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020年2月修订)
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020年2月修订)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三同时”制度、举报相关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5.反映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的。
以上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
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1.举报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生产。
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3.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及射线装置。
以上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引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城市排水,保护水环境和人民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包括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与义务、监测与评估、处罚与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2. 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广州市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合法性原则:排水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公平性原则:排水管理应公平、公正、透明。
•环境保护原则:排水应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全面管理原则:排水管理应包括整个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
•预防为主原则:排水管理应预防水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事后治理。
3. 责任与义务3.1 政府责任政府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
•确定排水管理的目标和指标。
•组织排水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
3.2 排水单位责任排水单位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遵守排水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符合排水标准和要求。
•建立排水设施的维护与修复机制。
3.3 监督机构责任监督机构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排水行为。
•监测和评估排水单位的排水活动。
•提出排水管理的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4. 监测与评估4.1 排水监测排水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排水水质,包括水温、pH值、悬浮物、溶解氧等指标。
•监测排水流量,掌握排水量的变化情况。
•监测排水设施,包括泵站、管道、渠道等的运行状态。
4.2 排水评估排水评估主要目的是评估排水活动的合规性和环境影响,包括以下内容:•评估排水单位的合规性,包括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性、排水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等。
•评估排水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包括水质污染、水量变化等。
5. 处罚与奖励5.1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排水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对轻微违法排水行为给予警告。
广州市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州市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穗水水政[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广州市水利局穗水水政[2005]32号)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水事违法行为,保证水政执法及时、准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我国公民就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事违法活动向广州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受理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对有效举报水事违法案件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
对匿名举报的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励条件:(一)水事违法案件必须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查属实的;(二)水事违法案件必须是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知晓的;(三)举报人必须是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条奖励标准:(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的,奖励100元:1、违法占用河道的;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的;3、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工程运行及危害水工程安全的;4、非法采砂的;5、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6、违法取水的;7、破坏水土保持,造成水土流失的;8、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
(二)带领执法人员到现场,协助调查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奖励200至500元。
(三)协助水政执法人员成功扣留违法采砂的挖砂船或运砂船的,每一艘船奖励1000元。
第六条奖金在案件核实查处完后按下列程序发放:(一)举报人向负责查处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二)接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并予以审查;(三)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四)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领取奖金后,应当在《呈报表》上签名。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1为了加强广州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建筑小区排水设施等。
1市政排水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排水泵站等。
2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包括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内部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等。
3建筑小区排水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公共建筑等建筑群内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等。
1设施巡查:对各类排水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设施损坏、堵塞、溢流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设施维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包括清理淤泥、更换管道、修复损坏的设备等。
3安全管理:采取措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包括对危险源进行排查、制定应急预案等。
34污水处理管理:对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管理,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1设施完好率:市政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建筑小区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85%以上。
2污水排放达标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排放达标率应达到95%以上。
3设施维修及时率:各类排水设施维修及时率应达到98%以上。
44安全事故发生率:各类排水设施安全事故发生率应控制在5%以下。
1广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2广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类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日益增多,而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于确保高层建筑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重要性,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近年来,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
附件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广州市排水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州市排水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排水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排水条例(2021年8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内涝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污染防治、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设施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和精细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把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排水工作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关于有奖举报城市违规排水的建议
有奖举报城市违规排水的建议1. 背景介绍在城市发展进程中,排水系统是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包括管理不善、缺乏监管等,城市中存在着许多违规排水的现象,给城市环境和市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一些城市纷纷出台了有奖举报违规排水行为的政策,以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治理。
2. 有奖举报的重要性有奖举报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加市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更多的民众参与到城市环境治理中来。
通过奖励的方式,可以更直接、更快速地发现和解决违规排水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质量。
3. 如何实施有奖举报对于有奖举报的制度,应当结合城市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需要建立举报渠道,包括通信方式、网络和实体举报点等多种方式,以便市民进行举报。
应当设立奖励机制,包括举报立等级奖励、举报一次获得奖励、举报行为综合考核等多种形式,以激励市民积极参与。
另外,还需要建立奖励发放机制,确保奖励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给举报人员。
4. 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实施有奖举报制度时,需要注意避免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
要加强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和保密工作,以防止恶意举报和泄露举报者隐私。
应加强对违规排水行为的治理和惩处,以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氛围。
5. 我的个人观点对于有奖举报违规排水行为的建议,我认为这是一种积极的做法。
通过激励市民参与城市环境治理,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城市环境问题,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质量。
但需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以确保有奖举报制度的顺利实施。
总结回顾有奖举报违规排水行为可以有效地激励市民参与城市环境治理,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质量。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合理设计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加强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和保密工作,同时加强对违规排水行为的治理和惩处。
有奖举报制度应当成为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补充,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以上就是我对关于有奖举报城市违规排水的建议的文章撰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正文:----------------------------------------------------------------------------------------------------------------------------------------------------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三章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四章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广州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解析
广州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以上事项,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调查核实,其余单位由属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1.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生产。
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3.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4.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及射线装置的。
以上事项,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调查核实,其余单位由属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全文
《⼴州市环境违法⾏为有奖举报试⾏办法》全⽂对于《⼴州市环境违法⾏为有奖举报试⾏办法》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穗环〔2016〕3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公众参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为⼒度,按照市领导的批⽰要求,我局制定了《⼴州市环境违法⾏为有奖举报试⾏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州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2⽉6⽇第⼀条为⿎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受理环境违法⾏为的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众(以下称“举报⼈”)予以奖励。
第三条奖励举报的环境违法⾏为是指:(⼀)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擅⾃停运、拆除、闲置等故意不正常使⽤污染防治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式排放⼯业废⽔、废⽓、废液的;(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四)在饮⽤⽔⽔源保护区、⾃然保护区核⼼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业废⽔、废液及固体废物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制药、⽯化、印染、电镀、造纸、制⾰等⼯业污泥的;(六)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化⼯、电镀、印染项⽬的;(七)违反《⼴州市⼈民政府关于整治⾼污染燃料锅炉的通告的相关规定,仍使⽤燃煤、重油、⽊柴等⾼污染燃料锅炉的。
第四条举报⼈应以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或⽹络⽅式客观、如实举报,并应提供被举报⼈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
市环保局地址: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邮政编码510091;官⽹:。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城乡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穗府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行为的通告穗府规〔2017〕7号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违法排水行为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相关活动的治理。
二、本通告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本通告所称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者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
四、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在本通告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由《吹哨人法案》引发对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思考
由《吹哨人法案》引发对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思考杨娟【期刊名称】《《广东水利水电》》【年(卷),期】2019(000)012【总页数】4页(P82-85)【关键词】吹哨人法案; 违法排水; 保护制度【作者】杨娟【作者单位】广州市河涌管理中心广东广州 5106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4; D922.66目前,我市治水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行政体系完备、监督管理力量大,却存在投入高、产出低、缺乏基层力量支撑等制度缺陷。
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吹哨人制度”,激励全民参与治水,尤其针对隐蔽性强、查处难的违法排水企业,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将成为我市治水强力、精准的“吹哨人”。
1 《吹哨人法案》制度《吹哨人法案》美国创建于20世纪80年代,是《联邦民事欺诈索赔法案》的一个程序性修正案。
该制度允许以个人为单位代表政府,起诉任何收到或使用政府资金,并从中获利的单位或其他实体。
这个起诉人就是“吹哨人”,能够有效帮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公共行为中的不法行为。
政府相关司法部门在收到投诉、告发后60 d内,需要调查并决定是否作为原告进行起诉。
若政府相关司法部门参与,胜诉,则吹哨人可以获得该案赔偿额25%~15%的奖励;若政府相关司法部门不参与,胜诉,吹哨人可以获得该案赔偿额30%~25%的奖励;若败诉,吹哨人也可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由此可见,对于吹哨人而言,在帮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公共行为中的不法行为发起的诉讼过程中所需投入的经济成本不高[1-3]。
该法案存在的法理主要在于:无论吹哨人举报的行为处于何种动机、何种目的,只需要对告发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其最终结果有利于社会、民众,即可得到相关法律保护。
2 《吹哨人法案》在我国参考借鉴的实际发展我国早在19世纪初,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011年7月,国务院食安办颁布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排水工程的定义)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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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城乡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排水设施管理奖罚制度
排水设施管理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排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水污染,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排水设施管理的部门及个人。
二、奖励机制
1. 对于在排水设施管理中表现突出,有效预防水污染事故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提出改进排水设施管理的创新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员工,根据建议的实施效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惩罚机制
1. 对于违反排水设施操作规程,造成设施损坏或环境污染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记过处分。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排水设施故障,影响生产或造成环境污染的部门或个人,根据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管理职责
1. 设立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的维护、检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2. 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监督与执行
1.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水设施管理奖罚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任何员工都有权对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实施。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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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为水务部门知悉,正在处理过程中,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
(四)仅反映违法排水现象但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
(五)未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同一违法排水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三)擅自停止运行、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的;
(四)在畜禽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的;
(五)其它对市政管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造成污染的。
因三防、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排水的除外。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排水,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或网络方式等客观、如实举报,并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照片和录像、文字资料等相关证据。
(五)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将有关举报信息发送至wfpsyjjb@进行举报;
(六)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举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
第六条 提供违法排水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
有效线索指提供了违法现象的发现时间、发现地点、违法情形等可供查证违法行为人具体情况的信息。
范
文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1日起公示,拟对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人实施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欢迎阅读。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打击违法排水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水办)负责受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并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核实、查处市治水办移交的举报线索,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治水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水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自然水体和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本办法规定有奖举报的违法排水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排放垃圾、粪便、废渣、施工泥浆水、施工废弃物、生活污水、餐厅污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废液、固体废物、工业污泥的;
(二)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排放污水的;
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传真举报。举报专线电话、传真号码(待定);
(二)来信举报。来信来函请寄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邮政编码:510640;
(三)微信举报。通过关注广州水务微信公众号gzsswj举报;
(四)APP举报。通过下载广州治水APP进行举报;
(三)现场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交办表》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反馈市治水办协调处理。
(四)处理结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处理结束或行政处罚结案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治水办,由市治水办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向举报人通报处理情况。
(一)举报受理:接到公众举报后,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群众举报事项,填写《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受理表》(以下简称《受理表》),并予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交办:受理人员对受理单中的违法排水行为进行分类,根据职能分工填写《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交办表》(以下简称《交办表》),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24小时内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15个工作日内,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其银行账户到市治水办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件、及代领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水务局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市治水办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查处、奖励等有异议的,由市治水办解释,解释后仍然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同时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多项标准的,对举报人的奖励以数额较大者为准,但不累加计算。
对举报重大排水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城管、环保、水务、农业、属地镇街、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的举报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前款举报符合以下情形的,除上述奖励外,给予举报人如下相应奖励,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一)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万元;
(二)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10%奖励;被举报人未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类行政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二)被举报的违法排水行为被查处结案后,再次涉嫌违法排水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三)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按照一案一奖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四)市治水办与本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市治水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