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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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许飞学号:14210270182
浅析合同相对性突破
[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源自于传统欧洲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合同法》的基石所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合同相对性的表述内容基本一致,即合同仅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随着现代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交易模式的日新月异,合同关系已有突破相对性原则的趋势,其涉及的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逐渐增多。因此在现实生活的某些领域中严格执行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将损害合同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其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了一种新的制度,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可视其为在某些领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完善的意义
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基石,是各国合同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构成了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合同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交易的频繁程度不断强化,现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层出不穷,不断出现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然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之规定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试从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及理论基础入手,在反思中国《合同法》立法中存在的缺陷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内涵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又称之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是指对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进行的突破,也就是基于合同的存在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突破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在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满足各个要件时,才可以进行适当的、有条件的突破。
在古典契约法时期,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种类、方式单一,交易空间、交易频率有限,合同中很少有出现第三人的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就足以满足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求。20世纪进入现代商品经济时代,与19世纪相对封闭简单的经济基础相比,现代商品交易的连续性、相关性已经成为合同法的新的经济基础。如果再继续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不能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保护交易安全。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各国的法官、学者及立法者不得不打破常规,更新法学思想,修正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适应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合同立法过程中,为了保护特殊情形中第三人的需要,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相应的突破,具体突破情形如下:
(一)“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租赁合同关系原本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早期民法上,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本人主张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租赁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这种权利的配置反映出当时对所有权的重视和保护,也反映出当时存在着相对轻视使用权、收益权的观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逐渐的承认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一原则就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这又被称之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或“债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这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本在租赁合同中所作的其他约定,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也应一并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并不限于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行为,还应包括租赁物抵押、赠与以及遗赠、互易甚至将租赁物作为合伙投资等情形,以充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利。
(二)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项。
债权人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在此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者之间是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其中的债务人的原因,债权人不得已而向与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次债务人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身份出现,并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很容易看出这是对合同主体、合同责任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撤销权诉讼中除了债权人、债务人外,还有受益人或受让人出现,并且当受益人或受让人存在过错时还应承当相应的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合同的效力在此时已经可以对抗受益人或受让人了,因而也就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突破。
(三)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订约人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此种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让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且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由于此类合同中的第三人仅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因此这种合同就称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也常常被称之为“受益人”。在此类合同中,受益人不是合同订立的当事人,也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仅仅享有其中的权利。可以看出,第三人既不是缔约的主体也不是义务的承担者,合同却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正因为如此,学者一般均认为,此类的合同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四)保护第三人的契约
“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制度的含义是指特定的契约一经成立生效,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债务人如果违反了此类义务,就应该对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所受的损失、损害根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负赔偿责任。德国拉伦教授认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系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之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之上,此等附随义务应扩张于对负有特别照顾保护义务之特定第三人,从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间产生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义务为内容的法定债之关系。”“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制度的确立,使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照顾、保护义务,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从此可以看出,此类的合同也应该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意义
每一项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适应经济生活、解决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最终的目的是在于定纷止争,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让各利益群体重新找到利益,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