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之重要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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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第282条)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第282条)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第282条)
汇报人:XXX
一 法律条文
二 修改背景
目 三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录四 案例解读Fra bibliotekCONTENTS
一、法律条文
一、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属性质及应如何管理使用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作了具 体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 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因而建设单位在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以及在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初 期,因掌握着物业服务管理权,该企业有时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利 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建设单位擅自改变物业小区的土地用途,将共有 部分占为己有,用于出租营利。例如,将本已计入房价的屋顶、一楼空地加 价出售,在业主的共有部分(如本属于业主的停车位、楼顶)上设定专有使 用权而收取使用费。
四、案例解读
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物业管理区域的经营性收益的70%,系在考 虑到XX物业公司经营性支出费用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合理性。此外,由于 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与XX物业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并非物业管理合同, 因此,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给XX物业公司的各种形式的费用, 其实质上是租金,并非物业管理费用。XX物业公司不得主张该费用为物业管 理费。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 年12 月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 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 件新的司法解释,将在2021 年1 月 1 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以下为新旧司法解释详细对比以及重点解读(附解释涉及到的相关民法典条文)。

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修改对应的民法典条文及解读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未做修改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未做修改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土地经营权(第341条)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土地经营权(第341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且 被赋予一定的支配和排他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是否就土地经营权办理登 记,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如何,学术界争论已久,在“三权分置”政策提出 之后,形成了“总括权利说”“物权说”“债权说”“两权说”四种主要观 点。从以往的试点改革和立法史来看,立法政策上更倾向于将土地经营权定 性为债权。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流转合同生效 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但是自 合同生效时取得,无须登记。从立法本意来看,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 实际情况和登记制度的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合意取得显然是符合我国国 情的。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农村产权 流转(包括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依体系解 释,土地经营权也为因租赁而生的债权;在“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政策目标 之下,《三权分置意见》没有采取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通常做法——“书面合同+登记” 来确认土地经营权;而在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引入“登记制度”,在这 一制度下,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虽然属于债权,但经由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自可明晰市 场主体对农村土地的利用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确定化,本条延续了这一立法精神。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登记制度的引入为这一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可实行的办法:经由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明晰市场主体对农村土地的利用关系,使得土地经营权确定化。第三 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簿即可查知特定农村土地之上的权利负担,从而作出理性 的商业判断。同时,在土地经营权已经登记的前提之下,金融机构接受市场 主体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担保融资之时,自可在土地经营权上登记抵押权, 其抵押权设定即满足了法定的公示要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才能据以展开。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第74卷第3期2021年5月Vol.74No.3May2021174~184DOI:10.14086/ki.wujss.2021.03.016《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石佳友高郦梅摘要《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民法典》为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一方面,改进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则,对产权确权、产权流转、产权分配、产权利用、产权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深化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同时丰富了这些原则的涵义。

作为产权保护核心原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包含主体之间、代与代之间、历史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公平价值。

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需要以《民法典》为中心。

从实践逻辑出发,健全新时代科学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完善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民生性资产产权保护、资源性资产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财产权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经营性资产产权;民生性资产产权;资源性资产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财产权;公平原则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21)03-0174-1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49)产权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指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此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就此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1](P4-9),是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

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政策目标有三个维度的内涵:一是明确产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作者:***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0年第08期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内容涵盖了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

与原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相比,民法典“物权编”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新增了1条全新的内容,对5个条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于其他條文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新增了公共收益的规定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原物权法并未做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规定: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践中,小区一般都会或多或少有一些公共收入,主要的收入来源包括小区地面公共道路的停车收入、小区公共部位的广告收入、快递箱的租金收入、屋顶的通讯基站租金收入等等。

过去由于立法没有对公共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侵吞小区公共收益的情况比比皆是。

有些规模比较大的小区,每年的地面停车收入高达数百万元,都被物业公司获取,业主投诉无门,维权无路,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这次民法典在立法上对公共收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无权侵占。

其次,立法也允许管理单位扣除合理的成本。

因为公共收入的取得必然伴随着相应的管理服务及成本支出,而这些服务内容一般并不包含在常规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要求管理单位在无权获得收入的情况下额外支出管理成本,显然不具有公平性。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及条文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亮点及条文解读

物权编七大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物权编》条文解读在物权编中,通则这一分编由3章(第一章至第三章)组成,共35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三十九条)。

论台湾当局有关部门最近对“民法”物权编之修正(一)

论台湾当局有关部门最近对“民法”物权编之修正(一)

论台湾当局有关部门最近对“民法”物权编之修正(一)论文关键词:台湾民法物权论文摘要:台湾当局的有关部门最近对其“民法”物权编的部分章节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正,鉴于台湾地区施行的“民法”长期以来一直对大陆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有重大影响,因此,整理、分析、研究此次修正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文章以物权基本理论为基础,以比照新旧条文为基本方法,全面、详细并有重点的论述了此次“民法”修正,期望能对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和物权法实践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

一、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之由来我国台湾地区至今任沿用着旧中国国民政府于1929年至1930年分编先后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

该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且是唯一一部正式生效的民法典。

1949年,我们因为僵化而绝对地理解法律具有阶级性的观点而在解放区废除了包括这部民法在内的旧中国的法律体系,而迁至台湾的蒋介石政权仍然宣称它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于是,旧中国的法律体系仅仅被保留在我国台湾地区。

及至1949年,这部民法在整个中国只有短短19年的生命,由于战事不断等诸多原因,其真正的适用也只是在少数大城市。

这部民法在当时虽然确实对社会各方面的进步起了推动作用,但客观的讲,这部民法开花并结果都是1949年之后的事情了。

对于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转型和经济起飞,这部“民法”的作用和影响不可谓不大,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变迁,又对“民法”的与时俱进提出了要求。

自1982年起,台湾当局的有关部门已经对“民法”进行了大大小小15次修正,到目前为此,除了用益物权部分尚未修正外,整个“民法”的翻修工作已经基本宣告完成。

其实用益物权部分的修正草案也早已由“法务部”起草出炉,只是由于任何条文之修正都要于“立法院”经历三读程序,若“立法院”此届会期已结束而作为一个整体的修正议案尚未完成程序,则先前的审议均付之东流,于是修订者采取这样“化整为零”的“小包作业”,以期效率。

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

2016年第6期法治研究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陈华彬*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草案)》已然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取得阶段性成功。

目前,包括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民法典分则的修改、增删及科学整合工作已经开始。

修改我国现行《物权法》、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宜对现行《物权法》“总则编”、“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担保物权编”及“占有编”上的各项制度进行全面检视、梳理,尤其是要整合、吸纳《物权法》施行近10年来国内和域外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及实务经验,对既有物权制度和规则作出科学修改、增删,以构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上的各项先进制度和规则。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 《物权法》的修改 《物权法》的完善*作者简介: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① 目前,中国社科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组已正式启动包括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民法分则立法工作。

2016年7月16日,该工作组召开了首次全国性的“民法分则立法研讨会”。

笔者参加此次会议时,于会议上提出了修改现行《物权法》的诸多意见。

谨此说明并以此文志念。

我国目前正在加紧制定民法总则,预计于2017年3月通过后,即是编纂我国民法典各分编,预计于2018年提交国家立法机关讨论,之后于2020年最终完成我国民法典的全部编纂工作。

这其中,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编,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①无疑,编纂民法典的物权编时,须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为基础,对其加以修改、完善。

故此,本文谨提出若干具体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物权法》的建议和思路,以供立法机关、理论界及实务界参考、斟酌、考量。

一、对《物权法》“总则编”的修改与完善对现行《物权法》第1编“总则”的修改与完善,主要涵括下列各点。

(一)建议现行《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吸纳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修改通过的“民法”物权编第757条的经验,就物权法定作出如下规定:“物权,除依法律或者习惯外,不得创设。

民法典新旧对比之物权篇

民法典新旧对比之物权篇

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对照表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备注序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序号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5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文字修改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06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内容。

1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4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7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增加“平等”二字5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0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未改动7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8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9-17 内容略209-217内容略未改动218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关系(第285条)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关系(第285条)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关于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人们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何种性质的 法律关系,一直存在模糊的认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一般依据《物业 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 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34条第1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 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修改背景
(二)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 监督权。 《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 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该条赋予了业主对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权。
二、修改背景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 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修改背景
(三)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人配合政府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 务。 本条第2款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 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与此相对应,第 286条相应增加了业主依法予以配合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二、修改背景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法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 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 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 人。 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 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1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1

一、物权编的主要变化
❖(四)用益物权部分的主要变化 ❖1、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确认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成果再 次加以规定; ❖2、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作出 了授权性规定(第359条第1款); ❖3、新增了一类用益物权“居住权”,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物 权编第14章)。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 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公示公信原则 ❖《民法典》第20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 当 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 据。”
一、物权编的主要变化
❖4、修改了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时的判断规则(第405条); ❖5、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414条); ❖6、增加了抵押权与质权冲突时的清偿顺序规则(第415条) ❖7、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第406条 ); ❖8、明确了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第440条)

添附制度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完善

添附制度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完善

添附制度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完善杨凌峰【摘要】添附是所有权取得方法的一种,也是确权的重要手段,在民法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添附制度符合时代要求.最新公布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添附制度的现有文本存在理论缺陷.作为强行性规范,添附制度的适用不能因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只有在判断求偿金的时候才考虑主观心态.同时,文本中的援引条款指向不明,将导致实践适用困难.应当对添附制度重新构建,设置其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等条款.【期刊名称】《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6)004【总页数】6页(P46-51)【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添附;构成要件【作者】杨凌峰【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37.5一、在民法典中构建添附制度的必要性所谓添附,其实是附合、混合及加工三者在学术上的总称。

因为三者俱有添加结合的含义,且都会导致物权和债权上法律关系的变动,所以通说将三者总称为添附[1]253。

添附是一种重要确权规则,其作为一种源于罗马法的古老确认财产权的制度,一直以来为各国所公认。

但在我国关于添附制度的存废却颇具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添附制度事实上是可以为侵权制度所取代,因为任何人在利用他人财物添附的过程中,无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添附所产生的纠纷基本上都是直接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因此物权法中另设添附制度是没有必要的[2]47。

支持设立添附制度的学者则认为添附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有着不同的制度价值,两者功能、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都有不同之处,其存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3]14-15。

添附制度并不天然排斥侵权责任制度,两者是可以共存的,设立添附制度只是针对实际情况的一次细分,以弥补法律所留下的空白地带。

我比较赞同肯定说,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应当设立添附制度。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近年来,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便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民法典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等多个方面,还对物权法作出了重大变革和调整。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的方面。

首先,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该法在原有的物权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大大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权威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有效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其次,民法典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做出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在抵押权方面,民法典删除了原有的设立时效要求,减少了程序限制,使得抵押权的设立更加简便灵活。

同时,对于担保物权,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效力范围,明确了担保物权的权益和保护机制。

这些调整使得抵押和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此外,民法典对债权物权合一原则进行了强调和贯彻。

债权和物权是紧密相关的法律关系,在过去的法律体系中常常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强调了债权物权合一的原则,并将其作为法律规范的基础。

在实践中,债权物权合一原则的贯彻使得债务人的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此外,民法典还对共有和共同所有权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关于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在以往的法律体系中,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处理常常需要依赖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不够明确和规范。

而通过民法典的立法,为共有和共同所有权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为相关主体提供了依法行使权益的指导和保障。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摘要:《民法典·物权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全面、系统规定物权制度的法律条文,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法完善目标、核心内容和改革创新角度分析《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贡献。

一、立法完善目标《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完善目标是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物权制度。

在过去的立法实践中,物权领域的法律条文分散、不成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和空白。

《民法典·物权编》通过规范和统一物权法律制度,解决了传统物权法律体系的种种问题,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核心内容《民法典·物权编》包含了全面、系统的物权法律规定,涵盖了物权的获取、内容、保护等多个层面。

立法者特别注重对物权的保护和强化,拓宽了物权的行使方式,增强了物权的效力和稳定性。

该编还对公共物权、个人物权、集体物权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人们的物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引。

三、改革创新《民法典·物权编》在传承和发展传统物权制度的基础上,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该编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制度,适应了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该编还强调了物权保护的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适用和效力《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全面、系统的物权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一方面,该编明确规定了物权的获取与丧失、原则与限制等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了物权人的权益。

对物权侵权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结:《民法典·物权编》的出台,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编不仅系统规定了物权制度,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求。

通过强化物权保护,明确物权的范围和内容,该编为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亮点一:确立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法条对比: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历来强调个人服从于集体,集体服从于国家的观念。

我国宪法第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没有规定集体、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此次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在民事领域,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不仅受法律保护,还要平等保护,不得在政策上向国家或集体财产倾斜,这在私权保护领域是巨大的进步。

亮点二:新增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

法条:该规定顺应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时代的要求,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应注意该保密义务。

亮点三: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为法律行为。

法条对比:《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删除了原来《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遗赠的内容,意味着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成了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就是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自事实发生时生效,而法律行为的效力自行为发生时产生效力。

亮点四:提高了业主大会表决门槛,增加“双四分之三”表决法条对比:业主大会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该采用“双四分之三”表决门槛,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亮点五:延长遗失物招领公告时间法条对比:将遗失物无人认定归国家所有的期限延长到1年,该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保持了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亮点六:明确“添付”的物权归属认定原则,强调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法条对比:这意味着无过错方将无需对因加工、附合、混合导致当事人财物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亮点七: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法条和解读:解读:1、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不能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要求(第278条)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要求(第278条)

二、修改背景
《物权法》第76条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采用了相 同的表决要求,需要“双过三分之二”同意,即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 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决定使用 维修资金。 但从实际的情况看,“双过三分之二”同意的难度较大,许多地 方的维修资金使用率不到3%。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本条的内容涉及业主共同管理权行使,关系到业主参与共同事务和对共同财 产的管理。根据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的“共同 管理”权,是业主作为专有部分的所有人和共有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 也是业主的一项义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的属于行使权利范围,有的属 于履行义务范围。这些事项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二、修改背景
二、修改背景
与《物权法》相比,本条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降低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表决通过的门槛
本条将《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5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为 两项设置,即本条第1款的第5项和第6项,对“筹集维修资金”“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要 求分别作出规定,并在本条第2款中仅对“筹集维修资金”的表决要求作出特别规定,对 “使用维修资金”采用了与其他事项相同的表决要求,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 资 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降 低了使用维修资金的门槛。
二、修改背景
针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民法典物权编(草 案)》(二审稿)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了通过相关事 项的表决要求,将一审稿第73条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中专有部分面 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

《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修改与评析

《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修改与评析

上矗为也《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修玫与评析文/孙铭成[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各大城市聚居密度逐渐增大,居民需求的无限性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

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对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内容作了较多修改,旨在强化业主权利。

《民法典》规定居委会有指导业主团体成立的义务,从而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民法典》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决议标准,在符合业主大会法定召开标准的情况下,专有面积与人数占比三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可通过其他事项,这有利于维修资金的使用;《民法典》明确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所有,这有效地解决了电梯广告收益问题;《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这消弭了合同约束力软化而导致的业主主体地位缺失的困境。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决议;共有部分收益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在明确物的所有权、稳定用益物权的利用关系、实现担保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先行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人口增多、城市聚居密度增大,人地矛盾、社区矛盾激增,确实产生了修改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民法典》物权编回应时代需求,深入考察民生民情,对攸关国计民生的小区治理问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作了较多修改。

《民法典》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团体设立有进行指导的义务,厘清了业主共有部分所产收益的归属问题,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的要求,完善了业主大会决议的方式,矫正了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法律关系,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义务。

本文依照立法背景、条文解释、完善建议的写作思路,拟对上述修改作出评析。

一、《民法典》物权编推动业主团体及时成立(-)立法背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在法学硏究的视野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容易令人联想到物业管理纠纷。

在分析物业管理纠纷时,多数学者会把业主团体未能及时成立或成立后难以发挥作用列为其成因之一。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修改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修改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修改近期,我国民法典对《物权法》进行了修改。

这些修改主要围绕着我国物权法的实际需求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本文将从主要修改内容、修改背景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民法典对于《物权法》进行了哪些修改呢?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对于“所有权保留制”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商品的产权并不明确,因而可能会出现疑点,这次修法意在解决这些属于“空白地带”的认知问题。

第二,明确了拥有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某些时候,物主可能会物尽其用,却忽略了他人的权益,而这次修改将对此进行限制。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修改的背景。

首先,因为物权法是民法涉及的重要领域之一,其必然会受到持续不断的关注,而随着现代法制的不断进步,物权法必然会与现实发生更好的对接。

其次,此次物权法的修法背后,也反映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渐完善。

此次修改意在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个方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这次修改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完善的物权法将对于买卖双方涉及的权益问题进行更好地保护,进而提升民众对于法制的信任度和粘合力。

另外,物权法修改的完善也可以提高企业的营商环境,优化生产环境,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总体而言,本次民法典对《物权法》的修改,旨在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治保障的精准度与高效度。

通过本次修法,不仅推动了我国的法制进程,同时也为各个社会领域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断改进与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物权法必能更好地跟上现代化的发展步伐。

民法典的法条款有哪些重要规定

民法典的法条款有哪些重要规定

民法典的法条款有哪些重要规定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许多重要领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在物权编中,明确了物权的归属和利用规则。

例如,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为解决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新增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一规定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老年人可以将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同时为照顾自己的保姆设立居住权。

合同编也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

在电子合同方面,明确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适应了互联网时代交易的新形式。

对于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有利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利益。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同时,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全面保护。

比如,规定了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这对于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编也有诸多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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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担保货物买卖价款而在该货物上设立的动产抵押权赋予“超级优先权”地位,并纳入担保物权体系。

同时,《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明确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非典型担保属性,且对其赋予了动产担保的程序保障。

第二,逻辑统一方面。

《民法典》第414、415条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对动产担保的实现顺序作出明确指引,填补了此前因规则分散、缺乏而存在的制度缺漏。

同时,《民法典》第403、641、745条对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统一作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规定,构建起逻辑统一的登记型动产担保规则,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当然,《民法典》此部分规定也不无争议。

如《民法典》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规则,是否适用于动产抵押已登记情形、是否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动产担保、为何仅适用于动产抵押等,均值得深入讨论。

(四)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
《民法典》第406条明确赋予了抵押权追及效力,可谓是一处颠覆性的立法变化。

《物权法》第191条要求抵押物转让须经抵押权人事先同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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