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修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余杭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修订)

(区计生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余杭区计划生育协会(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 of YuHang,英文缩写FPAYH)。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全区性非营利群众团体。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余杭区计划生育局和业务指导单位余杭区科协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余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余杭区瓶窑镇杨梅坞社区。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本协会在维护育龄群众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

(1)协助政府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3)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儿童和青年人提供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

第七条本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维权、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1)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2)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3)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协助政府为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4)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5)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参与国际民间组织的合法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条件:

(1)遵守协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意愿;

(3)热心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4)享受协会的有关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承担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和执行协会的决议;

(2)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任务和目标;

(3)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退会的个人、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更换、增补事宜;

(5)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专职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4)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副会长职责:

(1)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领导执行机构的工作;

(2)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3)批准和签署协会有关文件、文本、合同(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职责:

(1)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