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2 所有权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之一。
它是对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规范和统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典总则中,对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法定主体对某一特定资源或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归属于全国人民。
国家所有权的设立、行使和限制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所有权形式是属于一种公有制成分,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均属于全国人民共同拥有。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是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在法律意义上,国家所有权是最为严格的所有权形式,对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来说,包括矿产资源、土地、水源、自然保护区等,均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和剥夺。
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居住在特定地区或者从事特定产业的群体对共同生活、劳动、農村土地经营权等所享有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属于一种兼有公有制与私有制成分的所有权形式。
它保障了集体的利益,有利于群体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集体所有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授予权、典质权等商业性要素。
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开始出现“城市化荒地”、“利益输送”等不利现象。
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指个人依法对某一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以个人的名义对某一特定物品的控制和支配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私人所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和尊重,它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关键前提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它是社会分配的基础,使得社会发展可以更为有序、稳定地进行。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亮点:明确保护“阳光权”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内容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权。
相邻权体现了对其他所有人、占有人的限制。
有时相邻的各方都有相邻权,如甲乙的房屋互相滴水,给对方造成损害,双方就都可以主张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注意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
如在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损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控制废水、废气、噪声等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掘地基时,要避免邻地及建筑物发生动摇。
三)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不动产接壤或在利用上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
如XXX、XXX、XXX是某山区的农民,XXX耕作的土地在山头、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腰,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脚。
XXX堵住了自然流水,使XXX的稻田缺水,XXX可否主张相邻权?XXX耕种的土地虽然与XXX耕种的土地不相接,但是二者发生相邻关系。
XXX可以主张相邻权。
2、相邻权是自己权利的扩展,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
如XXX盖房3米高,XXX为了压住XXX,盖房3.2米高。
XXX屋顶的雨水,直接冲刷在XXX的土墙上,XXX能够主张相邻权。
XXX的相邻权是其衡宇所有权的扩展,是对XXX所有权的限制。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准绳288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但如这种使用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或者范围,即超出了被使用的邻地权利人能够容忍的范围,则应进行赔偿。
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二编物权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 要 材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不七动条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
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 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
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共7编 1260条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总则 物权 合同 人格权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第六编 继 承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 权 的 保 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 要 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八章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1、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9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2、按份共有的特征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
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
如甲与乙为农地用水共同出资建一个水井,两人按出资比例确定其应有份额。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
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民法典》针对所有权部分的调整和修改较多,总体上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老师加油将就《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的内容,与其他现行的相关(旧)法进行比对,摘编其中的差异和重点予以说明,提供大家学习参考。
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应依法的规定;增加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调整业主决策比例,强化业主权利相比物权法,《民法典》对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者等一般事项,降低了对决策业主人数的要求,仅要求“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即可,使这类事项的决策变得更容易通过;而对于特殊事项,则把决策人数从“双三分之二”上调到“双四分之三”;同时,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一项新的决策事项,将“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离,并对应不同业主决策人数要求。
这些变动既细化了住宅用地用途,又调整了不同决策事项的最低人数,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5-5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240- 322条)详细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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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
国家所有。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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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
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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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
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
的权利。
▪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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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
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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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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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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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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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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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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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
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
偿。
013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246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58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1、247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248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249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250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251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252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253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254条1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254条2款: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所有权的管理与行使1、255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2、256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3、257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4、259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导言:物权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人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在民法典第二编中,对物权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第二编中的物权概念、种类、取得、内容和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物权知识。
一、物权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1 物权的定义和特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且其他人必须尊重并承认。
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绝对性:权利人的物权一经建立即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的侵害或干扰;2) 继承性:物权可以继承给继承人,继承人可以享受权利人的物权;3) 不可分割性:权利人的物权不可分割,每个物权只能对应一个权利人。
1.2 物权的基本要素民法典规定,物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1) 主体: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
权利人是享有物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人是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通常是非权利人。
2) 客体:是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品、不动产或动产等。
3) 内容:是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和获取方式2.1 物权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主权利和附属权利两种。
1) 主权利:权利人有关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和处分权利。
- 担保物权:权利人将自己的债权担保给债务人,债务人将财产作为担保物给予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履行。
2) 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主权利的一部分,包括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其他附属权利。
2.2 物权的获取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获取可以通过占有、约定、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等途径实现。
1) 占有: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具备占有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占有方式获取物权。
民法典物权内容与物权法逐条对照表
第205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4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207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44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243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逐条对照表,第278条影响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的形式予以公布,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中第二编物权对现行《物权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与调整。
以下为新法与《物权法》对照表——
旧法《物权法》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2--所有权
所有权
五、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其本 质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典》第246条第1款:“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 全民所有。”第 2款:“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有权
(8)国防资产(第254条)
(9)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第 254 条)
《民法典》第243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所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244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民法典》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单选题)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B.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C.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D.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A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B、C两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D项错误,本题应该选择D项。
2. (单选题)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产,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小明与其他业主共有花园、健身房、停车场等。
但是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小明可以不去花园健身房停车场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B. 小明对花园健身房停车场与其他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C. 小明可以将自己的房子专有及共有部分分开转让D. 在符合法律及管理规范的情况下,有权将住房改为经济性用房【答案】B【解析】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物权编2024年
民法典物权编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合同的法律依据1.3 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1 物权的设立2.2 物权的变更2.3 物权的转让2.4 物权的消灭第三章:物权的效力3.1 物权的排他性3.2 物权的优先性3.3 物权的追及性第四章:物权的保护4.1 物权的保护方式4.2 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4.3 物权侵害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不动产登记5.1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5.2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5.3 不动产登记的变更与注销第六章:动产交付6.1 动产交付的法律效力6.2 动产交付的程序6.3 动产交付的瑕疵责任第七章:共有7.1 共有的类型与效力7.2 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7.3 共有关系的变更与终止第八章:担保物权8.1 抵押权8.2 质权8.3 留置权第九章:用益物权9.1 土地使用权9.2 地役权9.3 租赁权第十章:占有10.1 占有的定义与分类10.2 占有的效力10.3 占有的保护第十一章:合同的签订与效力11.1 合同的签订条件11.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1.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12.1 合同履行的原则12.2 合同履行的程序12.3 违约责任的确定与承担第十三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3.1 合同的变更13.2 合同的解除13.3 合同的终止第十四章:争议解决14.1 争议解决的方式14.2 争议解决的程序14.3 争议解决的法律后果第十五章:附则15.1 合同的解释权15.2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15.3 其他约定第十六章:签字栏16.1 甲方签字16.2 乙方签字16.3 签订时间16.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及保护等相关事宜,适用于所有物权法律关系。
1.2 合同的法律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 (单选题)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其不法占有他人的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再取得该动产时没有恶意的共谋,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是()。
A. 甲出差前将家中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
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该彩电B. 刘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家中一幅名画委托好友李某保管。
后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字画卖给不知情的王某C. 甲拥有一头牛,甲将牛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牛卖给了丙,牛在丙家饲养不到半月便丢失,被丁拾得,后丁以市场价将牛卖给了戊D. 某建筑公司员工张某在建筑工地上挖到价值不菲的古钱币【答案】D【解析】A项中丙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B项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C项中丙和戊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D项不符合定义。
因此答案选D。
2. (单选题)刘某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扔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丁某拾取,并发现了此钱。
刘某闻讯前往丁某家要钱,末果。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丁某应将钱返还给刘某,仅仅保有衣服B. 刘某已抛弃了衣服和钱C. 丁某依据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D. 该钱为隐藏物,丁某因发现而取得【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抛弃物与遗忘物的区别,前者当事人有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抛弃后即丧,所有权,拾得人可取得所有权,而遗忘物虽然客观上当事人失去占有,但是主观上没有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即使遗失也不适用善意取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本题中刘某仅有抛弃大衣的意思表示,对5000元人民币是遗忘物,故丁某应将钱返还给刘某,仅仅保有衣服。
故本题答案选A。
3. (单选题)沈某将一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一辆出租车上,内有重要资料,沈某在电台发布寻物启事,声称将向归还电脑者支付1000元酬金,出租车司机乔某获悉将电脑返还沈某,但沈某拒绝支付酬金。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物权的设立2.1 物权设立的一般规定2.2 物权设立的程序与要求2.3 物权设立的效力与限制第三章:物权的效力3.1 物权的排他性3.2 物权的优先性3.3 物权的保护第四章:物权的转让4.1 物权转让的一般规定4.2 物权转让的程序与要求4.3 物权转让的效力与限制第五章:物权的担保5.1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5.2 抵押权5.3 质权第六章:物权的保护6.1 物权的侵害与救济6.2 物权的争议解决6.3 物权的法律保护第七章:物权的特别规定7.1 共有权7.2 相邻权7.3 地役权第八章:物权合同的签订与备案8.1 物权合同的签订8.2 物权合同的签到时间8.3 物权合同的签订地点及备案程序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1.1.1 物权的直接性物权的直接性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无需他人协助。
1.1.2 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1.1.3 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绝对性是指物权的实现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
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每种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效力。
1.2.1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全面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2.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地役权、地上权等。
1.2.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1.3.1 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物的存在、权利人的意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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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非法干涉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行为人返还 原物、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以恢复其对物的支配的圆满状态。
占
所有人占有
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例:自然人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 用品的占有,集体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例:大米被食用,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将物 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都是法律 上的处分。
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
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 这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者禁运物品, 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 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三、保护
第241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245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民法典》对所有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与国 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法律另有规定。 ●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分为:单独所有权与共有,单独所有权又分为自然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两类。这一分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物权法的各条规 定。
使
所有人行使
用
非所有人行使
合法使用 非法使用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
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例: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 ,居住房屋,乘坐汽车等。
例:国有企业使用由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 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等。
例: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 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等。
(三)收益
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 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
的权能。事实上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处分是依照
例: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 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
例: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 等。
一般而言,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
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
例: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时,对于善 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人都应当 予以支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支付。
客体特定性独立性;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性;最完全的物权;弹力性; 永久性。
二、内容
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 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
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积极权能:完整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第242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243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 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 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 费用。
第244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1一般规定(概念内容、保护)
一、概念 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有体 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 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 ,在法理上较为严谨。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 的客体概览性包括无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 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民法典:物权编
Property Rights Civil Code
物权概述
物
所有权Leabharlann 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占有
第114条 通则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总则 物权
合同
人格权
民 法
典 婚姻家庭
继承
侵权责任
●所有权
◆§1一般规定(概念、特征、内容) ◆§2所有权的类型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相邻关系 ◆§5共有 ◆ §6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是对财产的统一的和总括的支配权,而不是权能的简单总和。
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地与所有权发生 分离,并非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反而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例:保管人可以占有交付保管的财产,承租人可以占有、使用租赁 物,而行纪人可以占有、处分委托出售的财产。出租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 由他人占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