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实时划缴系统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费实时划缴系统》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库、财政、税务系统之间的横向联系,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创建服务性税务机关,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开展财政税务国库银行联网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通市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同城实时清算系统往来制度》,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费实时划缴系统,就是将财政、税务、国库、银行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数据一次录入,多方使用,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简化税费收缴手续,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项,为政府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和国库监管提供高科技保障。
第三条税费实时划缴系统采用星型结构,横向往来;随发随收,实时扣款;信息发送,全权负责;资金往来,严密安全;业务处理,简易方便。
第四条实行《税费实时划缴系统》的各级地税机关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纳税人资料和账户管理
第五条《委托交税费协议书》的签订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交税费协
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同时载有纳税(费)人名称、缴税费账号、账户名称以及开户银行行号和名称等内容,并指定一个默认的缴税费账户,以及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签订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申报或扣缴各项税费时,可直接通过国库在纳税人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内划缴税费款项。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协议书》。
第六条缴税费账户的确定
(一)纳税费人可自行指定一个已加入同城清算系统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立的账号为缴税费账户,但必须保证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为保证税费款项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在纳税(费)期限内必须保证涉税费账户有足够的银行存款余额。如因账户错误(纳税费人的原因)或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扣款失败的,责任由纳税费人负责。
(三)纳税费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的缴税费账户。如确需变更的,应在办理有关涉税费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填写《取消帐户缴税费功能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取消原账户缴税费功能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指定的新的缴税费账户与纳税人重新签订《协议书》。如因纳税费人私自变更缴税费账户导致无法划缴税费款项而造成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纳税人如需注销税务登记,必须在结清税费款项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经批准后注销涉税费账户。
第七条“待结算财政户”管理
税务部门经同级国库同意开设“待结算财政户”,该账户用于税务
部门以收取现金等方式征缴税费款项的结算。各征收部门先将税费款缴到“待结算财政户”后,应及时开具转账专用完税证,将税费款实时划缴入库。
第八条账户的录入和校验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将纳税人的缴纳税费账户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核对涉税费帐户内容,确保纳税人的涉税费账号与其开户行的账号一致,符合同城清算系统银行账号规则。税务机关必须及时的、准确的对纳税费人涉税费账户的变动情况进行维护,定期与银行核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账户。
第三章申报征收管理
第九条上门申报缴纳税费程序
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纳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人员负责受理并录入资料。经确认无误后,由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提供的划缴税费电子信息发送至国库请求划款;市国库收到划缴税费信息后,通过同城票据实时清算系统向纳税人指定的商业银行实时划款;对划款成功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要求打印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十条对划缴未成功的处理
在纳税费人申报后,如划款未成功的,根据返回的信息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于出现交易超时状态的业务,征收人员可以对该业务暂时不做处理,继续进行其他业务,不影响其他业务的操作。系统提供了超时查询功能,下列是超时类代码及其处理办法:
交易超时类状态码表
第十一条对以现金缴纳款项业务的处理
对于税务机关自收的现金税款(基金、社保费),应于每日16:00时将现金税款解入“待结算财政户”,然后凭现金解款单,汇总后从该帐户上实时划款、实时入库。
第十二条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的处理
纳税费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税费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用批量发送的功能,每日发送两次,进行实时划款,具体要求见第十五条,对划款成功的,可以批量打印税票,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单独打印税票。
第十三条个体户采用税银一体化征收方式的处理
对于个体户采用税银一体化征收方式的,商业银行应将从个体户帐户上所划缴税费款项存入“待结算财政户”,税务机关定期将税费款项汇总后划款入库,或由税务机关从商业银行的划缴税费款项的暂存账户
中直接划款入库。
第十四条外籍个人申报的处理
外籍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于目前个人开设的帐户尚未纳入同城清算系统,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外籍个人将税款存入“待结算财政户”,税务机关根据现金解款单或进帐单受理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批量发送的处理
对于采用电子申报方式以及上门申报扣款未成功的申报信息(超时除外),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批量发送的方式实现税费款的实时划款。为了减轻网络压力,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网络堵塞,每个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批量发送功能,且每日只能发送两次,上午在11:00—11:30之间,下午在16:00—16:30之间。
第十六条同城清算系统闭市后的处理
税费实时划缴系统完全依赖同城清算系统实现税费款的实时划缴、实时入库,对于同城清算系统每日16:30闭市后,缴纳税(基金、社保费)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申报缴纳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解释并受理申报,在申报表签字盖章后,将申报信息录入后不做发送处理,待次日做发送处理。
第十七条签到业务的管理
每日各分局征收前台必须签到后才能进行实时划缴业务的处理,各分局应有专人负责签到业务,签到密码由征收所长掌握,签到业务激活后,不须再进行签到业务。
第十八条征管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