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评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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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评审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实施细则》,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
价有偿的原则。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
人责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四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公司由法务课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评审
第六条《信息评审表》(详见附加一)是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处理订单的唯一依据,反映的是《购销合同》中双方的主要
权利义务。
第七条《信息评审表》的修改及变更,担当人必须书面进行确认,严禁打电话或口头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在第二日以书面形
式确认,管理课负责督促。
第八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与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名称一致
的公章,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对方为个体户或自然人的,应当取得由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认真填写《信息评审表》,注明客户名称、姓名、合同总额、具体的付款日期及金额、标的物型号及数量。
第十条订立合同前,销售合同的担当人应当提供客户确认的平面图或管路布局图。
第十一条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及平面图或管路布局图作为《信息评审表》的附件,与《信息评审表》一并提交公司进行合
同评审。
第十二条《信息评审表》的审批流程为:管理课对成本进行核算,法务课对合同形式要件进行审核,销售总监、营业本部长及总经理
进行批准。
第十三条《信息评审表》营业本部长签字后由合同管理员建立客户基本信息。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订立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销售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
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总务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六条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
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营业本部长特批。
第十七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九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至少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课、法务课、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课
门和法务课留存建档。
第二十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二条法务课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法务课通报情况,法务课填写《风险预警表》上报公司相
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管理课应当督促业务担当人让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要求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必须先由担当人填写《借据单》,经管理课及财务课对客户名
称及票面金额确认后,由管理本部本部长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课
出具发票。
合同对方在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要求我公司出具全额发票的,必须由担当人填写《借据单》及《收到全额发票回执》。
第二十六条《收到全额发票回执》由业务担当人向法务课索要,法务课负责人员与财务进行核对后进行填写并登记,交由具体担当
人员,担当人最迟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签字盖章的回执交法务
课存档。
第二十七条业务担当人应在发货前将双方签字生效的合同寄回公司管理课,否则中止发货。
对于客户原因无法在发货前寄回公司的应当在发货日前两日填写《发货通知书》由销售总监签字,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到期应付款出现超过三个月的情况,具体业务担当人员应当要求客户进行尾款确认,并加盖客户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到货地址、工程量的增减、安装期限的变更、付款方式及金额的变更等改变原合同内容的双方洽商必须与客户签订《变更协议》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该变更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档案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管理课、法务课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营业本部长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二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业务担当人负责处理。担当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四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让利协议》及其他处理尾款的协议书应当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处理。(业务担当——区域销售总监——销售总监——营业本部长)。
第三十六条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法务课协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提请法务课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