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024年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
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地址:【转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转让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受让方法定代表人】第二章:股份转让标的2.2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转让价格】元(大写:【转让价格大写】元整),即每股【每股价格】元。
2.3转让方保证其对转让股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转让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
第三章:股份转让方式与程序3.1股份转让采用【转让方式】方式进行。
3.2股份转让的具体程序如下:(1)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本合同;(2)转让方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3)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转让申请;(4)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5)目标公司向受让方签发新股份证书。
第四章:股份转让款的支付4.1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支付期限】内,将股份转让款支付给转让方。
4.2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4.3转让方收到股份转让款后,应立即通知受让方,并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五章:陈述与保证5.1转让方陈述与保证:(1)转让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2)转让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3)转让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转让股份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诉讼。
5.2受让方陈述与保证:(1)受让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2)受让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3)受让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转让股份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诉讼。
第六章: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6.2合同解除的程序如下:(1)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2)另一方收到解除通知后,合同即告解除;(3)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恢复原状。
合同的相对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其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的当事人只对自己有权利和义务,不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围绕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从概念、原则、具体规定、例外情况以及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合同当事人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具体而言,合同相对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本人,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关系以外因素的影响。
3.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确定性,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
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 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3.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平等,不得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4. 依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四、合同相对性的具体规定1.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本人,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关系以外因素的影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024年最新合同相对性规定与应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最新合同相对性规定与应用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相对性原则1.1 第二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1.1.1 第三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主体方面的应用1.1.2 第四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内容方面的应用1.1.3 第五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客体方面的应用1.2 第六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1.2.1 第七条例外情况一: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的情况1.2.2 第八条例外情况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1.2.3 第九条例外情况三:合同的性质和目的需要的情况2. 第十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应用2.1 第十一条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性的维护2.2 第十二条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性的变更2.3 第十三条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性的解除3. 第十四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纠纷解决中的应用3.1 第十四条.1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调解中的应用3.2 第十四条.2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仲裁中的应用3.3 第十四条.3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诉讼中的应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第一条合同相对性原则1.1 第二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1.1.1 第三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主体方面的应用1.1.1.1 第四条甲方作为合同主体时的相对性应用1.1.1.2 第五条乙方作为合同主体时的相对性应用1.1.2 第六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内容方面的应用1.1.2.1 第七条合同条款的相对性应用1.1.2.2 第八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应用1.1.3 第九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客体方面的应用1.1.3.1 第十条合同标的的相对性应用1.1.3.2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地点和方式的相对性应用1.2 第十二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1.2.1 第十三条例外情况一: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的情况1.2.1.1 第十四条涉及公共利益的例外情况说明1.2.1.2 第十五条涉及第三方利益的例外情况说明1.2.2 第十六条例外情况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1.2.2.1 第十七条法律明确规定例外情况的范围1.2.2.2 第十八条法律明确规定例外情况的效力1.2.3 第十九条例外情况三:合同的性质和目的需要的情况1.2.3.1 第二十条合同性质和目的需要例外的说明1.2.3.2 第二十一条合同性质和目的需要例外的条件2. 第二十二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应用2.1 第二十三条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性的维护2.1.1 第二十四条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的主体地位维护2.1.2 第二十五条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的主体地位维护2.2 第二十六条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性的变更2.2.1 第二十七条履行合同过程中主体变更的程序2.2.2 第二十八条履行合同过程中内容变更的程序2.3 第二十九条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性的解除2.3.1 第三十条履行合同过程中解除的条件2.3.2 第三十一条履行合同过程中解除的程序3. 第三十二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纠纷解决中的应用3.1 第三十三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调解中的应用3.1.1 第三十四条调解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说明3.1.2 第三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效力3.2 第三十六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仲裁中的应用3.2.1 第三十七条仲裁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说明3.2.2 第三十八条仲裁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效力3.3 第三十九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诉讼中的应用3.3.1 第四十条诉讼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说明3.3.2 第四十一条诉讼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效力2. 第二十二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应用2.1 第二十三条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性的维护2.1.1 第二十四条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的主体地位维护2.1.1.1 第二十五条甲方主体地位维护的具体措施2.1.1.2 第二十六条甲方主体地位维护的例外情况2.1.2 第二十七条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的主体地位维护2.1.2.1 第二十八条乙方主体地位维护的具体措施2.1.2.2 第二十九条乙方主体地位维护的例外情况2.2 第三十条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性的变更2.2.1 第三十一条履行合同过程中主体变更的程序2.2.1.1 第三十二条主体变更的申请和批准2.2.1.2 第三十三条主体变更的生效和通知2.2.2 第三十四条履行合同过程中内容变更的程序2.2.2.1 第三十五条内容变更的申请和批准2.2.2.2 第三十六条内容变更的生效和通知2.3 第三十七条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性的解除2.3.1 第三十八条履行合同过程中解除的条件2.3.1.1 第三十九条解除条件的具体说明2.3.1.2 第四十条解除条件的例外情况2.3.2 第四十一条履行合同过程中解除的程序2.3.2.1 第四十二条解除程序的具体步骤2.3.2.2 第四十三条解除程序的例外情况3. 第三十二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纠纷解决中的应用3.1 第三十三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调解中的应用3.1.1 第三十四条调解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说明3.1.1.1 第三十五条调解过程中甲方的主体地位说明3.1.1.2 第三十六条调解过程中乙方的主体地位说明3.1.2 第三十七条调解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效力3.1.2.1 第三十八条调解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具体效力3.1.2.2 第三十九条调解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效力3.2 第四十四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仲裁中的应用3.2.1 第四十五条仲裁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说明3.2.1.1 第四十六条仲裁过程中甲方的主体地位说明3.2.1.2 第四十七条仲裁过程中乙方的主体地位说明3.2.2 第四十八条仲裁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效力3.2.2.1 第四十九条仲裁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具体效力3.2.2.2 第五十条仲裁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效力3.3 第五十一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诉讼中的应用3.3.1 第五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说明3.3.1.1 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甲方的主体地位说明3.3.1.2 第五十四条诉讼过程中乙方的主体地位说明3.3.2 第五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效力3.3.2.1 第五十六条诉讼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具体效力3.3.2.2 第五十七条诉讼过程中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效力4. 第五十八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解释中的应用4.1 第五十九条合同解释过程中相对性的维护4.1.1 第六十条解释过程中甲方的主体地位维护4.1.2 第六十一条解释过程中乙方的主体地位维护4.2 第六十二条合同解释过程中相对性的变更4.2.1 第六十三条解释过程中主体变更的程序4.2.2 第六十四条解释过程中内容变更的程序4.3 第六十五条合同解释过程中相对性的解除4.3.1 第六十六条解释过程中解除的条件4.3.2 第六十七条解释过程中解除的程序5. 第六十八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履行外的应用5.1 第六十九条合同履行外的相对性应用场景5.1.1 第七十条场景一:合同的签订和解除5.1.2 第七十一条场景二:合同的转让和继承5.1.3 第七十二条场景三:合同的强制执行5.2 第七十三条合同履行外相对性应用的例外情况5.2.1 第七十四条例外情况一:法律规定的情形5.2.2 第七十五条例外情况二:公共利益的需要5.2.3 第七十六条例外情况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1. 第七十七条第三方介入的概念与范围1.1 第七十八条第三方介入的定义1.1.1 第七十九条第三方介入的具体情形1.1.1.1 第八十条第三方介入的举例说明1.1.2 第八十一条第三方介入的范围限定1.1.2.1 第八十二条第三方介入的排除情形1.2 第八十三条第三方介入后的责任分配1.2.1 第八十四条第三方介入时的权利与义务1.2.1.1 第八十五条第三方介入时的权利界定1.2.1.2 第八十六条第三方介入时的义务界定1.2.2 第八十七条第三方介入后的责任限额1.2.2.1 第八十八条第三方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1.2.2.2 第八十九条第三方责任限额的调整机制1.3 第九十条第三方介入与其他各方的关系1.3.1 第九十一条第三方介入与甲方之间的关系1.3.2 第九十二条第三方介入与乙方之间的关系1.3.3 第九十三条第三方介入与合同之间的关系2. 第九十四条第三方介入时的合同修正2.1 第九十五条第三方介入时的合同条款调整2.1.1 第九十六条第三方介入时合同条款的增补2.1.2 第九十七条第三方介入时合同条款的修改2.2 第九十八条第三方介入时的合同履行变更2.2.1 第九十九条第三方介入时合同履行的调整2.2.2 第一百条第三方介入时合同履行的限制2.3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方介入时的合同解除与终止2.3.1 第一百零十二条第三方介入时合同解除的条件2.3.2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方介入时合同终止的条件3. 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方介入时的违约责任3.1 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方违约的责任分配3.1.1 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方违约时的责任承担3.1.2 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方违约时的责任免除3.2 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方介入时的违约赔偿3.2.1 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方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3.2.2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方违约赔偿的限制条件4.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方介入时的争议解决4.1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调解程序4.1.1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调解主体4.1.2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调解结果4.2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方介入争议的仲裁程序4.2.1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方介入争议的仲裁机构4.2.2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方介入争议的仲裁裁决4.3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诉讼程序4.3.1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诉讼主体4.3.2 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诉讼结果5.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方介入时的合同保全5.1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方介入合同保全的措施5.1.1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同保全的第三方介入条件5.1.2 第一百二十四条合同保全的第三方介入程序5.2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方介入合同保全的效力5.2.1 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同保全的第三方介入效力5.2.2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保全的第三方介入例外6.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方介入时的合同变更与转让6.1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方介入合同变更的条件6.1.1 第一百三十条合同变更第三方介入的程序6.1.2 第一百三十一条合同变更第三方介入的效力6.2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方介入合同转让的条件6.2.1 第一百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第三方介入的程序6.2.2 第一百三十四条合同转让第三方介入的效力7.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方介入时的合同终止与解除7.1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方介入合同终止的条件7.1.1 第一百三十七条合同终止第三方介入的程序7.1.2 第一百三十八条合同终止第三方介入的效力7.2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方介入合同解除的条件7.2.1 第一百四十条合同解除第三方介入的程序7第三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合同主体资质证明详细要求:甲方和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标签:合同;合同相对性;例外一、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是在尊重合同相对性原则存在的基础上产生的。
也正是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其例外原则显得至关重要。
究其根本,其实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如实告知对方相应权利与义务,从而更好的达成一致的原则。
但是规则不是所有人都选择遵守的,无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诚实信用原则都遭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基于此的合同相对性也无法解决特殊情况,由此产生了合同相对性例外,借此更好的解决特殊情况的出现。
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的各种情形(一)债的保全制度在《合同法》第73、74条的规定分别是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以上两条均突破了相对性原则,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此债务人提起诉讼,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这样的规定存在着较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绝对的合同相对性不利于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或是债权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中存在着较大隐患,因此对合同相对性例外的适用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民事活动中存在的正当交易。
(二)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在《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在租赁房屋中,为了保证租赁人的相关合法居住租赁权利,避免出租人在租赁人承租期间,作出不利于租赁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将租赁物作出处决,从而使租赁人丧失了基本的居住地,破坏其合法权利。
基于承租人的弱势地位,理应作出保护承租人的相应措施,由此产生的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也是情理之中。
这样的例外原则不仅是对承租人相关权益的保护,更是保护基本人权的相关体现。
(三)旅游合同纠纷制度在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中,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享受精神上的追求,因此在旅游等精神享受的事件上耗费的精力更多,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旅游合同纠纷变得更受关注。
以单位或者家庭等集体形式和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的,论理来说应当在集体家庭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合同编号: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就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相对性原则1.1本合同仅对甲方和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或干预本合同的履行。
1.2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除非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条合同的相对性例外(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责任;(2)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第三方承担的责任;(3)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条款;(4)其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认定为合同相对性例外的情形。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2甲方和乙方应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2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合同履行的,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6.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附则7.1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1.《合同法》2.《民法总则》3.《担保法》4.《物权法》5.《侵权责任法》6.《公司法》7.《票据法》8.《保险法》9.《海商法》10.《民事诉讼法》11.《仲裁法》12.《国际私法》13.《国际经济法》14.《国际贸易法》15.《国际投资法》16.《国际金融法》17.《国际税收法》18.《国际海事法》19.《国际航空法》20.《国际环境法》========本合同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场景及条款========特殊的应用场合及增加的条款:1.国际贸易合同场合:当甲方和乙方分别为不同国家的企业,进行跨国贸易时。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规定
务 ,是 一 项 十 分 常 见 的 经 济 活 动 。 合 同 又 称 为 “ 契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当 事 人 一 方和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纠 约” 、“ 协议”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然 人 、 法 人 、 其 他 纷 ,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民法通则 》 组织 ( 当事 人 )之 间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民事 权 利 义 第 1 1 6条规 定 : “ 当事 人 一 方 由于 上 级 机 关 的 原 因 ,
一
方面 ,允许合 同相 对性的突破 ,能促进 合同的有
另一 方面 ,现代 民法 的人 不 负相 关的合 同责任 。《合 同法 》第 1 2 1条 : 效履 行 ,提高 民事 交易效率 ;
P R0P ER T Y RI GHT S GUI DE 39
的发 展 , 由 极 端 地 强 调 合 同 自由 、 尊 重 意 思 自由 转 变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互 相 监 督 ,确 保工 程质 量 ,直 接 规 定 了 总)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对 发包 人 的连 带 责 任 。 合 同法 》 为兼 顾 社 会 公 正 ,更 加注 重 合 同 当事 人 与 第 三 人利 益 、 : 社 会 利 益 的 合 理 平衡 。 第2 5 3条 也 有 相 类 似 的 规 定 : “ 承 揽 人 将 其 承 揽 的 主
合 同 相 对 性 原 则 的 突 破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要 工 作 交 由第 三 人 完 成 的 ,应 当 就 该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工
面 :
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此外,根据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2 . 1 为 第三 人 设 定 权 利 或 者 义 务 ( 涉他 合 同 ) 《 合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题 的 解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目录合同相对性原则 (1)引言 (1)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1)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概念 (2)定义合同相对性原则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依据 (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素 (4)合同的主体 (4)合同的内容 (4)合同的目的 (5)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6)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民事合同中的适用 (6)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 (7)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适用 (8)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8)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8)保障合同的履行 (9)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0)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和例外情况 (11)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条件 (11)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 (1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法 (1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解决 (12)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 (13)结论 (14)总结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14)展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趋势 (15)引言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应当以合同当事人为中心,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在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是合法权益的载体,通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实现了各方的利益平衡和权益保护。
合同相对性原则确保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受第三方的干扰和侵犯。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从而保护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其次,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其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中介优先合同相对性原理具体内容及例外情形
合同相对性原理具体内容及例外情形合同编号: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相对性原理具体内容1.1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得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1.2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甲方与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例外情形2.1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宜。
2.2法律变更:如因法律法规的变更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2.3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附件3.1附件1:《产品交付清单》3.2附件2:《售后服务承诺》3.3附件3:《技术支持协议》四、其他条款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论合同相对性及例外情形
论合同相对性及例外情形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交易的连续性、相关性已成为20世纪合同法的经济基础。
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而,各国合同法开始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一、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确立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自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
在罗马法中,债(obligatio)这个词,有时并把他称为“法锁”。
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即指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2〕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
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RelativitatForderungsrechts)。
〔3〕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
《德国民法典》第241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债的相对性,概括了债的本质特征,并且与物权关系的绝对性形成了明显的区别。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
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Relativit?tdes Forderungsrechts),与物权所具有得对抗一切不特定人之绝对性(Absolutheit)不同”。
2024年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
2024年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1.2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意义1.3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内容2.1 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2.2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3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第三章: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3.1 法定代理与表见代理3.2 第三方受益人合同3.3 合同转让与债务承担第四章:法定代理与表见代理4.1 法定代理的法律效果4.2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3 代理行为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五章:第三方受益人合同5.1 第三方受益人合同的定义5.2 第三方受益人的法律地位5.3 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章:合同转让与债务承担6.1 合同权利的转让6.2 合同义务的承担6.3 合同转让与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章: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界限7.1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7.2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7.3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协调第八章: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条件与限制8.1 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8.2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情形8.3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的适用标准第九章: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践意义9.1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9.2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争议解决中的应用9.3 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合同法律制度的影响第十章:签字页10.1 甲方签字栏10.2 乙方签字栏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以上为合同目录,具体条款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对第三人不产生直接权利义务关系。
1.2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意义该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石,确保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
1.3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本章讨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及其例外情形。
第二章: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内容2.1 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合同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不涉及合同外的第三方。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论文答辩准备
我想首先谈一下论文的写作背景。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确定了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相应的,第三方也不能基于特定当事人双方业已订立的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契约自由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又是其核心部分,而合同相对性正是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体现。
意思自治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当事人不应当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约束。
更有学者指出:“因为只有把因意思约定而产生的效力严格限制在参与约定的人之间时,才会被认为是符合法律秩序的,才会被赋予自治或自由。
正是由于这种严格的相对性,古典契约理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才获得广泛的承认和尊重,并被推为私法的基本原则。
”在此意义上,我认为合同就是受拘束的自由(相对的自由)的外化,它缔约过程中自由意志指向相对方,它最终所体现的意志和自由也都是有边界的,正是因为有边界,它所体现的意志和自由才能是实在的,合理的。
也就是说,这些意志和自由的主张的过程和最后效果只与主体自身有关。
然而,实践表明,某些情形下,如果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将损害合同当事人或是第三方的利益。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一种修正后的制度,即所谓的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在实质上是对传统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修正与改进,学界对于例外制度的研究从其出现起就从未停止过,并且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是,这种研究往往只是注重于某一具体的相对性例外制度,缺乏从一系列现象的共同特征入手,通过学理剖析,提炼出合同相对性例外的真正含义。
由于缺少明确定义,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如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构成合同相对性例外)就莫衷一是。
合同相对性例外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合同相对性例外规则的理论与实践(上)作者:汪志国-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乃至私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重要合同,特别在总分包合同模式下,参与主体众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较多存在界限混淆的情形。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建筑领域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亦成为学者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
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问题已成为建筑领域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领域,严重阻碍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工程款的支付结算等方面的问题。
例如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门在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问题。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以“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研究切入点,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原理,探讨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试图为其厘清现实和理论依据,为实践中愈演愈烈的纠纷提出解决路径。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首先,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案由、案件情况、争议焦点;其次,阐述该案中双方的主要观点,即当事人双方对该案中甲公司是否具有发包人资格、本案第三人魏某某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甲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向魏某某付款的时间、理由是否正当等方面的争议及分歧意见;第三,介绍我国当前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中涉及的合同相对性方面的法学理论及法律规定,通过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分析案件情况,明确表明作者对于案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为解决类似的因工程款支付而产生争议的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代位权ABSTRACTThe rule of privity of contract,is a very important issue of contract law and private law,and it occupie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formal contract by the Constru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specially under the pattern of general-subcontracted contract,there are number of participating parties,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are more confused.These years,dispute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increasing,the legal Issues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 have become the focus to which the judiciary and scholars pay attention.The rule of privity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has become animportant area of dispute in construction,it seriously hinder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and badly affect the proces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Therefore,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a speci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norms related to the payment of settlement construction and other issues.For exampl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wages for migrant workers,specializes 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26:the actual constructor has the right of breakthrough the rule of privity of contract,and ask the engineering employer pay the projects.It is in this context,this paper take a case as study entry point,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First,introduce the cause of action,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and focus of controversy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between A Company and B Company.Secondly,explain the main points of the two parties in that case,namely,whether A Company is qualified with the Employer eligibility, whether the third party Mr.Wei is a actual constructor,whether the reason of A Company breakthrough the rule of privity of contract and pay Mr.Wei is justified. Thirdly,Introduced China's current legal theory and legislation of the rule of privity of contract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and analysis this case,clear that the author's views and opinions on this case.Keywords:The Rule of Privi1、引言在合同法甚至私法理论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合同规则的基石。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规定说起合同,相信很多人都会想到签字画押,规规矩矩的合同条款一堆,甚至有点头疼。
大家都知道,合同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清晰明了,但说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恐怕不少人就有点迷糊了。
别急,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原则。
其实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就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对合同的当事人产生作用,简单说,就是合同只对签合同的两个人(或两方)有效,第三方可不能随便掺和进去。
哎,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抽象?没关系,咱们慢慢聊,保证你听得懂。
大家都知道,合同就是两方或者多方之间达成的协议。
签合同是为了明确责任和权利,但你千万别误会了,合同并不是“万能钥匙”。
它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随便插手的。
比如说,你和小李签了个合同,约定他帮你买个手机,这个合同就只对你和小李有效。
小张来了,非要说:“你们俩的合同我也得遵守。
”这就不行了。
因为合同的内容和责任,只在你和小李之间,第三方没有资格插手。
这就是“合同相对性”的意思。
听起来是不是很简单?但其实这个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还真是挺重要的。
你想啊,生活中有时候一堆人搞事,一个合同签下来,往往涉及的钱财、权利啥的,突然冒出来一个第三方想要“分一杯羹”,那就乱了套了。
要是合同效力不局限于当事人,那岂不是每个看热闹的都能来“捞一笔”?这简直让人头大。
所以,为了让事情清晰、简单,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只对签约双方生效,第三方想要享有任何权益,那得看他是不是参与其中,或者有没有合法的理由。
再来说个例子吧。
你想,你和朋友A一起去吃火锅,大家吃得很开心,聊得很愉快。
突然,服务员跑过来说:“你们这里的饮品有特价哦,要不要试试?”你犹豫了一下,想了想,就跟朋友A说:“要不咱俩再点几个饮料?”结果A点了好几个。
你们俩高高兴兴地喝着,结账的时候,服务员告诉你们:“这个饮料是我们店和供应商签的协议,客户点的话要加钱。
”哎,这时你可能就会说:“这个是你们店的事,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或许你会被告知:合同的效力是对所有人都有效的。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条是什么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条是什么1、主体的相对性。
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惟独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哀求或提起诉讼。
详细的说,因为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惟独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干互相提出哀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哀求或提出诉讼。
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哀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哀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惟独合同当事人才干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担当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见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互相对应,互为因果,展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靠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干实现。
从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详细规章。
一是合同给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担当的义务,普通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自在力。
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别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担当违约责任。
违背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担当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其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状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
债务人在担当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庇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担当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内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通用的一条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惟独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哀求或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
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司法考试合同法法条串讲: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
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考点提示】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
债权人——债务人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考点提示】必须掌握的内容1.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和效力等方面均受到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交易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三、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合同相对性的具体表现1.合同主体相对性:合同关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2.合同内容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3.合同效力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受合同约束。
4.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变更或解除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五、合同相对性的法律适用1.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助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判断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范围。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得成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2.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效力确认中的适用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助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2024合同相对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形
合同相对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形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特定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定义“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附录和所有补充协议。
“甲方”指甲方全称,一家依据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乙方”指乙方全称,一家依据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解释本合同各章节的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产品,具体内容见附件一《服务/产品清单》。
2.2标的物的交付乙方应按照附件一《服务/产品清单》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标的物。
第三章: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产品价格为本合同附件一《服务/产品清单》所列明的价格。
3.2价格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市场行情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服务/产品成本上升,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
3.3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4.1履行地点乙方应在境内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产品交付义务。
4.2履行期限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服务/产品的交付。
4.3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五章:违约责任5.1甲方违约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2乙方违约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和质量履行交付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质量保证6.1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服务/产品应满足附件二《质量标准》中的规定,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2检验与验收甲方有权在服务/产品交付时进行检验,如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甲方应在验收期限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6.3质量保证期乙方应提供质量保证期,自服务/产品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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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中一项重要原则,在整个合同法理论乃至私法理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商品交易的频繁化,以及维护社会实质公平、保护弱者地位观念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强化,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在交易领域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例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在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适用基础的前提下,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出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
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基本理论出发,重点阐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含义所谓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反映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司法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涵盖合同法的全部,也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追求社会实质正义、保护弱者利益的需求。
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出现在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成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利补充。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可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适用的主体一方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此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是不确定的;其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即第三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若第三人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二、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意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确立正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满足了人们对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的需求,也彰显了社会对实质正义追求的理念。
1、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虽然可以为第三人设定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但第三人并不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
这样,合同中负有交付义务的一定当事人就存在着极大的机会主义。
而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在赋予第三人享有接受权利的同时,也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权利,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承担合同相对人要求承担的责任,这使得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都降低了,提高了交易效率和司法效率。
2、有利于实现社会实质正义以保护自由意志、维护合同自由为目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要求加强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暴露出弊端。
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又不积极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无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其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体现了法律从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到以保护社会利益为中心的转变,也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对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1、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合同的出现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最早出现的情形。
所谓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第三人有依据合同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最典型的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就是保险合同,如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合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包括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合同所谓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束缚而扩及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使特定第三人也受合同义务的约束。
这种情形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合同所确定的租赁权及于房屋的买受人。
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往往因为参与主体众多、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相互交叉而使法律关系显得尤为复杂。
但无论法律关系多么复杂,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基础的处理原则是不容改变的,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农民工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和实际施工人利益保护方面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
1、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着社会整体利益,而分包人作为建筑的直接建设者在建筑产品的形成中有着特殊地位,而发包人确实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特别是在总承包人将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过程中,发包人更是处于被动地位,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产品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在工程责任质量追究中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设立了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定。
在理解这条司法解释时,需要分两种情况:(1)总承包人、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是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完成的,但前提是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或认可。
在这一合法的承包、分包关系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施工签订总承包合同,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在各自的合同中进行明确。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时,即违反合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部分的约定,分包人对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总承包人再就质量问题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样繁琐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更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发包人直接追究分包人责任的权利。
(2)违法分包、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在总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下,因为违法分包、转包的合同无效,转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的是无效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
这时,发包人以违法分包、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违法分包、转包及实际施工人的违法行为,此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应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实际施工人利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建设工程施工的大量实践中看,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
在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案件中,大量存在着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向实际施工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却不向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只与承包人存在合同关系,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并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因此,在这样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有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在适用这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1)原则上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不具备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首先向合同当事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基于转包、分包合同的相对性而做出的规定。
那么,在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中,是否可以追加发包人为被告。
这将分为两种情况:首先,实际施工人申请追加发包人为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是由原告发起的,原告有权决定向谁主张权利,因此在实际施工人或转包人、分包人可能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法院应准许实际施工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发包人为被告的申请。
否则,应驳回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的申请。
其次,法院是否可依职权追加的问题。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的,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被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进行审理。
但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追加。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首先,只有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不提起以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情形下,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
其次,在适用以上第2款规定时,原则上第一手承包合同与下手的所有转包合同均应当无效。
这样才符合债权合同相对性弱化,发包人除对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外,还需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对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情况往往难以证明。
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实际施工人会直接提起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此时法院应该慎重的对待案件,不能一味强调实际施工人的证明责任。
(3)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欠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则实际施工人在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