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
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浅谈
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浅谈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及含义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的进展密不可分。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定,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表达。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益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专门大阻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同意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因此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因此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
其差不多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益义务只能给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谨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总之,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规则,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尽管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所包蕴的具体内容有所区别,但差不多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要紧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谨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要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要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要紧受合同法的爱护。
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要紧表达为:(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要求或提起诉讼。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王利明)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6-13 (原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7年)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
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的相对性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人们约定的一种约束关系,从而实现交易的法律框架。
合同中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简而言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意味着合同仅具有关系参与人之间的法律效力,而不影响第三方的权益。
本文将系统探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应用。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具有与合同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抵触第三方的权益。
这意味着,合同一般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不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果。
合同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确保合同参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执行。
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维护和救济。
合同的对抗性原则与相对性原则的区别合同的对抗性原则与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原则。
对抗性原则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合同的成立应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而相对性原则则更加注重合同只对参与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影响。
两者共同构成了合同法的基本框架。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效果对第三方权益的保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除非第三方与合同当事人有法律关系,否则合同不会对第三方的权益产生影响。
这保护了第三方的权益,防止他们在未参与合同的情况下受到不公平待遇。
对抗第三人的抗辩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力。
合同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阻止第三人的不正当行为。
这种抗辩权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异议的限制相对性原则规定,非合同当事人不能随意对合同内容进行异议。
只有具有合同参与人资格的人才能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并在法律的保护下行使权利。
合同相对性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股权转让合同仅对买方和卖方具有约束力。
除非第三方是合同当事人,否则他们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3-11-26内容提要: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
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和立法规定,深入地探讨了确认无效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更加清晰地划清相关问题之间的界限,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关键词:无效合同、确认、违法性无效合同是相对干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在实践中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
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呢?《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在具体适用中,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
但是在考虑地方性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第一,应当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
论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
论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个人):联系人:地址: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名称(个人):联系人:地址: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作为出借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资金合法来源,并将资金提供给乙方使用。
2.乙方:作为借款人,应确保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借款合同。
3.履行方式:甲方与乙方应在合同执行前达成一致,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的方式、利率、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条款。
4.期限: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为______,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5.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方式提供贷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义务:(1)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乙方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事项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提前还款的,应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利率、还款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贷款。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若一方违约,对方有权依法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约定补充。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关系到合同条款的约束力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践中,合同相对性常常被用来解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归属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相对性的概念、理论表现形式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一些有关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相对性的建议。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条款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换句话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的概念是合同法的基础之一,它对于判断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其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只有租赁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的约束,而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时,原租赁合同并不受影响。
同样,在买卖合同中,只有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的约束,如果卖方将货物转让给第三方,那么原来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
此外,在借款合同中,只有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的约束,借款人将借款转借给他人并不会导致原借款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实践中,合同相对性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在一个房屋租赁案例中,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那么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承租人却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同样,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后,又将货物卖给第三方,那么原来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卖方却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这些例子都说明了合同相对性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相对性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权利。
其次,当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否则原合同仍然受到保护。
最后,当合同涉及第三人时,必须分清不同合同之间的关系,避免将不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混淆在一起。
总之,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约束力。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作者:游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4期摘要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体、效力、责任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涉他合同的出现使得合同效力等不仅仅局限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本文分析了合同相对性效力的扩张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策略。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效力第三人作者简介:游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中级会计师,博士,研究方向:民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24-02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限于缔结合同的双方,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严格按照这一原则操作,将对合同当事人或者是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简述(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来源罗马法中债的相对性被认为是该原则的起源,有学者认为“在罗马法上,债权是一种对人的权利,并被法国法及德国法继承,形成了债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的基本格局以及关于债权和物权法的重要法则。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合同关系仅限于合同项下的当事人。
英美法系则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将不能被赋予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同时所产生的债务也不能施加于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虽然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均确认了该规则的基础性功能。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一种产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关系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负有义务。
这在法律层面上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
王利明教授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即只有合同的权利义务人才享有在该合同上相应的权利。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即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必承担该合同项下的义务。
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在文中剖析了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发生、开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研讨了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内容,以为它是由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构成的;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讨论了合同相对性规那么的正确运用及在合同立法上的完善效果。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卦或终止债务债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那么和制度赖以树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需依据的一项重要规那么。
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那么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比拟法的剖析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那么最早来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债〔 obligatio 〕被称为"法锁"〔 juris 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denheit〕形状而言。
"〔1〕换言之,是指债可以且也只能对债务人和债务人发生拘束力。
由于债实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央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债务不能象物权那样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失效能。
尤其是在对两种权益的侵犯和司法维护之上,债务和物权是不同的。
"物权能够遭就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能够预先〔ab inito〕准确地知道谁能够侵犯它,也没有想到必需经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债务那么能够遭到同其发作关系的人的侵犯,而且一末尾〔 ab origine〕就知道将能够针对该人行使诉权。
"〔2〕在罗马法中,物权的相对性决议了维护物权的诉讼是相对的,它可针对一切人提起诉讼,且是对物的诉讼〔actio in rem〕;而债务的相对性决议了债务乃是对人权〔jux in personem〕,并且维护债务的诉讼只能针对特定的并在原告央求中提到的人,这种诉讼叫作对人的诉讼〔actio in personem〕。
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作者:聂晶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1期【摘要】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规则之一。
该规则为合同实现“法锁”的作用,维护合同法本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合同相对性的固有弊端逐渐显现。
为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了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该制度有充分内在法理机理,且在维护法的价值如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相对性突破;法的价值一、合同相对性概述罗马法中将诉讼分为“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其中“对人之诉”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其债权而针对特定的债务人所提起的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诉讼。
该规则是相对性规则的历史滥觞。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
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
合同之债作为债的一个重要渊源,其理所当然的应当具备债的相对性之特性,法律上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实乃债的相对性的下位概念,是我国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法体系的基石”。
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主要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的现实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呈现多样化,交易关系也日趋复杂,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新形势下各种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逐渐显得“力不从心”。
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而不能向该合同外第三人主张,这无疑将给债权人债权之实现造成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07级经济法学孙保年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的相对性强调的是合同只在特定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把第三人排斥于合同效力之外,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也不应负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然而,实践表明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将必然损害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第三人的利益。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一种修正理论,即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对第三人也能产生效力,此即学说上所谓的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本文在对合同相对性理论运用进行重点阐述之后,并且对合同相对性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初步探讨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关键词:理论基础,合同相对性,理论运用,例外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contract in the theory of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lativity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 only emphasized in particular i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produced legally binding between the third party kept out of contract effectiveness besides, a third party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claim the rights, also should not be burden contract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However, the practice showed that in certain situations, if cherish keep strict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will inevitably harm contract party especially the interests of a third person. It is for this reason that countrie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succession contract to develop a fixed theories, namely admitted in specific cases, the contract to a third person can also produce effectiveness, this is the so-called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of the exception.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ontract theory of relativity demonstrated, expounds the contract after apply the theory of relativity principle, discussed on the contract the relativity exception phenomenon.Keywords:theoretical basis,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exceptions一、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理论运用所谓合同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责任。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各方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一种原则。
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其他第三人对于其利益关系限制或产生效力,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的观点王利明是中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十分重要,因为它是现代经济秩序的基础。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性:维护当事人自主权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维护当事人自主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针对着合同双方,因此只有当事人自主决定达成合同才能称之为合同。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那么当事人的自主权就会受到侵犯。
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合同相对性原则还可以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
现代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各种形式的经济交易频繁出现,如果合同存在对第三人的效力,必然会使交易的进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赋予合同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约束的一种方式,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就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造成混乱和纷争。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的关系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表明,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也不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虽然合同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受到合同的制约也是有可能的。
异议权和撤销权在合同的订立中,如果合同一方明知合同违法或者严重违反公共利益,而与相对方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要求惩罚违法行为。
另外,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
原则例外在特定情况下,合同也可以对第三人产生部分效力。
比如,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债权人有从属关系,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和抵押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
此时,第三人就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
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共8篇)
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共8篇)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王利明)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3-15原告:W市外贸进出口公司原告:W市贸易商场第三人:W市建设纱厂(一)案情原告与被告于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棉纱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供给原告21支纱20吨,货到后付款,每吨2000元。
合同还规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即建设纱厂)直接将货于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
在该合同签订以后,被告又与建设纱厂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建设纱厂将20吨21支纱于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建设纱厂按每吨1800元支付货款。
建设纱厂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2月底,仍不能向原告及其他客户供货。
原告遂以被告及第三人违约为由,在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本案的几种不同观点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于第三人即建设纱厂是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纱厂作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请求建设纱厂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与建设纱厂之间没有订立合同,但是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被告与建设纱厂之间订立的合同,建设纱厂有义务向原告交货,如果不能按期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对原告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建设纱厂有义务向原告交货,因为其没有交货则应当承担责任,但被告也未履行其对原告负有的义务,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三)作者的观点我们认为:要确定本案中第三人即建设纱厂是否应当对原告承担责任,应当首先确认第三人是否对原告负有交货义务,如果存在着此种义务,则其违反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负有这种义务,则不就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以外,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颌上的义务和责任。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王利明王利明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新闻'>1981年12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美国密执安大学进修;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1994年7月至1994年8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讲学;1996年11月至1996年12月,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讲学;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1987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1992年专著《民法新论(上、下)》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1992年主编教材《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1995年获中国法学会“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995年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1995年主编教材《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1995年主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1995年《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年获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1996年论文《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获“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二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一书,获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一书,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违约责任论》一书,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2003年,《民法》一书,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2003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挑战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挑战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作者:董经华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06期摘要: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其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活动给合同相对性原则带来一些困扰。
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使得法律适用的结果与商业实践脱节,从而严重影响海上货物运输甚至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在此背景下,各国法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试图解决上述困扰。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内涵(一)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对性从主体的角度来观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表现为主体的相对性。
这里的主体是指合同的缔约当事人。
因此,只有缔约当事人之间才能互相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合同法律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当事人相互所涉之权利义务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违反此义务或权利可经由诉讼方法来促其履行,亦即享有诉权。
而此种诉权之享有是以在实体上法享有权利及义务为先决条件。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对于责任相对性的含义,王利明教授作了详细的分析,他指出“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之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反对和突破(一)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反对理由(1)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会使得合同当事人的真正意思不能实现此种观点认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共同真实意思可能就是给予第三方利益。
这种利益既可以是赠与财产,也可以是赋予第三方免责事由以对抗合同当事人对其提起的诉讼。
假如第三方不能主张此种权利,则合同当事人的意图就不能实现,那么合同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将受到损害。
(2)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导致违约方不当得利前文提及,有观点认为如果允许第三方根据合同起诉,但是同时由于第三方不是合同当事人,不会因违约而承担责任,这就会导致权利的失衡,对允诺人不利。
但是反对者却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上导致了完全相反的结果,会使得允诺人不当得利。
浅析法律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样态
浅析法律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样态根据罗马法规定,合同作为法锁,能够并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合同相对性规则自此确立,并被后世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所继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合同具有约束特定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其主体、内容和责任均具有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则作为合同法一般规定成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同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多数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对合同关系相对性规则进一步有所突破,我国立法机关本着面向本土、注重实践和放眼国际进行法律引进、吸收、同化和整合,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合同相对性规则突破的样态,下文笔者将结合法律规范对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样态进行类型化叙述和规范性分析,以期寻求知识和思维的体系化认识。
一、《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相对性突破样态(一)为第三人利益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样态1、规范依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理论分析该条是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的规范表述。
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种的产物,利益第三人合同订立需要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形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既不需要合同所牵涉的第三人具有行为能力,又不需要通知或者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
债权人直接通过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向第三人提供某种利益,直接由债务人向第三人作出履行,而不是与债务人、第三人分别订立合同或者分别作出履行的方式来完成,这样既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又可以很好地实现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鉴于民商分立模式缺乏现实基础和理论给养,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更受到学界推崇和立法亲睐,在合同法总则中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进行规范表述,为保险合同的规制和发展提供了规范基础。
读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之“合同的效力”
读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之“合同的效力”读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之“合同的效力”(2009-11-01 20:15:48)转载标签:法律表见代理重大误解抗辩人王利明文化分类:读书【朱租飞按:这一手记的完成,意味着读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的第一、二卷的笔记结束】一、合同生效的条件1,合同为什么能够产生效力?一些国外学者提出了所谓“诺言原则”,“个人从道义上必须信守其诺言,因为他已有意识地援用了一个惯例,这一惯例提供了另一个当事人对其所允诺的履行的期待的依据——道德上的依据”。
作者认为,但这一观点并没有解释当事人的诺言如何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实际上法律拘束力的来源在于由于当事人的诺言符合法定的生效标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诺言以法律的效力。
我认为,作者的观点纯属画蛇添足,因为作者是从实证法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无法得出差异性的结论。
作者认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我认为,当事人在合同明确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法第10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如下行为:(1)纯获利益的行为;(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3)在法定代表人确定的目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此种行为实际上意味着未成年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已经得到了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3,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或者成立要件,一般认为应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和表示行为五项。
作者认为采用五项要素过于繁琐,从大的方面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表示行为。
对于作者这一观点,本人完全赞同。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考虑其外部表示。
4,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第58、59条并没有区分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的问题;司法实践对标的履行不能问题通常按照欺诈、重大误解,并且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
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
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
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
特许经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你一定可以
特许经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你一定可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历来被看作合同法的基石,合同法的很多规则都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那么,如何确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呢?目前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比较权威的解释是王利明教授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同时明确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为不特定,即不为合同关系,就不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因而,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此种义务条款,此义务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征得第三人同意之后,该义务方可生效。
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法律可以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第三人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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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原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作者在文中分析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研究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认为它是由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构成的;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正确运用及在合同立法上的完善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比较法的分析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债( obligatio )被称为"法锁"(juris 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denheit)状态而言。
"〔1〕换言之,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
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象物权那样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尤其是在对两种权利的侵犯和司法保护之上,债权和物权是不同的。
"物权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可能预先(ab inito)准确地知道谁可能侵犯它,也没有想到必须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反,债权则可能受到同其发生关系的人的侵犯,而且一开始( ab origine)就知道将可能针对该人行使诉权。
"〔2〕在罗马法中,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维护物权的诉讼是绝对的,它可针对一切人提起诉讼,且是对物的诉讼(actio in rem);而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乃是对人权(jux in personem),并且维护债权的诉讼只能针对特定的并在原告请求中提到的人,这种诉讼叫作对人的诉讼(actio in personem)。
〔3〕为了体现债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法领域,罗马法曾确立了"(缔约行为)应该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到( inter stipulantem 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等规则,因此第三人都不得介入合同关系。
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行使诉权也必须有直接的利益,而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不能对债务人提出请求。
此种限制也使当事人不能缔结利他合同。
然而,随着交易的发展,罗马法逐渐承认了一种适用债的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况,即当缔约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更准确地说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本来就应该由缔约人履行的给付时,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缔约是有效的。
〔4〕罗马法确立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德国民法典》第241 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债的相对性,概括了债的本质特征,并且与物权关系的绝对性形成了明显的区别。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
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Relativitat desForderungsrechts ),与物权所具有得对抗一切不特定人之绝对性(Absolutheit)不同"。
〔5〕由于债权是相对权,因此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种请求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即使第三人的行为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仅得依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6 〕而由于物权乃是由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斥一切不特定人侵害的绝对权,因此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不特定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对某项财产所享有的物权之义务,即不特定人都是义务主体。
任何人侵害物权人享有的物权,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在大陆法中,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原理,不仅确定了债权与物权的一项区分标准,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债权法与物权法的一些重要规则。
例如,债权法中有关债的设立、变更、移转制度均应适用债的相对性规则,而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物上请求权等制度是建立在物权的绝对性基础上的。
可见,不理解债权的相对性,也就不可能理解债权法与物权法的各自特点及内在体系。
尤其应当看到,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侵权行为法的内容、体系及与合同法的根本区别。
由于合同债权乃是相对权,而相对权仅发生在特定人之间,它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Sozialoypisch offenkundig Keig),尤其是权利的实现须借助于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合同债权人只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而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能够而且必须借助于侵权法的保护才能实现,所以物权乃是侵权法的保障对象。
侵权法正是在对物权等绝对权的保障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内容和体系。
应当指出,现代大陆法国家,债权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的区分只是相对的,随着债权的物权化、责任竞合等现象的发展,债权的相对性已有所突破。
例如在产品责任领域,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国法承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权",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
而德国法则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不过,这些措施的使用,仍然只是合同相对性规则适用的例外。
在英美法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
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7〕这一规则最早起源于1860 年的一个案例。
在该案中,甲与乙订立一个合同,甲同意支付给丙200英磅,乙同意支付给丙100英磅,当时丙(乙的儿子)与甲的女儿有婚约。
合同有条款规定丙有权在普通法法院或衡平法法院向甲或乙提出诉讼,追讨承诺的款项。
后来丙控告甲,法院裁定丙败诉,认为"现代的案件推翻了旧的判例,约因必须由有权就合同提出诉讼的人提供"。
〔8 〕在英美法中,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几项重要内容:第一,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
由于合同通常被界定为"(对同一权利或财产)有合法利益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合同权利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才有约束力,而且,只有他们才能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9〕例如在1915年的一个案例中,原告作为车轮胎的制造商,将其轮胎出售给批发商。
合同中要求批发商不得低于某价格转售,并要求批发商以原告代理身份从买方取得书面承诺,同意维持原告的标价。
被告从其批发商购入一批货物,签署了承诺。
原告就被告违反承诺、以低于指定价格出售货物为由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没有提供约因,所以无权对被告提出请求。
〔10〕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11〕。
在这一点上与大陆法的规则是不同的。
〔12〕形成此种规则的原因在于,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
当然,当事人一方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合同,但第三人只能通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而自己并不能够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向义务人提出请求,〔13〕1937年,英国的一个法律委员会曾建议:"假如合同明文声称直接授予第三者某些利益,第三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强制执行合同,但受制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可以援引的任何抗辩。
"但迄今为止,英国法对此并未作出改革。
〔14〕不过近几十年来,英国法发展了第三人引诱违约制度,允许第三人依据侵权行为法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从而可以避免使用第三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三,如果订立合同的允诺是向多人作出的,则受允诺人或其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就许诺提起诉讼。
允诺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允诺人订立合约,则任何一个受允诺人都可以就强制执行该允诺提起诉讼,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允诺人可能必须以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15〕第四,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而并不保护非合同当事人,换言之,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
在1924 年Elder , Dempster & co. V. Patersonzochonis & co.一案中,就免责条款是否保护第三人的问题,法院曾有不同意见,但是以后的一些案例中,英国法院仍然确认"第三者不可从与他无关的合同条款取得保障"。
〔16〕不过,自50年代以来,一系列案件表明原告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从而回避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例如,客运票上虽载有免除承运人的旅客伤害责任条款,但旅客仍能凭过失侵权行为诉船方受雇人,即使免责条款涉及受雇人,结果一样,因为受雇人非合同当事人,他不能援引合同规定事项以保护自己。
〔17〕当然,在英美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例外。
例如,合同相对性原则不适用于承诺付款给第三者的保险合同、信托合同。
再如,在委托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受托人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中,委托人受该合同所包含的免责条款的约束。
尤其应当看到,现代英美法在产品责任领域为了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发展了对利益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8条规定,"卖方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延及买方家庭中的任何自然人或买方家中的客人,只要可以合理设想上述任何人将使用或消费此种货物或受其影响,并且上述任何人因卖方违反担保而受到人身伤害。
"在美国,自1936年的一个判例确立以后,美国的一些州同意即使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但如果原告的损害是被告可以预见的,合同的履行将会对原告产生影响等情况,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纯经济损失"。
〔18〕总之,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原则,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尽管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有所区别,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