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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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全文)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全文)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构成犯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当事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构成犯罪。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的,则不受时间方面的限制。

当然,当事人在案发前能够退回公款的,则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

挪用公款累计计算案例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或者保管公款的人员,擅自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公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也构成了犯罪行为。

下面列举了十个以挪用公款为题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1. 某县财政局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以谋取私利。

经审计发现,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10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某市政府某科级干部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频繁调取公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共计2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最终,李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3. 某大学财务处处长张某为了解决个人经济困难,将部分学校资金挪用于赌博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数额达到50万元。

最终,张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贪图私利,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挪用于个人购房项目。

经过审计,王某挪用公款数额高达80万元。

最终,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赵某,为了满足自己奢侈的生活需求,将企业资金挪用于购买豪车和高档消费品。

经过调查,赵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200万元。

最终,赵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刑罚。

6. 某医院的主管医生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院的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项目。

经过调查,李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100万元。

最终,李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某农村信用社的行长刘某,为了解决个人财务困难,将信用社的公款挪用于个人借贷和投资。

经过审计,刘某挪用公款总额超过150万元。

最终,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某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张某,为了满足自己的奢侈生活,将部分公款挪用于购买房产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经过调查,张某挪用公款总额达到300万元。

最终,张某被免职并判处刑罚。

9. 某企业的财务经理王某,为了个人投资需求,将企业的资金挪用于个人股票投资。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罪名解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

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是什么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其中的数额、情节,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而结合《刑法》中的规定,一般犯此罪的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就是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进行处罚。

当然要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同时不退还的话,则可以对罪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数额判刑标准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384条)(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学术界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试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客体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论述,主要有:(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三)挪用公款归个使用的问题;(四)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问题;(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问题;通过对刑法理论中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掌握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

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类,即公款与七种特定物款。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4条挪⽤公款罪刑法中有挪⽤公款这个罪,那么,究竟什么是挪⽤公款罪呢?犯了这个罪如何判刑?刑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下。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4条挪⽤公款罪挪⽤公款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数额较⼤、超过3个⽉未还的⾏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作⼈员,这⾥所说的国家⼯作⼈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作⼈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公款罪的国家⼯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

概念挪⽤公款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数额较⼤、超过3个⽉未还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权,同时⾏为⼈挪⽤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具有相对独⽴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公款罪与贪污⼀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已。

同时,正因为挪⽤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权,⽽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制度的,因⽽它⼜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挪⽤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民团体管理、使⽤或运输中的私⼈财产的所有权:五是⾮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资⾦的所有权;六是⾮国有⾦融机构中客户资⾦的所有权,其中,挪⽤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款项。

挪用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

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挪⽤公款罪是⼀种只能由国家⼯作⼈员利⽤职权构成的犯罪,如果是其它⼈有类似⾏为的话,也不能构成该罪。

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以下资料,欢迎⼤家阅读!挪⽤公款罪是怎样规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是挪⽤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公款数额巨⼤不退还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挪⽤⽤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使⽤的,从重处罚。

其中,构成挪⽤公款罪的国家⼯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

⼆、数额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挪⽤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公款归个⼈使⽤,进⾏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数额巨⼤”。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挪⽤公款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三)挪⽤公款不退还,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一、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一〕本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特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

〔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不该挪用而故意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

这是本违纪行为与贪污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

〔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四〕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挪用公款”是指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私用。

二、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情形〔一〕挪用公款行为的客观表现挪用资金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挪用公款行为的条件也不同:1、非法活动型。

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到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行为。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2、营利活动型。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罪之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之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之司法解释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挪用公款罪(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

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

“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四)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五)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录【相关规范】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2.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3.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4.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5.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年)7.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8.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9.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0.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二、失效的刑法规范1.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2. 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3.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正文【相关规范】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2000)19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我国的司法解释对数额犯基本上都规定了累计计算。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
10 号)第 2 条
第 4 款规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 产 品 的 销 售 金 额 或 者 货 值 金 额 累
2021 年第 1 期·经济刑法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 刑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挪 用 公 款 存 在 不 同 用 途 的,根 据 举 重 以 明
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
险之中,因此,两人行为的有责的不法程度并不存在明显的区别。④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对 B 仅按 挪
用公款 8 万元量刑,明显不当。这是因为,
B 明明是一次挪用了 20 万元公款,即使其全部用于其他活
动,也毫无疑问按挪用公款20 万元量刑;不能因为 B 将其中的12 万元用于危险更大的非法活动与营
利活动,就反而仅按挪用公款 8 万元 量 刑,否 则,就 违 背 了 刑 法 的 公 平 正 义 性。 因 此,应 当 认 定 B 挪
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 一 般 活 动,应 当 分 别 计 算 数 额”。② 对 此 种 分 别 计 算 数 额 后,是 否
应当累计计算挪用数额的问题,上述观点并没有明确回答。有学者 指 出:“同 时 具 备 法 律 规 定 的 两 种
或者三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如果几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在处罚时可按最严重
此。其实,在数额犯的场合,累计计算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于量刑的合理化,即刑法分则条文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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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毛苒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毛苒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巨额资金,涉及金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

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众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涉及的法律1. 刑法(1)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毛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毛苒挪用巨额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2. 刑诉法(1)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2)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审查案件,对毛苒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起诉决定。

(3)审判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判,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依法公开审判,保障毛苒的辩护权。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

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以及最新的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即挪用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或者挪用数额较特别巨大的公款,即挪用数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并且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至少达到五万元以上。

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较小的挪用公款罪:
如果挪用数额较小的公款,即挪用数额不满五万元,但尚能追回,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量刑,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数额较小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无法追回,一般会处以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罪:
如果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即挪用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一百万元,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即挪用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一般会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具体的量刑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犯罪的手段、性质、后果等,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意、退赃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金额至少为五万元以上,并且根据挪用数额的大小进行不同程度的量刑,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进行裁决。

刑法第234条规定

刑法第234条规定

刑法第234条规定刑法第234条规定:第一款:贪污、受贿、挪用、侵占、职务侵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毁灭、伪造探测、隐匿、转移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产,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生活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挪用财政性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贪污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生活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贿赂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挪用财政性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挪用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第三款: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款:同一犯罪行为人有前款情形的,按照数额最大的情节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该条规定了贪污、受贿、挪用、侵占、职务侵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严重罪行的处罚,其中贪污、受贿、挪用财政性资金等数额特别巨大的罪行将依法被从重处罚。

对于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也会根据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当一个犯罪行为人同时具备以上规定的罪行情形时,将以数量最大的情节来定罪和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贪污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生活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受贿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和挪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将从重处罚。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打击贪腐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些罪行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实施者将予以严厉惩罚,以儆效尤。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也明确界定了不同数额的罪行,以便司法机关在审判中确定刑期和罚金,并加强了对行贿贪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怎么定罪立案标准挪用资金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危害。

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标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依据和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挪用资金的定义挪用资金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或单位的资金或财物,不用于其原定的用途,或者用于自己谋取私利。

挪用资金通常是以欺骗、隐匿等手段进行的,其目的是获取个人或团体利益,而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挪用资金的立案条件要定罪立案对挪用资金进行审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观方面: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以故意为目的的,即犯罪分子明知使用的资金是他人的,并且有将资金用于个人谋取私利的故意。

2.客观方面:资金的挪用必须是具体的、实际的,而不是抽象的意图。

实际使用他人资金,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途径的行为构成犯罪。

3.侵害客体:必须明确挪用资金的客体是他人或单位的财产,必须损害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4.构成犯罪:挪用资金的行为必须构成相关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如《刑法》中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

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在确定挪用资金的定罪标准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挪用资金案件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更为严格。

2.挪用目的:犯罪分子挪用资金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为了违法获利、敛财等目的,其定罪的可能性更大。

3.社会影响:挪用资金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影响范围广、损失严重的案件更容易被定罪。

4.行为方式:挪用资金的行为方式包括手段、程序等,是否采用了欺骗、偷窃等非法手段也会影响定罪标准。

5.其他因素: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有自首、悔罪等表现,是否有立功表现等,这些也会影响定罪的标准。

挪用资金定罪立案的司法实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的定罪立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会根据证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罪,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2022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2022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2022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根据犯罪情节所确定
的惩罚程度和相应的罚金数额。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有三个层次,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可能会处以罚金。

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量刑标准依据以下因素来确定:
1. 涉案金额大小。

挪用公款罪是以涉案金额为标准来确定罪名与量刑的,涉案金额越大,处罚也相应越严厉。

2. 犯罪方式和手段。

例如,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或伪造文件、凭证等方式进行挪用,这些都可能增加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导致刑罚加重。

3. 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例如,犯罪人员是否是国家机关或金融机构等有权机构的工作人员,犯罪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都将纳入量刑考虑范围。

根据以上因素,可大致分为以下几档量刑:
1. 涉案金额在万元以下的一般情形,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 涉案金额在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的情形,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涉案金额在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以上的情形,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量刑标准仅为参考,并非法定量刑,实际情况还需具体评估,因此具体判决还需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和其所构成的犯罪的实质性特征。

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司法·1·9·9·8Π6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熊选国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审理挪用公款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并对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试就如何理解和适用《解释》谈几个问题。

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是否定罪处罚的问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刑法修订后,上述规定是否可以继续适用?有的同志认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实际上是行为人将公款挪用归个人后再给其他单位使用,性质上属于归个人使用;上述情况也是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腐败问题,对情节严重的应予刑事制裁,只要司法解释对“为私利”和“以个人名义”规定得具体,就不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解答》的上述规定,从司法实践看,社会效果是好的,因此,建议《解释》再次予以明确。

经反复研究,《解释》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其他个人使用”,不包括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情况。

其主要理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将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也规定为犯罪,于法无据,有悖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法理论上,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而且侵害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但由于这部分公款仍然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单位中使用,从宏观上看,作为公款的使用和收益权并没有受到侵犯,其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仍由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单位行使,公款的性质没有改变,因此,没有侵犯公款的使用权,对这种行为只能作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处理,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文章: 法律1篇1次司法解释5篇6次地方法规1篇1次案例5篇8次裁判文书59篇80次法学文献32篇64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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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1995年9月1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百八十五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6月14日,国家计委第二十三条《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7月31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五、七、十条《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9年9月8日监察部监发〔1989〕24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89年4月12日,最高检《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8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于2000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0年3月14日《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7日[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本条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原第3条修改而成。

相比较而言,本条修改了犯罪主体,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的规定予以删除。

[设立理由][条文释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

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

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

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

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它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

因此,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

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

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

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

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

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气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

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

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

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已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

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中包含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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