重要性水平定得越高,说明可容忍的错或漏程度越大,则可执行有限的审计程序,从而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就可以少些。由此可见,重要性与审计证据之间成反向关系。
二、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成相互作用的反向关系
审计风险是:指会计表存在重大错或漏,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是始终存在的,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成相互作用的反向关系。
首先,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就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就越高。重要性是决定审计风险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审计人员对重要性水平的判定直接影响审计风险水平的确定。假如审计人员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较低,则审计风险就会增加;所以审计人员必须通过执行有关审计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金额的大小,而且是从会计表使用者的角度来判定的
。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审计风险水平的高低又反作用于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在对重要性水平进行初步判定时,应当考虑审计风险这一因素:假如内部控制越差,评估的审计风险越高,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就应越低;反之,假如内部控制行之有效,审计风险综合评估水平较低,则重要性水平可以确定得高一些。
由此可见,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之间成反向关系,这种关系对审计人员将要执行的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范围有着直接影响,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三、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
由于重要性与审计证据成反向关系,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也成反向关系,所以可以推定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成正向关系。也就是说,假如审计风险越高,所需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也就越多。根据这一关系,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其对审计风险的评估,来确定审计证据的需要数量,以达到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要求。假如审计人员初步估计的审计风险水平较高,这时审计人员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反之,假如评估的审计风险水平较低,则审计人员只需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5号一一—审计证据》第7条指出,审计人员判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一个就是审计风险,可见,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总之,重要性、审计风险、审计证据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制约或影响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只要其中一个因素发生变化,其他一个或两个因素必然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必须要把这三个因素作为一个整体全面考虑,同时兼顾,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