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经典案例
挪用公款的典型案例及其启示
挪用公款的典型案例及其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步伐,挪用公款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及人民的利益,也动摇了社会道德和市民信任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挪用公款案例,并从中汲取教训,以期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案例一:A市财政局副局长挪用公款案在A市财政局工作多年的李某,由于掌握了财政局中的资金渠道,利用职务之便频繁挪用公款用于名牌服装、高档酒店等奢侈品消费。
该案件被上级机关调查,李某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二:B公司高管挪用公司资金案B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在公司中担任高管职位的王某,利用其职位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于自己的个人投资、购买房产等目的。
当公司财务部门审计时发现了异常,王某被解除职务并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三:C医院院长挪用医疗基金案作为C市大型医疗机构的院长,该医院的医疗基金透明度较低,院长张某趁机挪用医疗基金用于私人豪宅的购买、子女留学等个人消费。
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张某最终被判刑。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1. 强化监管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和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提高挪用公款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涉及挪用公款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使违法成本大于利益。
同时,要注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3. 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建立舆论监督、举报机制等,激发公众参与挪用公款问题的意识和责任。
4. 审计和透明度:完善审计制度,增加对财政资金和企事业单位财务的全面审计,推动公款使用透明化,减少挪用公款的可能性。
5. 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律意识,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以警示他人。
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容低估。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提高法治意识,增强公众参与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
挪用资金罪法规及案例
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赵启峰律师一、挪用资金罪相关法律法规(一)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1979年的刑法典未作规定。
修订后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起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这些为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存在一些粗疏错谬之处,笔者就此谈一些浅见,就教于各位:一、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对于上述三种形式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本罪的基本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数额认定与立案标准研究》,王秀梅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3月版,P15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理解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应适用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和其它活动等各种情况。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疑点难点问题研究》,谢望远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3月版,P104.)在许多教材、专著及有关论文中均持这种观点,该观点为通说。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84条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进行非法活动”这种情况紧密联系规定,而在规定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其他两种情况时则未载明“归个人使用”,因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只限于非法活动这种情况所必需,至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其他活动这两种情况,则不限于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包括挪归公用。
挪用资金罪法规及案例
挪用资金罪法规及案例
1.直接占有;
2.将其他人占有的挪为己有;
3.指使、诱骗、胁迫其他人挪用或者非法侵占。
以下是一些挪用资金罪案件的案例:
1.案例一:公司财务主管挪用公款
公司财务主管张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公款折合人民币50万元
挪用为个人使用。
张在年度审计时被检查出挪用公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案例二:公务员挪用建筑工程资金
市城建局处处长王在承办一项市政工程过程中,挪用了建筑工程资金30万元来支付个人债务。
最终,王被检方起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3.案例三:银行柜员挪用客户存款
银行柜员李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办理客户业务过程中,将存款100万
元挪用为个人使用。
该行发现异常后展开调查,最终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这些案例表明,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不仅
侵害了公共财产,也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
稳定,对这类罪行要严厉打击,并加强日常监管和引导,防止类似情况再
次发生。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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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有限,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国企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案例
国企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案例国企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关于国企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挪用公款的方式和后果。
1. 案例一:某国企的财务主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公款800万元挪用至个人账户。
他通过虚假报销、伪造发票等手段,掩盖了挪用行为。
这些资金最终被用于购买房产、豪车等奢侈品。
李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并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审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追缴挪用的资金。
2. 案例二:某国企的采购部经理王某在招标过程中收受了供应商的贿赂,并通过虚报价格、合同签订等手段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
王某的行为被审计人员发现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
公司对王某进行了内部调查,并将其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
经过法院审理,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被追缴挪用的款项。
3. 案例三:某国企的车队管理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用于车辆维修和加油的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
张某通过伪造维修和加油记录,将部分费用转入自己的账户。
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房产、股票等投资。
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了问题,并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审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被追缴挪用的资金。
4. 案例四:某国企的财务人员陈某在审批报销时,将公司的公款挪用至自己的账户。
陈某通过虚假报销、伪造发票等手段,掩盖了挪用行为。
他将这些资金用于赌博、旅游等消费。
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了问题,并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审判,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被追缴挪用的款项。
5. 案例五:某国企的人力资源主管刘某将公司的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
刘某通过虚构人员招聘、公款报销等手段,将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
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奢侈品、支付赌债等。
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了问题,并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审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被追缴挪用的资金。
6. 案例六:某国企的销售人员赵某将公司的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
赵某通过虚构销售业绩、私自调整销售合同等手段,将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套取特定款物罪举例说明)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套取特定款物罪举例说明)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气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
3 立案的标准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2、职务犯罪数额多大可以判死刑?贪污罪:十万元以上;受贿罪:十万元以上;贪污、受贿达到以上数额的就可能判死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现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公款罪及其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
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
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以及最新的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即挪用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或者挪用数额较特别巨大的公款,即挪用数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并且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至少达到五万元以上。
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较小的挪用公款罪:
如果挪用数额较小的公款,即挪用数额不满五万元,但尚能追回,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量刑,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数额较小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无法追回,一般会处以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罪:
如果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即挪用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一百万元,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即挪用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一般会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具体的量刑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犯罪的手段、性质、后果等,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意、退赃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至少为五万元以上,并且根据挪用数额的大小进行不同程度的量刑,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进行裁决。
挪用公款罪规定的数额标准
挪用公款罪规定的数额标准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则为3000000元以上。
而要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认定的话,则数额较大标准为5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则为5000000元以上。
▲一、挪用公款罪规定的数额标准▲(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1、数额较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认定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认定1、数额较大的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认定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考试题及答案
挪用公款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A. 国家工作人员B.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C. 任何公民D. 公职人员**答案:A**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A. 非法占有公款B. 非法使用公款C. 非法占有或使用公款D. 合法使用公款**答案:B**3.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 三年B. 五年C. 七年D. 十年**答案:B**4.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处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 三年B. 五年C. 七年D. 十年**答案:C**5.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多少年以上有期徒刑?A. 五年B. 七年C. 十年D. 十五年**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A.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C.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D.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较大 **答案:ABCD**2.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包括:A. 数额较大B. 数额巨大C. 数额特别巨大D. 情节严重**答案:ABD**## 三、判断题1.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对/错)**答案:对**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是过失。
(对/错)**答案:错**3.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错)**答案:错**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构成犯罪。
(对/错)**答案:错**5.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错)**答案:错**## 四、简答题1. 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客观要件:非法使用公款,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
-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_贪污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_贪污》摘要:在我的阅读印象中,从周秦到明清,官场上的贪污分子象割也割不完的毒瘤,又如同冒着枪林弹雨冲锋的战士,一排排地被糖衣炮弹击中倒下,前仆后继,一浪接着一浪,一代跟着一代,成为中国官场上一道永恒的“风景线”,清代巨贪当推“和砷跌到,嘉庆吃饱”的那个和砷,他贪污八亿两银子,相当于朝廷十年的收入在我的阅读印象中,从周秦到明清,官场上的贪污分子象割也割不完的毒瘤,又如同冒着枪林弹雨冲锋的战士,一排排地被糖衣炮弹击中倒下。
前仆后继,一浪接着一浪,一代跟着一代,成为中国官场上一道永恒的“风景线”。
这可不是耸人听闻,有史作证:唐代巨贪元载,代宗李豫抄他的家,竟查出调味品胡椒800石,总量约合60吨,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谁也弄不懂他收藏这吃不完、用不尽、卖不出、无它用的香料干什么?最后死时,他连一粒胡椒也带不到阴间去。
宋代巨贪蔡京也是一个莫名其妙的大贪官,抄家时发现其家有三间大屋子,从地下一直堆到房梁,装满了他爱吃的黄雀酢,即使他转世投胎二百次也食用不尽。
明代是一个出贪官的朝代,尽管从一个马弁干起最后得了天下的朱皇帝对贪污腐化深恶痛绝,但还是出了刘瑾、严嵩、严世蕃等大贪官。
太监刘瑾被处死后,人们从他家搜出黄金3360公斤、白银25万公斤。
《明史》称:从大贪官严嵩、严世蕃家抄出来“黄金可三万余两,白银二百万余两,其它珍宝所值又数百万”。
清代巨贪当推“和砷跌到,嘉庆吃饱”的那个和砷,他贪污八亿两银子,相当于朝廷十年的收入。
甲午、庚子两次偿金总额,仅和砷一人之家产,足以当之。
从这些贪官的兴亡史,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正是因为他们一有权,二有保护伞,三有贪得无厌的欲望,四有愈陷愈深的侥幸投机心理,五有最容易滋生贪污腐败的王朝体制,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官场上臭名昭著的贪污犯。
我记得柏杨说过一段发人深思的话:“中国专制体制下的帝王,是世界上危险感最大的人。
对野心家的恐惧心理,助长了一种对中国伤害最大的贪污罪行,贪污在中国数千年不能绝迹,而在大黑暗时代尤其无孔不入,原因之一就是帝王在有意培养它,当愤怒的人群控告某一有权人物贪污暴虐时,帝王往往暗自高兴,认为手握大权的人一旦把注意力用在贪污上,他就再不会有坐金銮殿那种野心。
挪用公款罪起诉状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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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起诉状案例3篇1被告人良某某,男,xxx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xx********,大学文化,住本市**路**号**楼**室,原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xxx4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xx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9xxx*******,大专文化,户籍在本市**路**号**室,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原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x4年2月1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2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7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女,1xx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xx********,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在本市**路**号**室**,住本市**弄**号,原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xxx4年2月1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2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7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道某某,男,1xx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8xxx*******,大专文化,户籍在本市闸北区**园**弄**号**室,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原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总监。
xxx4年2月1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2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7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挪用公款中以后款归还前款时挪用数额如何计算
挪用公款中以后款归还前款时挪用数额如何计算[摘要]相较之于其它贪污受贿类犯罪,挪用公款犯罪数额在定罪量刑时复杂而尤显重要。
一次或者多次挪用公款在数额计算上并不存在什么争议,按照实际挪用数额计算即可。
但是,对于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情况,其挪用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关键词]挪用公款;后款归还前款;数额;计算一、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张某,系邮政局某邮政所工作人员,从事邮政储蓄业务。
2009年10月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私自将储户朱某的定期存款7.7万元清户取现后,用于赌博。
2009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私自将储户褚某的定期存款10万元清户取现后,将其中的7.7万元用于填补此前清户储户朱某存款的亏空,余款2.3万元用于赌博。
为掩饰其挪用行为,张某于同年12月4日以工作差错为由,借款后为储户褚某重新办理存款、更换存单。
2009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私自将储户唐某的定期存款5万元清户取现后,将其中的4.32万元用于填补其妻账户空存交易的亏空,余额0.68万元用于赌博。
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以后次归还前次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给出了“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然而,这一司法解释在本案中就存在着难以解决的现实冲突,从而使得对于挪用公款后款归还前款的数额计算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观点。
三、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累计计算。
理由是:多次挪用公款行为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连续实施的犯罪,对于相类似的盗窃、贪污等侵犯财产类犯罪都是累计计算数额的。
如果不是累计计算,就会出现多次挪用公款每次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全部挪用的公款,案发时行为人把公款全部还上了,从而挪用公款未还数额是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况。
这将造成部分涉嫌挪用公款罪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计算。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或者保管公款的人员,擅自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公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也构成了犯罪行为。
下面列举了十个以挪用公款为题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1. 某县财政局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以谋取私利。
经审计发现,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10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某市政府某科级干部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频繁调取公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共计2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最终,李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3. 某大学财务处处长张某为了解决个人经济困难,将部分学校资金挪用于赌博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数额达到50万元。
最终,张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贪图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挪用于个人购房项目。
经过审计,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8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赵某,为了满足自己奢侈的生活需求,将企业资金挪用于购买豪车和高档消费品。
经过调查,赵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200万元。
最终,赵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刑罚。
6. 某医院的主管医生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院的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100万元。
最终,李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某农村信用社的行长刘某,为了解决个人财务困难,将信用社的公款挪用于个人借贷和投资。
经过审计,刘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150万元。
最终,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某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张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奢侈生活,将部分公款挪用于购买房产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300万元。
最终,张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9. 某企业的财务经理王某,为了个人投资需求,将企业的资金挪用于个人股票投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5706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是什么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其中的数额、情节,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而结合《刑法》中的规定,一般犯此罪的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就是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进行处罚。
当然要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同时不退还的话,则可以对罪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384条)(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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