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广州排水设计指引-最终版

广州排水设计指引-最终版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试行)一、总则(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科学指导《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及其他排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二)本技术指引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适用于《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其他排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文中带下划线部分的文字为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内容)(三)“水更清”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要求,以河涌流域为单位逐条梳理,按照“近远期结合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系统考虑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达到《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排水体制(一)对事实上已经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旧城镇等区域的排水系统,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二)新建地区、成片改造区域、新建道路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并根据受纳水体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第1.04条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三、水量计算(一)污水量计算1、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可按下表确定:(本条按《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2、人口密度可按照各地块远期规划人口密度及现状人口密度取大值确定。

3、工业用地单位废水量按0.65~1.6万m3/km2·d确定,具体可查阅《广州市污水总体规划修编》表5-2。

4、地下水渗入量地下水渗入量取设计污水量的10%,在河网密集或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可取15%。

5、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按0.85-0.9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6、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按0.70确定。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州市【发布时间】2009-10-19【生效时间】2009-10-19【关键词】排水管理,环保设施及标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行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设施安全运行,我局制订了《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抽查考核办法(试行)》、《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广州市水务局排水处联系。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工作,统一本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技术标准,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排水管渠的使用功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单位自有的排水管渠维护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第五条广州市水务局是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及考核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广州市水务局(或其委托机构)每个经营年度不定期对管网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网维护质量和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详细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抽样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排水体制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方式,它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

合流制用同一个排水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用不同排水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引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城市排水,保护水环境和人民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包括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与义务、监测与评估、处罚与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2. 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广州市排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合法性原则:排水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公平性原则:排水管理应公平、公正、透明。

•环境保护原则:排水应遵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全面管理原则:排水管理应包括整个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

•预防为主原则:排水管理应预防水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事后治理。

3. 责任与义务3.1 政府责任政府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

•确定排水管理的目标和指标。

•组织排水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

3.2 排水单位责任排水单位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遵守排水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符合排水标准和要求。

•建立排水设施的维护与修复机制。

3.3 监督机构责任监督机构在排水管理中的责任如下:•监督排水单位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排水行为。

•监测和评估排水单位的排水活动。

•提出排水管理的改进建议和整改要求。

4. 监测与评估4.1 排水监测排水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排水水质,包括水温、pH值、悬浮物、溶解氧等指标。

•监测排水流量,掌握排水量的变化情况。

•监测排水设施,包括泵站、管道、渠道等的运行状态。

4.2 排水评估排水评估主要目的是评估排水活动的合规性和环境影响,包括以下内容:•评估排水单位的合规性,包括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性、排水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等。

•评估排水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包括水质污染、水量变化等。

5. 处罚与奖励5.1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排水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对轻微违法排水行为给予警告。

广州市“洗井”“洗管”工作实施细则

广州市“洗井”“洗管”工作实施细则

广州市“洗井”“洗管”工作实施细则一、目的为保障广州市城市水安全和改善水环境,提高排水系统的运行质量及效能,校核排水管网资料,核查排水管网现状,摸清现存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缺陷,排查雨污混接、偷接偷排、排水口违规排放等问题,然后实施靶向式整改并建立全过程档案,根据《广州市“洗楼、洗井、洗管”行动及排水单元达标创建工作技术指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排水单元和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的187条河涌(详见附件1)流域范围内排水管网系统的“洗井”“洗管”活动,其他“洗井”“洗管”活动参照本细则实施。

三、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广州水务一体化平台”排水管网图的基础上,采用QV、CCTV、声纳或其他检测方法,按流域分片区(必要时可延伸至流域外的下游污水系统干管或污水处理厂),从河涌排水口到排水户接驳井或污水处理厂,对排水管网及其雨水口、检查井和排水口等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摸查,查清管网的功能性缺陷、结构性缺陷、雨污混接、偷接偷排,排水口错混漏接等问题,同步核对并完善“广州水务一体化平台”管网基础信息,然后实施问题分类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四、工作流程“洗井”“洗管”应采用以下流程:1、资料收集,2、现场踏勘及资料校核,3、排水口摸查,4、检查井摸查,5、管渠摸查,6管网评估,7、管网修补测,8、编制报告9、资料入库,10、问题整改,11、整改复查,12、成果应用(详见附件3)。

(一)资料收集对拟开展摸查的流域,收集以下资料:(1)“广州水务一体化平台”中相关管网资料;(2)“排水设施巡检”APP新增的窨井资料;(3)其他已有的管网资料;(4)已有的管网检测资料;(5)调查区域的排水户情况(数量、业态、排水许可证办理情况等);(6)其他相关资料。

(二)现场踏勘及资料校核在摸查前,应组织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初步察看以下内容:(1)确定拟摸查流域汇水区和子汇水区边界,明确摸查范围。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篇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篇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2篇(一)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和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印章管理范围1.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排水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印章管理。

2. 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印章管理责任1. 广州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及下属单位的印章管理。

2. 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印章管理。

三、印章的申领、使用和归还1. 单位申领印章时,需填写印章申领表,并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

2. 单位应确保印章使用安全,不得私自借用、转借或伪造印章。

3. 在使用印章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和职责范围。

4. 单位离职、撤销或调整时,应将印章及时归还。

四、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记录1. 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印章保管区域,保证印章存放的安全。

2. 单位应编制印章使用记录表,详细记录印章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日期、用途、经办人等信息。

3. 单位应定期检查印章的完好情况,如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补办或挂失。

五、印章管理违规处理1. 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2. 对严重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其他相关事项将依照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此乃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敬请遵守。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2篇(二)根据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和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管理细则:一、申请材料1.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 提供户口迁入的原因和证明文件,如工作单位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

广州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标准1为了加强广州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建筑小区排水设施等。

1市政排水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排水泵站等。

2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包括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内部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等。

3建筑小区排水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公共建筑等建筑群内的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等。

1设施巡查:对各类排水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设施损坏、堵塞、溢流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设施维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包括清理淤泥、更换管道、修复损坏的设备等。

3安全管理:采取措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包括对危险源进行排查、制定应急预案等。

34污水处理管理:对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管理,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1设施完好率:市政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工业企业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建筑小区排水设施完好率应达到85%以上。

2污水排放达标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排放达标率应达到95%以上。

3设施维修及时率:各类排水设施维修及时率应达到98%以上。

44安全事故发生率:各类排水设施安全事故发生率应控制在5%以下。

1广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2广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类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日益增多,而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于确保高层建筑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重要性,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近年来,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7年修正)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7年修正)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6•【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3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1992年3月13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管理,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防治水害,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跨市的河流、湖泊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市水电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国土、规划、航运、港务、环保、矿产、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平价;(三)编制开发利用全市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合规划;(四)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的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论证;(五)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六)管理全市的防汛,防旱、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等工作;(七)调处部门、区、县级市之间的水事纠纷;(八)查处重大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九)复议水行政案件;(十)负责河道管理;(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0〕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0〕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告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0〕4号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单元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二、本通告所称的排水单元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类、部队类、工业类、商业类、村居类等。

各排水单元所属类型及具体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实行雨污分流,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全市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并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

(一)各区政府、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二)各道路专属单位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权属范围内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三)各排水单元应当由建设单位、排水设施所有人,或者其选聘、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雨污分流的相关标准,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单元内部排水设施的摸查、整改工作,并按规定接驳公共排水设施。

经过验收并认定合格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授予“广州市排水单元达标单位”。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要求及时限完成改造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其选聘、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管理协议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管养,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配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

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

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
近年来,广州市不断发展壮大,城市面貌不断焕新,但随之而来的
城市排水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城市排水问题,广州市政府制
定了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旨在改善城市排水系统,提高城市防
洪能力,保障市民生活和财产安全。

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排水设施建设
广州市政府将加大对排水设施的建设投入,包括改建老旧排水管网、修复排水泵站、增加雨水收集设施等,以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运行
效率和稳定性。

二、优化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中,将更加注重排水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合理布局雨水
收集区域、设置雨水花园和雨水湿地,减少城市雨洪灾害的发生,
提高城市的防洪能力。

三、加强排水管理
加强排水管理是保障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

广州市政府将建立
健全排水管理机制,加强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排水系
统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四、提高市民防洪意识
广州市政府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市民的防洪意识,引导市
民合理利用雨水资源,降低城市排水压力,共同参与城市排水管理。

广州排水单元实施方案的实施将为广州市改善城市排水问题,提高
城市防洪能力,保障市民生活和财产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信在广州市政府和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广州的城市排水问题将会得
到有效解决,城市将更加宜居和宜业。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气象、农业(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投入,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洪涝险情、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八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运行)

附件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广州市排水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州市排水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州市排水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排水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排水条例(2021年8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内涝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污染防治、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设施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和精细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把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排水工作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Ⅰ: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目录1排水工程设计71.1排水工程规划71.1.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一的原则,对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河涌等区域统一规划。

(7)1.1.2排水工程规划应考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用地、用电负荷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

(7)1.2设计流量71.2.1参考《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经验,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按照表1.2.1采用。

(7)1.2.2在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广州市中心城区设计暴雨强度按照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

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分为区间公式和总公式,推荐采用区间公式计算设计暴雨强度。

(8)1.2.3新建项目、新建区域和成片改造区域设计重现期一般不小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桥)重现期不小于10年,其他项目和一般区域重现期一般选用3年,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后可选用2年。

可采用综合措施实现区域排水系统的标准要求(见第1.3.3条)。

(9)1.2.4对合流制排水工程,截流倍数n0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景观要求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截流倍数或者不同截流倍数,取值可参考表1.2.4。

(10)1.2.5对雨污分流制排水工程,新建污水管道应当采用3倍的旱流污水量复核管道过流能力。

(10)1.3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101.3.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管渠过流能力应按照本段流量和上游转输流量之和进行水力计算。

(10)1.3.2新建项目污水管道宜重力流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不能重力流接入时,应在用地红线内自建泵站提升后接入。

距离公共排水管网较远的地区,排水户应按照规划自建污水输送系统或者按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101.3.3设计重现期标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排水设施,应采取排水管渠改造、控制地表径流、设置调蓄池、增加强排设施等综合措施,实现排涝达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2•【字号】穗府[1996]129号•【施行日期】1996.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29号各区、县级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市属供水企业和其他对外供水企业以各自建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贯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本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公用局指导。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城乡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排水接驳事项办理流程

排水接驳事项办理流程

成后,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
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办理对象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直接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 产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服务事项。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开工前向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即对应排水报装子项。
案例比对
其余则根据 工程实际情
况选用
首层排水总平面图
此为必须的 设施图例
响应值与规划 条件中数值进 行比较得出结

谢谢观看
办理依据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 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
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
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2
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
位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得区排
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行接驳
施工。
办理依据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
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
3
(2)首层排水总平面图(含接驳设计
(二)办理期限 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由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办理法定期限 为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8个工作日。
(三)办理程序 1.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1个工作日内,征求排水设施养护 管理单位的意见; 2. 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单位按照核准条件进行综合考量,4个工作日内, 提出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意见,回复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3. 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回复申请人,并根据新、改、 扩建项目海绵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承诺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申请事项影响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六)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一)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市管项目以及市水投集团污水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小于800毫米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区、增城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三)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排水许可证核发;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备案。

第五条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监测管理工作,其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行排水的日常检测工作,监测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现状水体和《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广州市雨水系统总体规划》(2007~2020)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蓝线控制用地。

确需占用蓝线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与现状管线相衔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

(一)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城镇公共道路外,每万平方米硬化面积应当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消减,城镇公共道路雨水的排放和削减应当设置渗排一体化系统。

(三)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低于40%;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低于70%。

(四)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除公园之外的绿地中至少应有5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地面5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毫米以上;并可以设置能在24小时内排干积水的设施。

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小于其汇水面上重现期2年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渗透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九条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工程规划、立项、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附录I《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进行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设计条件咨询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行接驳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二)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四)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五)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六)排放口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的有关资料;(七)接驳设计图。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接驳的决定。

第十四条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一)50个床位以上或者月排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二)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三)常年存栏量达到500头猪、15000只鸡或者100头牛的养殖业;(四)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五)垃圾处理场(站);(六)洗车业和汽车维修业;(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企业;(八)其他月排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十五条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在井内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预留安装监测设施的位置。

第十六条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规格和结构可以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03)S515】要求设计,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500毫米以上。

第十七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一)公共厨房、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的;(二)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

第十九条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设置格栅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格栅栅条的间距为25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二)格栅的安装角度在80度以下(与水平面夹角);(三)格栅采用耐腐耐磨材料制作,其强度和刚度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四)格栅井盖型式利于清掏栅渣,并考虑防盗要求。

第二十条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且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不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排水户应当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每日的实际处理量、耗电量、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记录存档。

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水户的监管。

已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验收的重点排水户,应将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定期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施工作业单位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施工排水许可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施工排水方案及图纸。

施工排水方案包括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

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应当标示施工场地各种设施的设置位置、流向,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示意,排水边沟、管道的尺寸、长度,检查井规格等,并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现状市政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等。

(三)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施工排水许可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施工排水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一)按规定修建预处理设施;(二)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水设施及位置接驳;(三)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四)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除需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外、还需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进行预处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包括排水边沟、排水管、洗车槽、沉淀池或者一体化净化设施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