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维护人民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健康与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1. 计生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 计生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是计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2)理事会是计生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3)秘书处是计生协会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会员权益1. 计生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1)参与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2)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
(3)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参与协会的决策和活动。
(4)享有协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履行会员义务,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2. 计生协会应当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促进会员的参与和发展。
四、协会任务1. 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宣传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
2. 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研和研究,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建议。
3. 协助政府部门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协助和支持。
4. 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意识和素质。
5. 维护人民的生育权益,推动人口健康与社会稳定的发展。
6. 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协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财务管理1. 计生协会依法自主进行财务管理,负责协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
2. 计生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3. 计生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用于协会的正常运营和开展相关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
六、章程修改1.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由会员大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
2.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由计划生育工作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划生育科研机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构和其他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1.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2.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3.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4.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法治化进程;5. 开展国内外计划生育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会员第五条协会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
第六条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计划生育工作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划生育科研机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机构和其他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家学者、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单位会员有参预协会管理和决策的权利,有推荐和选举协会领导机构成员的权利;2. 个人会员有参预协会管理和决策的权利,有推荐和选举协会领导机构成员的权利;3. 会员有参预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4. 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和参预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会员的加入和退出:1. 单位会员的加入和退出由协会领导机构审核决定;2. 个人会员的加入和退出由协会领导机构审核决定。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九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2 目的:协会旨在推动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升人口质量和社会发展水平。
1.3 法律依据:本章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2.1 组织形式:协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2 管理机构:2.2.1 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2.2 理事会: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
2.2.3 秘书处:协会的工作机构,由理事会决定设立,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协调。
三、会员资格和权益3.1 会员资格:3.1.1 个人会员:任何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3.1.2 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3.2 会员权益:3.2.1 个人会员享有参与协会事务的权利,可以参加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3.2.2 团体会员享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可以推荐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四、协会的职责和任务4.1 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协会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交流、科研调研等活动,积极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4.2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会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倡导妇女儿童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
4.3 促进人口质量提升:协会致力于提高人口素质,推动优生优育工作,关注人口健康和疾病防控。
4.4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协会积极参与国际计划生育组织和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五、财务管理5.1 资金来源: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5.2 财务管理原则:协会遵循财务公开、透明、合规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5.3 财务报告:协会每年根据财务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公示。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计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以自愿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者和相关机构为会员,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独立自主,公开透明,服务会员,促进合作,推动创新。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六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会员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会费收缴标准,组织会员交流和合作,代表协会参与相关活动等。
第八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由理事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组织会员活动和培训,维护会员权益和形象,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两类。
第十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认同协会宗旨和工作原则,有志于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机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认同协会宗旨和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缴纳会费并领取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与协会的管理和决策。
第十四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费收入、捐赠和资助、项目拨款等。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1. 计生协会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2.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政策,组织召开理事会议,并代表协会进行对外交流和合作。
3. 理事会由各地区的代表组成,代表各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协会的工作开展。
4. 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包括协调各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等。
三、会员管理1.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2. 个人会员包括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者等,需符合相关条件并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后才能成为会员。
3. 团体会员包括各地区的计划生育机构、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等,需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理事会审批后才能成为会员。
4. 会员享有参与协会活动、享受相关服务、参与决策等权益。
四、工作内容1. 协会将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健康素养。
2. 协会将组织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活动,推动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 协会将收集和分析计划生育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4. 协会将积极参与国内外计划生育领域的交流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五、财务管理1. 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拨款等。
2. 协会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3. 协会将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开财务报告,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六、章程的修改1. 章程的修改需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2. 章程的修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附则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的同意进行修改。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提高生育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独立、自愿参加,公开透明、服务为本,科学管理、创新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任务是:1. 宣传和普及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相关的调研、培训和交流活动;3. 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和咨询,帮助人们了解生育政策和生育健康知识;4. 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协助解决生育相关的问题;5.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1. 审议并决定协会的章程、规章制度;2. 选举产生协会的主要领导人员;3. 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4. 监督协会的工作开展情况;5. 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同期。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1. 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组织协会的日常工作;3. 管理协会的财务和资产;4. 组织协会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5. 其他需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具体执行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秘书长负责。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支持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 有志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3. 申请加入协会并经过审核通过。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2007年5月22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发扬“心系国策、真情服务”的精神,依法维护会员、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走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道路,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福建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六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在工作上接受其指导,承担其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参与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优教,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改善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的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发动会员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人口科学理论,传播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2024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24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引导人口发展合理、协调、可持续,促进人口质量提升,维护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特设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2024计划生育协会”,英文名称为“2024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
第三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发挥党和政府的政策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大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开展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宣传、培训、咨询等活动,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选举产生协会领导,监督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等组成,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会工作。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主席团成员组成,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协调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章会员规定第十一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是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得到本协会认可的相关组织。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是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并得到本协会认可的个人。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资格,并有权参与协会的相关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优惠服务。
第十五条会员不得有损于协会的声誉和利益,应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 2024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维护国家的人口资源环境安全,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参与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开展人口发展研究和调查;促进计划生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协会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专业顾问机构,负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普通会员享有协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理事会会员具有更多的参与和决策权利。
第十条会员入会须符合协会的章程和要求,经理事会审批通过方可加入。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协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接受社会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三条协会的财产归协会所有,不得侵占或挪用,必须用于协会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规定的会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理,严重者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规范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基本法规。
1.2 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群众性的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致力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口与家庭发展的和谐稳定。
1.3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全面二孩政策,促进人口素质提升,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
二、组织机构2.1 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2.2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会员大会行使选举、决策、监督等职权。
2.3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决策重大事项、监督协会日常运作等。
2.4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理事会礼聘专职秘书长领导,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三、职责和权益3.1 协会的主要职责是:3.1.1 宣传和推广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理解;3.1.2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培训和宣传活动,提供相关服务;3.1.3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和专业支持;3.1.4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推动妇女儿童发展事业;3.1.5 开展人口与家庭发展研究,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3.2 协会的权益包括:3.2.1 依法享有组织自主权,自主决定工作计划和项目;3.2.2 参预相关政策制定和决策的咨询和建议权;3.2.3 合法开展募捐和筹款活动,接受社会捐赠;3.2.4 依法享有财产和合法权益保护。
四、会员管理4.1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味员。
4.2 个人会员是指自愿加入协会的个人,必须符合协会会员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 团体味员是指经过协会批准加入的组织机构,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章程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章程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组织章程
1.1 名称
本组织名称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
协会的宗旨是:面向全社会,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高生育率的科学性和文化性,维护国家和家庭的利益,全面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1.3 组织形式
本协会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以自愿加入、平等互助、协作共赢、普及教育、服务社会为基础的群众性组织。
1.4 组织结构
本协会设主席团、秘书处、妇女委员会、青年委员会、自然委员会、防治艾滋病和传染病委员会、宣传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等部门。
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1 公共教育
推广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科技知识,普及科学生育保健知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意识和科学素质。
2.2 经济激励
在计划生育政策和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健和教育的激励政策。
2.3 法律保障
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保健和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制度的推广和宣传,以及加强权益保障。
2.4 服务网络
建设和扩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以城市和农村卫生机构为主体,构建覆盖城乡、全面服务、科技创新、特色鲜明的计划生育服务网。
2.5 信息化应用
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网络化、知识共享、管理精细化、服务规范化和应用智能化。
2.6 社会参与
鼓励多元化、协同创新的社会力量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注度和投入力度,全方位、多角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结语
以上是本协会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组织章程和工作计划,希望可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共同推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健康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提升人口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1.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生育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素养;2. 开展人口调查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3.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培训和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4.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监督;5. 组织开展人口健康管理和服务,提供咨询、检测、诊疗等服务;6.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提升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六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七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决策重要事项,并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秘书处设有常务秘书和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自愿组成,负责协会的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爱国主义精神,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同协会的宗旨和任务;3. 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4.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一定的业绩或专业知识。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引言概述:计生协会章程是计划生育协会为了规范自身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计生协会章程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会员权益、会费管理、会议制度和章程修订。
一、组织结构:1.1 主席团:由协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协调协会各项工作。
1.2 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负责决策和执行协会的重要事务。
1.3 工作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研究等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的策划和执行。
二、会员权益:2.1 会员资格:个人或者组织需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并经申请和审核程序,方可成为会员。
2.2 会员权益:享有参预协会活动、参预决策、提出建议和投票等权益。
2.3 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遵守章程规定、积极参预协会活动等。
三、会费管理:3.1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类型和等级,制定不同的会费标准。
3.2 会费缴纳:会员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会费,并保持交纳记录。
3.3 会费使用: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营、活动组织和项目推进等方面。
四、会议制度:4.1 年度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组织,审议协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重要决策等。
4.2 执委会会议:定期召开,讨论和决策协会重要事务。
4.3 工作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讨论和协调具体工作事项。
五、章程修订:5.1 修订程序:章程修订需由主席团提出议案,经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和表决。
5.2 修订内容:章程修订主要涉及组织结构调整、会员权益变更、会费管理调整等方面。
5.3 修订生效:章程修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主席团签署并发布,生效并执行。
通过以上五个部份的详细阐述,我们对计生协会章程的内容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计生协会章程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规范协会的运营方式,保障会员权益,推动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管理,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生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注册并登记成立,是在政府指导下,由计划生育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计生协会的宗旨是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加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健康与社会和谐。
第四条计生协会的任务是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和咨询,开展相关研究和培训,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计生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六条会员大会是计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单位派代表组成,代表单位会员的利益。
第七条理事会是计生协会的执行机构,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计生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决策,监督协会的日常运行。
第八条秘书处是计生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和协调。
秘书处设主任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计生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单位会员是指符合计生协会章程规定的各类计划生育工作单位,包括计划生育部门、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是指对计划生育事业有特殊贡献或者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经计生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参预计生协会活动、提出建议、参预决策等权利,并有义务遵守计生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计生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会费、社会捐赠等。
第十四条计生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计生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组织培训和研究等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计生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闽人口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闽人口办发[2006]1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一月六日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口计生委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议、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着眼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本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委主任、副主任及处(室)负责人职责六、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全委的工作。
委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工作。
2024年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24年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组织和动员我国人民广泛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增强计划生育的科学性、普及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计划生育协会,是指由自愿参加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社会组织,以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研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倡导妇女和家庭自主决策,推动科学合理的生育观念,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倡导优生优育、合理生育、健康生育和绿色生育理念,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全国性、地方性或行业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单位会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拥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任务和职责。
第九条个人会员是指自愿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公民,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权益。
第十条会员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并支持协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理事会来管理和组织工作,由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并指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具体工作实施和组织协调。
第三章活动范围和内容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开展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研咨询等。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和避孕知识,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宣传禁止非法性别鉴定和拒绝买卖人口。
第十五条技术培训主要包括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研讨,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科研咨询主要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社会需求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
计生协会章程
计生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促进协会的发展和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制定的。
二、组织机构2.1 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2.2 会长由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3 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预会长相同。
2.4 秘书长由协会成员中选聘产生,任期为三年,连选连聘不得超过两届。
2.5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6 理事会由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少于七人,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2.7 监事会由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少于五人,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员权益和义务3.1 会员权益包括参预协会的决策、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预协会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等。
3.2 会员有权利提出建议、批评、监督协会的工作,有权利参预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
3.3 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四、协会的职责和任务4.1 协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计划生育工作,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4.2 协会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4.3 协会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理解。
4.4 协会应当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4.5 协会应当采集和整理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财务管理5.1 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财务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5.2 协会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向会员公开财务报告。
5.3 协会的财产归协会所有,不得私自转移、挪用或者侵占。
六、章程的修订6.1 对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协会会员的讨论和表决,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人口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由具有合法地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者、相关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以促进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倡导生育合理化,推动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提供社会服务,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1.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科学有效的生育控制方法,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2. 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服务,加强对社会大众的普及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形成正确的生育观念,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的社会认同度;3.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培训体系,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4. 组织和协调计划生育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创新和发展;5. 关心关爱妇女和儿童,维护他们的权益,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6. 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第五条协会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度。
第六条协会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坚决拥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2. 为计划生育工作者或从事相关领域科研、教育、服务的人员或单位;3.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协会批准。
第七条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协会的组织决策、监督与评议;2. 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培训和学术交流;3. 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优惠;4.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5. 申请协会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八条协会设有理事会和秘书处,履行协会决策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协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协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解聘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3.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4. 监督和评估协会工作;5. 审批协会财务、活动计划和年度报告;6. 其他需要理事会认可的事务。
计生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育龄群众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1.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 修改本章程;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年满十八周岁,拥护本章程,愿意参加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的育龄群众,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4.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服从协会的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4.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四章任务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1. 宣传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2.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普教育,提高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3. 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4. 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5.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支持活动,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第五章经费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经费来源:1. 会员缴纳的会费;2. 社会捐赠;3. 政府资助;4.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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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2007年5月22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发扬“心系国策、真情服务”的精神,依法维护会员、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走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道路,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福建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六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在工作上接受其指导,承担其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参与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优教,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改善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的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发动会员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人口科学理论,传播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新风尚,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三)积极开展生育关怀活动,利用政府资助和社会力量,向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尤其是贫困母亲、下岗待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和优生、优育、优教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帮助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四)协调有关部门向广大群众,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与艾滋病等知识的宣传和服务。
(五)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诉求,开展维权活动。
(六)开展省内外工作交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素质以及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条入会程序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须向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基层协会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些专家、名人、有关领导等志愿者,也可由各级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直接吸收为会员。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或单位,须向当地同级(含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所有会员都应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建立会员档案,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4、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协会予以保护;5、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获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三)缴纳会费;(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的教育和培训;(五)反映群众诉求;(六)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是计生协会会员的,凭会员证参加流入地计划生育协会活动。
流入地计生协会要积极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第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个人会员,经过其所在计生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劝其退会。
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义务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请求退会的,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设区市以上协会对为计划生育和计生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侨胞和国际友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七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省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各地协会会员总数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
代表由设区市计划生育协会自下而上推举协商产生。
省级团体会员的代表由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协商确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
第十九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修改和通过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修改章程的建议须首先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由常务理事会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中选举组成,理事应选配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的会员担任,在年龄、性别、专业知识等方面结构合理。
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理事会的任期,至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止。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五)发挥自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需要增补理事或理事需要更换时,分别由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增补的人选或由需要更换理事所在设区市计划生育协会和有关单位提出更换的人选,报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开理事会;(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建议;(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要时可增设执行会长;(五)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六)调查了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为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提出建议;(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聘请有关的专家和志愿者参加。
主要任务是研究各专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方可决定重大事项;到会有表决权的人员超过半数的表决有效。
第二十五条会长的职责是:(一)代表全省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二)召集并主持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五)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执行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含执行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含执行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含执行会长)履行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参加。
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可内设精干办事部门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办事机构由专职副会长负责领导。
秘书长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市、县、乡级组织第三十条市、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参照本协会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市、县、乡三级协会任期每届五年。
第三十一条市、县、乡三级协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市、县两级应配备常务或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协会要有常务副会长或确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协会工作,有专职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均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指导,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基层组织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等基层,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为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和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
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好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专家、科技致富带头人以及教育、卫生、法律界等人士和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积极分子为骨干,以育龄群众为主体的会员队伍,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服务优良,形成风尚。
第三十五条村(居、社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参与村(居、社区)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努力推进农村、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企业计划生育协会接受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在推进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动员企业员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断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