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边挪边还的挪用公款数额之认定

合集下载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首先,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一般由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在我国,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次,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的具体应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例如,如果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行为危害性较大,后果严重,也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不能仅仅依据数额认定标准的大小,而忽视了对被告人行为的全面审查和判断。

最后,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的确定对于依法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和应用,可以更加明确地界定挪用公款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利于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刑和惩处。

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是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进行界定和认定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具体应用中,需要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适用。

只有做到科学、公正、严格地认定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具体来说,在刑法中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刑罚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挪用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挪用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拖欠不还罪:挪用拖欠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挪用拖欠金额在50万元以
上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挪用拖欠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刑事立案时,除了公款挪用的金额外,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因素:
1.挪用公款的主观恶意程度:包括是否有故意挪用公款的动机,是否
恶意瞒报等。

2.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挪用公款可能给社会带来的稳定造成的影响。

3.是否动用他人的行为:是否通过伪造他人账号等方式操作挪用公款。

4.是否具有自首、认罪态度等对犯罪行为的态度表现。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仅仅是一般情况下的通常
量刑范围,实际的具体量刑仍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节来评判,以使刑
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
对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案件也做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以便更准确地行使量刑权。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根据挪用金额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以保证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匹配。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
一般来说,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是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
来确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对于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以数额大小来作
为唯一标准。

在具体认定挪用公款数额时,需要考虑到挪用行为的
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数额的大小。

在实际工作中,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标准是需要严格执行的。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挪用公款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严惩不贷。

同时,对于数额较小的挪用公款行为,也应当依法加以
处理,不能因为数额较小而放任不管。

只有严格执行挪用公款数额
认定标准,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
切身利益。

在日常工作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款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款使用
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
强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防范和遏制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

总之,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的确定对于防范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共同维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的安全。

挪用公款罪规定的数额标准

挪用公款罪规定的数额标准

挪用公款罪规定的数额标准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则为3000000元以上。

而要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认定的话,则数额较大标准为5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则为5000000元以上。

▲一、挪用公款罪规定的数额标准▲(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1、数额较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认定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认定1、数额较大的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认定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我国的司法解释对数额犯基本上都规定了累计计算。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
10 号)第 2 条
第 4 款规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 产 品 的 销 售 金 额 或 者 货 值 金 额 累
2021 年第 1 期·经济刑法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 刑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挪 用 公 款 存 在 不 同 用 途 的,根 据 举 重 以 明
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
险之中,因此,两人行为的有责的不法程度并不存在明显的区别。④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对 B 仅按 挪
用公款 8 万元量刑,明显不当。这是因为,
B 明明是一次挪用了 20 万元公款,即使其全部用于其他活
动,也毫无疑问按挪用公款20 万元量刑;不能因为 B 将其中的12 万元用于危险更大的非法活动与营
利活动,就反而仅按挪用公款 8 万元 量 刑,否 则,就 违 背 了 刑 法 的 公 平 正 义 性。 因 此,应 当 认 定 B 挪
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 一 般 活 动,应 当 分 别 计 算 数 额”。② 对 此 种 分 别 计 算 数 额 后,是 否
应当累计计算挪用数额的问题,上述观点并没有明确回答。有学者 指 出:“同 时 具 备 法 律 规 定 的 两 种
或者三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如果几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在处罚时可按最严重
此。其实,在数额犯的场合,累计计算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于量刑的合理化,即刑法分则条文将数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

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以及最新的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即挪用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或者挪用数额较特别巨大的公款,即挪用数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并且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至少达到五万元以上。

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较小的挪用公款罪:
如果挪用数额较小的公款,即挪用数额不满五万元,但尚能追回,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量刑,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数额较小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无法追回,一般会处以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罪:
如果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即挪用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一百万元,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即挪用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一般会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具体的量刑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犯罪的手段、性质、后果等,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意、退赃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至少为五万元以上,并且根据挪用数额的大小进行不同程度的量刑,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进行裁决。

[挪用公司公款]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款不应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挪用公司公款]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款不应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挪用公司公款]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款不应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对于以上规定中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这是当然的。

但对“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的规定,笔者持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对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问题,不能仅以案发时“归还”与否认定其实际数额,而应考察行为人的挪用行为,是否具有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时效,即应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形认定。

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笔者认为,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不应“以案发时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而应以多次挪用公款之中的每笔数额是否超过三个月为限,即不以“案发时”为限。

如果未超过三个月即归还的,不应当予以认定,超过三个月的每笔挪用的数额(含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的每笔数额),无论案发前是否归还,都应认定为挪用的数额,而不应以案发时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三个月”界定期仅仅适用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案件,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案件均不适用,因而更不应仅“以案发时未归还的实际数额”来认定。

《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因此挪用公款不论一次还是多次,不论是否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亦无论挪用的时间长短和是否归还,只要是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即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骗取、侵占、私分公款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的认定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首先,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来进行的。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一定范围内的,属于刑法上的不同情形,数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数额在一定范围内的,分为轻微、一般和较大三种情形,数额超过较大标准的,构成犯罪。

其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具体标准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在刑法中,并没有对挪用公款的具体数额进行明确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认定标准。

一般来说,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挪用公款的频率、挪用公款的目的和用途等。

在具体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

再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法进行。

在进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认定标准。

只有依法进行认定,才能保证公正、公平,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当侵害,保障其合法权益。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最后,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对于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标准必须严格,不能放任自流。

只有严格认定挪用公款数额,才能有效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严格依法进行认定,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目的。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

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

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那么,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主要分为三个等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行为;数额巨大是指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财物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财物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不同数额等级的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也做出了相应的刑罚规定。

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挪用公款罪,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挪用公款罪,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在挪用公款罪中,如果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挪用公款罪的严厉打击和高压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除了数额大小外,还会考虑挪用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是很清晰和严格的,对于不同数额等级的挪用行为,我国刑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这也为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远离挪用公款罪的危险行为。

反复挪用同笔公款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反复挪用同笔公款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反复挪用同笔公款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0月至12月,在担任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工程某区总指挥部财务组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对该项工程资金领取、保管、发放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937306.77元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案发前本金已全部归还:1、2014年10月18日,丁某某以归还贷款的名义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陈某某挪用公款人民币323848.06元借给丁某某,丁某某将该款用于发放其所欠某社区的土地租金,同月22日,丁某某将该款归还。

2、2014年10月30日,石某某以归还贷款的名义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陈某某挪用公款人民币419313.45元借给石某某,同年11月5日,石某某将该款归还。

3、2014年12月24日,丁某某以归还贷款的名义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陈某某挪用公款人民币194145.26元借给丁某某,丁某某将该款用于发放其所欠某社区的土地租金、杂工费,同月29日,丁某某将该款归还。

争议焦点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挪用同一笔公款借给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每次使用后均归还,那么其挪用的公款数额应如何认定?一种观点即公诉机关指控的,认定三次挪用数额的总和即937306.77元;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三次挪用公款,系重复挪用,应当以单次挪用最高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同时将多次挪用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案件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应当区别“多次挪用公款不还”中的“多次”“与反复挪用”的概念。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该条规定的是多次挪用不还的数额认定方式,即每一次挪用侵害的是不同笔的公款,而反复挪用公款的行为是指,对同一笔公款,每一次挪用后均归还,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显然小于前一种行为。

挪用多少钱够立案标准

挪用多少钱够立案标准

挪用多少钱够立案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关于挪用公款的案件,这些案件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对于挪用多少钱够立案标准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首先,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挪用的金额多少都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实际执法中,对于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一般来说,挪用公款达到一定数额才会构成犯罪,才能够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一定范围内的,属于贪污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贪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挪用公款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贪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贪污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即使数额不高也可能构成犯罪。

反之,即使数额较高,但情节较轻,可能不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挪用多少钱够立案标准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数额来衡量,还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挪用公款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数额大小都是不允许的。

但在实际执法中,对于挪用多少钱够立案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我们应该加强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违法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挪用公款罪立案数额如何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立案数额如何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立案数额如何规定的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则为3000000元以上,此时立案数额就为3万元。

而要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认定的话,则数额较大标准为5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则为5000000元以上,而这个时候的立案数额则为5万元。

▲一、挪用公款罪立案数额如何规定的▲(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1、数额较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认定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认定1、数额较大的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认定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挪用多少公款才定罪

挪用多少公款才定罪

挪⽤多少公款才定罪挪⽤公款是针对于国家公务⼈员,但是对于这种犯罪需要达到⼀定的⾦额才能定罪。

那么挪⽤公款需要多少涉案⾦额呢?这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才能对挪⽤公款罪有深⼊的了解。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挪⽤多少公款才定罪1、涉嫌下列情形之⼀的,挪⽤公款罪应予⽴案:(1)、挪⽤公款归个⼈使⽤,数额在5千元⾄1万元以上,进⾏⾮法活动的;(2)、挪⽤公款数额在⼀万元⾄3万元以上,归个⼈进⾏营利活动的;(3)、挪⽤公款归个⼈使⽤,数额在⼀万元⾄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未还的。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挪⽤公款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是挪⽤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公款数额巨⼤不退还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挪⽤公款尚未使⽤构成挪⽤公款罪吗挪⽤公款尚未使⽤仍然构成挪⽤公款罪。

⾸先,从犯罪客体⽅⾯来讲,认定是否构成挪⽤公款罪,关键并不在于其是否实际使⽤了该公款,⽽在于公款的所有权中的使⽤权和占有权是否受到了侵犯。

虽然没有实际使⽤,但是该公款已经脱离了单位的实际控制,单位对该公款的占有权和使⽤权实际上已经受到了侵犯,对挪⽤公款罪的客体的侵犯已经完成。

其次,正确认定持有公款⾏为的性质,应当从挪⽤公款罪的“挪”和“⽤”相互关系中具体分析。

“挪”和“⽤”⼆者之间存在有主次之分,其中“挪”是主⾏为,“⽤”是从⾏为。

因为公款被挪出单位后,对公款的所有者⽽⾔,该公款已经被使⽤,“挪”本⾝已经包含有归个⼈使⽤的内容,此时公款处于⾏为⼈的实际控制之下,单位根本就没有实际使⽤的可能;对⾏为⼈⽽⾔,将公款从单位挪出后,实际上已经占有、⽀配了该公款,其对公款的使⽤⾏为已经完成,所存在的差异只是是否按照⾃⼰原有的⽬的和预订的⽤途进⾏使⽤⽽已。

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多少

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多少

挪⽤公款罪数额标准多少我们知道作为官员是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旦犯罪的话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如挪⽤公款的⾏为就是属于违法的,那么对于挪⽤公款罪数额标准是多少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挪⽤公款罪数额标准多少“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以挪⽤公款五千元⾄⼀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挪⽤公款五万元⾄⼗万元以上的,属于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

⼆、区分挪⽤公款罪与⾮罪的界限⾸先,并⾮所有的挪⽤公款⾏为都构成犯罪。

因此,认定挪⽤公款罪与⾮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公款⾏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公款罪范围。

具体来说,是看该⾏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公款⽽构成犯罪的⾏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公款⾏为,应视为挪⽤公款的⼀般违法⾏为。

下列挪⽤公款⾏为属于构成挪⽤公款罪的⾏为: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作⼈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团体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进⾏⾮法活动;或者挪⽤本单位资⾦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本单位资⾦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但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进⾏⾮法活动的⾏为。

3、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为。

4、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使⽤的⾏为。

其次,在认定某⼀挪⽤公款⾏为,是否构成挪⽤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点:1、考察⾏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作⼈员⾝份的⼈员范围。

挪用公款偿还后再次挪用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偿还后再次挪用数额认定

Winners do what losers don't want to do.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挪用公款偿还后再次挪用数额认定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且不予归还的话,那么数额是按照各次的累计值来进行计算的。

第一次挪用了30万,第二次挪用了20万两次,均没有归还的话,那么总额则由50万来进行计算,这个额度对于日后的判刑是有着非常大影响的。

在我国,除了人身伤害这种比较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之外,一些经济上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

经济上的犯罪虽然没有对于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但是对于人的财产和财产权,包括整个社会的秩序,甚至公务人员的廉洁性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我国把经济犯罪也入了刑。

当中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也有着更严格的规定,例如,挪用公款罪就是专门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对于公款使用,以及处置的行为作出的规范。

公款罪虽然不是以自己私人占有为目的,但是却因为将公款挪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单位使用,可能会造成本单位利益的损失,所以这个后果也是比较严重的。

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量刑:1.我国规定,对于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或者是挪用数额非常巨大,在三个月的期限内还没有归还给原单位的话,就触犯了挪用公款罪。

2.我国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如果挪用的公款,并且在后续的过程当中拒不配合,而且不退还的话,就要面临徒刑十年以上,如果情节又比较严重的话,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多次挪用的数额认定:1.对于数额是否巨大,国家是有着相应规定的,不过在于情节严重这一点上还有着其他的规定,例如多次挪用公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怎样计算呢?2.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且不予归还的话,那么数额是按照各次的累计值来进行计算的。

第一次挪用了30万,第二次挪用了20万两次,均没有归还的话,那么总额则由50万来进行计算,这个额度对于日后的判刑是有着非常大影响的。

3.不过如果两次挪用公款,但是在后一次挪用公款之前已经把钱一次挪用的公款归还给原单位的话,那么计算数额的时候就按照第二次挪用的说来进行计算就可以了,因为第一次在三个月之内已经补偿上了的话就不被记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了。

挪用公款对公款如何界定的

挪用公款对公款如何界定的

挪用公款对公款如何界定的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单位未经授权、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公款是指公共财政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和其他由国家授权管理或使用的资金。

对公款的界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涉及到具体的金额。

这就要求挪用行为实际发生的金额必须明确,不能是抽象的或不具体的资金。

同时,挪用公款的行为也包括可以确定的意图和行为过程。

公职人员或单位明知是公款并盗用用于个人非正当目的的行为,即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其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涉及到跟公职人员或单位职务活动相关的资金。

这就要求挪用行为必须与公职人员或单位在职务范围内获取、管理或使用的资金有关。

只有涉及到公职人员或单位职务活动的资金,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再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经过对公款的正确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违反。

只有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挪用公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还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经济失衡,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只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总体来说,挪用公款的界定主要是要从金额明确、与职务活动相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这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审查和认定,确保公款能够得到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了公共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应该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公款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挪用公款罪立案数额如何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立案数额如何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立案数额如何规定的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则为3000000元以上,此时立案数额就为3万元。

而要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认定的话,则数额较大标准为5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则为5000000元以上,而这个时候的立案数额则为5万元。

一、挪用公款罪立案数额如何规定的(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1、数额较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认定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认定1、数额较大的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认定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挪用公款中以后款归还前款时挪用数额如何计算

挪用公款中以后款归还前款时挪用数额如何计算

挪用公款中以后款归还前款时挪用数额如何计算[摘要]相较之于其它贪污受贿类犯罪,挪用公款犯罪数额在定罪量刑时复杂而尤显重要。

一次或者多次挪用公款在数额计算上并不存在什么争议,按照实际挪用数额计算即可。

但是,对于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情况,其挪用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关键词]挪用公款;后款归还前款;数额;计算一、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张某,系邮政局某邮政所工作人员,从事邮政储蓄业务。

2009年10月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私自将储户朱某的定期存款7.7万元清户取现后,用于赌博。

2009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私自将储户褚某的定期存款10万元清户取现后,将其中的7.7万元用于填补此前清户储户朱某存款的亏空,余款2.3万元用于赌博。

为掩饰其挪用行为,张某于同年12月4日以工作差错为由,借款后为储户褚某重新办理存款、更换存单。

2009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私自将储户唐某的定期存款5万元清户取现后,将其中的4.32万元用于填补其妻账户空存交易的亏空,余额0.68万元用于赌博。

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以后次归还前次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给出了“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然而,这一司法解释在本案中就存在着难以解决的现实冲突,从而使得对于挪用公款后款归还前款的数额计算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观点。

三、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累计计算。

理由是:多次挪用公款行为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连续实施的犯罪,对于相类似的盗窃、贪污等侵犯财产类犯罪都是累计计算数额的。

如果不是累计计算,就会出现多次挪用公款每次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全部挪用的公款,案发时行为人把公款全部还上了,从而挪用公款未还数额是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况。

这将造成部分涉嫌挪用公款罪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计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边挪边还的挪用公款数额之认定[摘要]数额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立法远未达到罪刑关系精确化的程度,就经济犯罪来说,罪与刑只能形成一种大致上等量等值的对应关系,即“粗略”或“经验”的罪刑均衡。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及计算规定比较笼统,实践操作中有许多复杂的情况,尤其是“边挪边还”的数额计算更值得研究。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边挪边还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有三种具体行为方式,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都涉及到“数额较大”问题。

数额,即一定的数值与数量,所谓“以数额治罪”,是指立法者在法律上将一定的数值、数量作为某些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据。

挪用公款罪中规定的数额是经济利益或者说财产利益的数额,将价值数额与其他情节一并作为构成要件的类型。

现行刑法对于其“数额较大”标准问题上并没有与贪污罪等一样在立法条款中直接加以规定,而是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实践中以多次挪用情况中的“边挪边还”即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情形最为复杂,笔者想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它的计算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规定本身比较笼统宽泛,加上挪用公款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运用时分歧较大。

对于此条较简单的司法解释规定,有一部分学者持肯定态度,认为其合理之处在于挪用公款罪实质上是侵犯公款使用权的行为,行为人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公款使用权并未受到新的侵害,因为后次挪用的公款又归还了单位,此时公款仍归单位占有,挪用行为所侵犯的公款数额,只能是行为人实际使用的那部分; 还有学者认为:在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多次挪用公款,但其实际占用的公款只是最后未还的公款,其多次挪用公款虽可作为情节予以考虑,但数额只能是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间从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之日起计算。

相比肯定意见,反对的意见更多。

有学者认为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得出非常让人难以接受的结论即不论行为人挪用公款干什么,也不问其挪用公款的数额多大,挪用时间多长,只要在案发时实际归还的数额达不到定罪的标准,就应宣告无罪。

即使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这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放纵犯罪之嫌,不利于有力打击这类危害程度实际上甚于一次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

笔者归纳了一下,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种:(1)违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司法解释有简单化实践中问题之嫌,只适用于每次挪用的公款都没有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的情况,因为用途不同的话成立犯罪的条件也不同;(3)导致司法解释之间的相互冲突;(4)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侵犯财产类的“连续犯”和“徐行犯”应累计计算数额的要求。

总而言之,学者们普遍认为司法解释没有顾及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均以如此原则性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司法适用中难免产生争议,其结果必然造成司法上的混乱与不公,从而有损法律的尊严。

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即司法解释过于简单,应当将“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情况进一步具体化,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因此就有了理论上探讨的必要。

二、数额计算问题(一)多次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1.可引入“最大额”的概念解决。

“最大额”指挪用人数次挪用公款存在交叉情形时,在某一时间段实际占有使用款额最大。

它反映挪用公款者在不同时间段实际占有使用款额多少,其中可能存在几个峰顶,但以最高峰为最大额,最大额即为挪用数额。

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构成犯罪本身没有时间的要求,行为人用后次挪用的公款直接归还前次挪用款,不管案发时有无“未还的数额”,都应以行为人数次挪用的最高额计算。

例如,行为人挪用公款1000万元用于炒股,一个月后又挪用1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直接归还前次挪用款,200万元继续用于炒股,案发时已经全部归还,则行为人的挪用数额应以1200万元认定。

2.按实际挪用数额累计解决。

多次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以后又挪用公款用来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至案发时,挪用的公款已经全部归还,应当按其用于进行上述活动的公款数额,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如,甲第一次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赌博,后来又挪用8万元,其中用5万元归还前次挪用的数额,案发时尚有3万元未归还。

对甲应当按照其第一次挪用的5万元加上其第二次挪用尚未归还的3万元来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后者观点更具可取性,因为如果引入最大额的概念解决的话,难免将低于最大额的数额部分给吸收掉,从而会导致行为人实际挪用公款的数额部分的不合理减少。

因为挪用公款者可能在进行第三次挪用时,使数额高于第一次而低于第二次,这样第三次高于第一次的数额就无法被计算在内,因为第二次挪用数额才是最高数额,所以前者的最大额计算可能宽纵挪用公款者。

(二)多次挪用公款进行一般性使用,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1.案发时所有挪用时间均未超过3个月的,由于该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定罪。

2.如有挪用超过3个月的,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

有学者主张对此种情况,既然已经“以后次挪用公款将前次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就不应认定为犯罪, 但笔者不以为然,挪用一次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即使是案发前已经归还的也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不管是否已经归还,都应进行处理,即行为人超过3个月的累计数额定罪,其他挪用数额和已归还的情况作为从宽量刑情节考虑。

此种观点的理由首先在于: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一般性使用且超过3个月,即使他“以后次挪用公款将前次挪用公款全部归还”,也不能否定其前次所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既成事实;其次,若认为“以后次挪用公款将前次挪用公款全部归还”不构成犯罪,这对于单独实施“前次挪用公款”并无“后次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刑法规定。

毕竟相对于此种情况的行为人,前后两次挪用公款,尽管“以后次挪用公款将前次挪用公款全部归还”,但却不能否认此种情形比“一次挪用公款”更严重,所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具体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主张:(1)以数次挪用的最高额计算。

此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一般性使用”的,也不能按照“案发时未还”的数额定,而应该按照数次挪用公款的最高额计算,不管行为人是否归还,行为人挪用的时间只要超过三个月,就应构成犯罪,行为人的最后一次挪用应视为第一次挪用的延续,挪用的时间应从第一次挪用的时间开始,而数额的计算应以数次挪用的最高额计算。

例如,行为人一开始挪用10万元归个人使用,后来又挪用12万元,用其中的10万元归还前次挪用款,2万元继续使用,那么其挪用数额应是12万元。

如果行为人用后次的挪用款归还前次挪用款的一部分,则前后挪用的数额累计后减去归还的部分。

2.“分别计算额”。

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数额较大,以后又挪用公款用来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各次挪用的时间应分别计算。

若案发时所有挪用的公款均未超过三个月,或者虽然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即使累计数额大,也不应定罪;如果案发时尚有未归还数额,且已超过三个月,则应以此实际未还的数额认定,达到立案标准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如前所述,笔者是不赞成这种观点的。

3.“按实际挪用数额累计”。

此种观点认为当行为人数次挪用公款,从开始到终止超过三个月时,就将行为人在此期间数次挪用公款的实际数额累计计算,如果数额达到1万元至3万元立案标准的,就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这种计算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将行为人数次挪用公款作为一个犯罪过程来对待,事实上数次挪用公款本来就是一个连续犯罪过程,只要数次挪用公款时间超过三个月,就应累计计算;另一方面又考虑了行为人实际挪用公款的数额,比前两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因此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因为此种观点一方面将既可以避免将低于最大额的数额部分给吸收掉,又可以避免因为案发时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轻纵犯罪分子。

(三)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两种或三种活动,用后次挪用偿还前次挪用的这种情况的讨论就更为复杂了,有学者认为多次挪用公款,使用方式不同的,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如果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中,有一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已达到起刑点,或者已达到重的量刑幅度的标准,对其他挪用公款的数额不必累计计算,只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即可;如果存在选择起刑点或重的量刑幅度的情况,挪用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挪用公款数额以“最后一次挪用公款后”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并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数额标准。

笔者认为这样的分析过于笼统,不妨分几个步骤来处理:首先,可以按照上述两种情形判断对于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以及一般性使用的数额,看是否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如果只有一种活动已经达到立案标准的,则以该活动及其数额按照上述方式定罪,其他活动及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其次,如果不同用途的数额均未达到立案标准,笔者认为应当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一般性使用”的规定来适用法律,以其曾经用于各种活动的累计数额计算;如对两种或三种活动都已达到立案标准的,且主要用途是用于“非法活动”的,以曾用于“非法活动”的数额进行定罪处罚,其他活动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对于主要用途是进行“营利活动”或者“一般性使用”的,适用“营利活动”或者“一般活动”的法律规定,以曾经用于各种活动的累计数额计算,而如之前分析的,所有的归还情况均只作为从宽量刑情节来考虑。

三、结语目前,讨论经济犯罪的定量化研究是一种潮流,很多学者对于“数额”给予很大关注,而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暂时大都不能满足完全对应精确化这样的需求。

客观地说,有关经济犯罪的数额规定,罪与刑只能形成一种大致上等量等值的对应关系,而事实上精确化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

宽泛的规定在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灵活性,虽然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与其他罪刑规定失衡,但也给学者和司法实践者提供了讨论和发挥的空间。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研究和计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立法并不能尽善尽美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指靠立法改进,而应根据实践中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用途的性质进行探讨,得出尽可能合理的结论。

[ 参考文献][1]唐世月.数额犯论.法律出版社,2005-2.1.[2]刘金林,于书峰.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1):66.[3]熊选国.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人民司法,1998,(6).[4]于志刚.惩治职务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589.[5]石金山.刍议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2).[6]喻义东.论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认定.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2,(2).[7]倪俊,孙孝明.挪用公款数额该如何计算.检察日报,2000-10-16.[8]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7.1741.[9]张勇.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微.河北法学,2003,(7):33.[10]孙国祥.贪污贿赂犯罪疑难问题学理与判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8.221.[11]孟庆华.挪用公款罪研究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155.[12]赵军,彭志刚,许晓娟.浅析挪用公款罪的几个实务问题.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1):8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