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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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试行)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公布采购信息、同意报价、公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布公布。

第三条采纳网上竞价,集中采购名目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名目外项目操纵在公布招标数额标准之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治理方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刻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刻的先后排序。

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刻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

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刻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

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

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

第二章采购人的操作

第十二条采购人参与网上竞价,通过网站免费注册后猎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网上竞价项目。

第十三条采购人须按系统要求,依照采购预算和采购打算准确填写并上传竞价需求。

第十四条竞价需求应本着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规程承诺范畴内自由、平等参与竞价,不应对供应商资质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条件。

第十五条竞价需求中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须在公告资质要求栏目中明确。提出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专门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包括成交后厂商提供价格证明等)。

第十六条竞价需求中关于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不应提出地域限制性要求。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必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能够提出在本地有销售或服务网点的供应商参与的要求。

第十七条采购人选择竞价结果时,关于最低价供应商成交项目无需额外讲明。但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讲明有关情形和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中心审核:

(一)采购人选择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

(二)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但采购人在资金状况承诺的情形下提出追加预算连续执行该项目的。

第三章供应商的操作

第十八条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专栏,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在竞价截止时刻前报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线参与网上竞价。

第十九条网上竞价项目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

(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

(三)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四)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五)显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为确保及时供货,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竞价,或在竞价时刻截止前与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签订供货协议。关于不具备存货条件的产品,应能够依照采购人的要求交货。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应当遵循爱护诚实守信原则,不应为牟取成交恶意报价,在竞价时刻截止后不得随意退出竞价。

第二十二条成交公告公布后,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严格按照投报价格及服务承诺与采购人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成交供应商须按竞价需求及竞价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除采购人有专门约定外,不得在履约服务过程将该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修理站点。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注册治理、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建设治

理、网上竞价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爱护和信息保密等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采购中心对网上竞价项目的竞价需求和竞价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网上竞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制。一级审核包括竞价需求、竞价结果等的审核;二级审核包括竞价结果非最低价成交、以及专门等专门情形的审核。

第二十六条审核单位应在采购人成功提交需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需求审核。应在竞价结果选择后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果审核。

第二十七条建立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准入及动态考评制度。有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评判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采购人、供应商评判制度,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判,评判结果将同供应商的资格准入与动态考评挂钩。

第三十条成交供应商可对采购人付款等履约情形进行评判,评判结果将记录在案。关于供应商反映采购人的违规情形,采购中心将向有关单位反映并提请处理。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供应商可对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工作及服务等进行评判,以便及时调整、改进竞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门、采购人主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据实反映并提请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上竞价资格以及曝光处理等,直至取消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一)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或将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修理站点的;

(二)供应商在竞价时刻截止后,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

(三)供应商在竞价成交公告公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投报价格及承诺履约的;

(四)竞价产品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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