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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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在居委会党组织的领导下,在上级协会指导下,协助做好本居委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
第三条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四条本协会由育龄夫妇中的积极分子和热心公务事业的计生志愿者组成。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把协会建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第五条本协会任务是:一、组织人员带头学习我国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
二、经常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积极开展有利于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各项活动,为育龄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排忧解难。
四、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倾听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积极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调查研究,组织培训,交流经验,搞好协会自身建设。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居委会居民和居住在本居内的外来建设者,承认本协会章程,拥护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愿意和支持
实行计划生育,自愿参加协会的组织和活动,可申请加入本组织。第七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的权利。三、有享受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表彰、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义务。
一、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工作任务的义务。二、有学习、宣传和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义务。
三、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搞好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九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会员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或劝其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一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章组织
第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由专职副会长主持。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根据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工作。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2、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