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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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之律途——挪用公款罪

坤之律途——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 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 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 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 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 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 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 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 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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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条文解释
《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1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9.22)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13) 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3.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11.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一、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

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有利于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严惩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公款出现于许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征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人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其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打算挪用以后予以偿还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量刑时酌情节予以考虑。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了公款所有权中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此,挪用公款罪只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

是暂时占有,而不是永久占有。

本罪侵犯对象是公款,即国家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或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分享给有需要的诸位。

能力有限,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
数额巨大,二是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数额巨大是指挪用的资金数
额较大,一般要求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行为
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只有当挪用资金的数额
巨大且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
责任。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相关的证据要求。

在立
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和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银
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被告人的挪用行为确实存在,挪用的资金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
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

除了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要求,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需
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

主观故意是指被告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仍然故意实施挪用行为;行为动机是
指被告人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挪用行为。


有在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不良的行为动机时,才能构成挪
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需要同时考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证据确凿、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这些要求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和审判。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公诉机关:XXX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案号:XXX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审结案件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XXX身份为某公司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实施了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

为了充分揭示案件事实,以确保公正审判,我作为公诉机关特向法院提交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以阐明本案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

一、贪污犯罪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贪污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作为财务主管,掌握公司的资金流动和财务管理工作。

根据调查取证,我们获得了以下证据:1. 被告人XXX在某公司的财务账目上存在大量违规操作的痕迹,包括虚报费用、虚构业务、冒领公款等行为,违反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 经证人证言和公司内部调查,被告人XXX频繁与他人进行非正常经济往来,其中包括多次向他人索取、收受财物,违反了职务行为规范。

3. 银行流水账单显示,被告人XXX的银行账户中存有大量异常资金流动,其中一部分资金与财务账目上的违规操作相符合。

以上证据表明被告人XXX以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索取、收受财物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构成了贪污犯罪。

基于法律规定和证据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应当承担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挪用公款犯罪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挪用公款犯罪是指职务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资金,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支出的资金挪用于有关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用途,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作为财务主管,掌握公司的资金流动和使用权限。

根据调查取证,我们获得了以下证据:1. 公司内部调查发现,被告人XXX在某段时间内频繁向其个人账户转账,且金额庞大,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无关。

2. 证人证言确认,被告人XXX曾向其透露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并出具了相应的凭证证明。

3. 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XXX在某时间段内多次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转账金额与挪用公款金额相符。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一、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一〕本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特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

〔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不该挪用而故意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

这是本违纪行为与贪污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

〔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四〕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挪用公款”是指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私用。

二、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情形〔一〕挪用公款行为的客观表现挪用资金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挪用公款行为的条件也不同:1、非法活动型。

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到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行为。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2、营利活动型。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不影响成立挪用公款罪。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权利。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2.归个人使用三种:供个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谋取个人利益”指出借公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个人得到好处。

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

“个人利益”不必实际获取,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3.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单位决定、为了单位利益。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MOD R U I S E NB SNE S
坝 代 商 业
罪 , 于挪 用公款 罪的诸 多问题 理 论 界一 对 直存 在 争议 ,在 经 济犯 罪形 式 多元 化今
天 , 入探 讨 剖 析此 罪 的 意 义尤 为 重 大 。 深 本 文以 该 罪的构 成要 件 为主 要 研 究对 象,
尝试 提 出 自己的 见解 , 以 解 决在挪 用公 款 罪适 用 中所 存 在 的 问题 ,并 对挪 用公 款 罪 的 既 遂 标 准 进 行 了简要 的概 述 。
【 关键 词 】 挪 用 公 款 罪 ;构 成 要 件 ;既 遂 标 准 挪 用 公 款 罪 是 指 围家 工作 人 员利 f 职 } j 务上 的 便利 , 用公 款 旧个 人使 用 , 行 非 挪 进 法 活动 的 ,或行 挪 用 公款 数 额较大 , 仃 营 进 利活动的,或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 3 个月 末 还的 行为 。 找罔 17 年刑法 将捌堋 公 99 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97 19 年修订后的新 刑法 将 挪用 公款 罪的 j体 严格 限定 于 “ 二 同家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同 内 ,取 消了 《 充 觇 定》 补 中 “ 片公 款数 额较 大不退 还 ,以贪 污 论 挪 ] 处”和 “ 挪用 公款 进 行非 法活 动构 成其 他罪 的 ,依 照数 罪并 罚 的规定 处罚 ”的规 定 ,使 得刷 法分 则关于 揶 用公款 罪的规 定得 到世 一 步 明确 。
二 行 为 方 式
依据刑法第 34 8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 融凭证进行抵押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圃 个人使用有 以下三种方式:其一 , 从事非法 活动 。对于非法活动的范围, 学界主要有两 【 参考文献】 种理解。一种认为,非法活动 仅限于构成犯 1 房清侠 . 刑法理论 问题专题研 究. 中国 罪 的违 法行 为 。 另一 种观 点 则认 为 , 法 活 人 民公安 大 学 出版社 .0 3 版 . 非 20 年 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 , 而且还包括一般的违 2 杨兴国, 污贿赂 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 、 贪 中 20 年版 . 法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的非法活动应该理解 用问题 解疑 . 国检 察 出版 社 .0 2 5 、何 秉松 . 务犯 罪 的预 职 为一般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因为刑法条文

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1本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之规定以及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确定。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里须同时符合两点:(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及方便条件;(2)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这是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所在。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其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标准不一样:(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本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注意,此种情况下虽然刑法未作数额要求,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以挪用数额达到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本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但须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即达到1万至3万元;(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上述两种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数额达到1万至3万元,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才能构成本罪。

4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明知是公款而挪归个人使用。

其目的在于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并打算以后归还,而不是要非法占有公款。

否则,就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例

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例
03
跨部门协作:多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为案件查处 提供了有力支持。
经验总结:成功因素与不足之处探讨
• 公众参与监督:公众对公款使用的关注和监督, 促使相关部门更加重视案件查处。
经验总结:成功因素与不足之处探讨
不足之处
思想教育仍需加强:部分公职人员对职业道德和法律意 识的认识仍需提高。
监管制度有待完善:部分监管制度存在漏洞,给不法分 子留下可乘之机。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 对资金的监管,避免出现挪用公款等 违法行为。
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
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 ,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保护企业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推动作用分析
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
通过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例,可以发现社会治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推动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制度建 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案例二
某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某单位将公款用于支付个人消费 和利息,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审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 关,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涉案人员进行 了起诉和审判。
未来改进方向和立法建议提
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审计机关在查处 挪用公款犯罪中的职责和权限,为审计机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通过现场调查、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了 解单位内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发现可能存在的挪用公款行为。
运用审计软件、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 提高识别效率和质量。
确认依据及程序
确认依据
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会计准则等,以及相关审计程序和标准。
确认程序
主要包括制定审计计划、进行现场审计、形成审计报告等步骤。在确认挪用公款 犯罪行为时,需要收集充分、可靠的证据,确保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准确性。同时 ,需要与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移送和查处。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最近看电视新闻或者报纸一直都在说某某贪污公款依法逮捕,或者跑到国外又被引渡回国的。

那么挪用公款罪适用哪些法律,法律的名称又是什么,司法解释又有哪些。

这方面的知识大众不一定了解,今天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量刑标准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个问题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个问题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性质目前尚无确定,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理论,证据应为一种根据,其本质是主客观的结合体,它既不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也不是客观物质的具体形态。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而异,即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非犯罪构成的要件的事实证明,则只达到优势证明的标准。

;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据合理怀疑优势证明;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虽然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案件纷繁复杂,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还存在着比较大的疑难问题。

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挪用公款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 一、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刑法第382条和第384条对贪污罪主体和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规定,采用了不同的表述。

对于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第2款又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刑法第384条仅仅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

从立法应有的意图来说,显然,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较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要大。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不少司法人员认为,从我国历来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对公款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暂时挪用,两者主体范围应当一致;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未如贪污罪条文中那样加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或是立法的疏忽、或是为了立法的简洁,而事实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完全可以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一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而构成挪用公款罪。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

企业高管与挪用资金犯罪挪用资金犯罪及立案追诉标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行为人挪用资金系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即行为人先基于职务职责占有、控制或者支配着本单位的合法财物,随后行为人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资金这一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如果不是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而是通过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或使用了单位资金,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这里所说的资金,包括单位管理控制的以货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所有财产,如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虽然所有权最终不归属于单位,但因委托关系由单位合法占有或持有的资金,例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也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第三,行为人对挪用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归还的意愿和动机,此为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根本界限。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所侵犯的仅是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虽然非法取得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非法占有,而是准备后续归还。

职务侵占罪则是将单位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没有归还的意思。

实务中行为人由于各种原因最后不退还资金时,对其应定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考虑行为人是因挪用资金后想还而还不上,还是挪用资金后转变了态度,企图非法占有该资金。

前一种情况仍构成挪用资金罪,后一种情况则存在挪用资金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

第四,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何谓“归个人使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三种情形。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文章: 法律1篇1次司法解释5篇6次地方法规1篇1次案例5篇8次裁判文书59篇80次法学文献32篇64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公安部关于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The fewer management levels, the bett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安部关于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导读:挪用单位资金的立案标准有:1.挪用一万元到三万元以上借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2.挪用一万元到三万元以上去赚钱的;3.挪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进行违法活动的。

一、公安部关于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注意,在这里被挪用资金的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别人使用,但未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而且挪用数额较大,时间上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也能定挪用资金罪。

所谓“营利活动”,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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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一、相关法律规定及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1.《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各相关部门在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司法解释,针对该罪规定的三种挪用情形又作了更具有操作性的阐述,并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a,挪用者本人使用;b,给其他自然人使用;c,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⑵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⑶2001年10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9号又规定如下:“......,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

”⑷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又作了修正性的权威解释,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及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就能看出该罪的构成及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也同时反映了立法、司法部门对该罪由浅到深、不断完善的辩证认识过程。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一)主体要件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与贪污罪的构成主体仅有少许差异。

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

具体包括: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其他性质的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对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不以本罪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6日公告发布的法释[2000]5号司法解释,此种情况,应以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挪用资金罪处罚。

该罪与贪污罪的主体差异就此一点。

(二)主观要件1,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挪用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

其与贪污罪、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打算将来某一天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侵占罪、贪污罪的行为人却自始至终想占有公款。

本罪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追求不切实际的享受,或家庭生活确实困难而将公款用于家庭支出性消费;有的是为了投资项目获取个人利益;更有甚者可能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走私、放高利贷等等。

但是动机怎样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观特征大致如下:a,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违背公款的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定等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挪用公款。

b,本意只是暂时借用,将来一定时间要归还,无占有故意。

c,公款的使用目的符合法定的三种情形,即:①归个人消费使用或其他开支;②从事非法活动;③进行营利活动。

2,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有合谋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三)客体要件本罪实际上侵犯了两个客体,一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一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但主要是侵犯了前者。

从表面上看,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而事实上,挪用人实施挪用行为后,必然是先占有,后使用,甚至利用此笔资金获取收益。

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项权能,或者说四项权能构成了所有权,这四项权能分别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挪用公款罪显然侵犯了其中三项权能。

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当然侵犯了所有权。

同时,挪用公款的行为必然侵害了公款管理制度和公款使用制度,也当然就侵犯了国家财经制度。

本罪所说的公款,是指国家所有、集体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及由国家或其他有关单位(银行、证券部门等)管理、调配、使用、存储等过程中的货币。

(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所说的挪用包括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②挪用公款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③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归个人使用”的定义具体见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的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公款使用情况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形:⑴非法活动型,指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如赌博、放高利贷、走私等。

这种情形不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不要求挪用时间持续多长。

法释[1998]9号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千元至1万元为量刑起点。

⑵较大、盈利型。

是指挪用较大数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此种情形对挪用的公款数额有要求。

法释[1998]9号司法解释规定,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⑶较大、超期型。

是指用于前述两种情形之外的用途。

比如挪用公款用于日常消费、购买房屋等大宗商品、支付合法债务等等。

这种情形要求挪用数额不仅要较大,还要超过三个月未还。

较大的起点也是1万元至3万元。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达到巨大,则要加重处罚。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5万元至20万元。

当挪用人与具体使用人不一致时,如不知道使用人的使用方向,应将其归为“较大、超期型”;如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则应分别归入“较大、盈利型”和“非法活动型”。

三、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把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是认定该罪的关键。

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必然构成犯罪。

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四大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要麽购成其他犯罪,要麽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认真甄别。

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挪用用公款罪,最少要查明以下几点:1.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符合“三性”。

即:“非法活动型”、“较大、盈利型”、“较大、超期型”。

2.挪用的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公款”。

3.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如何实施的,是否利用了工作便利。

4.挪用公款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三种情形;5.行为人是否具有本罪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情形有:⑴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我们辩护过这样一个案子:某县某局局长通过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本局管理的10万元资金借贷给局属企业作为周转资金,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办理了有关转帐手续,财务手续符合规定。

后因该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归还借款,10万元本息无法收回。

本案某局长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我们的观点是某局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原因如下:①某局长的行为不符合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的三种情形之一;②行为主体不是某局长个人,而是集体意见;③此宗借贷行为是否违反我国有关金融法规暂且不论,但我国刑法中并未对借贷公款定罪;④整个借贷行为过程具有合法形式:集体会议研究,以某局的名义与借款企业签订了合同,履行了合法的财务手续,某局长并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⑤贷款的目的是扶持局属企业,让公款生息增值,具有公利性。

借贷公款的目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为公谋利,是想为单位创收,行为特征表现为经集体决定或合法批准。

而挪用公款的目的是行为人图谋私利,行为特征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决定或者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本案中某局长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因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与此行为最相近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但玩忽职守罪法定的立案标准为30万元,故某局长的行为尚未达到刑法应追究的程度。

⑵挪用公款与公款私存公款私存一度时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公款私存是指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

其行为本身是违反财经纪律的,并与挪用公款罪有交叉重叠的可能。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别对待;①未经批准个人擅自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私存,并图谋侵占利息的,应以“较大、盈利型”性去考察。

若符合法定数额,则构成挪用公款罪;②虽未经批准,个人擅自将公款私存,但主观上没有图谋侵占利息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⑶承包经营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这一类问题比较复杂,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在考察该类案件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①行为人是否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承包经营中,因企业财产的公有性质并未改变,承包人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对名为集体所有实为个人所有的企业,其经营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②挪用的款项属于公有。

如果是以上两种情况,承包人的挪用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二)此罪于他罪的区别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要区别如下:①犯罪主体不同。

两罪的犯罪主体身份上有明显差异,前者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其他拟定身份,而后者是指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②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或集体的财经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最终不能归还的情形与贪污罪的外在表现形式基本相同,有时不易区分,但两者的最大区别就在主观方面的不同。

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考察分析:①主观犯意方面,如果行为人实施挪用行为时只想暂时挪用,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即使最终无法归还,也只能按挪用公款罪处理。

有时候行为人开始是想暂时挪用,后来因各种原因主观上又不想归还,实践中也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为宜。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贪污嫌疑人有故意毁灭、藏匿、篡改有关证据的行为,其目的是隐瞒涉案资金存在的有关信息以便据为己有。

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会毁灭、藏匿、篡改有关涉案凭证以隐瞒某笔款项的存在,因为其目的只是想暂时挪用。

其他相近罪名较容易区分,不再赘述。

第二部分:挪用公款罪的基本证据标准一:证明对象(一)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1. 在犯罪主体上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以下情形之一: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其他性质的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⑤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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