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实施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军区动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及各类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一)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我区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一倍发放。
根据我区目前最低工资元计算,年标准元。
根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布年度顺德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计算,粤民规字[]号实施后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调整为元,增加元。
(二)关于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粤民规字[]号并未针对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金以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分别是最低工资、、、。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因此参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同时调整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
二、关于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问题粤民规字[]号明确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以下简称高原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倍发放,但对于具体发放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涉及到临时调防、执勤、执行任务等多种特殊情况,义务兵在高原和平原地区调动时有发生。
因此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一是高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普通义务兵标准倍;二是参考粤民规字[]号第五条规定,从到达高原、边远、艰苦之日起服役不满个月(含个月)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超过个月不满个月的,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
三、关于初级士官优待金发放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初级士官按照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放。
民政局优抚科民政局优抚工作服务规范
民政局优抚科民政局优抚工作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现役军人、军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等。
二、服务内容1、义务兵家属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上年度人收入的70%,非农人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兑现。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要达到国家、省的规定标准。
3、评残、追烈按 __《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做好评残、追烈工作。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1、市区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程序:新入伍的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本人工作(身份)证,已办领过优待金的持《优抚对象优待证》,超期服役的持部队团部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和《优待对象优待证》到__区民政局办理手续,领取优待金。
2、市区一等以下伤残军人抚恤金每年发放两次(上半年为1月20―30日、下半年为7月20―30日),一等及一等以上伤残军人伤残金每月发放一次,凭《革命军人伤残证》,银行存折(由财务发给)到指定银行储蓄所办理领取款手续,市区烈属定期抚恤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遗属补助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头一个月20―30日)凭《抚恤优待登记证》及《遗属补助证》和由财务发给的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银行储蓄所佃理领取款手续。
3、办理一次性抚恤金程序:在部队牺牲、病故的,其家属须持部队发给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到优抚科办理有关手续。
4、评残时须个人提出,详细写明负伤的部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情况,出具所在证明,原始证明材料、当事人证明,指定医院诊断结论,经区民政局审查后报市局,由市局审查后上报省民政厅,省厅批准后,发给证件,予以抚恤。
5、要求追认烈士的家属须提出申请,按省民政厅的要求,出具各种追烈材料,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写出申请,我局接到批转文后,调查情况,审查材料,对符合追烈条件的,写出申请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及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七条本市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积极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驻穗部队和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人员,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给予奖励。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16•【字号】粤府[92]7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2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
在本省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通过国家抚恤、补助和社会、群众优待的办法,保障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对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坚持不改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担原则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
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二、资金分配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褒扬金和一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三、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六、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七、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八、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九、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给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十、烈士家属祭奠费给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十一、军人死亡抚恤金的给付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十二、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十三、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十四、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十五、烈士评定申请材料审查权力运行流程图办理机构:长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业务电话:6898698,监督电话:6898058。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4.17•【文号】民[1989]优字19号•【施行日期】198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89年4月17日)民(1989)优字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我部受国务院委托,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苦于具体问题的解释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
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古镇镇军人及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安置
古镇镇军人及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安置实施办法(修订)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军人及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和安置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参照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优待、抚恤和安置的对象和范围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包括现役武警)、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五老人员、现役军人家庭、退伍军人统称为优抚对象。
在本镇辖区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抚恤和补助。
二、抚恤优待补助金的统筹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的优待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经费负担,列入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中,由镇政府通过银行把优待金直接划入优抚对象的银行帐户进行兑现。
各村(居)委会根据镇政府的优待标准,结合本村(居)委会的经济情况,对本村(居)委会的优抚对象,特别是家庭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要适当给予补助。
各村(居)委会把该项补助经费应列为专项经费使用。
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应随我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实行自然增长制。
三、现役义务兵家庭优抚对象享受优待的标准(一)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含农村、城镇户籍)。
优待标准:本镇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或以上。
(二)入伍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在职人员。
优待标准:原单位工资待遇。
若原待遇低于上述第(一)条规定待遇的,按第(一)条标准发放。
(三)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优待标准: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两倍;若为在职入伍,其优待金是原单位工资待遇的2倍,若原待遇低于普通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规定待遇的,按普通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并由镇政府发放一次性的5万元进藏入伍奖励。
(四)大学生应征入伍。
优待标准:与普通义务兵月优待金标准相同,并由镇政府发放一次性2万元入伍补助(对西藏等边远地区和一类海岛以上服役的,一次性增发4万元入伍补助)。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民[2013]54号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民〔2013〕54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优〔2012〕2号)和《关于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穗府办函〔1999〕1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地方抚恤补助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2元,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为402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2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五、提高义务兵家庭、原享受优待金的农村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待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已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优待金标准。
具体标准:1.城镇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500元调整为550元;在职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原享受优待金的农村对象,仍按照《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政府〔2011〕54号令)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基层单位应当加强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服务网络,制定具体制度、公约、办法,加强对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和年度宣传计划,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认真组织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部队搞好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对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政策规定及时答复,妥善解决。
第五条积极扶持部队、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六条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对到营区滋扰闹事或毁坏军事设施、军用设备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七条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13年9月26日以政干〔2013〕138号发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粤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其中,“二类地区”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四类地区”指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二)“岛屿”是指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二类岛”是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是指第三类岛屿。
(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四)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五)“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六)“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军人子女享受优待,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市教育局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驻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待办法,切实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优待工作。
各幼儿园、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做好接收工作。
抚恤优待政策
抚恤优待政策一次性抚恤:现役军人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35%、30%、25%、15%、5%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定期抚恤: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残疾抚恤: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其中,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根据其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发给护理费。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定期定量补助: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退役后未参加过工作且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
生活补助: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优待: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每年发放一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立功或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规定比例和程序增发优待金。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广东优抚补助标准
广东优抚补助标准一、广东省优抚补助标准1、广东省伤残军人安置补助政策:根据伤残程度给予金额不同等级的补助,伤残等级1、2级的新军人,每分满足一个等级月贴恤金2000元,每分满足3、4级的新军人月贴恤金3000元;老军人,每月领取的补助金额按照恢复程度核算,恢复程度未达到80%的,每月补助800元;恢复程度80%-90%领取月贴恤金1000元;恢复程度90%-100%领取月贴恤金1200元。
2、低保家庭补助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等级,中低收入家庭每年给予1000—3000元的贴恤补助,个人或者家庭应当重担的费用会另外扣除,其余部分则根据家庭收入等级报销。
3、退休人员补助:职工当月满60周岁退休,月人均补助金1200元,其中月基本养老金600元。
4、退役士兵补助:将军、上将、中将以上领导以及英勇牺牲和革命老同志每月给予补助金3000元,中将、大校及以下军衔每月贴恤补助金1000元,普通士兵每月补助金1200元。
5、特殊家庭补助:1)残疾儿童家庭:每儿童每月补助金1000元;2)残疾流浪儿童家庭:每月500元金额;3)孤儿家庭:每儿童每月400元;4)高龄六无:每月给予1500元金额。
6、农户按照贫困等级给予贴恤补助:优抚对象贫困等级为特困的家庭,每月发放1000元,贫困等级为一级的家庭每月发放800元,贫困等级为二级的家庭每月发放600元,贫困等级为三级的家庭每月发放400元。
7、老政府军人安置补助:72周岁以上、老党员补助每月500元,同时给予免费住宿费和家庭护理费,每月200元,每人入住酒店每几日给予50元。
8、三无老人安置补助:每人每月500元,同时还将给予免费住宿费、家庭护理费每月150元、每人入住酒店每两日给予50元的一定补贴。
9、其他老年人及贫困补助:其他老年人安置补助每月300元,老无财老年人安置补助每月200元,低保贫困人员安置补助每月100元。
以上就是广东省优抚补助标准。
广东省努力用具体行动表达了政府对残疾伤残军人、社会困难家庭、低保人员、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关心和支持,以期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脱贫、实现就业及改善生活,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战时抚恤优待实施方案
战时抚恤优待实施方案战争是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为了激励士兵勇往直前,保障其家属的生活,我国将实施战时抚恤优待方案,以确保军人在战场上的奋勇作战,同时也为其家属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本方案将全面贯彻执行,确保军人和其家属在战时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障。
一、战时伤残抚恤。
对于在战场上受伤致残的军人,国家将给予相应的伤残抚恤金,以补偿其因战斗而导致的伤残损失。
伤残等级将根据军人的伤情和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确保伤残抚恤金的公平合理分配。
二、战时牺牲家属抚恤。
对于在战斗中牺牲的军人,国家将给予其家属相应的抚恤金和生活保障,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抚恤金将根据军人的牺牲程度和家庭情况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其家属在经济上得到充分的支持。
三、战时军人生活保障。
在战时,军人的家庭将得到充分的生活保障,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医疗保障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将为军人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他们在军人不在家的情况下能够正常生活和工作。
四、战时军人心理疏导。
战争是一场极其残酷的考验,军人们在战场上会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
因此,国家将加强对军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他们排解压力,保持良好的心态,确保其身心健康。
五、战时军人荣誉表彰。
在战场上,有许多军人英勇奋战,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国家将对这些英雄进行荣誉表彰,以激励更多的军人勇往直前,为国家和人民捍卫和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六、战时军人后勤保障。
战场上的军人需要得到充分的后勤保障,以确保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战斗中。
国家将加强对军人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他们在战场上有充足的补给和支援。
七、战时军人家属关怀。
军人的家属是他们坚强的后盾,国家将加强对军人家属的关怀工作,确保他们在军人不在家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关爱。
总之,战时抚恤优待方案将全面贯彻执行,确保军人和其家属在战时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障。
国家将尽最大努力,为军人和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安心生活。
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粤府[1989]68号
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正文:---------------------------------------------------------------------------------------------------------------------------------------------------- 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粤府[1989]68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优待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是法律赋予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义不容辞的职责。
第三条享受优待金的对象(一)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烈士(含因公牺牲军人,下同)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以下简称烈属);(二)孤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病故军人家属;(三)领取国家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第四条享受优待金的标准(一)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从农村入伍的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发给;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职期间标准工资发给;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参照在职或农村入伍义务兵优待标准发给;(二)烈属以户计算,按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发给;(三)符合第三条第(二)、(三)项的优待对象,由各市、县确定具体的优待标准,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水平。
第五条优待金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筹集。
可以从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提取,也可以从农户、居民、个体经营户中筹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从地方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六条优待金实行专账管理,收支要严格履行财务手续,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对贪污、挪用优待金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条各地应做好优待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评定情况须公布到群众,优待证和优待金发到优待户,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应通知到义务兵所在连队。
优抚金发放标准2023
优抚金发放标准2023一、残疾等级一级,每月940元对于残疾等级为一级的军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困难程度,按照每月940元的标准发放优抚金。
这一标准在2023年相较于上一年度有所提高,以更好地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需求。
二、残疾等级二级,每月810元残疾等级为二级的军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困难程度,按照每月810元的标准发放优抚金。
这一标准同样较上一年度有所提高,体现了国家对残疾军人的关心和照顾。
三、残疾等级三级,每月73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的军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困难程度,按照每月730元的标准发放优抚金。
这一标准在2023年与上一年度持平,但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生活需求的提高,这一标准仍保持了一定的保障水平。
四、残疾等级四级,每月680元残疾等级为四级的军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困难程度,按照每月680元的标准发放优抚金。
这一标准在2023年相较于上一年度有所提高,以更好地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需求。
五、军人家属优待金除了残疾军人外,对于现役军人的家属,也可以根据规定享受一定的优待金。
具体的标准和发放方式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烈士抚恤金对于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其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烈士抚恤金。
具体的标准和发放方式也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定期定量补助金除了上述的优抚金外,对于一些生活较为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军人或家属,还可以申请定期定量补助金。
具体的标准和发放方式也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八、护理费对于因伤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人或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护理费。
具体的标准和发放方式也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2年11月16日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
凡军事实力不在广州市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穗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穗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随军家属是指按照国家规定随军的与驻穗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分居两地的配偶。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协调机构。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机构编制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经驻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总政治部规定批准随军的家属,可以按照本规定安置就业。
本年度被批准随军的家属,应当列入下一年度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
第六条已经在广州市就业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就业安置计划。
已经列入广州市就业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当年安置就业,因随军家属个人原因未就业的,不再重复安置。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收齐驻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报送的符合条件并且需要当年度在广州市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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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广州市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享受优待金的对象
(一)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含抚养人)、配偶、十八岁以下未就业的子女;
(二)待业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和领取定期抚恤金、伤残抚恤金、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以及驻军(不含驻军企业)符合条件享受优待金的优抚对象,所需优待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优待金可从区、街经济或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 优待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收支要严格履行财务手续,结余下年度使用,对贪污、挪用的,要依法处理。
广州市政府(颁布单位)
19900916(颁布时间)
19910101(实施时间)
20110501(失效时间)
穗府[1990]83号(文号)
广州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实施办法
(一九九○年九月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条 为保障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生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优待金标准的调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及注销户口证明到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军属关系登记手续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登记手续,发给优待金领取证。符合享受优待金的其他对象,由区民政局核定和发给优待证,并负责通知发放优待金的单位。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享受优待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均凭优待证到发放单位或街民政办按月领取优待金。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以及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对人民群众以及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增强拥军优属观念,落实各项优待政策,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市属县和设镇的区,应依据《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一月起实施。本办法与过去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
(三)孤老复员军人及领取国家伤残抚恤金、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五条 享受优待金的标准
(一)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以一户一处享受优待金:1.享受定期抚恤金(含单位供养、补助)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户每月四十元,其中孤老的每户每月六十元;2.享受定期抚恤金(含单位供养、补助)的病故军人家属每月每户二十元,其中孤老的每月每户四十元;3.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的义务兵家属,每户每月二十元(不含因公牺牲、病故的军官家属)。
第十二条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服役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继续发给优待金。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上军事院校的,优待金继续发至《兵役法》规定的服役期限。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牺牲、病故的,由发优待金单位一次过发至超期服役时间。
第十三条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单位应保留编制和享受转正、调资、升级待遇,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庭户口迁移的,优待金仍由原发优待金单位继续负责发给。非在本市入伍或入伍者本人入伍时户口不在本市的义务兵家属,本市不负责其优待金。
其他优抚对象户口迁移或调离本系统(单位)的,由原发放优待金单位负责当年优待金,下年度起按迁入地规定政策办理。
外地转来的优抚对象,应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关系介绍证明和入户证明到迁入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符合本办法享受优待金的对象(不含义务兵家属),从下年度起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金。
(二)义务兵家属:待业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每户每月六十元;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每户每月不低于在职期间的标准工资(低于六十元的按六十元)发给。
(三)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对象,每人每月二十元。
第六条 优待金的筹集与发放实行分区、分系统负责的办法。
(一)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烈属、因公牺牲病故的义务兵家属(含单位供养、补助)所需优待金由其所在局、总公司、市直属单位和中央、省驻穗单位自行统筹发给。优待金可按本单位职工人数筹集。也可以在其他合法收入中开支。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待。
(一)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和转为志愿兵的;
(二)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中途退伍、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和劳教、判刑的;
(三)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再婚的;
(四)享受优待金的对象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或在通缉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