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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摘要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规则之一。该规则为合同实现“法锁”的作用,维护合同法本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合同相对性的固有弊端逐渐显现。为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了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该制度有充分内在法理机理,且在维护法的价值如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相对性突破法的价值

一、合同相对性概述

罗马法中将诉讼分为“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其中“对人之诉”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其债权而针对特定的债务人所提起的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诉讼。该规则是相对性规则的历史滥觞。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合同之债作为债的一个重要渊源,其理所当然的应当具备债的相对性之特性,法律上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实乃债的相对性的下位概念,是我国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法体系的基石”。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主要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的现实困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呈现多样化,交易关系也日趋复杂,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新形势下各种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首先,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而不能向该合同外第三人主张,这无疑将给债权人债权之实现造成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

其次,当合同之外第三人明知道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却仍然故意阻挠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之债权难以实现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对第三人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责任而仅能向债务人请求。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

(二)缺乏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有效保障

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合法的权益也理所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现实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合同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救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便显得十分必要。

例如,在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又与丙订立了房屋买

卖合同的情况下,若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丙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丙乃可以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乙搬出该房屋,这无疑损害了作为善意承租人乙的合法权益。此时,合同相对性原则便不利于保护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甚至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背离。因此,对该规则的如何做出有益的突破以弥补其缺陷和不足已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我国《合同法》中也有关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规定,例如债权保全制度、利益第三人合同以及“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等。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并不等于是对合同相对性的彻底否定,而是在坚持合同相对性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乃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法哲学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法哲学思考

合同相对性突破有效的弥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纷繁多样的交易关系中出现的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从法哲学角度来看,合同相对性突破也有着重大的法哲学价值。

(一)法的正义价值之追求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了“正义”的概念,其认为“正义乃

是使每个人获得应有的东西永恒不变的意志。”也就是说,正义就是使得每个人的合法的权益得到公平、平等的保护,其私人目的得以充分实现的一种价值追求。实际上,正义的概念总是包含了公平、公正、平等的要求,是人们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反应,体现了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和目标。许多学者将其视为是法的最高价值,是制定和实施法律所追求的最核心的价值目标。合同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以追求正义为其最高的价值的。

笔者认为,合同法所谓的正义不仅包括作为合同主体的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利益的均等、救济的公正等内容;而且还包括使合同之外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避免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也理应属于合同正义的范围,因为不能说合同法维护和实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交易的公平、平等及利益的均衡,却损害了合同之外第三人利益时也是正义的。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合同法则,是整个合同制度中一项基本的制度,《合同法》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初衷便是要借此合同制度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的私人目的,进而体现和维护法的正义价值。但是,随着交易关系以及交易活动的复杂化,出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外第三个合法权益保护缺失等有悖于法的正义价值的现象的出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受到破坏。如果依然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来处理,虽然实现了一方当事人的目的,但却无法实现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目的,结果便是导致

了新的不公平。于是,为了弥补合同相对性的不足,便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合同相对性适用的范围,从而完善和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以便维护法的正义价值。例如,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便是突破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对性,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之债权受侵害时得以直接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该制度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而更加有效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避免其受到不利益,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20世纪以来,伴随市场经济高度发展,民事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不平等越来越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现代合同法中对于正义价值的追求也从形式正义逐步走向实质正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比,不仅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形式上依法订立和遵守合同,更要关注合同当事人在实际上是否平等,更加注重对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保护。例如,当事人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因此,为了顺应当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的趋势,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将更加有利于体现实质上的公平、平等,从根本上维护法的正义价值。

(二)法的秩序价值之追求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中,总是不断追求着某种秩序。“秩序压倒了无序”,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的有序和相对的无序的结合。人类也正是因为出于对秩序的追求进而建立了法律制度,因而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价值便在于维护社会生活和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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