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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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者:徐秀红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信用卡只能作为结算的凭证,雷同于支票的结算,没有优越性和方便性可言,也不会受到广大客户和商户的青睐。

因而银行对持卡人提供适度的信贷或透支功能,既方便持卡人的使用,促进和刺激消费的增长,也可有利于增加银行的利息收入。

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报告,现在有21亿元信用卡透支额中一半以上属于1995年以前形成的恶意透支,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比例已经达到90%。

因此对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以遏制和打击该种犯罪。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透支限额;透支期限信用卡作为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一种支付凭证,因其具有转帐结算、消费信贷、汇兑、透支储蓄存款等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便赢得我国消费者普遍欢迎.1985年3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信用卡专营公司——珠海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中行信用卡,从而填补了国内信用卡的空白。

随着金融活动日趋频繁,各商业银行也纷纷发行具有特色的信用卡。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透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也随之增加,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并成为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对透支行为的法律界定这里所说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公司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经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贷款。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透支”的行为,必须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开。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 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理由是这与银行信用卡章程 有关恶意透支的规 定一致 , 非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 , 不能以恶 意透支的罪名认 定。有 的学者 则指 出, 恶意透支 的主体包括两类 人:

来的, 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特 征, 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信
是 否 仅 限 于 合 法 持 卡人 , 法 学界 存 在 不 同 的观 点 。有 的 学者 认 为 , 刑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成 立要 件
( ) 体 一 客
行 为 人 使用 信 用 卡 进 行 诈骗 活 动 , 重违 反 了信 用 卡管 理 方 面 的 严 制 度 , 成 了 对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破 坏 , 而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客 构 因 体 之 ~ 就 是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 外 , 用 卡 诈 骗 罪 是 从 诈 骗 罪 分 离 出 另 信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般认为, 恶意透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诈骗罪的主体是 已满 l 周岁、 6 具有辨认和
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由于该罪是涉及 专门知 识的智 能型欺 诈罪, 实际生活 中, 在 具有信用卡方面的知识、 熟悉信用卡业务的人才 能实施这方面的犯罪 。 在这需要强调 的是 , 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一定要是合法持卡人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 16条第 2款的规 定, 9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者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后 超 并
利 对于骗领信用 卡的 持卡人而言 , 其在 申领 信用卡时采取隐瞒事 实, 虚构身份等证 明材料 , 其所持 的信用卡在法律上为无效卡 , 因此就 没有透支权 。 恶意透 支是行 为人在拥有透 支权 的基础 上产生的, 而 是 行为人过分地利用 了这项权利 。 因此 , 意透 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 恶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论述 。

如果 自己办卡后 , 借给朋友使用或是交给丈夫 、 子女
恶 意透 支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中主 体 认 定 的不

等亲属 使用 , 朋友 或者 亲属 恶意 透支 , 那么 朋友 亲属
同观 点
等实际“ 用卡人” 当承担刑事责任 , 应 而此种情况下
的 “ 办卡 人 ” 如无 恶意 透 支 的合 谋 则 不应 承担 刑 事 责任 。
规定 的“ 卡 人 ” 能 是 直 接 向银 行 申办 并 核 准领 持 只
收 稿 日期 :0 2— 3— 5 2 1 0 2
银行 的资 金 , 银行 带来财 产损 失 , 给 却仍然 希 望这种
作者简介 : 高文辉 (9 4一) 男 , 18 , 山西大 同人 , 北京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 。
21 0 2年 6月 第2 5卷 第 2期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J u a fS a x o i c n a n t u e fr A mi it tr o r lo h n iP l is a d L w I s t t o d n s ao s n t i r
取 信用 卡 的人 , 办 卡人 ” 即“ 。此 种观 点 认 为透 支 是 信 用卡 章程 赋予 持 卡人 借 贷 的 一种 权 利 , 而银 行 正 是 基 于对 “ 卡 人 ” 款 能 力 和 诚 实 信 用 的信 任 才 办 还 核发信 用 卡 的 , 恶 意透支 的主体 必 须是特 定 的 , 故 即
“ 用卡 人 ” 。如 果 自己办 卡 , 且 自己恶 意 透 支 , 并 那 么“ 卡人 ” 办 无疑是 应 当承担 刑事 责任 的“ 卡人 ”; 持

信用卡逾期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逾期的立案标准

一、信用卡逾期的立案标准1、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目前一般值得是3万以上),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逾期了怎么办1、继续用卡,用良好的还款记录覆盖之前的逾期记录。

信用卡逾期后,一般24个月后就会产生新的信用记录,用良好的还款记录覆盖之前的逾期记录,这样记录刷新后个人信贷等等都不会受到影响。

2、千万不要放之不管。

长期逾期,信用卡会利滚利并且还有高额滞纳金,如果不理会,银行会认定你恶意透支,银行方会报警。

3、逾期之后最好全额还款并说明。

有些时候由于大意导致忘记还款,发现逾期后一定要尽快全额还款,最好是全额,因为全额还款后打电话给银行说明并非恶意欠款请求消除逾期记录胜算最大。

三、信用卡逾期起诉当信用卡持有者逾期不还是,发放信用卡的银行可以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用卡持有者限期还款或者强制执行信用卡持有者名下的财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0 0 0元 以上 的 , 属于 ‘ 数额较大’ ; 研 究背 景综 述 : 信 用 卡诈 骗 罪 立法 为 。恶 意透 支 5 恶 意 透支 5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 数额巨大’ ; 恶 意 透 支 2 O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数额 特别 巨大 ’ 。 ” 1 9 9 7年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罪研 究
齐 天
( 中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 自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关 于 妨 害信 用 卡 管 理 q i , j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释 》 出 台以来, 司 法 实务 界 一 直 致 力 于 准 确 理 解 其 规 定 并加 以适 用 。 理论 界 需 要 正 视 信 用 卡 产 业 自身 的 迅 猛 、 粗放 型 发 展 过 程 中 内含 的 机 制 性 瑕 疵 和 司 法 实务 界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一 种 简 单化 处 理 的倾 向 。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在 司 法 实践 中遇 到 的 一 些 争 议 性 项 目需 要 加 以界 定 、 探讨 , 如“ 恶意 透 支 与善 意 透 支” 、 “ 银 行 催收要 求” 、 “ 持卡人认定” 等 问题 , 努 力 达 到 一 种 既 符 合 金 融信 贷 业发 展 规 律 又 与 刑 法 精 神 相 契 合 的 解 读 , 并 提
定 期 限透 支 , 并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后 超 过 3 个 月仍 不归 还 的 , 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 1 9 6条 规 定的‘ 恶意 透 支 ’ 。 ” 可见 , 关 于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罪 我 国不乏 相关 立法 或 司法解 释 。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作者:顾奕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情形。

通过分析恶意透支的手法、期限和数额的认定以及对“催收不还”的界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作出法律界定。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催收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恶意透支的定义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出在规定期限内透支或超出规定限额,同时在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未进行偿还相关金额的行为。

简单来讲,合法持卡人明知无力偿还或者有能力偿还却不愿偿还,而进行的不合法的透支行为。

一、恶意透支的手法(一)持卡人利用现有无效真卡在非发卡区域进行高额透支等行为,部分持卡人所持“黑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本行黑名单(止付名单),但是由于在异地各特约商户接到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存在时间差,这一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异地透支交易作案。

(二)合法持卡人利用现有有效真卡在极短时间内,在不同区域多次进行发卡银行授予的最高金额提取,进而在多次领取超出银行规定限额的巨额后逃逸。

因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因此只要交易在各特约商户的限额内,那么其职能对消费信用卡的签名及信用卡是否有效与真实进行判别,对该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及交易次数则无从查起。

通过这一点,不法分子利用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了大量透支的目的。

(三)持卡人利用现有真卡伙同他人在非发卡银行区域进行大额金额透支,通常来讲,如果持卡人独自作案,无论其使用的信用卡是否有效,都可以为相关部门轻易抓获,而对于不法份子而言,常使用新的作案手段,采取多人作案、相互伙同的手段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

譬如说,台湾等地的一些不法份子,就经常使用多人作案的手段在大陆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即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将已持有卡交于第三者,第三者在得到卡后到内地消费,进而造成信用卡超出银行规定限额透支。

而在1-2个月后,当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受到银行账单时,就可以以未离境为由谎称银行账目出错,由银行承担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摘要]随着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发行量的不断增加,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几何性的增长。

而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之一的恶意透支,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然而,其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具有较大的不同之处,即其犯罪主体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本身。

笔者认为也正是如此,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处理应该更加谨慎,以防公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一、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也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

对于什么是善意透支,学界一直存在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银行设定透支金额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即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并及时偿还透支款项和透支息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透支应该包括正常的善意透支,即包括第一种观点;也包括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及支付透支利息的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善意不当透支的行为人虽然超越规定透支,但其一般是无意的,但是持卡人也可能基于某种紧急事由,比如资金周转需要等而有意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呈现出一定的违规性,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恶意透支,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持卡人仍需依事前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协议加倍偿付利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丁胜*摘要:司法实践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认定存在很多问题。

司法认定上,本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并且限于合法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不能推定为“透支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透支前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依法可推定透支前非法占有的目的。

“透支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此外,本文还探讨了如何认定“催收不还”和恶意透支的数额。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近年来,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愈演愈烈[①],刑法理论界对这种行为给与了密切的关注,我国立法也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恶意透支行为纳入了刑法规范范围,并逐步制订了较详细的规定[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认定仍存在很多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笔者所在检察院曾办理一个比较典型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其主要案情是:2008年7月,况某在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最大的透支额是20000元的信用卡。

况某办理信用卡时符合办卡条件并且没有欺诈行为。

2008年7月至2010年10月,况某多次用此卡透支现金或在商场消费,透支来的现金主要用于自己的生活开销。

2008年下半年,况某归还过一部分透支金额,过后就再没有归还。

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用电话向况某催收,由于怀上小孩后没有去工作,也没有生活来源,况某口头上承诺还款,实际上没有去还款。

银行工作人员于2010年4月26日向况某提供的地址寄挂号信催收,其结果是地址不明。

况某辩解是由于当时所在单位搬家,变更了单位地址,没有给银行的工作人员讲。

此后,况某再也不接银行的电话。

银行表示:“截止2010年11月29日,况某所办信用卡逾期金额达15,289.84元。

对该逾期金额的计算方式是:透支本金(37684.77元)+透支利息、罚息及手续费(11705.07元)-柜台存现及ATM存现(34110.00元)=逾期金额(15289.84)”。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马卫东摘要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6种表现形式,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3-01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金钱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来说,有的是合谋共同进行信用卡的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是持卡人与持卡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有的是持卡人与非持卡人相互勾结进行诈骗。

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所谓“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

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致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这种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其实质上欺骗发卡银行,逐渐达到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的目的。

尽管其表面上来看,符合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持卡人采用此种方式能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发卡银行在监控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如:被告人何某于1996年12月以1000元到所在的四川广元市当地工商银行办理了牡丹卡,在1997年间,何某持卡先后窜到工商银行四川广元市分行、绵阳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德阳市分行、西安市分行、武汉市分行所属的办事机构,以每500元的金额,61次恶意透支人民币共32000余元。

1997年12月17日,何某窜到工商银行武汉市文化园储蓄所,持卡重施故伎,才被抓获。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doc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doc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作者:崔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8期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应当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

对使用虚假身份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排除在外。

在“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时,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借卡人”为“持卡人”的配偶时,该透支行为不同于一般“借卡人”的透支,要单独分析。

[案例一]葛某以女友张某的名义、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向民生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联系方式刘的是葛某自己的手机号),后葛某持卡在全国各地消费、取现,透支本金人民币25200.65元,后银行致电葛某进行催收,2009年3月18日、2009年4月20日、2009年6月15日三次接通电话,葛某称无法还款,后干脆不接电话。

银行多次催收,无法联系葛某。

超过三个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陈某与昊某是多年好友,陈某向吴某借钱周转,昊某便将自己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给陈某。

后陈某持该卡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且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欠款。

银行多次对昊某进行催收,吴某后向银行说明该信用卡是自己的朋友陈某一直在使用,并将陈某的联系方式告知银行。

银行又对陈某进行多次催收,但陈某以暂时没钱等理由半年之后仍不予还款,吴某也对欠款置之不理,并商量好两人一并改变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

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的妻子乔某,于2006年10月4日以本人的名义向工商银行中领信用卡一张,于10月13日激活,先后多地透支消费、提现,于2009年10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8000元后再未还款,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卡主乔某,乔某开始多次承诺还款,但后期拒绝还款并变更了联系方式。

后银行又多次联系乔某的直接联系人李某,但至2010年11月,二人均未还款。

总欠款45130元,其中本金22544元、利息22586元。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问题 之 一 。

张 ( 系 方 式 刘 的 是 葛 某 自己的 手 机 号 )后 葛 某持 卡 联 , 在 全 国各 地 消 费 、 现 , 支 本 金 人 民 币 2206 元 , 取 透 50. 5 后 银 行 致 电 葛 某进 行 催 收 ,09年 3月 1 日、0 9年 20 8 20 4月 2 日、09年 6月 1 0 20 5日三 次接 通 电话 , 某称 无 葛
联 系方 式 、 致使银 行 无 法联 系。银行 遂 向公 安机 关报 案 。
信用卡和完全合法领取信 用卡并无本质 区别 ,尽管究 其实质而言 , 骗取信用 卡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 效的 , 但
在 发卡行发现前 , 卡行 、 约商户都 是将其作为 “ 发 特 合 法 持 卡 人 ” 而 与之 产 生 各 种 信 用 卡 法 律 关 系 。 从 因此 ,
格 的人 。 称 为 该 卡 的 “ 法 持 有人 ” 3 为透 支 是 信 被 合 。[ ] 因 用 卡章 程 赋 予 持 卡 人 信用 借 贷 的 一种 权 利 ,恶 意 透 支 的前 提 必 须 是 拥 有 透 支权 的人 , 有 透 支 权 , 支 就无 没 透 从谈 起 , 就 不 存 在 “ 意 透 支 ” 。 ( )持 卡 人 ” 括 也 恶 了 2“ 包 合 法持 卡 人 和 骗 领 信 用 卡 的 人 。『 种 观点 认 为骗 领 4 】 这
2万元 的信 用 卡给 陈某 。后 陈某持 该 卡 多 次刷 卡 消 费及
取 现 . 未能及 时向银行 偿还 欠 款。 行 多次 对吴 某进行 且 银 催 收 .吴 某后 向银行 说 明该信 用卡 是 自己的朋 友 陈某 一 直 在使 用 。 并将 陈某的联 系方式告 知银 行 。 银行 又 对 陈某 进 行 多次催 收 .但 陈某 以暂 时没钱 等理 由半年之 后 仍 不 予还款 , 吴某也 对 欠款 置之 不理 , 商 量好 两人 一 并改 变 并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有 的意图也 是 显 而 易见 的 。第 四种 恶 意透 支 的情 形 ,《 刑法 》 明确规 定 了恶 意透 支 的定义 : “ 款 前
所称 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超 过规 定限额或者规定期 限透支 ,并且经 发卡银行 催 收后仍 不 归还 的行 为。此处 的”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 的”应 当是 法律对此罪名在此种行为下 的主观 目的
的数额认定上 ,前三种诈骗行 为与恶意透支行为分 别采用 了不 同的起刑标 准 ,刑法对 以恶意透支行为
做 出的提示性条款 。在 《 最高人 民法 院、最 高人 民
[ 收稿 日 ]2 1 一 3 0 期 01 O — 1 [ 作者简介 ]赵文一 ,中国政法 大学 硕士研究生 。
5 9
进行信 用卡诈 骗采取了较之其他三种更 为宽容 的态 度 ,在 入罪的规模上进行 了限制 。
2 1 年第 2期 01
武 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 1 N .2 0l o
对“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 诈骗罪认定的思考
赵 文 一
( 中国政 法大 学,北京
[ 摘
10 3 ) 0 0 8
要 ] 《 法》 第 16条规定 了信 用卡诈骗 罪 ,其 中第一 款第 4项 、第二 款对 恶意 透 支做 出了规 定和定 刑 9 义 ,最高人 民法院在 “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 的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中 ,也 对 恶意透支进
以及 与 整个罪 名 的逻辑 关 系
( ) 恶意透 支信 用卡 与其他信 用卡 诈骗行 为 一
的 关 系
1 .在 犯罪构 成 上 的逻 辑 关 系 。我 国 《 法》 刑 第 16条规定 的信用 卡诈 骗罪的客 观行 为包 括 :使 9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摘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应当提倡规范意义上持卡人概念。

在此意义上,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是指基于真实身份信息,与银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申领人。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一、问题的提出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五种使用类型,根据获取信用卡的来源,可分为伪造信用卡的人、骗领信用卡的人、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人、冒用信用卡的人、捡拾信用卡的人、抢劫信用卡的人、信用卡的申领人、盗窃信用卡的人。

信用卡诈骗罪侧重于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则上述类型的行为人无论是通过非法或者是合法行为获得信用卡之后使用的都可称之为实际用卡人,由此造成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与申领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的,能否认为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对持卡人的正确理解,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准确适用。

因此,以下将展开对持卡人概念的分析。

二、“持卡人”概念的观点梳理在学界中,对于持卡人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

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持卡人是广义概念,持卡人包括排除刑法196条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其他情形之外的所有使用者,即持卡人是排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之外的所有使用者。

[1]该观点所界定的持卡人范围是指除“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外的使用者都可认为是持卡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持卡人范围的界定不能过于严苛,也不能过于宽泛,恶意透支持卡人的范围包括在银行实际登记的持卡人,以及相应限度但不完全的实际使用者。

[2]依此观点,对于采用虚假资产证明文件获得信用卡的使用者来说,其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并不因虚假骗领行为而无效,行为人恶意透支的,银行仍可根据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催收。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制 占缸会 2 0 1 4・ 3 ( 下)
◆理 论 新探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摘 要

对 恶 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 骗 罪的认 定 , 不仅要 求客 观 上有 “ 超过 限额 或者超 过期 限透 支, 并且 经发卡银 行 两次催 收
后 超过 三个 月仍 不 归还 的” 的行 为 , 也要 求主观 上有 “ 非 法 占有 的 目的” 。因此 , 对该 罪的认 定 , 除需在客 观 上考察 行为人 的 行 为, 还应 考察 其主观 方 面。故 本 文从 三 个方 面对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 诈骗 罪的主 观要 件进 行分析 , 以期 实现对信 用卡 诈骗
限额 或超期 限透支后 无法 找到持 卡人 的, 发卡银 行可 以进行公 告 时并不 容易 。 同理 , 在《 司法解释 》 所规 定 的“ 肆意挥 霍透支 的资金 , 无法 归 催收 。在 公告 中 , 规定 持卡 人应 该归还 透支 款 的最后 期限 , 如 果
还” 的判 定上 , 笔者 认为 也可 参考 上面 的一 些看 法。 即“ 挥霍 透支 持卡人 能够按 照发 卡银行规 定 的期 限归还 了透 支款 , 就 不能认 定 的资金 ” 也是一 个客 观事 实判 断要件 , 需要 根据 行为人 当 时的经 成立 任意透 支 ; 反之 , 就可 以推 定持 卡人 具有恶 意 透支 的嫌疑 。 要求启动刑事司法程 济 状况 、 行 为人 所从事 的职业 来考察 其对 于“ 透支 的资金” 是否存 这是发卡银行就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序 ” 。 在“ 肆意挥 霍 ” , 而 不能 以一般 人 的标准 一概 而论 。 笔者 同意上述 的观点 , 笔者认 为那些 为 了逃 避银行 的催收而 ( 二) 对“ 大量” 应做 规 范解释 笔者 认为这 里 的“ 大量” 并 非一个 统一 的数额标 准 , 它是 相对 逃 匿 或改 变联 系方 式 的行 为人 比那 些 在银 行催 收 时单纯 的表述 于 行为 人 的客观 经济 状况 而言 。如 果行 为人 透支 的数 额与 自己 不还 的行为人 的主观 恶性更 强 , 对 于后者 , 刑法 加 以处 罚, 而对 于 在 经济 范围 内可承 受 的透支 额相 差悬殊 , 则 必然属 于 “ 大量 ” 透 前者刑法 如果 不加 以处罚 , 这 相 当于 变相 的鼓励行 为人逃 匿或者 这 不利 于刑法 目的的实现 。 将 支; 如 果行 为人透 支 的数额 与 自己可 承受 的透支 额差 距不 大 , 则 改变 联系方 式来 逃避 银行 的催收 , 行 为人 “ 恶意 ” 导致 的“ 催收不 能” 认 定为行 为人 “ 催收不 还” , 对 于 不应 认 为是“ 大量 ” 透支 。因此 , 在“ 大量 ” 的认定标 准上 , 笔 者认 为具有 一定 的灵活 性与个 别性 , 故新 的《 司法 解释》 对其 也没 有进 打 击犯 罪具 有积 极意义 。 行详 细 的规定 , 法 官在对 个 案进行 考 察时可 发挥 其主观 能动 性 , ( 二) ‘ ‘ 彳 亍 为人 流 窜作 案” 情形 “ 行 为人流 窜作 案” 是指行 为人 在某地 申办 了一部分银 行卡 , 行使 自由裁 量权 。 使 得银行 无法 完成 催收 , 当然 , 也有 观点 认为 “ 此 处的 ‘ 大量 ’ 的数 额起 点与 ‘ 数额 较 进 行 了大量透 支取 现或 者消 费后逃 匿 , 大’ 的起点应 该一致 , 只有 ‘ 大量透 支 ’ 在 一万元 以上 , 才 是信用 卡 从 而无 法 向公安机 关报 案 , 而 公安机 关按 照规 定也 不 能侦 查 , 使 诈骗罪 所要 评价 的行 为 。 ’ 但是笔 者认 为没 必要对 大量 做如此 得 这些犯 罪分 子逍遥 法 外 。具体 而言 : 限制 , 因为 “ 明知 没有 还款 能力大 量透 支” 只 是一个 主观 上 的判 种情 形是 流窜 作案 者在 申请 信用 卡 时虚构 了 自己的基本 定, 只要认 定是 否相 对于 行 为人 的个 人 经济状 况大 量透 支即可 , 信 息 。即行 为人在 申办信 用 卡时 虚构 自己的姓名 、 职业 、 手 机号 至 于透 支数 额是 否达 到 “ 数 额较 大”的标准 , 则属客 观 行为 的判 码 等 。一般来 说 , 在 行为 人第 一次恶 意透 支后 , 银行就 会在 该人 的信用度 上进 行记 录 , 行 为人 即使在 其他 地点 、 其他银 行进 行再 定, 没 有必 要在 主观 上加 以考量 。

解读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的司法认定

解读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的司法认定
查起诉 。
系 ,不 能 认 定为 犯 罪 。关于 “ 收 通知 起 催 5 月 内仍 不 归还 ”规 定 为犯 罪行 为不 严 个
四 、怎样理解恶意透支
我们 认 为 最 高人 民法 院 的 司法解 释 确 存 在 不 严谨 的 问题 ,表现 为 两 个 方 面:第

二 、分歧

种 观 点 认 为犯 罪嫌 疑 人 蒋 某 某 的行 谨 ,也 不 科 学 。
维普资讯


案情简介
犯 罪嫌 疑 人 蒋 某 某 于 2 0 年 8 0 5 月在 中
国工商银行重庆市 分行沙坪 坝支行 申请办
理 了 牡 丹 贷 记 卡 , 明知 自 己卡 上 无存 一 后
款 但 仍 从 2 0 年 9月至 1 05 1月期 间 ,共 十
或者” 任何 一个 条件达到都构 在 允 许 范 围外 另行 透 支 ,但 这 种 “ , 另外 透 释 全 文 为:“ 恶意 透 支 ” 指持 卡人 以非 法 者”…… “ 是
占有 为 目的 ,或 者 明知 无 力偿 还 ,透 支数 成 恶意 透 支 ,而不 需要 两者 同 时 具 备 ,因
才未 能 及 时归 还 ,认 定 为犯 罪有 些 冤枉 。
的 行 为是 犯 罪行 为 , 释 上 前 后 用 了两 个 解
解读信 用卡诈骗 案 “ 恶意透 支 "的司法认定
刘 斌 崔 进
余次 使 用此 卡 从 自动取 款 机 上提 取 现 金 和
使 用此 卡 进 行 消 费 , 计八 千 余 元 。2 0 合 04 年1 月起 发卡 银 行 多次 对 其 催 收 但 蒋 某 某 仍 不 归还 。2 0 年 6月,银 行 向 公安 机 关 04 报 案 , 某 某在 公 安 机 关侦 办此 案过 程 中 蒋 退 还 了透 支 的 本 金 和 由此 产 生 的 利 息 , 2 0年 8 04 月公 安 机 关将 于 “ 自收 到 发卡 银 行 催 收 通知 起 5 个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一பைடு நூலகம்
构成 信用 卡 诈骗 罪 。原 因有 以下两 点 : 首 先 , 卡银 行 系 与持 卡人 签订 的相 关合 同 , 发 银行 系基 于对 持 卡人信 用 的认 可而 与 其 发生 各种 债权 债务 关系 , 且根 据 《 而 银 行 卡业务 管理 办法》 的规 定 , 银行 卡仅 限于 持卡人本 人使用 , 得 不 出租 和转 借 , 因此 , 持卡 人应 对借 卡人 的恶意 透支 行为 负责 , 由此
罪 作 出 了相应 规 定 , 中第 一款 第 四项 、 二款 对 恶意 透支 做 出 定 期限 的 , 否认 定 为恶 意 透支 的主 体 。生活 中 , 能会存 在大 其 第 能 可
了规 定和 定义 , 最高 人 民法院 “ 在 关于 审理 诈骗 案件 具 体应 用法 量 的合法 持有人 将信 用 卡借 予亲 属或 朋友使 用的情 况 , 而对 于借 律 的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中 也对 恶 意透支 进 行 了更 为具 体 的司法 卡人 透支 消 费 , 过规 定 限额 或 期 限的 , 超 是应 该追 究借 卡人 的恶 解 释 。但 即便 如 此 , 司法 实践 中 , “ 在 对 恶意 透支 型 ” 罪 的认 定 意透 支 责任 还 是认 定 持有 人 构 成信 用卡 诈骗 罪或 者 同时追 究 两 犯 还 是存 在一 些模 棱两 可 的问题 , 文 旨在 对这 些 问题 进行梳 理研 人 的共 同故 意犯 罪 的刑 事 责任 。 本 本文认 为 , 不能 单独认 定借 卡人 究 并提 出 自己 的观 点 。
因此 , 如果 借卡 人 对信 用 卡进行 恶 意透 支 , 卡银行 对持 卡 发
持 超过 规定 期 限透支 的 , 适用刑 法第 一百 九十 六条 的第 一款或 第 人 进行 催 收后三个 月内 , 卡 人仍 不予 归还的应 构成信 用卡 诈骗 应 三款 , 不 能 同时适 用第 四款 。 而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恶意透支

信⽤卡诈骗罪⽴案标准恶意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透⽀是信⽤卡诈骗的⾏为表现之⼀,恶意透⽀信⽤卡达到⼀定数额的,就会构成信⽤卡诈骗罪,那么恶意透⽀信⽤卡诈骗罪⽴案的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信⽤卡诈骗罪⽴案标准恶意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透⽀信⽤卡,数额达到较⼤的就会构成信⽤卡诈骗罪,即诈骗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并且经发卡银⾏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恶意透⽀”。

有以下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第⼆款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明知没有还款能⼒⽽⼤量透⽀,⽆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的资⾦,⽆法归还的;(三)透⽀后逃匿、改变联系⽅式,逃避银⾏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透⽀的资⾦进⾏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法占有资⾦,拒不归还的⾏为。

恶意透⽀,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数额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

恶意透⽀的数额,是指在第⼀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续费等发卡银⾏收取的费⽤。

恶意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案后⼈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数额较⼤,在公安机关⽴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透⽀信⽤卡,数额达到较⼤的就会构成信⽤卡诈骗罪,即诈骗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成为了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那么,对于这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该如何适用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发卡银行同意,预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透支信用卡或者信用卡账户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素。

其次,案件中出现的“套现”行为也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所谓“套现”,是指将信用卡额度套取现金,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出现“套现”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行骗者使用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骗取信任。

最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量刑也是该罪名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适量加重量刑力度,使其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达到预防和惩治的目的。

总之,“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等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利用信用卡时要保持警惕,避免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敦促公民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除了“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张某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

2019年9月,程某被破获一系列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件,警方调查发现,程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计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60余次,共计套取40余万元。

法院以恶意透支银行费用罪,对其进行了有期徒刑七年。

第二个案例是“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案”。

央视新闻播出的法律案例(3篇)

央视新闻播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我国普及率越来越高。

然而,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

近日,央视新闻播出了一起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起案件。

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2岁,无业。

2018年,张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频繁使用信用卡消费。

由于张某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

在逾期期间,张某为了继续使用信用卡,采取恶意透支的方式,企图逃避还款。

二、案件经过1.恶意透支2019年3月,张某的信用卡逾期金额已达10万元。

为了继续使用信用卡,他开始恶意透支。

在短短一个月内,张某通过信用卡消费、取现等方式,累计透支金额达30万元。

2.银行催收银行发现张某恶意透支后,多次催收未果。

无奈之下,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3.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在多家银行恶意透支,累计透支金额达50万元。

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案件启示1.理性消费,合理使用信用卡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理性消费,避免过度依赖信用卡,以免陷入债务困境。

2.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信用卡逾期会产生高额的滞纳金和利息,严重时还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因此,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按时还款,避免逾期。

3.依法维权,维护自身权益当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语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案件频发,提醒我们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合理使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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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一般说的信用卡主要指贷记卡,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有时会出现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的情形,此种情况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下面我们来看信用卡诈骗罪是怎样认定的。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
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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