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理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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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会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泗洪县青阳镇商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使常务理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等。

二、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其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办公室主任;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8、规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五、商会办公室应在常务理事会议前五天,将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提高会议效率。

六、参加会议的人员,务必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到会,应办理请假手续。

七、每次会议要以会议纪要或通讯等形式向会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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