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实时划缴系统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税发[2000]2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国税发[20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广东地税办税服务厅规范手册
广东地税办税服务厅规范手册序言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化建设,构建服务规范、流程明晰、环境舒适的办税服务厅体系,是全省地税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管理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把办税服务厅建设成为一流的纳税服务阵地,树立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专业高效的社会形象,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省局纳服中心组织编写了《广东地税办税服务厅规范手册》(以下简称《规范手册》)。
《规范手册》包括总纲及办税环境建设规范、窗口人员行为规范、涉税事项服务规范、“一站式”服务规范、多元化服务规范、办税服务厅考评规范以及附录办税服务厅服务范例等七个篇章的内容,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
《规范手册》在编写过程中,得到省局领导的关心指导,省局机关各部门和各市局结合实际提出许多宝贵意见;《规范手册》的制定与应用,将对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建设起到直接推动作用。
总纲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依法组织收入,提供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场所;是基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开展税收宣传,传播税收文化的重要平台。
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应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内部管理为原则,优化流程,规范管理,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公平、高效的办税服务。
服务理念——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
总体要求——统一布局要求、统一标识管理、统一窗口设置、统一优化流程、统一功能区划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考核评议。
工作目标——建立专业高效,环境舒适,管理规范的办税服务厅体系。
第一篇办税环境建设规范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规范(试行)》(粤地税发〔2008〕217号)规定,各市、县(区)地税局对办税服务厅改造与建设应进行统筹安排,做到试点先行,分期分类,逐步推广,不得借机违纪、违规建设。
凡新建的办税服务厅,均统一按照以下办税环境规范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常政办发〔2022〕8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2日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要求,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新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27号)、《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税收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1. 共享平台。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为涉税费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持和数据规范指导,帮助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涉税费数据共享事宜。
2. 共享原则。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基于履职需要,依法对涉及税费征管的信息进行交换和使用。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拓宽办税渠道,有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从3月1日起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
一、网上办税系统的功能特点网上办税是通过互联网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一种快捷高效的服务方式。
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办理涉税业务,其优势显而易见。
(一)办税更加快捷该系统采取在线提交申请、在线填制表单、在线上传附送资料,界面直观、操作简单,省去了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和排队等候的时间。
(二)填表更加简单该系统引入了免填单的功能,所有涉税表单中纳税人基本信息均由系统自动填充,需要纳税人自行录入的部分也提供了丰富的提示信息和逻辑校验,纳税人不必再为填表而困惑。
(三)过程更加透明该系统提供图形化的流程追踪,纳税人可以在线查询涉税申请的流转环节,以及审批状态、审批结果,在受理和办结环节还有短信提示,涉税审批过程更加透明,便于纳税人监督。
二、推行业务范围按照网上办税工作规划,该系统将涵盖登记、发票、认定、备案、证明、核算六大类业务,分期逐步实施。
一期计划开通网上办税事项35个,二期计划开通网上办税事项21个。
经过两期建设,网上办税事项将占纳税人全部涉税事项的70%。
网上办税一期先行开通涉税事项六个,分别为:1.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票种核定2.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3.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调整月领购量4.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临时调整月领购量5. 纳税人变更增值税税控系统开票机数量工作流程6. 纳税人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其他事项随后将陆续上线,敬请关注。
综合税费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综合税费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业务管理,规范税费征收和使用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开展税费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税费业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税费业务管理,确保税费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税费征收管理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款。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税收风险问题。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确保税收票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检查,严厉打击偷逃漏骗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第九条纳税人、缴费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和缴费。
第十条纳税人、缴费人享有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泄露纳税人、缴费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税费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财政机关应当依法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监管机制,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滥用和损失。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税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监督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税费征收和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税费业务管理活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费业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0.21•【文号】银办发[2008]252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2008年10月21日银办发[2008]2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现将《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中国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联(以下简称银联)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文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文印发)、《关于印发〈国库与税务、银行联网业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国库[2006]43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银联接入TIPS办理电子缴税业务(以下简称电子缴税)是指纳税人使用银行卡和银联受理终端,通过税务、国库、银联、银行之间的网络,实现缴税的各项业务。
电子缴税业务种类主要包括银行卡查询缴税、实时扣税、批量扣税等,其中银行卡查询缴税为银联办理电子缴税的主要业务,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后,银联代理暂时无法接入TIPS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的电子缴税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银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代理国库业务和国库经收业务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TIPS税收缴库业务,是指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之间,通过TIPS对税收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和“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等信息(以下简称税收缴库信息)进行交换和处理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TIPS通过网间互联实现与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之间的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也可通过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TBS)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之间实现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国税发[2001]115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15号2001年10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要求,充分利用多年来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以金税工程为龙头,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1.把握趋势。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对税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
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
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收缴纳成本,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辽宁省启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从 2007年6 月1日起,推行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以下简称电子报税)。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行电子报税的意义电子报税包括纳税人端系统、网上申报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库银联网)。
纳税人端系统,是运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综合办税软件,通过公共网络资源进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系统。
网上申报,是利用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
税库行联网,是利用省局与国库、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网络,依托人民银行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系统),在税务、国库和银行(包括信用社)之间实现实时划缴税款、银行端申报和查询税款、定时批量划缴税款、自缴核销、退库、更正、免(抵)税调库、电子对账等业务的操作过程。
税库行联网的前提是税务、纳税人、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推行电子报税,是地税机关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方便、快捷、高效的电子化服务。
电子报税工作的推行,对地税机关而言,一是直接采集纳税人财务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为税务管理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
二是减轻办税服务场所在税费款征收期间的压力,降低征收成本和提高办事效率。
对纳税人而言,一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优良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先进的办税手段,使纳税人享受更加完善的政务服务。
信用社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办理,根据人民银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以下简称财税库银业务),是依托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间联网,采用电子方式办理单笔实时划缴税款、定时批量划缴税款、电子对账等业务。
第三条财税库银业务全省实行统一网络、接口和规范,由省联社接入人民银行TIPS系统,实现全省一点清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财税库银业务按职责不同分为清算行和经办社(行)。
清算行(即省联社结算中心,下同)负责与TIPS系统对账并办理资金清算。
经办社(行)是指纳税人的开户社(行),负责办理柜面签约信息的维护、批扣清单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等业务。
第五条清算行必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与各清算国库完成税款资金清算。
清算国库收到划缴的税款资金后,按照TIPS系统自动生成的对账单划转各支库。
清算国库是指TIPS系统中负责与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资金勾对,并将资金按照收款国库进行划转的国库。
第六条联网业务信息交换以发起方为准,扣款结果信息以TIPS系统为准。
第七条业务人员应对系统运行信息、纳税人信息和账户资金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发生数据丢失或泄密行为。
第八条财税库银业务处理系统用户设置、参数维护、业务数据修改、账务调整等重要环节应设专人复核,并坚持双人办理原则。
第九条经办社(行)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并对签约帐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财税库银业务处理系统联网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一节接入和撤销第十一条省联社接入TIPS系统及办理开通和撤销业务事项,应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制度
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智能化技术的不断进步,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制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企业的发展趋势。
智能化税费核算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应用,可以提高税费核算的准确性和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实现自动化的税费管理和监控,促进税收的合规和大数据的应用。
本文将深入分析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制度的意义、特点、建设方向和应用前景。
二、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制度的意义1. 提高税费核算的准确性传统的税费核算主要依靠人工进行,容易出现疏漏和错误。
智能化的税费核算系统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自动化的流程,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减少人为错误。
2. 提高税费管理的效率智能化税费管理系统可以实现自动化的核算、申报和监控,减少人工的时间和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
3. 实现税收的合规智能化税费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税收的自动监控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税收漏洞和风险,提高税收的合规性。
4. 促进大数据的应用智能化税费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提供数据支持。
5. 推动数字化经济智能化税费管理系统可以促进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和管理,推动数字化经济的发展。
三、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制度的特点1. 数据驱动智能化税费管理系统的核心是数据,通过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对税费的自动化管理和监控。
2. 自动化流程智能化税费管理系统可以实现税费核算、申报和监控的自动化流程,减少人工的时间和成本。
3. 智能化风险预警智能化税费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税收风险的自动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税收漏洞和风险。
4. 大数据应用智能化税费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提供数据支持。
5. 用户体验智能化税费管理系统可以实现用户友好的界面和操作,提高用户的体验和满意度。
四、智能化税费核算与管理制度的建设方向1. 数据互联智能化税费管理系统需要实现各级税收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数据互联,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互,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文档信用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社(银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保障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稳定和高效,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库与税务、银行联网试点业务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内参加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第三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通过省联社前置与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进行连接,用于纳税人通过银行柜面向税理系统(简称 TIPS)务征收机关缴纳税款或由税务征收机关发起直接扣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五条行社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配合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
第七条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行社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电子缴库业务:(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询业务信息;(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五)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六)应配备专人进行业务操作,保障设备、网络、软件的正常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5日银发[2008]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的需要,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文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78号文印发)等有关制度的基本规定,结合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特点,总行研究制定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使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银发[2005]30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银办发[2005]282号文印发)。
有关分支机构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库局反映。
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2005年12月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提高税收监控分析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是在省级集中模式下,集综合监控、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决策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控分析平台。
系统应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税收各应用系统数据信息的统一规划、汇总、加工、整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数据仓库;通过系统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上报数据资料的工作量,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信息的综合监控,提高综合决策分析能力。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应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四条按照“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归口管理,集中维护”的原则,省局各处室根据各功能模块的内容,分工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对系统维护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组织系统应用培训;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论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六条省局有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相关功能模块的应用进行指导和培训,对分管的业务数据口径进行解释,对所涉及的分管业务问题进行解答;对所负责的功能模块的数据准确性和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系统中业务数据的对外发布进行审核把关;组织相关基础数据和基础报表的录入,并进行审核;针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完善的建议。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百政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百色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6日百色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90号),结合百色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要求,实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畅通覆盖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
持续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机制,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持续推动对外开放。
〔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
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要求,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ETS系统缴税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ETS系统缴税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ETS系统缴税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税款当天入库,广州地方税务局将于2002年8月16日开始,对网上报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广州电子缴税入库系统(ETS)缴税。
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缴税账号,以电子信息为媒体,把缴税信息通过ETS中心发给对应的开户银行,后者对指定帐户即时扣款并将结果返回税务机关;每天营业终了,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税款划解入库。
一、从 8月16日开始,申请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在此之前已使用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将自动转为ETS用户,不必签订该协议书。
二、采用ETS缴税后,缴税帐户对应的商业银行将为纳税人开具“广州市电子缴税回单”。
纳税人可在缴税2-3个工作日后直接到对应的银行网点领取该“缴税回单”,作为纳税人已缴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将不再开具完税凭证。
因异地抵扣等原因确实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此“缴税回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三、目前已加入ETS系统的商业银行有:工商、农业、建设、中国、广州农村信用社、民生、招商、光大等八家银行。
纳税人可选择上述任一银行进行缴税。
其他银行将陆续开通。
2002年8月15日——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办理。
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地税税收业务知识库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地税税收业务知识库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辽地税函[2013]136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地税税收业务知识库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3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提升全省地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涵盖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业务知识库,根据《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工作规程(讨论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转入日常运维阶段的通知》(国税函〔2011〕108号),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6月5日辽宁省地税税收业务知识库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省地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涵盖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业务知识库(以下简称“12366知识库”),根据《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工作规程(讨论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转入日常运维阶段的通知》(国税函〔2011〕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66知识库,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分级维护的集税收相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涉税表证单书等税收业务知识的发布、查询、维护于一体的综合性知识支持工具。
12366知识库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为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向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税法宣传有效支撑,并为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征收管理、实施行政执法提供重要参考依据,通过统一咨询答复口径,促进执法规范统一,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建筑行业纳税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行业纳税行为,确保企业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及其相关财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不得虚报、漏报;(三)及时性原则: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四)节约性原则:合理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各项税费。
第五条增值税纳税:(一)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应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具体选择如下:1. 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2. 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二)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纳税:(一)建筑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二)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超过5000元时,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日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三)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其他税费纳税:(一)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二)建筑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不得拖欠。
第三章纳税筹划与风险控制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合理筹划税收,降低税收负担,具体措施如下:(一)选择合适的增值税计税方式,如简易计税;(二)合理选择合同类型,如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等;(三)优化财务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防范税收风险,具体措施如下:(一)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税收法规意识;(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操作;(三)加强税务稽查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第十条对依法纳税、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税收损失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国税发[2002]64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64号2002年5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事业单位分成两类:(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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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实时划缴系统》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库、财政、税务系统之间的横向联系,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创建服务性税务机关,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开展财政税务国库银行联网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通市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同城实时清算系统往来制度》,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费实时划缴系统,就是将财政、税务、国库、银行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数据一次录入,多方使用,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简化税费收缴手续,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项,为政府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和国库监管提供高科技保障。
第三条税费实时划缴系统采用星型结构,横向往来;随发随收,实时扣款;信息发送,全权负责;资金往来,严密安全;业务处理,简易方便。
第四条实行《税费实时划缴系统》的各级地税机关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纳税人资料和账户管理
第五条《委托交税费协议书》的签订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交税费协
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应同时载有纳税(费)人名称、缴税费账号、账户名称以及开户银行行号和名称等内容,并指定一个默认的缴税费账户,以及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签订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申报或扣缴各项税费时,可直接通过国库在纳税人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内划缴税费款项。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协议书》。
第六条缴税费账户的确定
(一)纳税费人可自行指定一个已加入同城清算系统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立的账号为缴税费账户,但必须保证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为保证税费款项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在纳税(费)期限内必须保证涉税费账户有足够的银行存款余额。
如因账户错误(纳税费人的原因)或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扣款失败的,责任由纳税费人负责。
(三)纳税费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的缴税费账户。
如确需变更的,应在办理有关涉税费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填写《取消帐户缴税费功能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取消原账户缴税费功能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指定的新的缴税费账户与纳税人重新签订《协议书》。
如因纳税费人私自变更缴税费账户导致无法划缴税费款项而造成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纳税人如需注销税务登记,必须在结清税费款项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经批准后注销涉税费账户。
第七条“待结算财政户”管理
税务部门经同级国库同意开设“待结算财政户”,该账户用于税务
部门以收取现金等方式征缴税费款项的结算。
各征收部门先将税费款缴到“待结算财政户”后,应及时开具转账专用完税证,将税费款实时划缴入库。
第八条账户的录入和校验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将纳税人的缴纳税费账户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核对涉税费帐户内容,确保纳税人的涉税费账号与其开户行的账号一致,符合同城清算系统银行账号规则。
税务机关必须及时的、准确的对纳税费人涉税费账户的变动情况进行维护,定期与银行核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账户。
第三章申报征收管理
第九条上门申报缴纳税费程序
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纳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人员负责受理并录入资料。
经确认无误后,由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提供的划缴税费电子信息发送至国库请求划款;市国库收到划缴税费信息后,通过同城票据实时清算系统向纳税人指定的商业银行实时划款;对划款成功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要求打印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十条对划缴未成功的处理
在纳税费人申报后,如划款未成功的,根据返回的信息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于出现交易超时状态的业务,征收人员可以对该业务暂时不做处理,继续进行其他业务,不影响其他业务的操作。
系统提供了超时查询功能,下列是超时类代码及其处理办法:
交易超时类状态码表
第十一条对以现金缴纳款项业务的处理
对于税务机关自收的现金税款(基金、社保费),应于每日16:00时将现金税款解入“待结算财政户”,然后凭现金解款单,汇总后从该帐户上实时划款、实时入库。
第十二条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的处理
纳税费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税费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用批量发送的功能,每日发送两次,进行实时划款,具体要求见第十五条,对划款成功的,可以批量打印税票,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单独打印税票。
第十三条个体户采用税银一体化征收方式的处理
对于个体户采用税银一体化征收方式的,商业银行应将从个体户帐户上所划缴税费款项存入“待结算财政户”,税务机关定期将税费款项汇总后划款入库,或由税务机关从商业银行的划缴税费款项的暂存账户
中直接划款入库。
第十四条外籍个人申报的处理
外籍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于目前个人开设的帐户尚未纳入同城清算系统,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外籍个人将税款存入“待结算财政户”,税务机关根据现金解款单或进帐单受理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批量发送的处理
对于采用电子申报方式以及上门申报扣款未成功的申报信息(超时除外),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批量发送的方式实现税费款的实时划款。
为了减轻网络压力,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网络堵塞,每个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批量发送功能,且每日只能发送两次,上午在11:00—11:30之间,下午在16:00—16:30之间。
第十六条同城清算系统闭市后的处理
税费实时划缴系统完全依赖同城清算系统实现税费款的实时划缴、实时入库,对于同城清算系统每日16:30闭市后,缴纳税(基金、社保费)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申报缴纳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解释并受理申报,在申报表签字盖章后,将申报信息录入后不做发送处理,待次日做发送处理。
第十七条签到业务的管理
每日各分局征收前台必须签到后才能进行实时划缴业务的处理,各分局应有专人负责签到业务,签到密码由征收所长掌握,签到业务激活后,不须再进行签到业务。
第十八条征管资料的管理
(一)为确保税费款缴库数据的安全性,信心管理部门应注意做好电子数据的备份工作,并建立电子档案。
(二)各分局应认真保存现金解款单和银行进帐单,并将其附在通用完税证上,作为汇总入库的依据。
第四章对帐处理
第十九条对账包括国库、税务部门、结算中心、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商业银行等单位之间的对账。
对帐工作在同城清算系统闭市后进行,当日对帐后才能进行第二日的工作。
第二十条地税的对帐工作暂时由市局计财科负责,对帐结果以国库的对帐文件为标准,对账数字一律统计到角分。
第二十一条对帐的内容包括:税款的收入、退库、更正和基金、社保费的收入、退款。
日终,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对帐后,产生对应的收入日报表与国库的库报进行核对,税库双方除每天须进行对帐外,还应定期进行月度、年度对帐。
第二十二条对帐后应保证预算科目、级次、金额与库报核对相符,核对相符的不做处理,不符的应根据不同的原因分别处理:(一)状态码为划款成功,而征收信息的上解、入库日期为空的(简称银多税少),对征管信息信息系统自动进行销号处理,对超过限缴日期的入库信息,按滞纳金产生规则产生滞纳金记录,写入征收信息中,业务层无需进行处理。
(二)状态码为划款不成功,而征收信息的上解、入库日期不为空的(简称税多银少),对征收信息进行自动反销号处理。
将征收信息中上述两处日期置空。
同时判断该信息的字轨、铅印号是否为空。
为空的不再处理,不为空的,产生待作废完税凭证清单。
各征管分局每日根据该清单作废相应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二十三条财税库年度报表对账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各单位对年报内容和数据核对一致后相互鉴证盖章。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做到账账、账表、账簿、账实、账证等“五相符”。
第五章税款退库、更正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款的退库采用实时划款的方式,基金、社保费的退库仍采用现行方式。
第二十六条税款的退库,仍按现行程序执行。
征管信息系统增加了收入退还书作废功能,但退税上报市局计财科后不得再作废该笔退税,只有接到计财科通知才可作废。
第二十七条对于经审核已入库的税票,如发现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使用不正确,且错误是由税务机关造成的,应按照“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市局计财科录入更正通知书并将信息发送至国库,同时将纸质《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逐笔更正。
第六章票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采用实时划款方式征收的税款、基金、社保费,票证统一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不得手工开具。
第二十九条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视同现金管理,不得随意作废,作废时必须经过征收所长签字。
第三十条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使用说明:第一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做缴款凭证;第二联为报查联,报税务机关查验。
征收人员月底将第二联税票向票管员缴销,票管员应按月装订成册,严格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南通市地税局计财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