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背景下驻地网建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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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背景下驻地网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明确了三网融合工作推进时间表。三年多来,我国三网融合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电信业务和广电业务的双向进入已经实现,技术方案比较成熟,政策障碍基本解决,监管机制逐步改进。在下一步推广中,三网融合如何实现深入融合,如何让用户只需要一个物理线缆入户,就可以享用多个运营商(包括广电网络运营商,下同)的服务,切身体验到三网融合带来的好处,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光纤化是驻地网发展方向

三网融合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各运营商在自己的网络上运营三类业务;第二个层次是各运营商在同一个共享网络上运营各自的业务。目前三网融合试点还在第一个层次,部分国外发达地区已经进入了第二个层次。

电信运营商和广电企业开展三网融合业务的基础是他们都

有光纤、双绞线或同轴电缆进入家庭。三网融合之前,电信和广电的网络都承载了业务;三网融合之后,两个网络还是单独布线,但只有一个网络承载业务,另一个网络处于闲置状态。三网融合试点解决了双向进入的问题,但是没有解决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的问题。从这点可以看出,第二个层次才是真正的网络融合,比第一个层次更有意义,难度也大很多。

三网融合业务进入家庭需要经过用户驻地网(以下简称驻地网)。驻地网属于电信网的概念。驻地网是指用户终端至用户网络接口所包含的线路和设备(通常在一个楼房内),完成通信和控制功能,以方便用户终端灵活进入接入网。在三网融合背景下,电信网和广电网相互融合,本文的驻地网泛指在小区或楼宇内的电信和广电网络。

由于三网融合提供的业务更具有多样性,支持视频和各种双向业务,因此对网络承载能力、稳定性等有更高的要求。光纤是目前最理想的传输介质,光纤入户是三网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国电信已经开始城市光网建设,全面采用以PON为代表的光纤接入技术,大幅提升宽带普及率和用户接入速率,实现百兆到户、千兆到楼,满足多业务高带宽承载要求。《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强制标准已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提出了三项强制性要求:一是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二是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三是新

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上述标准的出台非常必要,是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一大进步。上述标准对广电网没有约束力,一方面原因是广电网络建设落后于电信网,另一方面原因是广电网和电信网在国家层面属不同部门监管。

广电网络目前主要采用HTC网络。HTC网络比较适合有线电视信号传输,在大力发展模拟电视用户和数字电视用户期间做出了很大贡献。但HFC网络不适合点对点的IP传输,不适合用作高速宽带数据业务网,没法与光纤网络竞争。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启动“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示范网建设,也将实现千兆进楼、百兆到户、高清普及的目标。

电信网络和广电网络都将实现光纤化,目前电信网的步伐快一些。光纤入户是广电和电信各有一条光纤还是共享一条光纤进入家庭,这是三网融合的一个大问题。只有实现入户光纤共享,才能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减少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才能促进有序竞争,保障用户的选择权。入户光纤共享,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主要难点在于部门间协调配合和统一监管。在时机成熟时,可出台新的国家标准,将广电网络的入户光纤也纳入统一规范。

二、明确驻地网产权归属

长期以来,通信一直属于被保障的对象,通信主管部门一直要求建设部门将管道等基础设施建成后“移交”给电信运营商,有关设施的产权并不清晰。《电信条例》第46条的表述是“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007年信息产业部和建设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开发商把驻地网的小区管道、楼内管道和暗线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中,建成后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给电信运营商,而管道内的线缆和设备由运营商投资建设并运营。通信主管部门强调通信保障、共建共享、平等接入,但如果不尊重业主的产权,就会带来很多纠纷,给运营商进入小区带来困难。小区业主会从《物权法》角度来看这个问题,认为运营商使用小区红线内的管道应该支付租金,尤其是多家运营商之间存在竞争的情况下,甚至希望管道的租金应该像房租一样逐年上涨。业主还认为,如果运营商拖欠租金,业主可以切断管道内的通信线路,就像运营商可以暂停欠费用户的服务一样,这无疑是与“通信保障”的要求不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业主共有设施进行了明确,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

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从该条的规定并结合驻地网结构来看,通道、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管道内的线缆和设备属于投资方所有。电信运营商只拥有自己投资的线缆和设备的所有权,而且这两项权能都是在业主共有结构部分的物权之下的,即电信运营商对线缆和设备的所有权都不得侵害业主对驻地网所依托的物理空间的合法物权。搞清楚了产权归属后,才能合理安排驻地网的利益格局。

驻地网的利益格局有些类似小区的停车收费。小区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停车者按照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停车费一方面摊销管理成本,一方面用于小区管理,为业主服务。驻地网建设涉及到业主、物业公司、运营商,只有做到公开、规范、透明,才能让各方面满意。

三、驻地网应实行地方管理

按照目前的监管体制,驻地网归通信部门垂直管理。通信管理部门在地市级及以下城市并没有机构人员,目前对于驻地网的监管有些力不从心。三网融合后,广电的入户网络也承担了通信业务,实质上也属于驻地网,目前对这部分驻地网的监管是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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