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哪些企业承担的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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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哪些企业承担的部分

一、待遇哪些企业承担的部分

1、治疗期间的: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确定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情况下,五级、职工按月领取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

3、终止或者时,五至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

负责。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不及时申请的费用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企业应该承担的部分是: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保留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五、六级伤残的职工还应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如果您用人单位要终止或者解除,则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应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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