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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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邀办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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